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校園秩序管理,維護學校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優化育人環境,構建平安、和諧、文明校園,根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校園秩序管理在學校黨委行政的統一領導下,由保衛處全面負責組織實施,校內有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共同做好校園秩序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三條全校師生員工以及在校內從事相關活動的校外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的正常學習、生活和學校校園環境的安全、穩定。
第二章門衛管理
第四條學校大門是維護學校正常秩序,保障學校安全的第一道防線。門衛執勤人員在工作崗位上應精神飽滿、著裝整齊,以嚴謹、文明、熱情的工作作風履行崗位職責,嚴格執行門衛制度。
第五條學校的師生員工以及在校內從事相關活動的校外人員,必須自覺遵守門衛制度,服從門衛執勤人員管理。
第六條凡進入學校的人員,必須持有我校的學生證、工作證或學校頒發的其他進入校園的證章、證件。未持有規定的證章、證件的人員進入校園,應當向門衛登記后方可進入。未持證件且未辦理任何手續的人員,門衛執勤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校園。
第七條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經學校批準后,由有關部門負責人陪同方可進入學校采訪。外國新聞記者和港澳臺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機關或港澳臺辦的介紹信和記者證,并在進入學校采訪前與學校辦公室聯系,經許可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第八條外單位來校進行參觀、開會、演出、比賽、借用場地及在校內從事其他活動,主辦單位(部門)須提前經學校及有關領導批準,并報保衛處備案后,方可進入校園。
第九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門口長時間逗留、聚集和尋釁滋事,不得干擾門衛執勤人員的正常執勤,否則,保衛處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離開,情節嚴重的可電話報警,觸犯法律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校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攜帶大宗物品出校門,必須主動出示所在單位開具的出門證明并認真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門衛查驗,否則不予放行。晚22:30后出校門的機動車輛,必須經門衛嚴格登記后方可離開。
第三章校園車輛管理
第十一條出入校園的內部機動車輛須持有保衛處統一發放的車輛通行證,并擺放在駕駛臺醒目處,服從門衛管理,自覺接受安全檢查。自行車出入校門,應下車推行。
第十二條校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須持有效證件并說明進校事由,經門衛登記后方可進入校園。
第十三條校內各單位主辦或承辦大型活動,凡涉及車輛通行和交通管理問題的,應事先書面報告保衛處,由保衛處根據需要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特種車輛進入校園要主動說明情況方可進入,后勤、生活、服務車輛要避開上下課高峰時段。
第十五條進入校園的所有車輛,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按學校設定的交通標識標線文明行駛,禁止鳴號(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除外),主動避讓行人,限速每小時20公里。
第十六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自行車必須在學校規定地點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嚴禁阻礙消防通道。
第十七條學校禁止外來機動車輛在校園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需經保衛處同意方可停放。所有在校園停放過夜的車輛,車輛及所載物品的安全由車主自行負責。
第十八條出租車、營運三輪車、無牌證等車輛禁止進入校園,特殊情況須經同意后,方可進入;未經允許,噪音較大的機動車輛禁止在校園內通行。
第十九條校園內嚴禁無證或酒后駕車,嚴禁練習駕駛機動車,嚴禁飆車。
第四章校園治安管理
第二十條全校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任何人都不得干擾、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從事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動;不得在校園內從事、組織各類宗教活動;不得在校園內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如發現在校內從事違法行為或有嚴重精神疾病人員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學校有關部門將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將報請上級有關部門予以認定、處置。
第二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如有違反規定的,學校有關部門將有權予以制止和刪除有害信息;如有違法行為的,將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學校相關部門同意,不得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懸掛廣告、標語和宣傳品。保衛處有權制止、清除和收繳違章廣告、傳單、橫幅等。
第二十四條告示、通知、宣傳品等應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方;校園內嚴禁張貼、散發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宣傳品和印刷品,嚴禁在校園內進行未經批準的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
第二十五條校園內嚴禁攜帶和存放槍支、彈藥或匕首等管制器具,嚴禁攜帶、私自收藏和使用各類易燃、易爆及化學劇毒品等危險品,嚴禁燃放鞭炮。
第二十六條嚴禁任何人攜帶寵物進入校園,門衛有權對此行為采取限制、制止措施,并可限令其離開校園;校園內各個場所禁止飼養寵物。
第二十七條嚴格學生宿舍樓門衛制度,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學生宿舍未經批準不得留宿他人,嚴禁留宿異性;熄燈后不得在宿舍樓內及其周邊進行高聲喧嘩、吹拉彈唱、放音樂等妨礙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動;學生宿舍內嚴禁明火,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做飯和使用大功率電器。
第二十八條凡在校園內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者,必須攜帶學?;蛳嚓P職能部門出具的書面審批手續到保衛處登記備案后,方可在學校指定地點經營。
第二十九條校園內嚴格限制臨時性經營活動和商業宣傳活動,卻因需要在校從事臨時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持學?;蛳嚓P職能部門出具的書面審批手續到保衛處登記備案后,方可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活動。
第三十條凡在校園內從事經營活動或商業宣傳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規定,服從學校管理,不得擅自變更經營項目或經營地點。
第三十一條在校內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或個人無視國家、地方的相關安全法規及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安全責任制不落實、事故隱患多的,由保衛處視情節對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業整頓。屢教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由保衛處報學校有關部門取消其在校內經營的資格。
第五章校園公共活動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活動,是指學校、各二級學院、處室、群眾團體及校外單位在我校廣場、道路、體育場(館)、圖書館、教室等室內外公共場所面向師生員工及校外人員舉辦的下列活動:
