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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經理人

技術學院學生學籍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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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學院學生學籍管理細則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教學管理,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的管理。留學生、交流生、進修生等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學生在校學習年限以招生錄取時批準的學制為準,普通高職生為3年,五年制大專生為5年,“3+2”分段制大專為2年。

  第三條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課程學分和畢業學分要求由專業培養方案規定。

  第四條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可在標準學制的基礎上提前1年或推遲1年畢業。休學創業的學生可在標準學制基礎上推遲3年畢業。

  第五條學校實行每學年兩學期制,假期作為正常教學的有益補充。個別專業根據需要可以實行靈活的學期和假期制度。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被xx職業技術學院錄取的新生,應持《xx職業技術學院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請假,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超過兩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的待遇。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因個人原因不能按時入學新生,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因個人創業不能按時入學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學資格2年。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享受高考加分照顧的新生是否符合加分資格;

  (五)新生文化科目測試成績是否與錄取成績基本一致;

  (六)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七)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確保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三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并結合平時學習情況評定學習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考核可采用筆試、口試、實操、專業認證等多種不同的形式。

  第十二條課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與終結性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考核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60分為及格)或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課程考核可在項目教學結束時分項目進行,也可在期末結課時進行。考核成績的評定原則上形成性考核成績占總成績的0%-40%,終結性考核成績占總成績的60%-100%。

  第十三條學生修讀過的課程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在課程結束后及時上網呈報,獲得的學分、學分績點由教務系統自動換算。

  第十四條為了反映學生的學習質量,克服學生滿足于60分的思想(即考核成績為60分即可取得學分),學校推行平均學分績點制,簡稱GPA(GradePointAverage)。學期(學年)GPA是一種用于計算學生學習質量的單位,也是學生選擇學習進度、參加各項評優評先的考核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學生修讀的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學分、學分績點和學期(或學年)GPA值,真實、完整地記錄在學生成績登記冊和教務管理系統內,歸入學生學籍檔案。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也通過GPA體現。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按學期進行。根據《xx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操行量化考核辦法》規定,每學期由學生管理部門對學生操行量化進行總評,總評分為80分(含80分)以上者為合格,計1學分,總評分為80分(不含80分)以下者為不合格,不計學分。

  第十七條學生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也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學分,經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折算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按《xx職業技術學院獎勵學分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所有學分課程考核均采用學分績點制。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和相應的績點;考核不合格,按規定進行補考或重修。補考或重修合格,則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但不計績點。

  第二十條必修課考核未達到及格標準的給予一次學期補考機會(曠考、作弊除外)。補考成績按實際成績錄入,補考及格者,獲得該課程的學分,但不計績點;補考未達到及格標準或不按規定參加補考者必須重修。重修成績按實際成績錄入,重修考試及格者,獲得該課程的學分,仍不計績點。任選課考核成績未達到及格標準的,不作重修的要求,既可重選原課程,也可改選其他任選課程,如已滿足學分要求,也可以放棄。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常考核的,須填寫《xx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緩考申請表》辦理緩考手續,經學生所在院部審核后報教務處備案。凡擅自曠(缺)考的,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必修課必須重修,選修課可重新修讀也可另選其他課程修讀。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必修課重修,選修課可重新修讀也可另選其他課程修讀。

  第二十二條學業預警。學業預警在每學年第一學期初發出,由院部填寫并送達《xx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業預警通知書》,將學業預警情況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第二十三條預警級別。學生學年所修課程所得綜合學分(補考前,下同)未達到學年應得學分的60%(不含60%)的,給予二級預警,所得綜合學分未達到學年應得學分的30%(不含30%),給予一級預警。

  第二十四條轉級學習。學生因重修課程太多,無法跟上本專業同級同學的正常學習,可申請轉入下一年級學習;受到一級預警或兩次受到二級預警的學生,建議轉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二十五條學生兩次受到一級預警,建議予以退學;學習期限已達到最長學習期限,仍未修滿規定的課程總學分,予以退學。

  第二十六條學生獲得學科競賽、職業技能競賽等獎勵,公開發表的作品和成果(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及國際認證證書,學校將給予一定的學分獎勵,具體按《xx職業技術學院獎勵學分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實行獎勵學分督查制度。督查組每學年第一學期初對上一學年記載的獎勵學分進行督查。凡經查實弄虛作假者,取消該項目所得分值,報學校教務處和學生處以作弊處理,有關責任人按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處理,并按學校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在學生年度鑒定中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失信行為進行約束和懲戒;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稱號和榮譽。

