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公司銷售臺帳管理制度
銷售臺帳直接反映公司經營狀況,為確定公司發展方向及營銷策略提供理論依據,為加強公司銷售臺帳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臺帳明細:
1、項目分類銷售房源動態一覽表
2、購房客戶成份及通訊聯系表
3、客戶來電及客戶到訪記錄表
4、銷售回款及應收帳款明細表
5、合同使用情況表
6、正在辦理銀行貸款情況統計表
7、貸款到帳情況表
8、銷售降價情況統計表
9、廣告費使用情況表
10退房情況表
11用商品房抵付工程款情況表
12客戶反饋情況表
13銷售月報表
14銷售季報表
15銷售年報表
16樓盤市場調查情況表
二、臺帳管理辦法:截止每月的25日,營銷部開始統計做臺帳,并于月底前與財務核對,核對無誤后,上報給主管經理及公司財務各1份。
1、臺帳必須注明時間按時完成,不得拖延。
2、所有統計數據要做到真實、準確,沒有虛假,臺帳的內容全面清晰,有統計性。
3、各種臺帳根據工作需要按期應送達到相關部門和領導。
4、所有臺帳屬于公司機密,不得對外借用、借閱。
三、本規定由營銷部負責解釋。
四、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篇2: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2006修正)
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20**修正)
1994年1月7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4年2月22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1994年2月22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年10月28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0**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減輕城市環境污染,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及嶗山區的建成區。
嶗山區建成區的范圍由嶗山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的有關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實施本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包括電子等模擬爆竹,下同):
(一)車站、碼頭、機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二)醫院、學校、幼兒園、老年休養場所等;
(三)[BF]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等;
(四)山林、綠地、旅游景點等;
(五)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
(六)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七)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范圍內區域;
(八)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第五條 在第四條規定場所以外的區域,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在重大節日和全市性慶祝、慶典活動中需施放焰火的,由組織者向市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施放。
第六條 提倡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組織本居住區的居民在允許燃放的時間到空曠地帶集中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組織居民制定居民公約和業主公約,約定本居住區不燃放或者集中時間、集中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注意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愛護公共衛生,遵守社會秩序,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學習、休息的權利。
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投擲,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響交通秩序。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制作煙花爆竹。
第九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在本規定適用區域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
第十條 擬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業務的,應當到所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符合規定的零售網點布設原則和安全條件;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具備與煙花爆竹銷售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
(三)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在農歷臘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間銷售。
第十一條 禁止銷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
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規格,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規定,并在農歷九月十五日前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購入煙花爆竹或者經批準施放焰火購入煙花的,應當到市公安部門申領《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并由具備規定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十三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托運和郵寄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違反規定制作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制作,沒收其用于非法制作的工具、設備、原材料和煙花爆竹、非法所得,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違反規定批發、零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煙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對批發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零售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沒收所運輸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煙花爆竹,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被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
第十五條 當事人違反本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最先檢舉揭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處罰機關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南昌市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退房再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
南昌市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退房再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20**)
