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業主大會未聘物業么辦
【案例簡介】
江岸區某小區業主與前期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即將屆滿。合同期滿前,物業公司提出,因物業費收費不足、物業公司人工工資成本提高等原因導致公司經營虧損,該物業公司將在合同期滿后退出,若要其繼續服務,則要提高物業費標準。為保證小區物業工作的正常進行,小區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由于廣大業主對是否繼續聘請原物業服務企業或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等事項的決定沒有達到法定人數要求,因此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擱淺。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該小區既沒有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前期物業公司也退出了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該小區物業管理處于癱瘓狀態。
【案例分析】
《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續聘決定該怎么辦?選不來新物業公司怎么辦?選好了新物業公司,老物業公司拒不辦交接手續又怎么辦?......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許多小區的業主。
要解決上述問題,物業服務企業、業委會和業主首先要了解各自在《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委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委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業主和業委會而言,根據我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業委會應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六十日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是否續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表決。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再續約,業委會應在合同期滿后及時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如果業委會不及時行使這一權利,同時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那么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為止。屆時,若業主以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為由拒不交納物業管理費,那么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對于物業服務企業而言,如果已被依法要求退出并移交,即使繼續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發生的物業費,人民法院也將不予認可。
篇2:案例: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業主大會未聘物業么辦
案例: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業主大會未聘物業么辦
【案例簡介】
江岸區某小區業主與前期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即將屆滿。合同期滿前,物業公司提出,因物業費收費不足、物業公司人工工資成本提高等原因導致公司經營虧損,該物業公司將在合同期滿后退出,若要其繼續服務,則要提高物業費標準。為保證小區物業工作的正常進行,小區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由于廣大業主對是否繼續聘請原物業服務企業或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等事項的決定沒有達到法定人數要求,因此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擱淺。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該小區既沒有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前期物業公司也退出了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該小區物業管理處于癱瘓狀態。
【案例分析】
《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續聘決定該怎么辦?選不來新物業公司怎么辦?選好了新物業公司,老物業公司拒不辦交接手續又怎么辦?......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許多小區的業主。
要解決上述問題,物業服務企業、業委會和業主首先要了解各自在《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委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委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業主和業委會而言,根據我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業委會應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六十日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是否續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表決。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再續約,業委會應在合同期滿后及時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如果業委會不及時行使這一權利,同時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那么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為止。屆時,若業主以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為由拒不交納物業管理費,那么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對于物業服務企業而言,如果已被依法要求退出并移交,即使繼續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發生的物業費,人民法院也將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