(一)報告會、學術交流會、講座、研討會等會議類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文藝晚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各類慶祝、慶典、社團等活動;
(四)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五)體育競賽、科技競賽、培訓班及各類統一考試等;
(六)人才交流招聘會;
(七)其他活動。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校外)在校園公共場所舉辦公共活動必須嚴格按照中共XX職業技術學校委員會下發的《關于建立重大活動重要事項及群體性活動報告制度的通知》(許職院黨〔2013〕18號)文件要求逐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學生進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報請學校和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將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五條校園內舉辦的各類公共活動,舉辦單位或組織者須提前3個工作日向保衛處遞交學校審批同意的《XX職業技術學院重大活動申請表》,并提交活動舉辦相關資料(包括活動總體方案、活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有承辦者的須提交主辦者與承辦者簽訂的安全協議書等),辦理審查備案手續。
第三十六條舉辦公共活動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活動舉辦單位或組織者應認真研究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負責落實和實施,必要時可申請保衛處派員參加,保衛處也可視情況派保衛人員維持秩序。
第三十七條校內舉辦的各類公共活動,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不得違反對國家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法律法規,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師生員工的權利。如有違反規定的,學校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組織者及其他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如有損壞公共財產的應當予以修復或賠償。
第三十八條未經審批舉辦的各類公共活動,將視為校園內違規活動,保衛處有權依法予以勸阻、制止或取締,并提出追究舉辦單位領導及組織者責任的意見。該活動構成非法活動的,保衛處報有關部門予以認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未經學校審批的公共活動,學校有關場地管理單位不得租借所需場地,為活動組織者提供任何方便,否則,學校將追究其管理者的責任。
第四十條全校性的大型活動,由保衛處負責活動及場地的安全保衛工作,應在主管校領導的指導下,認真研究并制定詳細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明確各項工作措施,在有關職能部門的配合協助下,嚴密組織實施,確?;顒拥恼_M行。
第六章外來人員管理
第四十一條外來人員主要指來校工作、學習的非本校師生員工,如臨時工、外包工(包括來校施工的建筑隊等集體單位人員)及辦班、學習、培訓等人員。
第四十二條外來人員管理實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用人單位或部門領導是第一責任人,有責任加強對外來人員的審查,對外來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及各項安全制度教育。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或部門須將務工人員的名冊及個人信息報保衛處備案,并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為其辦理臨時出入校門證件,限定使用時間、期限。
第四十四條進入校內的施工單位,應明確治安管理責任人,并教育其職工遵紀守法,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五條外來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接受用工單位和保衛處的監督檢查,配合學校及用人單位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第四十六條外來人員拒不辦理相關手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本規定,拒不接受管理,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并負責清理出校;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除賠償損失外,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對招收、使用、接納的外來人員疏于管理,不按規定向學校職能部門報告或備案,造成后果的,除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外,還將追究用人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七章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八條對勇于抵制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積極維護校園秩序和安全穩定并作出貢獻的師生員工,學校將視情況給予表揚、獎勵。
第四十九條對違法本規定,經勸告、制止和教育仍不改正的校內單位或個人,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屬于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由保衛處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對違法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單位或個人,由保衛處報請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情節依法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職業技術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許職院文〔2008〕59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篇2:(職業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 高等學校(職業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優化育人環境,加強高等學校校園管理,維護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團結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專門人才的校園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高等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本規定所稱的師生員工是指學校的教師(包括外籍教師)、學生(包括外國在華留學生)、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三條 學校的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顒拥娜藛T都應遵守本規定,維護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和國有利益,維護學校的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學校應當加強校園管理,采取措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校園內的違反法律、法規、校規的活動。
第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不得限制、剝奪師生員工的權利。
第五條 進入學校的工員,必須持有本校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或者學校頒發的其他進入學校的證章、證件。未持有前款規定的證章、證件的國內人員進入學校,應當向門衛登記后進入入學校
