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公司年度安全培訓知識題庫
一、安全基礎知識題: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2、企業安全生產方針:以人為本、科技支撐、確保投入、安全生產。
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主要以下幾類組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
4、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監督支持。
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年1月13日國務院發布實施。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13個條件。
6、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安全是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前提條件、把預防放在安全生產工作的首位,以預防作為安全工作的出發點。
7、一通:機械通風。六防:防透水、防火災、防墜罐、防中毒窒息、防冒頂片幫、防采空區塌陷。
8、“四不放過”是指發生事故后,要做到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事故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9、在安全生產管理上要實行“三全管理”,即: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質量和安全管理。
10、非煤礦山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工傷保險制度、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與預評價制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制度、特種設備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評比與獎懲制度。
1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正職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副職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12、新工人必須接受廠部、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13、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主要有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其他人員的教育培訓和日常安全教育等。
14、特種作業是指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或生產設備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
15、交接班實行“五不交”: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交代不清不交;工具擺放不整潔、數量不清不交;機械設備潤滑不良不交;當班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設備故障未排除不交;記錄不完整、填寫不清楚不交。
16、安全確認制是每次操作或行動之前,對欲操作或行動的對象進行認定,確信安全可靠,確保準確操作。
17、安全確認制的內容:操作確認制;聯系呼應確認制;行走確認制。
18、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現場、查隱患、查事故處理。
19、安全檢查的方式,可分為日常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和不定期的特殊檢查等。
20、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檢舉和控告權;拒絕權;緊急避險權;勞動保護權;接受教育權;享受工傷保險和死亡賠償權;
21、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遵章守紀,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22、《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3、《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4、“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25、“情節特別惡劣”是指: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26、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的人員。
27、《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28、《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礦山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
護職責的電工、瓦斯檢查工等人員。
