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五)
1總則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人才競爭機制,維護員工和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
2.1本制度適用范圍是公司全體員工。
2.2員工離職的主要內容:
2.2.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2.2.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因公司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2.3違紀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到辭退條件的,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2.2.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連續曠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其離職自動生效;
2.2.5除名:按有關法律規定達到除名條件的,作除名處理。
2.2.6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到期或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
3離職程序
3.1辭職:
3.1.1辭職者到人力資源部索取《辭職報告表》,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申請。
3.1.2對于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秀,應由工作部門主管加以挽留,進行離職面談,如員工仍堅持辭職再批準其申請。
3.1.3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3.1.4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1.5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申請人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3.2.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辭退書面報告,并附事實材料報上級主管領導同意。
3.2.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本人進行溝通。
3.2.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2.4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通知被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3違紀辭退
3.3.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違紀辭退書面報告,并附員工嚴重違紀事實的書面材料報人力資源部;
3.3.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進行溝通;
3.3.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3.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違紀辭退者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違紀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4自動離職
3.4.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曠工的事實書面材料;
3.4.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4.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員工作出自動離職的處理。
3.5除名:
3.5.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除名的書面材料;
3.5.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5.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符合除名條件的員工作出除名處理;
3.5.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除名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除名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3.6勞動合同終止:
3.6.1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對方續簽合同,須在合同期滿之前的一個星期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
3.6.2合同期滿后,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4離職手續
4.1員工持《離職員工交接表》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4.2移交內容和期限:
4.2.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規章、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離職員工交接表》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部門,并應將應辦而未辦的事項交代清楚(技術資料、圖樣等交由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4.2.2物品移交:餐卡、職員卡、文具等物品交相關部門人員;
4.2.3移交期限2天;
4.3離職人員辦理離職移交時應由直屬負責人指定接替人員接收,如未定接替人員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辦理接收工作,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部門負責人自行接收。
4.4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其直屬負責人詳加審查,不合理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發現財務、資料未交還或對外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索。
4.5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后,方可領取薪金。薪金結算如下:
4.5.1未滿合同期而辭職者,發給其至離職批準日期的工資,無補助費。合同違約金,培訓費等應扣款項按合同規定處理。
4.5.2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前辭職者,按未提前的天數根據日工資總額賠償給公司作為代通知費;
4.5.3自動離職者及未按規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者,不進行薪金結算。對公司財務交接不清而自動離職者,視情節輕重公司考慮是否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4.5.4正常辭退者,發給正常工資外,另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助。
4.5.5被違紀辭退、除名者,不予經濟賠償。
5離職責任
5.1部門交接人與離職者辦理移交手續時,由于移交不清楚,而對公司或業務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交接部門負擔。
5.2離職者由于自身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公司有對離職者進行索賠的權利。
6員工辦理了離職手續后,公司給予出具《離職證明》或《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在30天內為員工安排辦理停交社會保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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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離職公告:
7.1員工離職前,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網上發布通告,告知員工將要離職的時間、交接安排、離
職原因。
8本規定自20**年5月份起執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屬人力資源部。
附:《辭職報告》
《離職員工交接表》
人力資源部
20**年4月15日
篇2:離職管理工作流程
離職管理工作流程
1、離職定義:
1.1、合同離職:員工合同期到后企業或員工雙方不續簽的情況。
1.2、辭職:員工根據個人意愿而辭去工作的行為。
1.3、自動離職:員工因個人原因離開公司,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幾種情形。
1.3.1、員工不辭而別。
1.3.2、員工申請辭去工作,但未經公司同意就離職。
1.3.3、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視為員工自動離職。
1.4、辭退:根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或協議,對違反規定的員工給予解除聘用的關系的行為,包括結束試用期等情況,企業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以下情形,公司有權對相應人員作出辭退處理:
1.4.1、當月曠工3天以上(含3天)、一年內累計曠工達15天者;
1.4.2、一年內被通報批評3次以上(含3次)者;
1.4.3、公司內聚眾賭博者;
1.4.4、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1.4.5、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1.4.6、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1.4.7、故意泄露公司技術、商業秘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4.8、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1.4.9、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涂改、偽造單據或原始記錄者;
1.4.10、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義受損者;
1.4.11、參加非法組織者;
1.4.12、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部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1.4.1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較大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4.14、侮辱、漫罵客人、業主、上司或同事,造成重大惡劣影響者;
1.4.15、惡意恐嚇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客人、業主、上司或同事,造成重大惡劣影響者;
1.4.16、私自收受客人或與公司有業務相關的人的金錢或其他財物者;
1.4.17、故意破壞、侵占、盜竊公司、業主、客人或同事財物,造成較大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4.18、擅離職守,造成公司較大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4.19、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并且在事件中起主要作用者;
1.4.20、故意損害公司聲譽,造成惡劣影響者;
1.4.21、攜帶或收藏違禁品(如槍械、管制刀具、毒品、爆炸品、易燃物品等),造成危害后果者;
1.4.22、向上司或同事行賄,造成惡劣影響者;
1.4.23、觸犯國家刑事法律構成犯罪者;
1.4.24、盜竊、擅自復制、遺失、泄露公司保密范圍的資料、信息等,造成不利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
1.4.25、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試用期不符合崗位要求;當調整時不接受公司安排其他崗位,或經調動后仍不能勝任者;
1.4.26、員工如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其它可能影響在公司工作的病史者;
1.4.27、其它違反法令、規則或規定情節嚴重者等。
2、離職申請
2.1、辭職:正式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提前七天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
2.2、辭退:由員工部門負責人提出辭退建議,應有理有據,并填寫《離職申請表》
3、離職審批
3.1辭職:
3.1.1、面談:直屬上司及部門負責人與員工積極溝通,對表現好的員工應努力挽留。
3.1.2、審批程序:面談后,員工仍堅持辭職,則按《離職申請表》經直屬上司、部門負責人簽名后,報行政部復核,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
3.2.1、依據:根據員工所違反的相關規定依據。
3.2.2、審批程序:由員工所屬部門負責人提出并填寫《離職申請表》,報行政部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后,由行政部通知擬辭退人員進行工作移交。
4、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須經相關部門負責人確認其領用物品、公司財產、工作內容等項目的移交工作完成后,由相關經辦人在《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清單》上簽名后把表格交回行政部,方可結算薪資。
5、薪資結算
在工作及物品移交完成后,行政部根據員工的出勤狀況持審批后的《離職申請表》及《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清單》到財務部辦理工資結算;財務部將在次月10日將工資發放到員工的銀行賬戶上(公司指定銀行),如遇節假周六日,則順延1-3天。
6、其他
5.1、視離職員工的個人需要,可由公司開具《離職證明》。
5.2、離職員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推諉或拒絕進行交接工作,否則,本公司有權責令離職員工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交接手續,并視其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處罰。
篇3:物業公司員工離職證明
物業公司員工離職證明
zz先生/女士,自zz年zz月zz日至zz年zz月zz日在我公司擔任zz(部門)的zz職務,由于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z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