  第四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學生在學習期間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在第一學年申請轉專業:

  (一)在學習期間對擬轉入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

  (二)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根據自身需要轉專業的;

  (三)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四)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經學生申請,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提前批錄取轉其他批次錄取的或其他批次錄取轉提前批次錄取的;

  (二)招生形式為五年一貫制、對口升學的;

  (三)藝術與非藝術類的;

  (四)國家有相關規定不能轉專業的;

  (五)入學時間超過一年的;

  (六)已有一次轉專業經歷的;

  (七)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不能轉專業的;

  (八)受到過處分的;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一條學校錄取的學生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河南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三十三條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轉學到外省的,由河南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河南省教育廳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學校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五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但應當在標準學制基礎上推遲一年完成學業。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在校期間最多休學兩次,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六條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實行靈活的學習考核制度,簡化批準程序。休學創業學生的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生本人申請,累計休學時間不超過2年。

  第三十七條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學籍期間,學校與其所在的部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學期內需要請假天數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九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休學學生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二)休學的學生,應當辦理離校手續,及時離校;

  (三)休學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不能申請享受獎助學金和貧困補助。原正在發放的,停止發放,復學后方可繼續發放;

  (四)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學校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不負責任;

  (五)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及時離校;

  (六)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七)休學超過半年的,復學時應根據休學時已在校學習的時間,留級到下面年級學習,畢業時間相應推遲。

  第四十條學生應當在休學期滿前一周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期滿,由本人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三)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六章退學

  第四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應做退學處理:

  (一)一般學生在四年內(含休學),休學創業學生在六年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連續留級或留級累計超過兩次者;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每學期開學后,超過兩周未注冊而又沒有辦理暫緩注冊手續的;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二條給予學生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同時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注銷學籍。

  第四十三條退學的學生,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對于學校已作出退學決定,但不能聯系到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來校辦理退學手續或拒不來校辦理退學手續的,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章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四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由本人申請,學校研究后同意后可以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一年內,可向學校申請補考或重修,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經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以后不再補考。對退學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六條學校自主設計、制發學業證書。學業證書主要包括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學業證書內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照片;學習起止年月;專業、層次、學制、畢(結/肄)業、學習形式;學校名稱、校(院)長姓名及證書編號;發證日期等。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如有需要可以向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請協助核查。審查合格的按照教育部相關程序予以辦理。

  第四十八條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以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當年新生錄取數據和在校生學籍注冊數據為依據,依法規范做好畢業生資格審核。畢業生資格審核數據需報省教育廳備案后,方可進行學歷證書打印、頒發和電子注冊。畢業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信息要與報省教育廳備案信息、學歷證書內容保持一致。

  第四十九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第五十一條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學歷證明書除學歷證書規定的內容外,需注明原證書編號和補證號。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xx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轉系(專業)管理規定》(許職院辦〔2006〕24號)和《xx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轉學管理規定》(許職院辦〔2006〕2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篇2:師大普通本專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為了保障學分制教學管理制度的有序運作,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規范學生的學習行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21號令)和《Z師范大學學分制管理暫行規定》,特對《Z師范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細則(暫行)》(閩師發[1999]010號)進行修訂,修訂后的學分制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及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到所在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所在學院請假(并附醫院、原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證明),經學院批準后,由學院報校教務處備案。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的,可以向學校教務處申請入學,由學校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并經復查合格的,重新辦理入學手續。體檢、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日期報到,并向所在學院辦理繳費注冊手續。學院負責辦理學生報到注冊,并及時將報到注冊情況報教務處、財務處備案。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因故不能如期報到和注冊者,必須向學院辦理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考勤

  第五條 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堂講授、考試、實驗、實習、社會調查、公益勞動、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事先必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缺席者,以曠課論處。

  教師可以根據本《細則》的有關規定、課程特點和學生出勤率等情況制定考核辦法,按一定比例評定學生的平時成績;對學生遲到、早退、曠課等情況應及時向所在學院反映,由教學秘書登記備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發現的曠課現象,教師可參照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處理。

  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無故不參加公益勞動、軍事訓練、實習實踐、社會調查等,按每天四學時計算。

  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到紀律處分,處理辦法按《Z師范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試行)》執行。

  第六條 學生因病請假須持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有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一周以內的由輔導員批準,一周以上的須由輔導員審核,并經學院領導批準。

