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城家裝市場管理辦法
為維護**家裝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市場繁榮,以利公司與市場的共同發展,特制定此管理辦法:
1、各家裝公司必須遵守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公平競爭不得欺騙或誘導消費者。
2、各家裝公司簽定家裝合同應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工程預算書、設計方案及工程進度表作為合同附件。
3、各家裝公司簽定的家裝合同必須到市場管理辦公室監章,接受市場監督,監章時市場收取工程總額1%作為監督追蹤、檢查、協調的管理費;不監章視為場外交易,市場不承擔監管,調解仲裁責任;對違規進行場外交易的家裝公司經查實將處以1000-5000元/次違約金,若不到市場監章的又受到消費者的投訴,對市場造成不良影響的公司,將處以5000元以上的違約金,對情節嚴重者,市場有權收回場地,造成損失由家裝公司承擔。
4、未經市場監章的合同,若家裝公司需市場管理辦公室出面調解仲裁糾紛,家裝公司須向市場繳納工程總額3%--5%的調解費,市場方可受理調解仲裁。
5、遵守市場紀律,不得隨意關門停業,影響市場正常經營,如家裝公司停業一次扣罰質量保證金200元(貳佰元)。家裝公司連續關門一個星期不營業或一月內關門累計次數達10天,市場管理辦公室視為自動退場,市場收回場地,所交費用不予退還。
6、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市場將統一安排促銷,發放資料、未經市場同意、不得在公共場地進行任何形式的經營活動。
7、各家裝公司應愛護市場內公共設施及各廣告宣傳畫面,不得任意損壞和有意破壞,一經發現將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
8、各家裝公司不能在市場內發生打架斗毆事件,如一但發生,市場將處以200元--1000元的罰款,如情節嚴重市場將勒令退場,收回攤位。
9、家裝公司與其它公司之間的合作或攤位轉讓,必須到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私下轉租屬違規行為,市場有權按合同規定收回所轉租的攤位,損失自負。
10、監章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進行整改,超過期限未進行整改的,停止施工,調換工程隊,按合同條款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向相關部門建議吊銷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11、因家裝公司工程質量,拖延施工期或服務被投拆市場將視其情況給予相應處理,如對**聲譽造成嚴重影響者,**將收回攤位。
12、家裝公司每月必須有一個以上的家裝工程送市場監章(特殊情況除外,但需向市場說明原因),市場管委會將按家裝年監章金額的多少作為下年續租收款標準的重要考核指標,如年累計監章總額達1000萬以上,其監章費按監章總額25%返還以充抵下年租金;500-1000萬之間的返還20%;300萬-500萬之間的返還全年無監章的公司,下年將不再享有優先續租權。
13、20萬(貳拾萬)以上的監章合同,市場管委會在監章時收取家裝公司工程總造價10%的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客戶、裝飾公司、市場三方簽字確認后,此信譽保證金方退還給裝飾公司.
