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區級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制度,實現辦公用房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為區級機關各使用單位服務,共同創建安全、優美、整潔、有序的辦公環境,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中發[1997]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意見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5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區級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經費和基本建設計劃管理關系在政府系統的人民團體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確認屬于政府機關資產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的土地,包括現有及在建、擴建、改建和新建的辦公用房和其他非經營性房地產。
二、產權產籍管理
(一)區級機關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實行權屬統一管理,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事務局)負責。房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統一歸事務局管理。各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房地產證的戶名統一為“鎮海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事務局統一申辦機關辦公用房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登記。各單位享有辦公用房的使用權,與事務局簽訂《鎮海區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協議》,并履行使用協議中所列的應承擔的各項義務和責任。各房產使用單位應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房地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產使用檔案,在核定的房地產范圍內,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各單位經批準新建的辦公用房,其房產和土地歸屬事務局,在新辦公用房建成后,房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由事務局統一申辦,戶名為“鎮海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新建辦公用房的單位享受房產的使用權。
(四)各單位辦公用房及其相應的土地處置由事務局負責,未經事務局同意,不得自行處置其使用的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將辦公用房租、借或調整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
(五)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產籍管理檔案,定期復核權屬、質量狀況及使用情況,確保辦公用房產權清晰、產籍完整。
三、調配制度
(一)機關辦公用房房地產實行統一調配。由事務局根據中發[1997]13號文件標準及各單位人員編制和實際需要核定、分配,調整各單位的辦公用房。
(二)新增設機構或擴充機構人員,要求分配或擴大辦公用房的單位,由用房單位打報告給區政府,由事務局根據該單位情況提出租調意見。若租賃辦公用房的,由事務局和用房單位共同商談租房事宜和租金,并由事務局出面簽訂租房協議,用房單www.dewk.cn位與事務局簽訂房屋使用協議。
(三)對機構和人員編制做了調整的部門和單位要重新核定辦公用房面積,騰退相應的辦公用房;撤消的部門和單位應限期上交辦公用房,不得自行處置。
(四)新建辦公用房的單位搬入新房后,要按照“建新交舊”的原則,按期上交原辦公用房,不能繼續占用或自行處理,原辦公用房交事務局統一調配。
(五)機關辦公用房原則上不準出租。已出租的要報區財政局、事務局登記備案,對不符合法律手續的必須終止合同。
(六)建立完善CAD資料庫。對辦公用房實行動態管理,全面實行辦公用房CAD圖紙,完善圖紙資料庫,并根據區委、區府要求,針對機關辦公用房區域環境的變化,適時調整、置換和淘汰不適合機關辦公的房產,不斷優化辦公用房資源,為區級機關辦公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辦公用房面積分配標準
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鎮海區參照二級辦公用房標準,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積按下列規定執行:
縣區正職:20平方米(使用面積)
縣區副職:12平方米(使用面積)
處級:12平方米(使用面積)
處級以下:6平方米(使用面積)
各單位應按照規定面積標準加強對辦公用房的管理,從嚴掌握標準,并制成CAD資料圖上報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五、建設管理
(一)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管理要按照中發[1997]13號和國家計委《關于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計投資[1999]2250號)文件要求,從嚴控制。事務局參與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和建設,根據各單位的實際需求,提出整體規劃和需求建議。
(二)因增設機構,調整職能或業務發展需要增加辦公用房的,應首先從現有辦公用房中調劑解決;確需新建、翻建的,應納入辦公用房建設整體規劃,統籌安排,分步實施。
(三
)新建、擴建、翻建、改建辦公用房,要按照基本建設審批權限并認真執行國家計委頒布的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嚴格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依法進行公開招投標。
六、維修管理
(一)區級機關辦公用房的維修,堅持“一切從簡,量力而行,只作維修,不能蓋建”的原則,注重維護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嚴格標準,不得變相進行改擴建。
(二)區級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實行統分結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專項性維修工程由事務局組織實施,也可視情況委托各單位組織實施。日常維修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三)各單位對所用的辦公用房的質量安全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作好記載,報事務局備案,建立維修資料數據庫,為做好維修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四)各單位辦公用房的大中修及專項維修,由各單位每年一次提出項目申請,報送事務局。事務局根據各單位的申請和維修資料數據庫,經過鑒定評審,確定維修項目,統一編制大中修以及專項維修計劃,編報經費預算,報區財政局審核落實經費,工程維修實行公開招投標。
七、裝飾管理
(一)區級機關辦公用房的裝飾,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計投資〔1999〕2250號)文件精神,遵循“簡樸莊重、節能環保、經濟適用”的原則,兼顧美觀和地方特色,不得盲目追求高檔次,嚴格按照規定在標準限額范圍之內裝飾辦公用房。
(二)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鎮海區區級機關辦公用房裝飾標準》規定,每年初向區財政局、事務局報送辦公用房裝飾申請,由事務局根據各單位的申請和辦公用房實際狀況提出裝飾意見,裝飾單位向區財政局編報經費預算,事務局負責監督檢查。
八、要積極推進區級機關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并逐步導入區級機關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市場,引入競爭機制,推進區級機關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社會化進程。新建區級機關辦公用房應全面實施物業管理,實現物業管理的專業化。
九、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區財政局、區紀委實施監督。
十、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的有關規定與本管理辦法不符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十一、本管理辦法由鎮海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篇2:小區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管理辦法
小區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管理辦法
為維護本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1、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是指小區開發商根據《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按住宅小區總建筑面積3‰的比例配置的用于本小區物業管理的房屋。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由開發商無償提供,產權屬本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由業委會代管,并提供給物業管理公司使用。物業管理企業未經業委會同意,不得改變其用途,更不得用于出租或其他經營謀利。
2、物業商業用房是指開發商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中根據《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按住宅小區總建筑面積4‰的比例配置的經營用房。物業商業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提供,產權屬住宅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由業委會代管,并由業委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經營,經營收入除去雙方約定的經營管理費用外,全額用于小區的物業管理。
3、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的所有權不得分割、轉讓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變。
4、物業管理企業出租物業商業用房的,租賃合同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與承租方鑒定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受聘期限。
5、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的使用必須符合城管、消防、環保、衛生等方面的要求。
6、物業管理單位應每半年在本小區內公布物業商業用房出租和經營收益等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7、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單位應及時將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8、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按政府有關規定收取小區停車費。停車費具體收取辦法由物業管理企業制定,報業委會備案。
9、小區共有部位和公共設施出租做廣告,須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租賃人須向業主委員會、共用部位和公共設施涉及到的相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申請同意。
10、本小區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的經營收入、停車費收入和廣告費收入以及其他使用公共場地和公共設備獲得的收入中,35%作為物業管理企業的經營管理費用,可以計入公司利潤;65%作為物業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單位在銀行建立專戶儲存,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維修和更新,禁止物業管理企業挪作他用;部分可用于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用于小區公共活動開支。
11、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業維修基金,金額超過1萬元的,應提前告之業主委員會,超過3萬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方案,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再報相關機構審核批準。
12、按寧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每年在本小區內公布各項經費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13、按寧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精神,業主委員會委托專業審計機構對物業維修基金和本小區物業管理的其他財務不定期進行審計,終止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時候為必須審計。
14、本辦法由日月星城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