  學生有特殊原因需請事假的,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三天以內的由輔導員批準,三天以上的由輔導員審核,并經學院領導批準。事假不超過兩周。請假期滿,學生須及時向輔導員銷假。需要續假的,辦理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批準與否,應回復學生本人。

  學生請病、事假的申請書、醫院證明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應存學院備查,學生在一個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時,應報教務處備案,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休學。

  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在校期間(假期除外)無論何種原因出境,均應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學院報到,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返校報到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教育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和所得學分載入教務綜合管理系統。學生畢業時,由學院分別打印出學生學業成績表和學籍卡一式二份。一份歸入學生本人檔案,一份歸入校綜合檔案室。

  第八條 培養計劃規定的每一門課程,每學期評定一次成績。安排兩學期或兩學期以上修讀的課程,每學期作為一門獨立課程進行考核。實踐性教學環節,包括軍事訓練、實習、社會調查、公益勞動、畢業論文(設計)等,在結束時進行考核。

  第九條 考核成績按以下規定登錄與發布。

  (一)課程考核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記分,滿60分為及格并取得該門課程學分,百分制成績均按整數記載。

  (二)各類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于每學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負責登錄教務綜合管理系統,同時打印一份書面成績單(冊),任課教師簽名,經所在學院教學秘書復核后歸開課學院存檔。

  (三)教務處將在每學期結束10個工作日后,發布學生學習成績,學生需對所學課程任課教師的課堂教學情況做出評價后,才能查詢個人成績。

  (四)學生對個人成績有疑問或考試成績出現錯誤的,可以書面形式向開課學院提出復核申請,經開課學院分管教學院長批準后,可進行查卷。成績有誤的,由任課教師填寫學習成績修改報告單并署名,經開課學院分管教學院長審核同意,并報教務處批準后修改成績。成績修改一般在下學期開學后一周內進行。

  第十條 考核包括考試和考查兩種,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核方式可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由主講教師確定并提出書面方案,報分管教學院長批準后在開學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辦法。

  第十一條 課程實行教考分離,采用題、卷庫考試,試卷分A、B兩卷交分管教學院長審核,并確定正式考卷。

  第十二條 成績考核采用能夠反映學生學習成績質和量兩方面的績點評價方法,即成績管理實行學分績點制,課程成績考核采用百分制,并用“績點”綜合評價學生的學習質量:

  (一)考核成績與績點的對應關系

  百分制 60、 61、...、 65、 ...、71、...、85、...、99、100

  績 點 1.0、1.1、...、1.5、...、2.1、...、3.5、...、4.9、5.0

  (二)課程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

  課程學分績點:將某一門課程的成績按上表規定轉換為績點,再將績點乘以學分數,得出該課程學分績點。

  即: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數×課程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學生在修讀期間所取得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學分數之和,為該生平均學分績點。即:平均學分績點=各門課程學分績點之和÷各門課程的學分數之和。

  平均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每學期計算一次。學生在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后,按以上辦法計算總的平均績點。

  第十三條 課程按學期計算學分,學生修讀某門課程,學期考試成績達到60分者,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軍事訓練、公益勞動、社會調查、實習、科研實踐等實踐教學環節,凡考核成績達60分以上(含60分)者,即獲得該環節的學分。

  軍事訓練、公益勞動、社會調查、實習、科研實踐等實踐教學環節考核不及格者,由各學院在適當時間安排一次重修。

  第十四條 《大學體育課》為公共必修課。實行主副項制教學與考核。

  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經學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不能正常上大學體育課者,可以改修體育保健課(最后考核成績應注明為體育保健課的成績),經考核合格,即可視為體育課考核合格,取得該課程學分;經學校醫院證明不宜參加公益勞動、軍事訓練者,由學院分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并報教務處批準后,可免予參加,但理論部分不能免修。

  第十五條 《大學英語》為公共必修課,分四個學期講授。非英語專業所有本科學生都要修讀四個學期《大學英語》課程。每學期均作為一門獨立課程進行考試,考試成績及格者,可取得學分。

  第十六條 大學計算機課程為公共必修課。全校非計算機專業本科學生必須修讀《計算機文化基礎》課程,《計算機技術基礎》課程和《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根據各個專業的特點開設,并體現在專業培養方案中。計算機課程教學包括理論講授和上機實踐兩個部分。學校不組織期末考試,學生修完該課程后直接參加全國高校非計算機專業計算機聯合考試,所取得成績作為該課程期末考試成績。即,非計算機專業本科學生在校期間應取得聯考一級合格證書,方可取得學分;開設《計算機技術基礎》課程或《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的非計算機專業本科學生在校期間應取得聯考一級和二級合格證書,方可取得學分。

