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試用:按照本辦法招聘的會計人員,由各公司人資部門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與其簽訂《試用合同》;試用期薪資根據集團公司規定結合當地同行業薪資水平確定;試用期工作內容由各公司財務總負責人根據該員工的工作能力結合公司財務工作的需要進行合理安排。
第2條 轉正:新招聘的會計人員試用期滿后,應填寫《轉正鑒定表》,著重敘述在試用期間的主要工作業績;各公司財務負責人應根據申請轉正人員在試用期間的具體工作表現、業績、工作能力、誠信情況、遵章守紀等情況來決定是否同意轉正(同意轉正前應報集團公司財務部審批);同意轉正的,由各公司人資部門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第3條.日常工作安排:各公司財務負責人應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財務管理現狀及需要、會計人員的知識構成和人員構成等合理配置有關會計崗位,并對各崗位的會計人員進行明確分工,使本公司的各項財務、會計工作有條不紊的、高效的開展;有條件的公司應定期進行一般會計人員的崗位輪換。
第4條.培訓:各公司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新知識等的培訓由各公司財務負責人會同各公司人資部門共同完成;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年檢由各公司財務負責人根據當地財政機關的要求統一安排。
第5條.考核、獎懲:各公司財務負責人負責對下屬會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本人績效工資掛鉤:
⑴ 各公司財務負責人應將本公司的年度財務管理目標、任務分解到季度,根據季度內的具體情況將季度指標詳細分解成月份財務、會計指標,再將月份財務、會計指標具體分解到每個會計人員,月底按照指標分解表(或業績考核表)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發放績效工資和獎金的主要依據。
集團公司會計人員的有關績效工資(或獎金)的具體考核辦法另定。
⑵ 年度綜合考核為優秀的會計人員,可在公司許可的調薪范圍內優先考慮加薪,對有發展潛力的會計人員將予以提職考慮;另可作為集團公司年度優秀會計人員候選人(對被評為集團公司年度優秀會計人員的,將給予1000元的嘉獎)。
⑶ 集團公司和各分(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應將每月的績效考核結果及時告之被考核人,并就考核情況與其面談。
當月的績效考核結果為"需改進"的會計人員,集團公司(或各公司)財務部應及時下發書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期限屆滿后考核結果仍為"需改進"的,將視情況予以書面警告,進入待崗觀察期(期限最長為三個月),視情況將工資下浮一至兩級;如仍無明顯改進,考評成績仍為需改進的,則作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第6條.降職、晉職:有關會計人員降職、晉職的具體規定另定。
第7條.集團內調動:集團公司財務部根據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整體需要,有權在集團公司內對所有會計人員進行調動、調整,對無正當理由又拒不執行調動、調整的,給予警告處分并扣發當月的績效工資和獎金;在財務負責人就集團內部調動、調整與其進行第二次談話后,無正當理由又拒不執行調動、調整的,應作為解聘處理。
第8條.解聘: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會計人員,應予以解聘:
1、 違反集團公司和各公司有關財務制度(或規定),造成公司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2、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文件資料的;
3、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4、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集團公司或各公司財物的;
5、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集團公司或各公司款項的(貪污挪用的應同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集團公司或各公司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7、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篇2: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2004修正)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20**修正)
(2000年4月14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編者注:修改內容見根據2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5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20**年修正本)》)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管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必須依照《會計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律、法規以及會計制度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宣傳并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
(二)按照國家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對會計人員進行管理;
(三)考核確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發從業資格證書;
(四)對單位使用的總帳、銀行存款日記帳、現金日記帳等主要會計帳簿實施監管;
(五)對會計中介服務機構實施業務監督和指導;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會計技術鑒定;
(七)組織實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八)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實施等級考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行為,有權向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八條 對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九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份。會計期間的起止日期與公歷年度和月份的起止日期相同。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期間結算帳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根據會計業務需要,制定辦理會計核算的具體辦法和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并在不同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二)如實記錄反映每項經濟業務的發生過程和結果;
(三)保持會計指標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四)辦理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業務事項,應當經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批準,簽名并蓋章;
(五)涉及款項、財物的收付和記錄的會計事項,應當由兩名以上的會計人員分別辦理;
(六)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應當由經辦會計人員以外的其他會計人員稽核;
(七)按照會計期間及時與金融機構核對帳目。
第十一條 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原始憑證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憑證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
(二)出具憑證者的單位印章或者個人簽名并蓋章;
(三)接受憑證的單位全稱;
(四)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五)經辦人員簽名;
(六)接受憑證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名;
(七)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是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填制憑證日期、憑證編號、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二)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和金額;
(三)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記帳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簽名并蓋章;
(四)會計制度及相關制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會計制度未設置的會計科目,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置和使用,但不得影響會計核算、財務會計報表的匯總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設置和登記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實行手工記帳的,總帳、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應當采用訂本式帳簿。
會計帳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管。
嚴禁任何單位私設會計帳簿。
第十五條 單位采用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以及由計算機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會計帳簿、同一類會計憑證在一定會計期間應當連續編號,連同生成的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按照手工記帳的規定由有關人員簽名并蓋章。
單位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應當按照規定經市(地)以上財政部門評審或者確認。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根據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以及其他相關制度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七條 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其電子存儲介質,應當建立檔案,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每一會計年度至少應當進行一次財產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清查中發現的資產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應當建立往來款項的定期核查和清理制度,定期清理往來款項。
