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醫院職工外出進修的規定
1.科室根據業務發展需求,提出派員進修申請,經科教科或護理部等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分管院長批準,由相關職能部門統籌安排,制訂具體進修目標,填寫進修表格。
2.進修申請表送接受單位,接受單位同意后,進修人員與相關職能部門就進修的要求與任務等簽訂有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3.進修人員必須遵守接受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原則上不得請假,如有特殊情況須請示院相關職能部門,再由院職能部門與接受單位協商解決。
4.按時按目標要求完成進修計劃。
5.進修結束后,由科教科或護理部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進修目標進行考核;并通過業務學習形式傳達有關進修信息。在新技術、新項目或科研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可申請進修獎勵。
6.如進修接受單位無法提供住宿的,每人補貼300元/月。如接受進修生單位提供住宿,則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由醫院支付。
7.外出進修超過半年的,進修期間可按醫院有關標準報銷往返交通費兩次;未達半年的,報銷往返交通費一次。中途因公回院的,由醫院予以報銷。
篇2:醫院外出參加進修學術活動管理規定2
醫院外出參加進修、學術活動管理規定2
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為加強繼續教育學習,又要保證正常醫療工作,發揮有效費用的最大效益,經研究對“外出進修、培訓學習、參加學術會議”特作如下規定:
(一)外出進修學習(6個月以上):
(1)凡畢業后工作三年以上的醫、藥、護、技師,要求到省級以上進修基地進修(含省級和出國培訓)6個月以上者(含6個月),須在每年12月底之前個人申請報告,經科室簽署意見后交科教科(護理系列由護理部),由科教科組織相關科室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成績,經科教科、分管院長同意后,交院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方可列入年度人才培訓計劃,派出進修。
(2)外出進修一年者按規定視為完成每年的25學分。
(二)外出短期培訓學習(6個月以下):
(1)凡畢業后工作三年以上的醫、藥、護、技師,因工作需要,進行專科、專項技術培訓學習6個月以下者(不含6個月),須在每年12月底之前個人申請報告,經科室簽署意見(護理系列由護理部)后交科教科,由科教科組織相關科室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成績,經科教科、分管院長同意,交院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方可列入年度人才培訓計劃,派出學習。
(2)根據省醫會繼〔20**〕第073號文件規定:“將培訓考核工作與繼續教育相結合,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崗位資格的任定,包括大型醫用設備使用人員上崗證以及其它崗位資格的培訓和考核,由個人申請,科室簽署意見,經科教科、分管院長批準后進行。
(3)外出進修6個月以下至3個月者,按進修基地規定分別授予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3個月以下者不授予學分。
(三)參加學術會議:
(1)高級職稱衛技人員參加省內外Ⅰ類學分的學術會議,限一年一次;中級職稱限省內(含上海市),一年一次;初級職稱限市內,一年一次。
(2)外出參加學術會議須服從科室工作需要,在科教科領取審批表,分別由科室(護理系列由護理部)、科教科簽署意見后,報分管院長批準,出省的由院長辦公會通過后方能外出,外出前均需在科教科登記后方可離院。
(3)學術年會一般由學科帶頭人參加,參加學術年會的當年一般不再參加其他學術活動。
(4)衛技人員除按規定區域參加學術活動外,費用報銷實行包干制,每年標準為:正高級1500元,副高級1200元,中級800元,初級300元,職稱按醫院聘用時間為準。
(5)衛技人員報銷費用標準為每年每人最高限額,包括學術會務費、資料費、交通費、住宿費及住勤補助費等全部費用,超過部分自理。當年未外出者,節約費用可轉下年合并使用,最多不超過二年。但下年費用不得提前使用。重點學科、專科及重點人才、重點人才培養對象超出部分的20%,可以在“135資助經費”和科技立項經費中報銷。
(6)報銷程序:所有衛技人員外出進修、培訓學習、參加學術活動者,均需出具批準手續,在財務科審差旅費、住宿費及住勤補助費后,在科教科領取“外出進修、培訓學習、參加學術會議費用報批表”,經科教科按規定標準審簽后報分管院長批準報銷,一律不得超出規定。
(7)凡參加自學考試、成人高考、夜大學習的衛技人員均不得影響工作,畢業后持畢業證書及票據,經科教科審簽后報分管院長批準報銷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