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負責銷售現場的業務管理工作
1.參與前期項目策劃思路的確定;
2.根據公司整體經營目標,參與制定銷售計劃;
3.根據銷售計劃,參與制定和調整銷售方案(策略)、宣傳推廣方案(策略),并負責具體銷售方案實施;
做好對銷售節奏及進程的控制工作;
4.考慮并制定現場銷售工作流程和標準,組織員工研究確定;將部門工作和任務分解到每位員工,并進行指導實施。
5.根據公司階段狀況要求或市場反饋,對銷售工作做出策略調整和對策決策;
6.督促員工加強學習,組織銷售培訓,支持員工對新的工作方法或流程的實踐;
7.負責組織銷售人員及時總結交流營銷經驗,加強業務修養,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8.負責溝通上下級及本部門與公司內外部各相關部門的關系,清除部門工作障礙,為本部門工作開展挖掘資源,提高效率,保證銷售進度;
9.配合公司其他部門的工作,為其提供市場預測、反饋及營銷方面的支持;
10.負責銷售人員言行舉止規范化管理。
11.負責項目銷售的訂單簽定、合同簽定的審核工作,確保準確無誤。
12.負責做好客戶咨詢、訂單、合同簽定過程中的疑難問題解釋工作。
13.實時匯報銷售中銷售公司無法應對的難點問題,上報公司領導或甲方予以解決。
就銷售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與銷售人員和甲方相關人員溝通協調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得以順利解決。
14.組織銷售人員有計劃地定期開展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不斷提高銷售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和實戰能力。
15.每天組織銷售人員召開工作例會,進行當日工作總結。
每周、每月完成當周/月工作總結,并對其進行分析,提出改進提高方法。
16.在工作過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在完成工作目標的同時,能與甲方相關人員和公司其他人員和諧相處,保證良好的工作氛圍,融洽與甲方的關系。
17.抓好項目外銷人員的管理工作,著重培養相關人員的信心,提高工作認識、業務技巧和綜合能力。注重外銷工作的實效,打造一支精良的外銷隊伍。
18.就價格制定,營銷廣告推廣方案和銷售計劃的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議。
配合策劃部組織促銷活動。
19.保持好的性情,關心員工,使員工能有好的狀態積極主動地投入工作。
20.加強自身學習,注意自身形象和綜合業務管理能力的提高。
21.房地產銷售主管職責積極完成公司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22.根據公司整體經營目標,參與制定銷售計劃,同時制定本組每月銷售計劃,掌握銷售進度。
定期組織匯報銷售情況,編制銷售報表,定期報總公司。
23.根據銷售計劃,參與制定和調整銷售方案(策略),并負責具體銷售方案實施。
24.銷售現場日常管理工作。
25.根據公司規定,定期對銷售人員進行考核。
26.參與并制定現場銷售工作流程和標準,組織員工研究確定。
27.做好項目解釋,現場業主投訴等工作。
28.負責培訓及市場調研,收集房地產信息并進行分析、評估,提交市場調查報告。
29.及時收集置業顧問填寫的各種資料及日常工作匯報。
30.做到以身作則,給現場員工樹立好榜樣;
31.及時完成有關表格的填報,幫到規范化;
32.督促銷售人員遵守現場制度,及時追蹤客戶等;
33.能夠應付現場客戶提出的有關問題;
34.協助銷售公司經理對銷售人員進行培訓。
35.現場文具的管理考勤的監督
36.文件資料的保存,整理,歸檔代表與客戶談判,簽署認購書、預售契約并進行審核。
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37.對上級領導交代的事馬上辦理,議定的事宜馬上處理并立即形成文字,發放各人。
38.考慮并制定現場銷售工作流程和標
準,組織員工研究確定。
39.將部門工作和任務分配到每位員工,并進行指導實施。據此建立考核指標體系,并建立薪酬體系。
40.根據公司階段狀況和要求或市場反饋,對銷售工作作出策略調整,和對策決策
41.督促員工加強學習,組織銷售培訓,支持員工對新工作方法或流程的實踐。
42.組織銷售人員及時總結交流營銷經驗,加強業務交流,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43.溝通上下級及本部門與公司內外部各相關,清除部門工作障礙,為本部門工作開展挖掘資源、提高效率,保證銷售進度。
44.配合公司其他部門的工作,為其提供市場預測、反饋及營銷方面的支持。
45.做好項目解釋,現場客戶投訴等工作。
46.在銷售人員無法解決客戶的問題時,負責解決客戶提出疑難問題,同時,也負責日常銷售統計工作等,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協助公司經理搞好日常的管理工作
1)嚴格遵守并執行公司各項規章管理制度,起到以身作則的帶頭作用。
2)搞好工作安排,制定值班人員安排表交公司總臺,通知到本人。
3)自覺遵守作息時間,搞好考勤、考核制度,嚴禁遲到、早退現象發生,如若發現,按人事管理制度執行。
4)每周組織銷售人員開總結例會,分析上周銷售情況、問題、提出建議。
5)嚴格要求銷售人員的儀態、儀表、言談、舉止,熱情禮貌對待客戶,提高服務質量,樹立品牌形象。
6)檢查工裝、工牌的穿戴,不許穿拖鞋吊帶裙、漏臍裝、牛仔褲等奇裝異服。
7)愛護公物,帶頭做好售樓處、樣板房的情節衛生工作。
8)積極參加公司舉辦的專業培訓,認真學習房地產專業知識及法規,提高個人銷售人員的整體素質、銷售技巧、語言表達能力。
9)培養集體協作精神和工作默契,其他員工接待客戶時,應積極主動的給予配合,促成及成交,對于不能成交的原因,進行分析、總結、找出問題所在。
10)善于控制銷售現場的氣氛和人員的調配工作,細心觀察,及時地給予配合,把握機會達成成交。
2、解決客戶提出的疑難問題
1)一般銷售人員由于銷售經驗不足,可能無法回答有些客戶提出的問題,這時,就需要專業知識強和銷售經驗供豐富的銷售主管出馬,為客戶解決疑難問題,取得客戶的信任。
2)以誠懇的態度、平和的心情傾聽客戶訴說,取得客戶的理解。耐心而細致地同客戶溝通,以親切的與其穩定客戶的情緒。
3)認真地向客戶闡明公司的工作程序和原則,想辦法解決客戶提出的疑難問題,盡量贏得客戶對本公司的信譽與個人素質的認可和信賴。
3、日常統計工作
1)每天認真統計電話量、區域、客戶群,找準銷售定位。
2)認真統計到訪客戶量、客戶需求、面積、戶型、反映的問題比例。
3)每周對電話量、到訪客戶量進行總結,在每周公司銷售例會上進行匯報。
4)了解項目的價格、戶型、朝向、面積、定位、交通、周邊環境和配套等,抓住賣點,做到心中有數,沉著應付。
5)了解市場情況進行比較、分析,找出銷售難點和影響因素,協助經理提出方案和建議。
6)做好在定期內對樓盤收取的定金,并熟練掌握開收據、收支票、本票、匯票等手續。
7)做好定金收據、認購書、傭金收據的核對、登記、存檔,有錯漏要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
8)做好收款、銷售登記工作,做好銷售進度表。
9)跟蹤客戶的補定、交首期、簽合同、收按揭資料、辦理按揭手續等工作。
10)做好銷售報表,銷售總結,每周例會向公司領導匯報。
篇2:房地產開發公司薪金管理制度范本5
房地產開發公司薪金管理制度范本5
第一條為使公司員工的薪金管理規范化,國際化,標準化,合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員工有關職薪,薪金計為,薪金發放,除另有規定外,均按照本制度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的職薪,依據學歷,工作經驗,技能,內在潛力及其擔任工作的難易程度,責任輕重等綜合因素核定。
第四條本公司顧問及特約人員,臨時人員的薪金,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或參考本制度核發。
第五條公司員工的薪金類別,薪金含義如下:
1、本薪(基本月薪)
2、加給:主管加給,職務加給,技術加給,特別加給。
