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病案管理制度(五)
(一)病歷保管制度
1、嚴格執行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2、凡在醫院就診的病人,統一由醫院掛號室和住院處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標注頁碼。
3、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自行保管,但住院時應附在住院病歷后,出院時連同出院小結交病人保管。住院病人死亡后其門診病歷歸入住院病歷內由醫院統一保管,醫保病人的門診病歷若醫保部門要收回,可復印一份留存。
4、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患者的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報告等應在收到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將住院病歷帶離病區時,應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住院病歷不得帶出醫院。
5、出院后由患者所在病區負責將住院病歷及時上交病案室統一保存與管理。出院后收到的檢驗、檢查報告單由科室統一送病案室,由病案室對號粘貼在相應的病歷中。
6、病案室應按時收取出院(死亡)病人的病歷,負責對病歷進行整理、查核、登記、編碼、裝訂、歸檔及保管,配合統計人員做好有關統計資料的整理分析,做好病歷的安全保管和內容的保密工作,定期向質管科報告病歷歸檔、借閱、歸還情況。
7、病區和病案室應嚴格管理病歷,保持病歷整潔、完整、排列有序,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丟失病歷。
8、住院病歷的保存時間不少于15年。
(二)病案借閱制度
1、病案必須經病案室裝訂、立卷后方可借閱。
2、本院住院病案原則上不予外借。必要時外單位憑單位介紹信經醫務科簽字同意提出查閱、摘抄,復印方式的意見,并指出查找的具體內容后方可辦理,摘抄、復印的內容要經病案管理人員檢查核準蓋章后,方可帶走。
3、凡本院醫務人員因醫療、科研工作需要借閱病案,必須憑服務證辦理借閱手續,如委托實習生、進修生借閱的,需憑帶教老師簽字的借條方可辦理。
4、病案外借限期不得超過1個月,特殊情況需延期者,應辦理續借手續,續借最多兩次。一次借閱不超50份。
5、凡本院工作人員辭職、調離前均應歸還所借病案。
6、凡借閱的病案應妥善保管和愛護,不得涂改,轉借,拆散和丟失。
7、本院非醫務人員一般不得借閱病案。因院外就診需要,經院預防保健科同意后,可借閱本人病案。
(三)病歷及病案復印制度
一、可以申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人員及機構: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二、申請人應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為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身份印件,經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三、以上條件的申請人,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可予以復印或復制:(必須在醫務人員在規定時限完成病歷資料后予以提供。)
1、患者轉科的;
2、長期住院患者間隔一個月以上提出復印或復制要求的;
3、患者在本機構診療活動終結的;
4、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
5、患者死亡的;
6、省級以上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以上條件的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可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五、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應當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并經醫務科審核。
六、病案室指定人員負責病歷資料的復印工作。特殊情況外,由家屬、醫護人員共同去院外復印,費用由患方支出。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應在申請人在場情況下進行,復印或復制完后,經申請人核對無誤,方可在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
七、病案室應設立病歷復印登記本,申請人充分查對病歷復印件,核對無誤后,必須簽字留檔。
八、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院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其代理人在場情況下封存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意見、病程記錄等。封存病歷由醫療質量監控的部門專兼職人員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九、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衛生部規定或當地查閱檔案規定收取工本費。
十、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的病歷應妥善保管,無特殊情況不予重復復印或復制。
篇2:醫院病案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
1.醫院必須建立病案室,負責全院病案(門診、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門診和住院病員應有完整的病案。病員出院(死亡)時,由醫師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病案室應定期回收并注意檢查首頁各欄是否完整,同時要填好分類卡片,依序整理,裝訂成冊,并按號排列后上架存檔。
3.本院醫師借閱病案,要辦理借閱手續,閱后按期歸還。對借用的病案,應妥善保管和愛護,不得涂改、轉借、拆散和丟失。院外醫療單位一般不予外借,必要時,需持有介紹信,經醫務科批準,可以摘錄病史。
4.住院病案原則上應永久保存
篇3:市人民醫院病案室管理制度
> 某市人民醫院病案室管理制度病案室規章制度
1、在醫教管理處領導下工作。
2、工作人員必需堅守崗位,不得隨意脫崗,管好病案,防止丟失。
3、嚴格遵守病案借閱制度,熱情接待外來查訪人員。不許利用工作之便隨意為他人私拿病案。
4、對按規定外借的病案,應定期催還、歸檔,保管好病案信息資料。
5、對疾病編碼要認真仔細,遇到模糊的疾病分類,應閱讀病程記錄或與臨床醫生聯系,保證疾病碼準確,減少誤差。
6、定期檢查上架的病案,對插錯、漏檔、破損的病案及時糾正和修復。
7、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保守病案的一切秘密,不得隨意泄漏。
8、保持病案架清潔、整齊,做到室內通風、干燥,防止病案霉爛、蟲蛀、火災。
9、加強業務知識學習,提高病案管理質量。
病案借閱復印制度
1、本院工作人員因醫療、教學、科研等需要借閱病歷,填好借閱卡,由科主任簽名,請在二周內歸還。
2、借閱再次入院病人的病歷,需攜帶本次入院病歷的首頁,填好借閱卡,科主任簽名,限在一周內歸還。
3、實習生因教學檢查需借用病歷,應提供準確住院號,由醫教科簽字。不得反復抽調、翻閱,限在一周內歸還。
4、病歷質量檢查發現書寫錯誤或書寫不完整,需修正或補填的,應在病案室內完成,不得拿出室外。
5、公安、司法部門因辦理案件需查閱或復印病歷,必須憑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經醫教科同意簽字后,在病案室內查閱、復印病歷。
6、申請復印者為保險機構的,應提供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及患者近親屬同意的法定材料,由醫教科同意簽字后方可復印。
7、患者復印病歷,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病人家屬復印病歷,應出示患者、家屬的有效身份證及相互間關系的法定證明。填寫好病歷復印申請單,由醫教科簽字后方可復印。
8、為死亡患者復印病歷,需提供患者死亡證明、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以及患者與近親屬之間關系的法定證明。
9、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將病案借出院外,一經發現將予以相應處罰。對造成不良后果,由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10、本院人員因工作調離、外出進修、出差等離院時,必須辦妥病案歸還手續。
11、所借病歷必須妥善保管按期歸還,不得任意涂改、毀損、丟失。如發生以上情況,視情節輕重處以:
(1)遺失病歷,每份扣100元,并設法補回。(2)病案嚴重毀損,每份罰款50元,并設法補回。(3)對逾期不歸還者,每份每日罰款5元。
病案管理制度
1、住院病案由病案室負責保管。
2、病人出院、轉院五日內,經各級醫師和護士審核、簽字、整理完畢,并由科主任簽字后,放在規定地點,由病案室人員按時回收歸檔。
3、各科室應建立病案簽收登記本,指定專人負責,與病案室人員做好病案交接工作。
4、科主任、護士長、醫療組長應嚴格把好病案質量關,指導和監督各級醫師按《浙江省病歷書寫規范》要求書寫病歷,并定期檢查和講評病案質量。
5、有關科研課題病案的原始資料,必須隨原病案交病案室保存,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從中抽出擅自保存。
6、病案室應對回收病案進行初查,發現問題及時催補。存在醫療、護理記錄缺陷的病歷,一律在病案室補全,不得借出病案室。
7、閱病案按借閱制度執行。
8、病案管理人員對病人的醫療情況要保密。
9、編制病案號時應做到準確無誤,不得有重號、漏號、錯號,書寫時要字跡清楚。
10、保持病案庫房清潔衛生、適當溫度,并按安全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