  第十七條 學有余力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審核后可輔修第二專業課程。修讀完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的,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八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必須在考前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學院提出緩考申請(因病申請者須持學校醫院病假證明),經分管教學院長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緩考一般應在該課程重修考試時進行,也可參加下一年級同一門課程學期考試。緩考成績按學期考試成績登記。

  (二)凡因急病來不及事先提出申請者,必須在本門課程考試結束后一日內憑急病病假證明補辦申請緩考手續。逾期不辦者,以曠考處理。

  第十九條 學生曠課、曠考和考試作弊的處理辦法:

  (一)學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

  (二)凡曠考的學生,該門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記,并計入該課程總成績的評定。曠考經本人申請,分管教學院長審核,教務處批準,并履行相應手續后,可參加該課程重修。

  (三)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嚴禁考試違紀作弊。學生在課程考試時違紀、作弊,該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并依據《Z師范大學關于學生考試違紀處理的規定》和《Z師范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試行)》進行處分。確有悔改表現者,在受到處分(不含開除學籍)退學,至少6個月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分管教學院長審核,教務處批準后,獲得重修機會。

  第二十條 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一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的品德評定一般每學年進行一次。進行個人小結和鑒定時,應以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為目的,具體安排和要求由校學生工作部(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課程選修與免修

  第二十二條 選課的原則與程序

  (一)選課原則:學生修讀課程門數和順序應根據自身的學習情況和學習能力,在導師的指導下以學校印發的培養方案為依據按一定的選課順序自主決定多修、少修、緩修。

  (二)選課程序

  1.學生選課前必須詳細閱讀各專業的培養方案和課程簡介。各學院要委派有經驗的教師進行指導。選課時要首先保證必修課的教學。有嚴格先修后續關系的課程,要先選先修課,再選后續課,未取得先修課程學分的,一般不得選讀后續課。

  2.學生選修課程時,需辦理選修手續。

  3.學生在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辦理下學期選修手續。選課一經確定,學生不得任意退選、改選或增選課程;個別確需調整者,在開學后兩周內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教學院長批準后由教學秘書予以調整,其中全校性公共選修課程須報教務處批準。

  4.未辦理選修手續,或選修后未參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應課程學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評定經補考后仍不及格,可以申請重修。必修課、指定選修課考試經補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須重修;任意選修課考試經補考后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課程。重修費用按學分收取。

  (一)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辦理相應手續,未經辦理修習手續而擅自聽課者,不予課程考核。

  (二)學生因重修而發生碰課,允許對重修課程進行間斷性聽課。學生申請間斷性聽課,在開學后一周內提出,經分管教學院長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并由學院教學秘書通知任課教師。學生間斷性聽課,每門課程的聽課時數至少應達到該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并參加全部實驗(見習)課,完成全部作業,參加全部考試。每位學生申請間斷性聽課,一學期以兩門課程為限。實驗課及實踐性課程不得間斷性聽課。

  (三)重修的課程,考試成績重新評定,按最高成績計算,績點也相應進行重新評定。

  (四)重修或改修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內向所在學院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學校允許成績優良且自學能力強的學生申請并經批準后免聽、免修有關課程。

  (一)免修 對通過自學已基本掌握下學期將要開設的某門課程內容的學生,可在學期末提出免修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后參加學院安排的免修考試。每門課程只能申請一次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在75分以上者準予免修。

  (二)免聽上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在3.0及以上的學生可在開學第一周內書面提出免聽某門課程的申請,經所在學院批準后可不跟班聽課,但應按時完成作業,并參加期中測驗及課程實踐教學環節,方可取得參加該門課程期末考核資格。學生一學期申請免聽的課程數一般不得超過二門。

  (三)政治理論課、德育、體育、軍事理論、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學生均不得免聽與免修。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所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或者轉學:

  (一)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上不得申請轉專業或者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院校申請轉入上一批次院校者或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經委托單位同意者;

  (四)在原專業學習并已取得90(二年制或三年制為45)以上學分者;

  (五)已有一次轉專業或轉學的經歷者;

  (六)應作退學處理者;

  (七)其它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八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要求轉專業,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屬本學院內轉專業,由所在學院研究確定,報教務處審核,經學校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專業手續;院際間轉專業的,須經所在學院推薦和擬轉入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審核,經學校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專業手續。