第十九條 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單位資產以任何個人名義存儲。
第三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委托代理記帳;
(二)會計人員是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依法履行職責;
(三)開立帳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以及相關制度的規定;
(四)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五)是否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六)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是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七)單位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無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設立財務公司等代理記帳機構和會計咨詢服務機構,應當經過審批。具體審批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財政等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十三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實施監督:
(一)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
(二)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退回,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予以更正,并由出具單位在更正處簽章;
(三)對帳簿記錄與款項、實物不相符的,應當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違法的財務收支,有權拒絕辦理;
(五)對偽造、變造、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或者私設帳簿的,應當予以制止;
(六)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開立帳戶的,應當拒絕辦理。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前款所列行為無權處理以及制止無效的,應當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請求處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出的書面報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單位負責人不處理或者處理錯誤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向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生產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的,有權向財政、監察、司法等部門投訴。
第四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并設置必要的會計工作崗位,其中核算、出納為必設崗位。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條件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記帳。
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記帳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并對委托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稽核、牽制制度。
現金和有價證券必須由出納人員經管。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簿的登記工作。單位在銀行的預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員保管。
第二十九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正確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委托代理記帳;
(三)保障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四)糾正本單位違反會計制度的行為;
(五)為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提供保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還應當同時取得由省級財政部門頒發的初級以上《會計電算化培訓合格證》。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會計工作經歷。
第三十一條 會計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與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不得在本單位擔任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和出納;與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和出納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不得在本單位從事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本人應當在該事項的會計核算中予以回避。
回避制度適用于委托代理記帳。
私營企業和外國獨資企業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會計人員輪換工作崗位或者離職,應當按照規定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依法被撤銷或者破產、合并、分立等,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單位貨幣資金、債權、債務、財產等移交清冊,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辦理交接手續,應當執行法定的監交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
(二)指使會計人員私設會計帳簿或者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三)任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
(四)拒絕、阻撓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五)對會計人員提出的會計監督報告不處理或者處理錯誤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行為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執行回避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單位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的;
(二)未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
(三)填制、取得會計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不依法設置、登記會計帳簿的;
(五)拒絕、阻撓財政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單位會計核算未按照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不依法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將單位資產以個人名義存儲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代理記帳機構、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的,由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舉報人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會計機構,是指單位內部設置的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
會計人員,是指依法在會計工作崗位上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等。
會計制度,是指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工作組織、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辦法等。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篇3: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
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
一.為加強公司會計電算化管理,提高財會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公司財務部配備電算化管理員和電算化操作人員。電算化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微機原理,了解財務管理,能獨立排除常見的微機故障,負責電算化的全面管理和維護,指導電算化操作人員正確操作,電算化管理人員應協助財務負責人,給每位操作人員賦予相應的操作權限。電算化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財務業務和懂得微機操作,電算化操作人員可由主辦會計兼任。
三.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培訓、取得由財政局頒發的"會計電算化知識培訓合格證",持證上崗,并根據其所在崗位所賦予相應權限內工作。
四.操作人員應嚴格按微機操作程序上機,并保持微機整潔和安全。
五.操作人員必須注意各自所授密碼的保密,一旦泄密,應及時更換密碼并向財務負責人報告。
六.禁止使用未經許可的外來磁盤、光盤等軟件,杜絕病毒入侵,以確保財務資料的安全,如確定需要使用外來軟盤,要進行必要的檢測和消毒處理。
七.所有涉及與財務有關的磁盤等軟件,必須在專用登記簿里進行登記,并注明路徑、文件名、主要內容等。
八.會計電算化資料包括書面資料和磁介質資料,它是會計資料主要部分。因此兩種資料必須同時存在且保持一致。在每月結帳之前,用軟盤作一次數據備份,備份盤兩套,隔月輪流使用,還應備有臨時資料備份盤。
九.年末更換備份盤,更換出來的備份盤,視作歷史檔案資料,妥善保管,并進行造冊,一式兩份,一份財務部保管,另一份公司檔案室保管。
十.記帳憑證要根據原始單據直接在微機上填制,會計主管應及時將憑證存盤、登帳、打印、簽章后定期裝訂成冊。為了便于查閱,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應加上封面,并注明單位名稱、憑證所屬時期、種類、張數和起始數等。為了防止拆毀,應在裝訂處加貼封簽,并由會計主管及裝訂人員蓋章后,作為資料保管。
十一.出納人員在電腦或打印機輸出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后,要與庫存現金、銀行對帳單進行核對,如不符應及時查明、調整并與會計核算人員共同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十二.各種會計報表應按月、季、年度分別整理裝訂成冊,并專門留一份歸會計檔案。
十三.每年度末,將一年的明細帳、總帳分別打印整理裝訂成冊,加上封面歸檔,特殊情況則另行處理。
十四.所有核算資料整理及歸檔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