3、津貼:伙食津貼,加班(勤)津貼和其他公司規定的津貼。
4、獎金: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和其他獎金。
第六條從業人員薪金分項說明如下:
1、本薪:本薪及基本月薪,其金額根據公司《職薪等級表》的規定核發。
2、主要加給:凡主管人員根據其職務、職責的輕重,按月支付加給。
3、職務加給:凡擔任公司特別職務的人員根據其職務的輕重,按月只給一定的加給。
4、技術加給(特別加給):凡擔任公司技術部門或在其職務上有特別表現的員工,酌情支付技術加給(特別加給)。
5、伙食津貼:凡公司未供應伙食的員工,均發給一定數額的伙食津貼。
6、加班津貼:凡于規定工作時間延長上班時間的,按照實際情況酌情支付加班津貼,或按時計發加班津貼。若于休假日出勤而未不休者,按日發給加勤津貼。
7、績效獎金:凡本公司員工,均享有績效、獎金支領權利,其辦法另行規定。
8、年終獎金:凡本公司員工,年終獎金由公司領導根據其表現及公司利潤情況和其在本年度的考績等級核給,其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條公司從業人員的薪金計算時間為報到服務之日起到辭退之日止。對于轉住及辭退的員工,當月薪金均以其實際工作天數已當月薪給日額發給。若是下月26日以后報道的員工,為了便于薪金作業,合并于下月份發給薪金。
第八條從業人員在工作中若遇調動,提升,情況,從工作變更之日起,適用新職等級薪金。
第九條兼任下級或同級主管者,視情形支給或不支給特別加給。
第十條較低級別的員工代理較高級之職時,仍按其原等級加給,但支領代理職稱的職務加給。
第十一條公司員工的薪金發放訂為每月10日發給上月份的薪金,除另有規定外,在扣除薪金所得稅,保險費以及其他扣款項。
第十二條公司員工領取薪金時必須本人親自簽章有效領取,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領取時,由指定人代領,但本人應事先通知財務部門。
第十三條員工領薪時,須將錢數點清,如有疑問或錯誤應盡快呈報主管求征,以免日后發生糾紛。
第十四條公司員工晉升規定如下:
1、效率晉升:凡平日表現優秀,情況特殊者,由主管辦理臨時考績,給予效率晉升。效率晉升包括職稱,職等,職級晉升三種。
2、定期晉升:每年的1月1日起為上年度考績辦理期,每年3月1日為晉級晉升生效日,晉級依考績等次分別加設。
3、本公司特別職務人員其晉升等級最高不得超過本公司主管之職。
4、晉升、晉級的薪金供給從晉升、晉級之日算起,財務部門將根據晉升日起核算薪金。
第十五條《職薪等級表》的金額及各項加給津貼,可價波動及公司財務狀況作適當的彈性調整。
第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領導核準批示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七條此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篇3: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2013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20**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的決定
(20**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20**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特區房地產登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依法履行房地產登記職責,依法組織制定房地產登記的具體工作規則并監督實施。
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負責集中統一辦理特區房地產登記。”
二、相關條文中的“登記機關”均修改為“登記機構”。
三、第八條修改為:“房地產登記應當對權利人、權利性質、權屬來源、取得時間、變化情況和房地產的面積、結構、規劃用途、價格、坐落等進行記載。”
四、相關條文中的“房地產登記冊”均修改為“房地產登記簿”。
五、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人應當對其所提交申請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六、笫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登記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提交的房地產權利證書的真實性;
(二)各申請文件所證明事實的關聯性;
(三)申請登記主體、申請登記房地產、申請登記內容等申請登記事項與申請文件所證明事實的一致性;
(四)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房地產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條例規定的不予登記、駁回登記或暫緩登記的情形。”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登記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者進一步詢問申請人;仍不能證明的,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情況的公證書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證明力的文件。”
七、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可自接到復審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修改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八、第三十條修改為:“申請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六)竣工測繪報告;
(七)竣工結算文件。”
九、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利證書中,根據不同土地權屬來源分別標明“行政劃撥土地”、“有償使用土地”、“減地價土地”、“免地價土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樣。”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保障性住房的具體分類由登記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十、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可自接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修改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十一、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登記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契稅憑證。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契稅憑證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隹轉移登記,并換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十二、第四十八條中“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六個月無異議的”修改為“經審查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一致且已按規定聲明滅失的”。
十三、第五十條修改為:“預售房地產的,預售人應當將買賣合同報登記機構備案。”
