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和學籍電子注冊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做好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和學籍電子注冊等學籍管理工作是維護國家教育制度,保護學生權益和辦學秩序的一項嚴肅工作。
第二條為切實做好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和學籍電子注冊工作,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教學〔2014〕11號)和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高等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新生入學資格復查
第三條學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新生入學資格復查的內容為: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第四條新入學資格復查的對象為每年錄取的新生,含普通高招、單獨招生、對口招生、“3+2”分段制大專、五年一貫制大專學生。
第五條普通高招、單獨招生、對口招生錄取的新生入學資格復查的方法:
(一)基本信息核對。在新生入學資格復查時,各二級學院要將新生本人與省級招辦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照片或高考進場照片信息、考生電子檔案、準考證、錄取通知書、考生紙質檔案、錄取考生名冊、身份證等信息逐一對照核查,確保學生基本信息準確無誤。尤其是要把普通高招錄取電子檔案照片,按照《新生電子檔案照片張貼表》(見附件1)的要求進行張貼。由輔導員和學籍管理員等兩人以上工作人員復查照片,核對無誤后,在《新生入學資格復查登記表》(見附件2)上簽字確認。各二級學院以班為單位組織新生填寫學生學籍卡,并與其檔案中的信息認真核對。
(二)文化科目復試。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各二級學院按統一的時間和地點集中進行文化課和相關專業課測試,任何無故缺考者應視作舞弊嫌疑人,對測試成績與高考成績、測試筆跡與省級招辦提供的筆跡圖像信息差異懸殊的新生進行重點核查,認真查清原因。
(三)身體復查。各二級學院要按照國家和省里的有關規定,協同校衛生所對入學新生身體狀況進行認真檢查。對于按照有關規定不能入學就讀的嚴重疾病患者和在招生體檢中舞弊的考生,要予以清退。
(四)檔案信息核查。各二級學院在新生報到時要求新生填寫《學生信息登記注冊表》(以班級為單位填寫,信息填寫順序與照片張貼順序一致,每班兩套,二級學院和學生處各留一套),并與其檔案中的照片、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等欄目進行對照核查。
第六條“3+2”分段制大專轉入的新生和五年制大專錄取的新生可參照第三條的要求進行入學資格復查。
第七條各二級學院有關新生復查的記錄必須存檔,包括有復查人簽字的所有紙質資料要嚴格管理,以備隨時查閱。在復查結束后,各二級學院要形成完整的書面復查報告,并報送學生處。
第八條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九條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三章新生學籍電子注冊
第十條各二級學院要嚴格遵守工作程序,要堅決杜絕不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和不核實學生實際報到情況就全部上報注冊新生學籍;嚴禁將未經省級招生部門審核錄取的學生留在學校學習;杜絕學籍學歷遺留隱患,禁止接受任何名義的“借讀生”。
第十一條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后,學校學籍管理部門根據復查無誤的新生名單,進行新生學籍電子注冊。
第十二條每年10月底新生學籍注冊后,各二級學院要通知學生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實名注冊,查詢本人學信檔案,核實本人身份信息和學籍注冊信息,學生打印網上學籍查詢信息并經學生本人簽名確認,資料以班級為單位匯總在二級學院學籍管理員處存檔。
第四章在校生學籍學年電子注冊
第十三條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各二級學院要組織專門人員對本二級學院在校學生實際在校學籍狀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取消學籍等學籍狀態以及其他學籍變動情況)進行核對,并于10月中旬將變動情況的紙質材料報送至學生處予以標注,確保學籍庫中每個學生的學籍狀態客觀、真實、準確無誤。
第十四條學生處根據各二級學院上報的在校生學籍狀態,在學信網中完成對在校生的學籍電子注冊工作。對未報到、未繳費、休學等特殊類型學生不予學年注冊。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原《XX職業技術學院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和學籍電子注冊辦法》(許職院文〔2017〕8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附件:1.新生電子檔案照片張貼表
2.新生入學資格復查登記表
篇2:云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云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落實***,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堅持以人為本,確立學校自主辦學地位,維護正常教學秩序,促進學生綜合素質提高和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普通高中(含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學生的入學、學籍注冊、升級、留級、轉學、畢業、結業、肄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由學校組織實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要逐步建立以網絡技術為依托的學生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對學生學籍進行規范管理。
第二章入學學籍
第四條
學校應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服務區域內招生,超出服務區域招生,應當按審批權限相應向省、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報批。民辦學校招生按有關規定執行。招生考試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學生按升學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擇優錄取入學。
第五條
學校的設班計劃和招生人數,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上級下達的招生計劃分校制定,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州(市)直屬學校按州(市)計劃執行。
第六條
學校按照規定錄取入學的學生,應當填寫全省統一式樣的學生花名冊(附件一)、學生學籍登記表(附件二),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后,即取得學籍。學生的學籍由學校建立,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管理。學生取得學籍后,經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時取得會考考籍,學籍號與考籍號一致。
學校不得為未經批準錄取的學生注冊學籍和會考考籍。
第七條
在校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在每學期開學時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八條
凡已錄取的新生,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需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開學后兩周。無故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如被發現有采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由學校取消其學籍,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學生花名冊、學生變動名冊(附件三包括轉入、轉出、休學、退學、輟學、復學的學生名冊),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具有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學校可以接受適齡外國學生入學,并使其獲得學籍。外國學生入學按照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和《云南省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港、澳、臺地區學生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學業評價
第十二條
學生的學業評價,包括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操行考核)兩個方面。學業成績以會考成績為準,綜合素質評價(操行考核)由學校按相關規定施行。
外國學生免修思想政治課,如學生要求學習的,學校可以安排。
第十三條
學科成績按“合格”或“不合格”記載,學年成績不合格的學科,應當進行補考。會考不合格的科目,按會考的有關規定參加下一次統一考試。
第十四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試,應當事先向學校教導(務)處申請并進行補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以“零”分記(并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樣),同時根據其情節和對錯誤的認識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學完一學年規定課程,學業考核成績、綜合素質評價(操行考核)合格者,準予升級。
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且具備相應學習能力的,由本人和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班主任與授課教師協商推薦,學校同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參加本年級和上一年級學業考試(或會考),成績合格者,可以跳級。
高中階段一般不予留級,畢業班學生一律不留級。
第四章轉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家長工作調動等正當原因申請轉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或監護人)向轉出學校申請,經學校同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學校開具全省統一轉學證書(附件四)。
學生轉學原則上只能轉入同級等的學校,普通高中與普通高中特色學校(班)的學生不得互轉。
學校不可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當轉學手續的學生。因轉學手續不符合規定、學生有特殊情況可能導致失學的,轉出學校應允許學生回校繼續就讀。