29、《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0、《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31、《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32、《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33、《礦山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新工人下井,應接受不少于七十二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后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工作四個月,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34、《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5、《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36、《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7、地下礦山現場安全管理必須配備的“五大員”是: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機電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
38、尾礦庫現場安全管理必須配備的“三大員”是: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
40、地下開采有其特殊的作業特點是:作業環境差,空間狹小;地質條件多變,經常受到頂板、礦塵、水、火等災害的威脅;生產工藝復雜,勞動強度大等。
41、新工人、實習人員及外來人員未經安全部門許可不準入井。嚴禁酒后人員、經神失常、高血壓、心臟病患者和嚴重近視人員入井。入井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保用品。
42、各中段侯罐人員須在距井口5M處侯罐,上、下罐時,必須按先下后上的順序出入罐,嚴禁超員(每罐限乘9人)。
43、運輸民爆物品時,決不允許人、物混運。看管人員保管好民爆物品,在人員較少的地方侯罐,嚴禁煙火靠近。
44、三不傷害是指: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45、我國將交流(50-60Hz)30mA和直流50mA確定為人體安全電流值。
46、我國規定的安全電壓為42V、36V、24V、12V、6V五個等級。
47、防雷電主要措施是采用避雷針和避雷器。
48、絕緣、屏護和安全距離是最為常見的安全措施,是防止人體觸及或過分接近帶電體造成觸電事故以及防止短路、故障接地等電氣故障的主要安全措施。
49、屏護就是用遮攔、護罩、護蓋以及箱閘等將帶電體與外界隔離開來。
50、安全距離就是帶電體與設備、設施之間,以及作業時人員與帶電體之間要保持一定的間距,以防止電氣短路和放電傷人。
51、安全色有紅、藍、黃、綠四種,其含義分別是:紅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的意思。黃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綠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52、三大規程: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53、由于職業性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稱為職業病。我國法定的職業病有115種。分為10大類。
54、職業危害因素按其性質可分為: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
55、非煤礦山職業性危害因素主要是礦塵,其次是炮煙及二氧化碳,另外噪聲與振動危害也較嚴重。
56、生產性毒物侵入人體的途徑有三種,分別是呼吸道、皮膚和消化道。
57、防塵措施有:通風防塵、濕式作業、密閉塵源、個體防護、技術革新、宣傳教育和定期檢查的綜合防塵措施。
58、接觸粉塵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59、事故發生的原因: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
60、傷亡事故的分類:按人員傷害程度分為:輕傷、重傷、死亡。
61、按事故性質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蓄意破壞事故。
62、井下避災原則:積極搶救、安全撤離、妥善避難。
63、事故搶救一般有以下基本措施:成立搶救指揮部;制定嚴密的搶救方案;施搶救方案;善后處理。
64、“三同時”指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
65、一般崗位工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66、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以制度的形式,明確規定企業的每一位員工在生產部門活動中應負的安全責任。
67、礦山事故隱患是指礦山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68、職業危害因素存在于勞動過程、生產過程和作業過程中。
69、安全生產五要素是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責任、安全技術、安全投入。
70、高空作業墜落防護用品主要有安全帶、安全繩、安全網等。