十四、第五十二條中“可自接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修改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十五、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申請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應當向登記機構交納房地產登記費。房地產登記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查詢、復制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信息或者其他登記信息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十六、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登記機構收取的房地產登記費、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房地產登記費的一定比例應當列入登記賠償資金,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登記機構可以向保險機構投保責任險。”
十七、刪除第五十五條。
十八、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限期內仍不辦理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限期內無正當理由仍不辦理的,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對不申請登記或者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處以五千元罰款”。
十九、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按房地產登記價格的百分之五處以罰款;獲得核準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決定撤銷核準登記,并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按房地產登記價格的百分之十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他人損害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刪除第五十九條中“,賠償費從賠償基金中列支”字樣。
二十二、第六十條中“當事人對登記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修改為“當事人對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二十三、第六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政府可以對房地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地役權登記的具體辦法作出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向登記機構申請儲備土地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決定施行前由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依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有關規定作出的登記行為及頒發的房地產權利證書,與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有關規定作出的登記行為及頒發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部分條款的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20**年修正本)(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的決定》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認房地產權利,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房地產管理,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
本條例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本條例規定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的享有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權利,是指權利人對土地的使用權和土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他項權。
第三條 房地產權利的設定、轉移、變更、終止等,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特區房地產登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機構)依法履行房地產登記職責,依法組織制定房地產登記的具體工作規則并監督實施。
登記機構負責集中統一辦理特區房地產登記。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證書是權利人依法管理、經營一使用和處分房地產的憑證。
登記機構對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房地產依法進行審查和確認房地產權利,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地產登記以一宗土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一宗土地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權利人的,各權利人分別對該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和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份額申請登記。
前款所稱一宗土地,是指以權屬界線組成的封閉地塊。
第七條 土地上已有建筑物、附著物的,土地及建筑物、附著物應當同時登記。
土地使用權未經核準登記的,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或者他項權不予登記。
第八條 房地產登記應當對權利人、權利性質、權屬來源、取得時間、變化情況和房地產的面積、結構、規劃用途、價格、坐落等進行記載。
第九條 登記機構應當設置房地產登記簿,按宗地編號對房地產登記事項作全面、真實、準確的記載。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可供查閱、復印。
房地產登記簿、地籍一資料和房地產原始憑證應當永久保存。
第十條 房地產權利證書由市政府統一印制。房地產權利證書不得涂改,任何涂改視為無效。房地產登記簿有涂改的,應當加蓋登記機構的核對章。
房地產權利證書的記載與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時,以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當事人對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有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查核原始憑證,并以原始憑證為準。
第十一條 房地產登記實行統一表格制度。