教育行政部門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與學校協商安排轉學生入學,學校應當接收。
第十七條
省內跨縣轉學學生,須持轉學證書和戶口冊經接收學校同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在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學學生在轉出學校的學籍表等檔案材料,由轉出學校移交轉入學校。
因家長公職調動、人才引進、投資、軍隊調防等原因,戶口隨父(或母)由省外轉入我省的學生,憑相關證明材料報轉入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方可建立學籍,并依據會考的相關規定取得會考考籍和認定省外會考成績。
第五章考勤
第十八條
學生既未申請,也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含兩周)以上未到校注冊者,學校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區別情況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因病、因事請假,應當有醫院或家長證明。遇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者,事后應當及時補假。請假一周以內,由班主任批準;請假兩周以內,由教務(導)主任批準;請假兩周以上,由校長批準。
學生不得曠課,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學校應當對學生遲到、早退、曠課、病假、事假建立考勤記錄。
第六章休學復學退學
第二十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縣(市、區)級以上醫院證明或有關材料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學校應當予以批準,并發給休學證明(附件八)。
第二十一條
學生患有嚴重疾病或傳染病,應當休學;學生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應當到學校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為一年,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經學校批準,可以延續一年。如果仍不能復學者,由學校發給統一式樣的肄業證書(附件七)。
第二十三條
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由本人和家長(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學校教務(導)主任批準即可復學。因病休學的在復學時需持有縣以上醫院病愈證明。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或停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或監護人)書面申請,教務(導)主任審核,校長批準。學校同意學生退學或停學,應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統一式樣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學生退學后一般不予復學,學生退學應當同時注銷其會考考籍。
第七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滿達到以下要求者準予畢業,發給普通高中畢業證書。
1.綜合素質評價(操行考核)及格者;
2.所有必修學科會考成績合格;考查科目(物理、化學、生物實驗操作,體育課,勞技課,社會實踐活動等)合格。
第二十七條
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式樣(附件五),州(市)教育局統一印制、編號,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學校頒發。
第二十八條
學生學習期滿,未取得畢業資格,由學校發給統一式樣的結業證書(附件六)。畢業生會考未合格科目,可以向當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參加統一會考。成績合格,可以持成績通知單到原學籍學校申請補發高中畢業證書。
學生未學滿應學期限的,除被開除學籍者外,發給統一式樣的肄業證書。
外國學生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有突出表現者,應予獎勵。獎項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確定并組織評選。
第三十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要以教育、幫助、挽救為主,通過做細致的思想工作幫助其改正錯誤,必要時給予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一)處分設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對于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壞的學生可留校察看(半年)或開除學籍。
(二)對經常遲到、早退、曠課者,要及時分析原因,給予教育幫助;屢教不改者,要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
1.每學期曠課累計達一周課時量者,給予警告處分;達兩周課時量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超過兩周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每學期遲到、早退累計15—30次,給予警告處分;累計30—60次,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60次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逾期兩周(不含兩周)未按規定注冊的學生,按自動離校處理。
(三)警告處分由教務(導)主任或政教(德育)主任批準;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由校長批準;留校察看須經過校務委員會(規模小的學校可開全體教師會議)研究決定;開除學籍由學校決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正式生效前,學校應當正式將處分事實與結論通知學生和家長(或監護人),同時認真聽取學生的陳述和解釋,以防誤處。
(四)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有向學校申訴的權利,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有向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聽取學生的申訴,若處分不當應當及時糾正。
(五)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或一年)的教育,能夠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當按時撤銷處分。
(六)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當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后,應當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十一條
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對學籍和轉學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學籍和轉學規定的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對無故拖拉的、不按規定辦理學生學籍和轉學手續的學籍管理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管理規范、認真負責的應當予以表彰。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執行,原云南省教育委員會《關于修訂〈云南省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云教普字(93)第011號)同時廢止,其它有關中學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3:湖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湖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全省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廳負責統籌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檢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原則上應用電子學籍系統對普通高中、直屬學校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含鄉鎮中心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入學新生須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后二周內到學校辦理延期注冊手續。
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送學生入學。各地可根據本地學位實際等情況,確定小學入學法定年齡的計算日。
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縣市區當年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規定入學。高中新生未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由電子學籍系統自動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道德品質、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原則上保留第七條的(一)、(二)、(三)、(五)款紙質檔案。
第九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
第十條
轉學、升學
(一)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1、學生戶口隨父母或監護人戶口遷移,新戶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的;
2、學生隨父母或監護人實際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變更,變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的;
3、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
(二)轉學由父母或監護人向轉入或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由接受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并上傳學校蓋章后的轉學申請電子影像件;經雙方學校領導審批及其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后生效。審批過程在網上完成。