7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72、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7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74、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75、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76、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77、凡是違背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班組長、隊長(洞長)罰款500元,車間主任、科長罰款800元,副經理以上領導罰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給予免、降職處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8、民爆物品領取、清退、審批手續不全,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79、中孔爆破,經理或副經理不在現場指揮罰款500元。
80、進入漏斗、溜井內放炮帶料,對操作者罰款200元,對指揮人員降職并根據違章指揮條款處罰。
81、CO超標、風速不達標準,第一次發現還作業,罰生產單位1000元、安全科長500元;第二次罰生產單位2000元、安全科長停職,罰分管經理1000元;三次分管副經理停職。
82、風筒出現破口、斷開,打折、跑風、漏風現象嚴重,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83、風門不按規定關閉,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84、作業天井、溜井無安全平臺、無梯,對該隊隊長罰款500元。
85、中孔礦房切割井無安全防護設置、無明顯警示標志、無照明,每項對該隊隊長罰款500元。
86、作業面有活石、危石未在作業前排險,對當班作業人員,代班長每人罰款300元。
87、天井、溜井操作人員未戴安全帶,一次罰款300元
88、氣氧焊工操作時,氧氣瓶與乙炔瓶不達安全距離(小于3米),使用前、后不妥善存放,對操作者各罰款50元。
89、鏟車、農用車未安裝廢氣凈化裝置,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90、罐籠防墜試驗,每半年做一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脫鉤試驗,并有詳細記錄,缺一次對車間主任罰款1000元;
91、所有上崗工作不穿工作衣罰款50元。
92、脫崗,扣200元,停工7天,重點崗位(絞車工、主風機工、水泵工、空壓機工)脫崗一律下崗。
93、睡崗造成事故的,視情況警告、記過、記大過,解除勞動合同。
94、讓非本單位人員頂替自己看崗,扣200元。
95、班中飲酒、當班前飲酒和酒后上崗及酒后進入廠(礦)區的,解除勞動合同,并對代班長、檢身工罰款100元。
96、酒后入坑和出入坑未簽到,對本人罰款50元,對代班長、檢身工罰款100元。
97、井下或重點設備危險場所燒電爐,罰款300元
98、只有每個從業人員都認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定義務,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才有扎實的基礎,才能落實到實處。
99、我國礦井使用的變壓器的中性點采用不直接接地方式。
100、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對安全生產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二、現場急救知識
1、氣體中毒現場急救措施:
(1)、立即將傷員移至空氣新鮮的地方,松開領扣,緊身衣服和腰帶,使其呼吸通暢;同時要注意保暖。
(2)、迅速清除傷員口鼻中的粘液、血塊、泥土等,以便輸氧或人工呼吸。
(3)、根據傷員中毒癥狀給傷員輸氧或施行人工呼吸當確認是一氧化碳、硫化氫中毒時,輸氧時可加入5℅的二氧化碳,以刺激呼吸中樞,增加傷員呼吸能力。但是二氧化硫或二氧化碳中毒的場合,輸氧時不要加二氧化碳,以免加劇肺水腫,也不能進行對患者肺部有刺激的人工呼吸。
(4)、當傷員出現脈搏微弱、血壓下降等癥狀時,可注射強心、升血壓藥物,待傷勢稍穩定后,再迅速送往醫院搶救。
2、冒頂事故現場急救措施:
(1)、盡快探明冒頂片幫的范圍和被埋壓、截堵人員的人數及可能的位置并分析和制定搶救、處理措施。
(2)、迅速恢復冒頂片幫區的正常通風。如果一時不能恢復,應利用壓風管、水管等方法,向遇險人員輸送新鮮空氣、飲料和食物。
(3)、有外向里加強支護,留好安全退路,在救援過程中應防止再次發生冒頂片幫事故。
(4)、救人時應小心謹慎防止傷害遇難人員,遇到大塊時可用千斤頂等工具移動石塊。
(5)、挖掘傷員時,如確知其頭部位置,則應先挖其頭部石塊,使其盡早露出頭部,呼吸空氣。
(6)、扒掘和抬離傷員時,必須十分小心,嚴禁用手拖拉傷員雙腳或用其他粗魯的方法拉拽。
(7)、把傷員搬至安全地點后,進行檢查,有傷口大出血的先止血,骨折的先固定,不要用水洗,不要按摩和熱敷。對呼吸困難或呼吸停止者,進行人工呼吸。
3、觸電現場急救措施:
(1)、對觸電者應立即就地搶救,解開觸電者的上衣紐扣和褲帶,檢查呼吸、心跳情況。
(2)、對呼吸停止、心跳存在者,立即進行胸外心臟按壓,同時進行口對口人工呼吸。
(3)、發現傷員心跳停止或心音微弱,立即進行胸外心臟按壓,同時進行口對口人工呼吸。
(4)、有條件的可給予氧氣呼入。
(5)、進行各種合并傷口應進行早期清創處理,創面易暴露,不宜包扎,以防組織腐爛、感染。
4、各種傷病員搬運方式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1)、上肢骨折的傷員托住固定傷
肢后,可讓其自行行走。
(2)、傷情不重的傷員可采用背、抱、扶的方法將傷員送出,較重的和下肢骨折應用擔架抬送。把傷員移至擔架上要2~3人齊心協力,輕抬輕放。
(3)、對脊柱骨折傷員,不可隨便搬運和翻動,更不準抱、背、也不能用軟擔架,可用硬板或其他寬布帶將傷員綁在擔架上運送。
(4)、昏迷病人,頭部可稍墊高并轉向一側,以免嘔吐物吸入氣管。
(5)、搬運中,給傷員蓋好衣物,注意保暖。