表格由登記機構依據本條例和工作需要統一制作。
第十二條 房地產登記的權利人名稱為:
(一)企業法人,為該企業法人的法定名稱;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該機關、單位的法定名稱或者政府確認的名稱;
(三)非法人組織,為該組織依法登記的名稱或者政府批準的名稱;
(四)個人,為合法身份證明上的姓名;
(五)共有人,為各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第十三條 房地產買賣、抵押、分割、交換、贈與等房地產登記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下列情形的房地產登記,當事人可單獨申請:
(一)土地使用權或者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的初始登
(二)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房地產的轉移登記;
(三)因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而取得房地產權利的有關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因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注銷登記;
(六)因房地產權利證書滅失、破損而重新申領、換領房地產權利證書等其他登記。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對下列情形徑為登記:
(一)依法由登記機構代管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為無主房地產的;
(二)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不按期注銷登記的;
(三)土地使用1年期屆滿,當事人未按規定注銷登記的;
(四)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
登記機構徑為登記完畢,應當將登記結果公告。
第十五條 登記機構收到申請人的申請登記文件之日,為申請登記日。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對同一房地產申請登記的,按受理登記申請編號先后順序予以審查。
第十六條 提交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為正本。不能提交正本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經登記機構核實無誤后,加蓋核對章收存。
第十七條 申請房地產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由代理人辦理申請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境外申請人的委托書應當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當事人約定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申請房地產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供公證文書。
第十九條 應當登記而逾期未登記的房地產,經登記機構公告滿一年后仍無人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構代管,代管期為三年。
代管期間申請登記并予核準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支付實際發生的代管費用。
代管期間屆滿仍無人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確認無主財產的請求。
第二十條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查封已經依法核準登記的房地產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人的房地產權利:
(一)登記機構依本條例規定作出撤銷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經生效的沒收房地產、查封房地產、撤銷核準登記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判決、裁定的;
(三)公安、檢察機關依法對己立案的案件,根椐案情需要查封房地產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而作出決定的;
(四)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沒收、收回、征用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決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上款各項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應當發送登記機構。登記機構根據判決、裁定、決定徑為登記。
查封或者限制的內容、期限應當在裁定書、決定書中詳細列明。期限屆滿后,登記機構徑為注銷查封或者限制登記。
第二十一條 查封房地產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滿六個月后需要繼續查封或者限制的,有關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繼續查封或者限制的裁定、決定,并發送登記機構。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一節 程序通則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
(三)審查申請文件;
(四)權屬調查;
(五)依本條例規定公告;
(六)確認房地產權利;
(七)將核準登記事項記載在房地產登記簿;
(八)計收規費并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九)立卷歸檔。
第二十三條 申請房地產登記,應當按本條例規定的時間提交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的,在障礙消除后的五日內,順延登記期限。
申請人應當對其所提交申請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登記機構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后,應當予編號并給回執。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提交的房地產權利證書的真實性;
(二)各申請文件所證明事實的關聯性;
(三)申請登記主體、申請登記房地產、申請登記內容等申請登記事項與申請文件所證明事實的一致性;
(四)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房地產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條例規定的不予登記、駁回登記或者暫緩登記的情形。
申請登記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者進一步詢問申請人;仍不能證明的,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情況的公證書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證明力的文件。