  (二)學生要求轉學到其它院校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及學校同意推薦、擬轉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報Z省教育廳審批(跨省轉學的,需得到兩省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三)經批準由外校轉入我校學習的學生,一般只能轉入相近專業和年級。

  (四)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期期末前(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辦理完畢。

  (五)學生獲準轉專業后(含經批準由外校轉學至我校),執行轉入專業相應年級的專業培養計劃。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規定要求的,經轉入學院和教務處確認后,予以認可;缺修的學分應予補修;不符合轉入專業的專業培養計劃要求的,可酌情轉為任意選修課學分。

  第六章 休學、復學、保留學籍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因個人原因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中斷學習時間以一學年或者一學期為期,累計中斷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二年學制的不超過一次)。各類學制學生的修業年限均含休學時間。

  第三十條 學生學習期間應征參加中華人民解放軍(含中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要求休學,應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審批。獲批準后,休學學生應當于批準之日起兩周之內到學校有關部門辦理相關離校手續,并按時離校。逾期不辦理手續者,按擅自離校處理。

  (二)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三)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四)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學校醫療保健中心的有關規定辦理(有參加醫療保險者,按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期滿的學生,應于學期開學前向所在學院提交復學書面申請,并附所在街道、居委會或轄區派出所關于休學期間表現的證明(因病休學者還須持學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經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準,方可復學。

  (二)學生在休學期滿后兩周內不辦理復學申請手續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如果報考其它院校,應先辦理取消入學資格或退學手續。

  第七章 學業預警與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學生學業預警制度。

  (一)學生已選讀的必修課與限定選修課的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累計達到20學分,或者一學期所修讀的必修課與限定選修課考核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超過10學分,給予學業危機警告,由所在學院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二)學生已選讀的必修課與限定選修課的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累計達到30學分,或者一學期所修讀的必修課與限定選修課考核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超過15學分,由學校勸其退學,并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不愿意接受退學勸告的學生,應向所在學院提交繼續學習的書面申請,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成績未達到規定要求或在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

  (二)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三)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60學時或未經請假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四)無正當事由,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到校辦理注冊手續者;

  (五)本人申請退學者;

  (六)接受學校退學勸告者;

  (七)屢次違反學校學籍管理規定者。

  按上述規定退學,對退學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六條 按第三十五條作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其所在學院提出書面報告,送教務處審核,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出具退學決定書。退學決定書由其所在學院指定專人送達本人,并找學生談話,做好過細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學校無法當面送交的,采用郵寄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與此同時,退學決定書將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退學的其他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或因其他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必須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對學習滿一學年以上但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而退學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三)退學的學生,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發肄業證書。

  (四)被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下列程序與辦法辦理。

  (一)學生對退學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退學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三)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四)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同意退學決定。對超過期限的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

  第八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學位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畢業班學生進行全面鑒定和審核。鑒定和審核內容包括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其重點應放在對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學業成績以及學習、勞動態度和健康狀況等方面作出評定。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獲得畢業資格的本科學生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Z師范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條 學生可提前畢業或推遲畢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制年限延長兩年內。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未達到國家頒布的《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者和全校性公共選修課未修滿10學分者,不予畢業,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制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生離校后,在規定最長修業年限內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教務處批準,每門課程可重修一次,實習、畢業論文(設計)可補作一次,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仍未達到畢業要求者,作永久結業處理。

  第四十三條 無學www.dewk.cn籍的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未能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但在校學習一學年以上,可發給肄業證書;對學業不滿一學年者只發給單科成績證明。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國家教育部相關規定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四十六條 學校按國家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備案,并由省教育廳報國家教育部注冊。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按國家教育部相關規定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八條 學校鼓勵學生在學期間攻讀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具體辦法見《Z師范大學雙專業、雙學位管理試行辦法》。

  第四十九條 畢業證書(含輔修)、學位證書(含雙學位)及結業證書的發放,每學年進行一次。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細則經20**年第14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從頒發之日起實行。原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篇3:七中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贛州七中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一、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報到入學。

  二、教務處建立學生學籍檔案,由班主任填寫成績、品德評語交教務處保存。學生受到的各種獎勵或處分均要入檔。

  三、學生必須參加期中期末考試,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試的應提前履行請假手續,交教務處備案。

  四、學生因病休學的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醫院證明,經學校同意,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書,休學期限為1年。休學后不能提前復學。

  五、學生因特殊原因可準予轉學,須有家長書面申請辦理手續,并發給轉學證書及學籍檔案材料。

  六、學生畢業后,學籍表填寫完整,整理后交檔案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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