第六條 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在通知學校有關機構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外國新聞記者和港澳臺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機關或港澳臺辦的介紹信和記者證,并在進校采訪前與學校外事機構聯系,經許可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第七條 外國人、港澳臺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業務活動,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并告知學校后,按學術交流計劃艱學校主管領導研究同意后,方可進入學校。自行要求進入學校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有學校外事機構或港澳臺辦批準后,方可進入學校。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校探親訪友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后進入學校。
第八條 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入學校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入學校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本條款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有權向學校保衛機構報告,學校保衛機構可以要求其說明情況或者責令其離開學校。
第九條 學生一般不得在學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員,遇有特殊情況留宿校外人員,應當報請學校有關機構許可,并且進行留宿登記,留宿人離校應注銷登記。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違反前款規定的,學校保衛機構可以責令留宿人離開學生宿舍。
第十條 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機構同意。對于張貼、散發反對我國憲法確定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在校園設置臨時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設置者、安裝者應當報請學校有關機構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安裝。師生員工或者有關團體、組織使用學校的廣播、電視設施,必須報請有關機構批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擅自使用學校廣播、電視設施。在校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勸其停止設置、安裝或者責令設置者、安裝者拆除。
第十二條 在校內舉行*、講演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72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至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講演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規、規章,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十三條 在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組織者應當在72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內容、報告人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至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講座、報告等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條 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法、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法、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禁止師生員工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師生員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和校內報刊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貫徹我國的教育方針和遵守學校的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大型出其宗旨的活動。
第十六條 違法亂紀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第的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組織者以及其他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違法亂紀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損害國家財產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設在校園內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違反前款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停止經商活動或者離開校園。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過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師生員工,學校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師生員工對學校的處分不服的,可以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員,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情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各高等學??梢愿鶕疽幎ㄖ贫ň唧w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本規定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某技術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技術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為加強學院校園管理,維護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制定本規定。
一、進入校園者,應當講文明、講禮貌、講道德、講秩序、講衛生,遵守國家法紀和學院的規定,不得危害校園治安。學院師生員工應佩帶“?;铡?,外來人員應在門衛登記。
二、駛入學院的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地點。院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三、嚴禁攀折樹木,采摘花卉,禁止在草坪上散步、踢球、玩耍。
四、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當按規定張貼在指定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部門同意。
五、在校內設置、安裝臨時設施,應當報請學校有關部門審批。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使用學校設施。
六、禁止在學校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其他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
七、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設在校園內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
八、禁止閑散人員進入校園。嚴禁外來人員在校內留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