南房產〔20**〕4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退房再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退房再銷售行為,充分體現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現就我縣商品房退房再銷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年1月20日起,商品房購房合同經縣房管局開發科備案后,雙方因故同意解除合同的房源,必須報縣房管局在南昌縣房產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再銷售,通過抽簽方式重新確定購房人。
二、買受人要求辦理退房的,需向開發企業提交《商品房退房申請報告》,本人及共有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未婚者需開具未婚證明)同開發企業到縣房管局開發科合同備案窗口辦理退房手續。開發企業應向縣房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1、《商品房退房申請報告》;2、《商品房退房承諾書》;3、《商品房退房公示再銷售報告》。
三、開發企業對退出的房源報縣房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內容包括:房屋坐落、房屋使用性質、套型、面積、現行市場行情重新確定的銷售價格和售房單位聯系方式等。
公示期內,意向認購人與開發企業聯系,實地看房并了解房源相關情況。開發企業應如實提供該房的相關信息。有意向購房并符合我縣有關政策具備購房資格的認購人,于每月26日之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先到縣房管局開發科合同備案窗口登記相關信息后領取《商品房退房認購通知單》,再與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退房認購抽簽協議》,并交納認購預訂金,預訂金為總房款的百分之十。
四、對公示退出的商品房,開發企業不得指定認購人,不得拒收預訂金。凡出現上述行為,房管部門將對該房源進行限制,并對開發企業不良信用記錄檔案。申請認購人(包括家庭成員)不得同時認購兩個及兩個以上的房源。
五、經公示期滿的房源,只有一人申請認購的,可以直接確定購房人;如有多人申請認購的,采取公開抽簽方式確定購房人。房管部門在《商品房退房認購通知單》上簽署意見。
六、縣房管部門每月28日下午15時(遇節假日或特殊情況順延)對公示期滿的房源組織抽簽認購活動。認購人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商品房退房認購通知單》、《商品房退房認購抽簽協議》及交納預訂金的憑證,前往抽簽地點(縣房管局七樓會議室)參加抽簽。不按通知要求到場的視為自愿放棄認購權。為了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局監督室派人參與整個抽簽過程進行監督,并簽署意見。
七、確定的購房人應在抽簽認購活動后7日內,持《商品房退房認購通知單》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與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企業必須按網上公示價格簽訂合同,不得上下浮動,并由開發企業將合同報縣房管局開發科合同備案窗口進行備案登記;對未中簽的申請認購人,開發企業在抽簽結束后3日內退還其認購預訂金。
八、公示期滿未認購銷售和中簽認購人因故放棄購買的房源,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公示再銷售。
特此通知
附件:
1、商品房退房申請報告
2、商品房退房承諾書
3、商品房退房公示再銷售報告
4、商品房退房認購通知單
5、商品房退房認購抽簽協議
6、商品房退房認購抽簽流程圖
7、授權委托書
南昌縣房產管理局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商品房退房申請報告
公司:
買受人----于----年----月----日在你公司購買了位于(地址)----(項目名稱)----(樓幢號)----幢----單元----室的房屋一套,合同編號為----,現由于--------的原因,要求退房,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買受人承擔,請予以辦理為感!
申請人:電話:
二O年月 日
附件2:商品房退房承諾書
買受人----與出售人----公司經協商一致達成退房協議,該房位于(地址)----(項目名稱)----(樓幢號)----幢----單元----室,合同編號----。
買受人承諾:買受人經所有共有人同意,自愿將該房屋退回給出售人,同意注銷該商品房合同備案登記,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買受人承擔。出售人承諾:該房由我公司收回后,將退出的房屋在南昌縣房產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再售,并按南昌縣房產管理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退房再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買受人(簽章):出售人(簽章):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二O年月 日
附件3:商品房退房公示再銷售報告
南昌縣房管局開發科:
買受人----由于----原因,向我公司申請退房,我公司同意其退房,請貴辦將該房屋在南昌縣房產信息網上公示再銷售。房屋基本信息如下:
出售人使用性質----
房屋坐落預售許可證號----
建筑面積(㎡)----戶型
單價(元/㎡)----總價(元)
聯系人----聯系電話----
備注該房屋在網上公開銷售,有意向的認購人請與出售人聯系,了解房屋情況,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及戶口簿到縣房管局開發科合同備案窗口(電話:85711311)辦理申請認購相關手續。
(蓋章)
二O年月日
附件4:商品房退房認購通知單
公司:----
認購人:----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現前往你公司簽訂《商品房退房認購抽簽協議》,預交認購第----幢----單元----號房屋預訂金----元。此預訂金在中簽后轉為購房款,未中簽的在認購抽簽結束后三日內退還認購人。
抽簽時間定于二O年月日時,地點在----,逾期不候,如有變化另行通知。
南昌縣房產管理局開發科
二O年 月 日
附件5:商品房退房認購抽簽協議
出售人(甲方):
認購人(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式簽訂前,經平等、自愿協商,共同訂立本協議書。
1、乙方自愿以抽簽認購方式,向甲方意向購買位于(地址)----(項目名稱)----(樓幢號)----幢----單元----室,使用性質----,建筑面積----平方米。
2、甲方在認購抽簽結束后七日內與中簽的認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按相關規定到縣房管局開發科合同備案窗口辦理備案登記,認購人交納的預訂金轉為購房款;認購人未中簽的,甲方應在抽簽結束后三日內退還其預訂金。
3、違約責任(雙方自行約定):----。
4、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售人(簽章):認購人(簽章):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二O年月日
附件6:商品房退房認購抽簽流程圖
認購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局開發科合同備案窗口登記相關信息后領取《商品房退房認購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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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人持《商品房退房認購通知單》與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退房認購抽簽協議》,并交納認購預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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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商品房退房認購通知單》、《商品房退房認購抽簽協議》及交納預訂金的憑證,前往抽簽地點參加抽簽
↓
現場抽簽
↙↘
中簽未中簽
↓↓
與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開發商退還認購預訂金
附件7:授權委托書
南昌縣房管局開發科:
茲授權----同志,身份證號:----,聯系電話----,全權代表----公司辦理----商品房退房再銷售事宜,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我司承擔,請予以辦理為感!
授權單位(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