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規定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本條例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核準登記,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駁回登記申請,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對駁回登記申請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請復審。
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登記申請重新審查,并作出復審決定。申請人對登記機構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可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涉及違法用地、違章建筑事項,未經處理或者正在處理之中的;
(三)受理申請后發現申請文件需要修正或者補齊的;
(四)發生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二)、(三)、(四)、(五)項情形而需暫緩登記的;
(五)法律、法規、市政府規章規定應當暫緩登記的其他事由。
暫緩登記事由消失后,登記機構應當予核準登記。
第二節 初始登記
第二十七條 凡未經登記機構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人以及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人應當申請初始登記。但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者除外。
第二十八條 權利人應當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得建筑物、附著物竣工驗收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初始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包括: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者國家機關負責人證明,或者市政府批準設立組織的文件和該組織負責人證明。境外企業、組織提供的身份證明應當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三)土地權屬證明,包括: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
(1)土地使用合同書。根據土地使用合同書規定由權利人自行征地的,應當同時提交征地補償協議書;
(2)付清地價款證明;
2、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
(1)市政府批準用地文件;
(2)用地紅線圖;
(3)征地補償協議書;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四)登記機構認可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實地測繪結果報告書。
第三十條 申請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六)竣工測繪報告;
(七)竣工結算文件。
第三十一條 屬違法用地、違章建筑,但經處理并準許留用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利證書中,根據不同土地權屬來源分別標明“行政劃撥土地”、“有償使用土地”、“減地價土地”、“免地價土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樣。
保障性住房的具體分類由登記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三條 初始登記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為三十日。
對初步審定無異議的,公告期滿后,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核準登記,并向申請人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第三十四條 對初始登記公告的初步審定提出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書面異議的副本送達登記申請人。登記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機構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予以撤銷初步審定,駁回登記申請。
登記機構對異議和登記申請人的答復進行調查核實,認為異議成立或者不成立的,登記機構應當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登記機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經批準續期使用的,應當按本節規定辦理初始登記。
已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地產增加面積的,增加部分應當按本節規定辦理初始登記。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三十六條 經初始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贈與;
(三)交換;
(四)繼承;
(五)共有房地產的分割;
(六)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強制性轉移;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的其他強制性轉移。
第三十七條 申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
(二)房地產權利證書;
(三)身份證明;
(四)買賣合同書,或者贈與書,或者繼承證明文件,或者交換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或者分割的協議書。
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轉移時按規定需補地價的,應當提交付清地價款證明書。
第三十八條 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當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九條 登記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契稅憑證。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契稅憑證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準轉移登記,并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第四節 抵押登記
第四十條 抵押房地產,抵押當事人應當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抵押登記。
第四十一條 申請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房地產權利證書;
(三)身份證明;
(四)抵押合同書。
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抵押,應當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抵押的批準文件。
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規定的文件和房地產買賣合同書。
第四十二條 登記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核準抵押登記。