篇2: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2009)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已經20**年12月30日公安部辦公會議通過,并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旅游局同意,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并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旅*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游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并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社區、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組織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利用社區、鄉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旅游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條件,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五)有同時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兩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并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由公安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
篇3:員工安全常識培訓
員工安全常識培訓
一、何為安全
安全就是確保在自己生命及財產不受影響下,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學習,其最基本的要在面對問題時要冷靜的思考,思考的前提是知道隱患的存在,知道一些最基本的安全知識。
1、消防安全五要五知道
(1)要熟悉所在環境的酤情況知道逃生通道的方向
(2)要及時反映身邊的不安全因素,知道消防“119”的使用及所在負責處所電話
(3)要正確操作和使用手邊的一切工具,知道其故障的基本狀況
(4)要在沉著、冷靜中解決一切,知道心態的重要性
(5)要相信身邊的環境及基本設施,知道一般消防工具的使用及逃生知識
2、寫字樓安全八不三要
A、八不:
(1)不私自用大功率電器設備
(2)不私拉電源
(3)不要在公共區域吸煙、扔煙頭、火柴桿
(4)有帶易燃易爆物品進辦公室
(5)不私自動火
(6)不隨便開啟窗戶
(7)不動消防設備、設施
(8)不要在消防卷簾門下有放物品
B、三要:
(1)服務咨訊找客服,服務電話-501
(2)用電問題找電工,服務電話-452
(3)遇到可疑人和事,咨訊中控室,服務電話-320
3、員工宿舍消防安全和用電安全
(1)不私拉電源線,電源陳舊及時更換
(2)不亂扔煙頭
(3)不躺在床上吸煙
(4)不梵燒雜物,如用蚊香做好防護
(5)停電不用蠟燭看書、看報
(6)不存放易燃雜物,易爆物品
(7)不用電爐,空調等大功率電器
(8)要人走電斷,嗅到不正常味道,要上報管理員
(9)確保公用通道暢通
4、安全用電
(1)認識了解電源總開關,學會如何關閉總電源
(2)不用手或導體(如鐵絲、釘子、別針、筆等金屬用品)擊接觸,探討電源插座
(3)不用濕手觸拱電器,不用濕布擦電器
(4)電器用完后,應拔掉電源
(5)發現觸電要設法及時關閉總電源或用干燥的木棍將接觸處分開,不要用手
(6)不隨意拆卸、安裝電源電路、插座、插頭等
(7)大功率電源使用要嚴格按使用說明使用
(8)教育小孩不要玩弄及接近電源電器設備
5、辦公室防盜安全
(1)積極配合所在寫字樓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同時愛護設備設施
(2)不在座位上,要及時鎖住自己的柜子,抽屜
(3)重要物品不要隨意擺放,做到不遺失
(4)文件資料整齊擺放,重要文件要放在安全位置
(5)柜鎖要及時檢修,做到防范
6、乘車安全六注意
(1)帶好隨身物品,絕不能帶易燃易爆物品上車
(2)為保護自己的權益,自覺抵制“黑”車
(3)主動要車票,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4)若要遇到有損害乘客利益的,要記住拔打投訴電話
(5)要求有經營資質的合法車輛
(6)出租車不打表,不扒車
7、兒童出車安全
(1)孩子上車時要注意
(2)注意鎖定車門和電動車窗
(3)車在行進中不要隨意讓孩子吃東西
(4)車內不擺放堅硬,危險物品
(5)駕車時不能違章
(6)不要將孩子單獨留在車內
(7)準備兒童坐椅
8、旅游安全
(1)搭坐飛機時,扣好安全帶,不帶危險或易燃易爆物品,不在飛機升降期間使用移動電話
(2)貴重物品放置于安全地方,如隨身攜帶,切勿離手
(3)出入房間隨手關門
(4)做手上運動,請按要求穿梭線內,不要出安全線外
(5)自然活動或做有刺激性活動,身體不好者,要根據情形決定
(6)坐車時不要姑且意換座,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注意上下車
(7)團體旅游,不要擅自離隊
(8)外出旅游,注意身體健康,注意飲食衛生及習慣
(9)夜向外出,應結伴,注意安全
(10)不要在公共場所露財
(11)住宿退還,不要有遺留物,及時處理證件,及質量物品
9、游水安全注意
(1)游水不要吃的太飽,最好是飯后1小時下水
(2)疲勞應稍作休想,抽筋要立即上岸
(3)游水前要做熱身運動
(4)游水要結伴而行,互相跟顧
(5)要遵守安全警示標準,不可去深水區
(6)海灘游泳要選擇鮮艷泳衣和護身圈
(7)游水后要沖水,擦干,以防感冒
注:耳朵進水,可采取側頭,單腳跳的方法,哪只耳朵進水,就把頭偏聽偏向哪邊,用那喧腳跳,也可用棉簽輕拭
10、電腦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1)愛護設施設備
(2)規范操作,小心使用
(3)注意清潔,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4)個人專用,不要隨意動用他人電腦
(5)人走電斷,記得關閉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