14、對剩余房租加質保金合計金額少于二萬元的裝飾公司,如須市場監章,須以保證金的形式補足二萬元后方可監章。
15、對資信不好的裝飾公司(客戶投訴多,工程管理混亂,此公司自身內部矛盾較多等)和偶爾監章的公司應收取工程總造價10%的質保金后,市場方可監章,此質保金應在此監章工程竣工驗收后無息返還。
16、市場將予每月底對各家裝公司的監章及工程情況作統計并張榜公布,此項指標是消費者選擇家裝公司的重要依據。市場每季度將對各家裝公司的業績作評比。并張榜公布。
17、各家裝公司應積極配合市場上各活動的開展,每一季度參加一次講座和直通車。
篇2:天津市菜市場管理辦法(2007)
津政令第121號
天津市菜市場管理辦法
《天津市菜市場管理辦法》已于20**年8月1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戴相龍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菜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菜市場建設,規范菜市場經營管理,保障市場供給,方便群眾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內六區及其他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區域內投資建設、經營管理菜市場以及在菜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地區,其菜市場的建設、經營和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菜市場,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建設,進行果蔬、油、禽蛋、肉類、水產等農副產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第四條 菜市場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菜市場建設和管理的領導,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保障菜市場健康發展。
對投資建設和經營菜市場并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六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菜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菜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和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菜市場周邊地區亂擺亂賣等違法行為進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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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公安、市容、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衛生、質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全市菜市場布局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菜市場布局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情況需臨時修改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
第八條 編制菜市場布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理布局。菜市場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二)便民利民。菜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三)協調發展。菜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九條 菜市場一般按照每萬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務半徑1000至1500米的標準規劃建設。
第十條 規劃部門審批新建居民區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本市菜市場布局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明確菜市場的位置和面積。
菜市場位置和面積一經確定,應與主體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十一條 現有居民區未達到本市菜市場規劃要求的,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劃要求組織改建、補建菜市場。
第十二條 開辦菜市場應當設立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領取營業執照后10日內,應當向所在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菜市場備案登記。
第十三條 新建菜市場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符合本市菜市場建設標準的,可享受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的優惠扶持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本市菜市場建設標準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
定。
第十四條 菜市場應當在建成后6個月內開業經營。無法按時開業或無力繼續經營的,應當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菜市場轉作他用。
第十五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對自產自銷初級農產品的經營者,可以在菜市場內劃定一定區域,允許其臨時入場經營。
第十六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組織落實菜市場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登記、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及衛生、消防、環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備相應的管理服務人員。 對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或者違反菜市場管理制度的,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十七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對場內經營者進行經營資格審查,明確和落實場內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并建立管理檔案。
對糧油、禽蛋、肉類、水產等重點監查食品,可以采取“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方式入場經營。國家和本市對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的檢測設備或者委托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對果蔬等主要農副產品進行抽檢。抽檢結果可以在場內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負責督促場內經營者對主要經營商品貨源進行登記,登記記錄應保留3個月以上。
登記內容包括:
(一)商品品名、品種、規格、數量、商標;
(二)種植、養殖及捕撈的初級農產品來源、品種、數量;
(三)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生產、經營者獲得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及其他專項許可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內容。
第十九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在明顯位置公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的電話、地址。
第二十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負責受理消費者對場內經營者的投訴,并對投訴處理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菜市場管理制度,遵守協議、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文明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執法行為,提供良好服務。對必要的執法檢查應當采取聯合、集中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對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和場內經營者在菜市場經營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予以免收,但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健康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稅務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委托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向場內經營者代征稅款。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五條 監察、價格、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制止并及時查處對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及場內經營者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等行為,對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和場內經營者的投訴,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菜市場轉作他用的,由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追繳有關補貼資金。
第二十八條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由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取消對其菜市場的認定,追繳有關補貼資金。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菜市場,應按照有關規定完善相關手續。
篇3:惠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9修訂)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關于修改《惠州市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惠州市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惠府令第25號)作如下修改:
一、標題修改為“《惠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且全文的“土地使用權”修改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工業(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非經營性用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同時刪除第六條第二款。
三、第三條、第五十三條中的“計劃”修改為“發展改革”;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中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第五十三條中的“規劃建設部門”修改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四、第四十九條修改為: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出讓合同或者土地轉讓合同規定期限付清地價款,逾期未付清的,土地出讓方或轉讓方可以按合同約定解除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定金不予退還。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已按規定期限付清地價款,土地出讓方或轉讓方未按約定提供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可以按合同約定解除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由土地出讓方或轉讓方雙倍返還定金?!?BR>五、第五十四條的“實施細則”修改為“實施條例”。
六、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8日市政府印發的《惠州市地產交易管理暫行規定》(惠府〔1994〕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惠州市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惠府〔1997〕71號)自《關于修改〈惠州市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BR>本決定自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行為,深化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