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學院學生公寓住退宿管理規定
為方便學生辦理住、退宿手續,特作如下規定:
一、住宿管理規定
1、學生申請住宿須先到學生公寓管理部領取住宿申請表,填寫學院意見并加蓋學院公章。
2、公寓管理部主管在有學院證明的申請表上填寫公寓號、宿舍號和床位號,并簽字確定。
3、學生將申請表交到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綜合部,經主任簽字同意后,加蓋中心公章。由綜合部登記并將申請表存檔。
4、學生持中心開具的繳費通知單,到集團財務部繳納住宿費和公寓用品費。憑繳費收據從綜合部領取住宿卡片。
5、學生持住宿卡片和繳費收據到所在公寓管理員辦公室辦理住宿。
二、學生退宿管理規定
1、由于退宿手續涉及部門較多,辦理退宿手續集中在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0日,逾期不予辦理。
2、退宿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公寓值班室領取退宿申請表,按照所列項目分別填寫退宿原因、家長意見、學院意見。
3、公寓服務員在查驗所住宿舍設施和物品情況后,由服務員、管理員簽字,并上報公寓管理部主管,由主管開具退宿證明。
4、學生持退宿證明到中心綜合部辦理注銷住宿登記手續。
5、未按規定程序注銷住宿登記的同學,將仍被視為住宿,須在每學年第一學期的9月1日至9月15日到集團財務部繳納住宿費,否則中心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追收。
篇2:大學生辦理離校退宿手續的規定
大學學生辦理離校退宿手續的規定
為了方便學生、使校產得到應有的維護,并保證下屆新生的住宿,現將辦理退宿手續規定如下:
1、學生畢業或因故中途離校,有關部門應事先通知學管中心,學管中心做好驗收校產的準備工作和時間安排。
2、學生拿到離校通知書后,可先持離校通知書和校產押金發票到校產庫房和學管中心辦理有關手續;然后到值班室找管理員驗收房屋、家具及用電設備,并交回本宿舍鑰匙。若一切校產完好,方可開出門證,退還校產押金。
3、凡宿舍校產損壞,鑰匙丟失者,一律按規定賠償。個人不主動承擔責任,責任查不清的由該宿舍同學共同承擔賠償。
4、留校、待分的畢業生也必須辦理退宿手續。待分(指校方造成)另行安排住宿。
5、凡離校學生在規定期限內逾期不辦者,每天收住宿費5元,并逐日加倍。超過最后期限的校產押金一律不退。學管中心有權令其搬出,丟失物品,責任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