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控股公司員工投訴處理辦法
1目的
弘揚正氣、發揚民主,激發員工參與管理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
2.適用范圍
員工除勞動爭議以外的下列檢舉、申訴、維權等投訴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2.1受到本部門各級主管人員的不公平、不公正的對待:
2.1.1各級主管人員未按有關制度的規定,給予獎懲或獎懲失之公允的;
2.1.2各級主管人員未按有關制度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各種待遇;
2.1.3各級主管人員的其他不公平、不公正的行為。
2.2本部門或其他部門管理(職能)人員的工作狀況及違紀違法事實:
2.2.1未按制度規定辦事;
2.2.2服務態度差,管理或業務能力低;
2.2.3經常違反勞動(工作)紀律,以特殊員工自居;
2.2.4其他違紀違法的行為。
2.3確有事實根據的公司中高層領導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
2.4維護公司利益和員工合法權益的其他投訴。
3.職責
3.1員工投訴他人,可向被投訴人的上一級主管投訴,超過時限未予答復,可向上逐級投訴。
3.2投訴督導級及以下員工時,投訴的終極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3.3投訴中層及以上領導時,投訴的終極領導為人事行政副總裁。
3.4投訴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時,可直接向董事局投訴。
4. 投訴原則及注意事項
4.1投訴必須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
4.2投訴必須有證有據,否則不予受理。
4.3投訴必須使用實名,否則不予受理。
4.4投訴必須按自下而上的渠道,投訴到相應部門,否則不予受理。
4.5投訴人有故意捏造事實或惡意侮辱、誹謗被投訴人的行為,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作嚴重警告、辭退處理,觸犯刑律的,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答復與處理時限
5.1投訴到部門經理處--2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5.2投訴到辦公室--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5.3投訴到總經理/人事行政副總裁--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5.4如遇特殊情況,需做大量調查、取證工作時,最多延長10個工作日。
6.投訴處理方式
6.1行政中心/辦公室根據投訴內容進行分類,并分發到相關職能部門,責成處理。
6.1.1屬于經濟方面問題,責成審計部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6.1.2屬于治安/刑事方面問題,由辦公室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6.1.3屬于人事方面問題,責成人力資源部/人事部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6.1.4其他相關問題,將責成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6.1.5重大或復雜的問題,由行政中心/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6.1.6投訴處理結果應及時回應投訴人,并取得投訴人合理滿意。
6.2除了員工明確表示可以公開的以外,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承辦投訴的部門有責任替投訴人保密。
6.3除了本制度第4.5規定情形之外,員工不得因為投訴而受罰或者加重處罰。
6.4對于各級主管打擊報復投訴人的行為,一經查實,事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職等處分。
7.投訴獎勵
對于投訴有功(如:挽回或避免企業經濟損失、不良影響等)人員,將依據公司《獎懲條例》進行獎勵。
8.附則
8.1本制度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制訂和解釋。
篇2:學院后勤公司工作作風投訴處理辦法
科技學院后勤公司工作作風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各部門工作作風投訴處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登記。對公司各部門工作作風的投訴(電話、來信、來訪),公司辦公室要填寫工作作風監督反饋記錄單,逐一登記。
第三條 處理。對直接反映各部門工作作風問題的投訴,由公司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了解,投訴屬實的,責任部門負責人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無特殊原因一般應于10個工作日內),報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公司辦公室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條 轉辦。對應由被投訴部門進行解釋或解決的問題的投訴,公司辦公室要及時轉有關責任部門辦理。責任部門一般應于7個工作日內,對投訴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直接答復投訴人。對7個工作日內處理不完或因各種原因難以解決的問題,也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條 反饋。責任部門對投訴反映的問題處理完畢后,要及時將情況反饋給公司辦公室歸檔。
第六條 考核。每年年末,公司辦公室要將各部門處理投訴的情況進行匯總,作為對各部門行政效能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本辦法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公證復查爭議投訴處理辦法范例
公證復查爭議投訴處理辦法
為了規范公證復查爭議投訴處理工作,維護公證執業秩序和公證行業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投訴人應為公證當事人或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二條:投訴期限:知道或應當知道公證書存在錯誤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第三條:監審部負責接待、處理復查爭議投訴工作,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為原則。
第四條:監審部建立復查爭議投訴簿。登記內容應當有: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投訴對象、投訴請求、投訴日期、投訴人提交的材料、公證處復查結果。
第五條:對于重大、疑難、分歧比較大的投訴事項,監審部提請召開業務委員會進行咨詢、論證。
第六條:公證復查爭議投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投訴人認為公證書存在錯誤及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復查爭議投訴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相關身份證明。
第七條:投訴人就其投訴的說明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材料有疑義的,監審部可以要求投訴人補充證明材料。投訴人拒絕補充或者不能補充材料,監審部不予受理該投訴。
第八條:監審部在收到公證復查爭議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指派原承辦公證員之外的公證員進行復查。辦理復查,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九條:作出復查處理決定,回復投訴人。需要對公證書作撤銷或者更正、補充處理的,應當在作出復查處理決定后十日內完成。復查處理決定及處理后的公證書,應當存入原公證案卷。
第十條:經復查,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決定,并報市公證協會備案。
第十一條:經復查,公證書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對此決定有異議,可以向市公證協會投訴。
第十二條:投訴人、公證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對實體權利義務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在公證處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第十三條:投訴人與公證處因過錯責任和賠償數額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申請市公證協會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