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吊機操作規程
一、 小吊機必須由專人操作,其它人員不得擅自操作小吊機。
二、 在小吊機使用前對下列部位進行認真檢查
1、 電源漏電保護裝置;
2、 操作按鈕(手電門);
3、 電機制動剎車裝置;
4、 鏈條(或鋼絲繩);
5、 電動葫蘆運行狀態;
6、 蝸輪電機及齒輪咬合狀態;
7、 機身轉向軸;
8、 吊機吊鉤及保險扣。
三、 當上述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作進一步的檢查或更換零部件,不允許小吊機帶病作業。
四、 在開始施工作業前,必須先作上下、左右試運轉動作,完全正常情況下,才能投入施工作業。
五、 小吊機必須按性能設計要求加足配重塊,并使配重塊的定位孔穿套在吊機的配重固定桿上。
六、 小吊機在樓層平行移動時,應緩慢推進,要避開樓面不平整坑凹處,特別是當小吊機移至樓臨邊時,要保持小吊機的平穩,逐漸移動,不得猛堆硬拉。此時小吊機的配重部位應轉向樓內一側,而決不允許配重部位處于臨邊方向。
七、 曲臂吊在吊裝過程中,應將底盤上的四個支撐螺桿旋下支撐住地面,至萬向輪離開地面為止。支撐桿沒有全部撐地時,不得吊裝幕墻。
八、 小吊機在吊裝幕墻時,操作人員應佩帶好安全帶,掛扣在安全鋼纜上,鎖好安全帶上保險環,安全帽必須系好帽扣。
九、 小吊機操作人員必須在樓邊向下跟蹤、觀察幕墻板塊往外吊出的全過程,當有下列情況時,小吊機操作人員應立即停止小吊機運轉:
1、 當幕墻板塊往外吊出時,幕墻板塊沒有及時送出樓層面;
2、 幕墻板塊外出,遇到陣風而有偏移狀態時;
3、 幕墻板塊接近垂直時,沒有人員扶助板塊時;
4、 幕墻板塊吊出樓面呈垂立狀時;
5、 當吊機所承受的負載超過配重設置后端離地時;
6、 下面安裝人員呼叫停機時;
7、 小吊機運轉動作出異常聲響和現象時。
十、小吊機操作人員必須與安裝人員保持及時溝通聯絡,在安裝人員沒有呼叫啟動指令時,不得擅自啟動吊機。
十一、每天工作結束后,吊機電源應切斷,電尖線脫機收回,并將小吊機轉移至樓內安全區域停放,不得將小吊機停放在樓面臨邊處。
十二、工作結束時,小吊機的吊鉤應立即收回至吊臂端頭,不得拖掛在樓層外立面。
篇2:小吊機操作規程
小吊機操作規程
一、 小吊機必須由專人操作,其它人員不得擅自操作小吊機。
二、 在小吊機使用前對下列部位進行認真檢查
1、 電源漏電保護裝置;
2、 操作按鈕(手電門);
3、 電機制動剎車裝置;
4、 鏈條(或鋼絲繩);
5、 電動葫蘆運行狀態;
6、 蝸輪電機及齒輪咬合狀態;
7、 機身轉向軸;
8、 吊機吊鉤及保險扣。
三、 當上述部位有異?,F象時,應立即作進一步的檢查或更換零部件,不允許小吊機帶病作業。
四、 在開始施工作業前,必須先作上下、左右試運轉動作,完全正常情況下,才能投入施工作業。
五、 小吊機必須按性能設計要求加足配重塊,并使配重塊的定位孔穿套在吊機的配重固定桿上。
六、 小吊機在樓層平行移動時,應緩慢推進,要避開樓面不平整坑凹處,特別是當小吊機移至樓臨邊時,要保持小吊機的平穩,逐漸移動,不得猛堆硬拉。此時小吊機的配重部位應轉向樓內一側,而決不允許配重部位處于臨邊方向。
七、 曲臂吊在吊裝過程中,應將底盤上的四個支撐螺桿旋下支撐住地面,至萬向輪離開地面為止。支撐桿沒有全部撐地時,不得吊裝幕墻。
八、 小吊機在吊裝幕墻時,操作人員應佩帶好安全帶,掛扣在安全鋼纜上,鎖好安全帶上保險環,安全帽必須系好帽扣。
九、 小吊機操作人員必須在樓邊向下跟蹤、觀察幕墻板塊往外吊出的全過程,當有下列情況時,小吊機操作人員應立即停止小吊機運轉:
1、 當幕墻板塊往外吊出時,幕墻板塊沒有及時送出樓層面;
2、 幕墻板塊外出,遇到陣風而有偏移狀態時;
3、 幕墻板塊接近垂直時,沒有人員扶助板塊時;
4、 幕墻板塊吊出樓面呈垂立狀時;
5、 當吊機所承受的負載超過配重設置后端離地時;
6、 下面安裝人員呼叫停機時;
7、 小吊機運轉動作出異常聲響和現象時。
十、小吊機操作人員必須與安裝人員保持及時溝通聯絡,在安裝人員沒有呼叫啟動指令時,不得擅自啟動吊機。
十一、每天工作結束后,吊機電源應切斷,電尖線脫機收回,并將小吊機轉移至樓內安全區域停放,不得將小吊機停放在樓面臨邊處。
十二、工作結束時,小吊機的吊鉤應立即收回至吊臂端頭,不得拖掛在樓層外立面。
篇3: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一、操作規程
1、交費提示
每年末,實際執行《物業服務合同》(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以下統稱為合同)的物業服務中心應統計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以下簡稱業主)下一年度的應交物業服務費用,并以書面《溫馨提示》(含本年度第一交費周期之交費通知)進行提示。
2、交費通知
物業服務中心應關注業主履行交費義務的具體時間與周期。自本年度第二交費周期起,在下一交費周期前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通過在信息欄張貼和向業主發放書面《關于交納物業服務費的通知》的形式提醒業主及時履行交費義務。
3、電話或上門催交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電話或上門通知業主履行交費義務,并提醒業主及時補交費用,同時告知其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4、發送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9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向業主送交《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5、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再次向業主送交(必須有業主本人書面簽收記錄,并保存)或用掛號信/郵政快遞的方式郵寄《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6、告知業主委員會協助催費(適用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情形)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在向業主送交《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送交《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并附相關《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7、催費《律師函》
業主在遲延交費超過半年、一年或在《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中約定的期間屆滿之后,仍無履行義務的表示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填寫《呈請郵寄<律師函>催收物業服務費審批表》進行審批,經公司審批同意后向該業主郵寄催費《律師函》。
催費《律師函》由公司法律顧問以郵政專遞的方式郵寄,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應將發函必需的信息告知公司法律顧問,公司法律顧問寄出催費《律師函》后應及時通知該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詳見管理費催繳訴訟手指引)
8、仲裁或訴訟
對于拒不交費的和訴訟時效即將超過的業主,物業服務中心應提交《呈請公司對提請仲裁(訴訟)審批表》,提請公司領導決定是否提請仲裁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