第四十三條 對核準抵押登記的,登記機構在抵押人的.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當包括抵押權人、抵押物的面積、抵押金額、抵押期限等內容。
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地產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第四十四條 同一房地產設立若干抵押權時,應當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分別辦理抵押登記申請,并以受理申請編號的先后順序進行審查。抵押權的順序以核準登記的先后為序。
第五節 變更及其他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地產使用用途改變的;
(二)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房地產坐落名稱或者房地產名稱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六條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房地產權利證書;
(三)身份證明;
(四)改變房地產使用用途的,應當提交土地主管部門同意改變用途的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合同書,需補地價的,還應當提交付清地價款證明書;改變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提交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
登記機構對權利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準變更登記,并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第四十七條 建筑物、附著物倒塌、拆除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權利人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核準變更登記。
房地產抵押合同終結,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終結之日起十日內到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權利證書滅失的,權利人應當在《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聲明滅失,并向登記機構報失。申請補發的,經審查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一致且已按規定聲明滅失的,并在新頒發的房地產權利證書上注明“補發”字樣。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權利證書破損,經登記機構查驗確需換領的,予以換領。
第五十條 預售房地產的,預售人應當將買賣合同報登記機構備案。
第四章 撤銷核準登記
第五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可以決定撤銷全部或者部分核準登記事項:
(一)當事人對房地產不擁有合法權利的;
(二)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文件,采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三)登記機構審查有疏忽,核準登記不當的。
撤銷核準登記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撤銷核準登記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登記規費
第五十三條 申請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應當向登記機構交納房地產登記費。房地產登記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查詢、復制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信息或者其他登記信息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登記機構收取的房地產登記費、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房地產登記費的一定比例應當列入登記賠償資金,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登記機構可以向保險機構投保責任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按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的,一方申請,另一方不申請或者雖申請但不提供登記文件的,登記機構可責成不申請登記或者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限期辦理登記手續。限期內無正當理由仍不辦理的,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對不申請登記或者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處以五千元罰款。
登記機構經審查認為符合登記條件的,可徑為登記。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按房地產登記價格的百分之五處以罰款;獲得核準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決定撤銷核準登記,并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按房地產登記價格的百分之十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他人損害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一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不當核準登記,造成權利人損失的,登記機構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登記機構的處罰不服的,當事人對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按本條例規定應當公告的事項,由登記機構在《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或者深圳《中外房地產導報》公告。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政府或者其授權機關頒發的有關房地產權利證書繼續有效。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市政府可以對房地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地役權登記的具體辦法作出規定。
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向登記機構申請儲備土地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房地產,當事人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登記申請。登記機構對歷史遺留的房地產權問題應當根據當時的政策、規定和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過去在特區內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