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保用品使用管理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
第二條 職工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項防護措施,按照工種需要供給,不能視為福利。
第三條 公司按各工種的工作條件、性質發放不同的勞保用品。
第四條 職工勞動保護用品按規定標準發放,凡丟失者不予補發(因生產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損壞的除外)。
第五條 公用防護品一律以舊換新,凡不交舊品者,一律不發新品,舊品丟失的扣款后(按原品50%),方可領新品,扣款從使用人工資中扣除或公司各部門自有資金中扣出。
第六條 勞動保護用品標準中沒有規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門提出,分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綜合管理部備案后發放。
第七條 根據需要,臨時性或一次性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出,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綜合管理部備案后發放。
第八條 職工應根據各部門的要求合理使用勞保用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使用勞保用品。因出于個人原因不使用勞保用品而造成傷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職工調動工作離廠時,所用特殊工種的防護用品應全部交回。在廠內調動工作時,其勞保用品作相應增減,原工種享受的特殊防護用品,應全部交回。
第九條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各相關部門提出草案,報公司技術委員會所屬消耗定額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后嚴格執行。
第十條 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由供應部參照發放標準及各部門月度勞保用品計劃而采購。
第十一條 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根據標準核實無誤后發放。
第十二條 本規定的修改與解釋由公司技術委員會所屬消耗定額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篇2:C公司勞保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三)
公司勞保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三)
1 各種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1.1 各種勞保用品由(行政科)總務定期進行申購。勞保用品存于倉庫,倉管員應根據本節之發放標準定量發給各部門。
1.2 為了防止浪費的情形,各部門勞保用品領用均須以舊換新的方式,否則倉管人員有權不予發放。
1.3 各種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發放對象及扣款辦法另行規定。
2 各種勞保用品使用管理辦法
2.1 所有人員在領取勞保用品后,在上班時間內,均須按要求配戴使用,否則對違規者將予以紀律處分。
2.2 手套使用辦法:
①傳送機、轉動機械和具有夾擊危險的操作人員嚴禁使用手套。
②凡是在操作中易于灼手、熨手、刺手和嚴重磨手的工種的作業人員,均應發放手套,并且必須按要求配戴。
③電工及其它電氣操作人員在操作時必須使用絕緣手套。在手需接觸、攪拌涂料時應使用乳膠手套。
2.3 口罩使用辦法:
①口罩是使人的呼吸道和染塵環境的空氣隔離的一種勞動保護用品。所有接觸粉塵環境工作均必須配戴使用。
②配戴位置在正確,口鼻應完全被罩住。
③口罩應專人專用,用畢應裝在塑料袋內或盒內保管,不可以亂塞亂放。
④各式口罩要常用肥皂水或清水洗滌,洗后放在通風處涼干。
2.4 安全帽使用辦法:
①安全帽是防護物體墜落和飛濺沖擊,保護員工頭部的一種勞保用品。
②安全帽應按公司統一規定的方式配戴使用。使安全帽正確地戴于頭部,并要綁好。
2.5 勞保皮鞋使用辦法:
①勞保皮鞋是保護腳部,防滑、防高溫、防割傷、防化學藥品蝕傷、防電擊等的護腳勞保用品。
②勞保皮鞋應按公司統一規定的方式正確穿戴使用,鞋帶要扎好。
2.6 防護眼鏡使用辦法:
①防護眼鏡是防止飛來的物質顆粒、碎屑、火花、飛沫、有害光線、熔融金屬等傷害眼睛的一種勞保用品。
②研磨、砂輪磨、車、銑、刨工作應配戴平光眼鏡,電焊工在操作時應使用電焊鏡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