義務教育階段轉入學校無法提供學位的,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三)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專、職業高中和各類技校在籍學生轉學;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轉入省級示范性高、省級特色高中;同一城市區域普通高中不能轉學;原則上學期中不能轉學,畢業年級不能轉學。
(四)符合招生規定的學生,畢業學校和錄取學校學籍主管部門;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都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不按規定時間或條件進行審核操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系統可進行強制干預。
第十一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二條
休學、復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1、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參軍、出境就學等),需要休學的。
(二)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須由父母或監護人持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由父母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發給休學證明。
(三)休學期限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同意,報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繼續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持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認定治愈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經學校同意,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按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學校對準予復學的學生,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安排就讀年級。
第十三條
退學
輟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能退學、輟學;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辦理退學手續:
1、多次留級且年齡超過20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
2、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5天或累計曠課45天,學校與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3、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父母或監護人聯系仍未復學或超過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仍不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
4、父母或監護人申請退學的。
(二)高中學生辦理退學手續,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退學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上傳學校蓋章后的退學申請電子影像件,報縣、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準予退學。學校出具退學通知書送達學生父母或監護人。
(三)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留級、跳級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高中三年級學生不能留級。高二年級留級學生比例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2%。
德、智、體、美諸方面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的學生,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可提出跳級或留級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上傳學校蓋章后的跳級或留級申請電子影像件,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以跳級或留級。
留級、跳級不能跨學段,且限于本校范圍內辦理。
第十五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四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
正常升級、轉學、升學學生的學籍檔案信息轉接,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七條
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八條
學生轉學或在中小學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二十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表現突出者,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1、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表現突出者,可分別授予學校、縣級、市級、省級單項或綜合獎項。上一級獎項必須在下一級相應獎項中評選。
2、校級以上(含校級)獎勵均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第二十條
學校對于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學校處分學生前,應當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申辯。
1、對于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可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高中階段對于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惡劣的學生可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2、警告、記過、記大過和留校察看由學校批準;高中階段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由學校提出,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3、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在一學期后一年以內撤銷其處分。
4、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后,學校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紙制檔案。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
學生或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的獎勵、處分等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學校正式通知兩周內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重新處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六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合格,準予畢業。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沒有達到畢業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持結業證書的學生,可以通過自修,達到要求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辦理換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普通高中在籍學生同時達到下述四項要求者,經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1、綜合素質評價合格;
2、修滿144個學分(其中必修學分116個學分,選修28個學分);
3、學業水平考試省級統考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綜合考查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
高中在校修習期滿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又不符合留級條件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凡因學業水平考試、考查科目成績未達到畢業標準但修滿規定修業年限者,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畢業補考。補考成績合格者,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書;未修滿144個規定學分者,通過補修達到規定學分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書。
高中退學學生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其肄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合格,準予畢業。
第二十八條
送工讀學校學習的學生畢(結)業,由保留其學籍的學校頒發畢(結)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畢業、結業和肄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編號、統一規格并監制,普通高中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義務教育階段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省教育廳建立中小學畢業生信息網,以便查驗畢業證書的真偽。
畢(結、肄)業證書遺失不能補辦,只能由學校根據學生檔案開具相應證明。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包括學籍管理專用電腦、掃描儀、數碼相機或高清攝像頭等設備,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根據學籍管理員工作任務和責任計算工作量。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地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