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各級領導、工程技術人員、有關業務人員,必須熟悉、掌握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在管理施工生產技術的同時,管理好安全技術工作。項目經理對各級施工生產的安全技術負責。
第二條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要全面、有針對性,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和作業環境具體情況提出具體內容要求。
第三條 對于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如土方工程、基坑支護、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臨時用電、塔式起重機安裝與拆除必須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第四條 必須按照公司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權限規定,統一歸口、由具有編制資格的技術人員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公司總工、監理單位總監審批后方可實施,未經審批的不準施工。
第五條 施工方案經審批后,必須遵照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由編制人出具變更通知書,審批人(公司總工、監理單位總監)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六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負責人,在分項工程施工前必須向分項作業負責人作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各持一份,工地安全員根據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檢查落實情況。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應符合施工的具體情況,交底內容要全面,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條 施工現場架體、設備安裝完畢后,必須由公司安全部、工地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安裝負責人共同驗收,確認符合標準、規范等要求后,認真填寫驗收表,履行簽字手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各項驗收表的填寫必須符合現場實際情況,內容要量化。存在問題必須經整改后重新驗收。
篇2: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1、為進一步加強工程項目安全管理,促進安全生產,保障工程項目優質、安全、快速、低耗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土建、安裝、凍結各類工程。
2、工程項目必須具有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其它項目許可文件。
3、工程項目必須有由甲、乙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簽字有效的工程合同文件。
4、施工場地必須做到四通(水、電、路、通訊)一平(場地平整)。
5、各類施工用機械設備及其配套電氣設備、變電設備經檢測、檢修保證完好,設備的各種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動作靈敏可靠,設備安裝到位后要進行試運轉,經安全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運行。設備的檢測、檢修、試運轉等必須做好完整的記錄。在用設備應按有關要求掛好標識牌。
6、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報有關部門審批后實施。
7、 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有關主管人員組織學習貫徹,并建立記錄,所有參加學習人員必須簽字確認。
8、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必須懸掛項目概況、組織機構等牌板,在車間和辦公場所,懸掛相應的崗位責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
9、必須配備足夠的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器材和辦公用品,各類儀器、儀表必須完好并按期檢驗。
10、必須配備足夠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
11、工程項目承接后,施工單位在組建項目機構的同時,要編制人員培訓計劃,參與項目建設的所有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新招工人上崗前必須經過"三級教育"。
12、施工組織設計報公司審批的工程項目開工前,由開工單位向安監局提出開工申請,經安監局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后由安監局(或安監處)下達開工許可通知書。
篇3: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協議(合同)范本
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協議(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為了確保本工程項目施工(安裝)安全,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杜絕施工(安裝)過程中發生各類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友好協商,對本工程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權利、義務規定如下:
1、甲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1.1權利:
1.1.1有權審查乙方相應的施工(安裝)資格證書。
1.1.2有權對乙方的分包商資格進行審查。
1.1.3有權對乙方施工(安裝)現場的現有設備、設施、建(構)筑物安全狀況進行安全檢查,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
1.1.4對在現場安全工作不稱職的乙方項目經理、安全管理負責人,有權提出撤換意見。
1.1.5甲方對乙方施工(安裝)現場的“三違”現象,有權處理。
1.2義務:
1.2.1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與施工(安裝)現場相關的地面設備、設施、建(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網)資料。
1.2.2施工(安裝)現場有兩個以上單位交叉作業有可能危及對方安全或影響施工(安裝)進度時,甲方有義務統一協調管理,督促雙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1.3 責任:
甲方負責向乙方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要求乙方制訂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預案。
2、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2.1權利: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施工(安裝)現場相關的技術資料。
2.2義務:
2.2.1乙方對甲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必須保密,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能向外透露,施工(安裝)完畢后,應及時退還甲方。
2.2.2乙方有義務配合、服從甲方對施工(安裝)現場的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無條件進行整改。
2.3 責任:
2.3.1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施工(安裝)現場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3.2在編制施工方案和網絡進度時,安全措施和事故預案必須同時制定。
2.3.3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對參加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建立相應臺帳。
2.3.4乙方與甲方簽訂合同生效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將開工時間、工程量、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安全責任人報告甲方安全管理部門,并向甲方安全管理部門繳納合同總額的1~2%風險抵押金(_______元)。
2.3.5接受甲方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程結束經驗收合格后,甲方按有關規定返還乙方安全風險抵押金。若乙方施工現場發生重傷一人事故,甲方扣罰該項目風險抵押金總額的20%;若乙方施工現場發生死亡一人及以上事故,甲方扣罰該項目全部風險抵押金;若乙方施工現場發生其他重大事故,甲方扣罰該項目風險抵押金總額的50%-100%;若乙方施工現場發生其他特大事故,甲方扣罰該項目全部風險抵押金。
2.3.6對本單位的施工(安裝)區域現場設備設施及作業人員的安全負責,對施工(安裝)區域的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狀況負責,并負責事故處理和統計上報。
2.3.7非乙方施工(安裝)人員在乙方施工(安裝)區域內發生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并按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事故處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3.8乙方對施工(安裝)區域現場現有或毗鄰建(構)筑物、設備、設施、地下管線(網)或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承擔損壞賠償責任。
2.3.9乙方不得將工程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安裝)單位或個人。
2.3.10乙方經甲方同意將工程分包后,須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專項合同,對分包單位的施工(安裝)安全負責。
2.3.11乙方與相鄰的單位同時施工(安裝)或交叉作業,有可能相互危及對方施工(安裝)時,應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責任劃分,配專人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2.3.12乙方施工(安裝)區域的施工(安裝)設備、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危險有害氣體或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危險警示標志符合國家標準。
2.3.13施工(安裝)現場暫時停工的,乙方須做好現場安全防護工作。
2.3.14乙方必須服從本工程項目監理和甲方對安全施工的監督管理。
2.3.15乙方施工現場發生事故,應立即報告監理和甲方。若發生重、特大事故,乙方應按程序報告當地政府。
2.3.16乙方施工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政府經濟、刑事處罰的,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擔解決。
以上內容是甲、乙雙方在施工(安裝)過程依據工程合同約定的安全職責,未盡事宜,雙方再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3、此協議(合同)為主協議(合同)的附件,有效 期與主合同一致。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