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務工程局機械設備損壞事故經濟處罰標準
1. 主體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標準對造成機械設備損壞事故(以下簡稱機損事故)的事故責任者的經濟處罰作出了具體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局屬各單位的施工機械、運輸車輛、保修設備的機損事故。
2. 制訂依據
中國港灣建設總公司(89)**總廠字312號《港灣建設工程船舶機械設備管理規則》及一航局船字(90)52號《機械設備損壞事故管理標準》。
3. 術語
3.1 機損事故
凡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并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均稱為機損事故。
3.2 責任事故
3.2.1 操作者責任事故
系指違反勞動紀律或違反操作規程,對機械設備操作使用、維修不當疏于保養以及對廠修質量檢查驗收不嚴等所造成的機損事故。
3.2.2 指揮者責任事故
系指直接指揮機械設備施工生產,由于違章指揮造成機損事故。
3.2.3 領導者責任事故
系指設備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落實。設備嚴重失修、失養造成機損事故。
3.3 隱瞞事故。
系指發生機損事故后,未按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4. 事故責任者的確定
發生機損事故后,應嚴格按局發《機械設備損壞事故管理標準》的規定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類別,找出事故責任者。一般情況下,凡是對造成機損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直接原因的當事者,視為事故的責任者,其中不排除指揮者及領導者的責任事故。
5. 經濟處罰
各單位發生任何機損事故均應嚴格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對事故的責任者除按規定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和教育之外,還應根據事故的性質、責任人的態度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其處罰的標準見附錄1。
6. 隱瞞事故的處罰
隱瞞事故一經發現,各單位應逐級檢查,對檢查出來的當事者應按規定加倍從重處罰。
7. 經濟處罰的執行
經濟處罰由各分公司(項目經理部)機務管理部門下達罰款通知書 (附錄2),經分公司(項目經理部)領導審查簽字,報公司船機(動力)處一式二份審批,并存檔一份。罰款通知書返回分公司, 由分公司財務部門執行。重大事故由公司領導審查批準。罰款金由財務單獨列支,做為公司設備管理獎勵儲備基金,專款專用。
8. 檢查與考核
各單位船機(動力)處對各類機損事故的經濟處罰的實施要嚴格檢查并做好紀錄,年終結合設備的星級管理進行全面考核。
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附錄1.機損事故經濟處罰標準表
附錄2.機損事故罰款通知書
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局標準化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zz
本標準由局船機處歸口管理和解釋
附錄1
機損事故經濟處罰標準表
輕 微 一 般 重 大
<5 A值的2%-20% A值的3%-20% .............
>5~20 A值的2%-10% A值的3%-10% A值的4%-10%
>20-40 A值的1%-5% A值的2%-5% A值的2%-5%
>40-80 A值的1%-8% A值的1%-8% A值的1%-8%
>80 A值的1%-8% A值的1%-8% A值的1%-8%
A值為直接損失費
機 損 事 故 罰 款 通 知 書
年 月 日
設備名稱 設備編號
規格型號 事故類別
事故及處理意見:
肇 事 單 位 責 任 者
損 失 金 額 罰 款 金 額
分公司(項目經理部)意見 分公司領導意見 公司船機(動力)處意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
篇2:航務工程局機械設備損壞事故管理標準
航務工程局機械設備損壞事故管理標準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標準對確定機械設備機損事故的性質及分類,機損事故的調查處理,上報期限及程序,事故的統計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局屬各單位的施工機械,運輸車輛和保修設備。
2. 制訂依據
《港灣建設工程船舶機械設備管理規則》中國港灣建設總公司(89)**總廠字312號。
3. 術語
3.1 機損事故
凡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并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達到或超過所規定的標準,均稱為機損事故。
3.1.1 責任事故
3.1.1.1 操作者責任事故
系指違反勞動紀律或違反操作規程,對機械設備使用、維修不當,疏于保養以及對廠修質量檢查驗收不嚴等所造成的機損事故 。
3.1.1.2 非操作者責任事故
系指廠修質量不好,備、配件、材物料和燃潤料質量差,機械設備原設計、制造不當(應具有承修廠,制造廠文字證明材料)?,F場指揮人員違章指揮,雖然操作者抵制而仍命令操作者工作以及領導決定而不按時進行維修、定期保養所造成的機損事故。
3.1.2 非責任事故
系指機械設備自然磨損腐蝕,雖經發現但無法事先修復者,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等所造成的機損事故。
4.事故的分類
4.1 機損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種(具體分類見附表三)。
4.2 機損事故按其性質又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兩類,其中責任事故又分為操作者責任事故和非操作者的責任事故。
5.事故報告制度
5.1 各單位發生任何機損事故,都應及時按規定逐級如實上報,不得謊報或隱瞞。機損事故發生后,操作者要立即停止機械設備的運轉,保護事故現場。
5.2 發生重大或特大機損事故,各單位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局。
5.3 發生一般機損事故,各單位應填寫“施工機械機損事故報告”(見附表二)一式五份,二十天之內報局審批。
5.4 各種內燃機發生抱瓦、曲軸彎曲、搗缸、連桿彎曲及各種起重機起重臂(扒桿)發生彎曲、扭曲、折斷、背扒桿、鋼絲繩破斷等機損事故,各單位均應填寫“施工機械機損事故報告”一式五份,二十天之內報局審批。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者,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局。
6.事故處理
6.1 發生機損事故后,船機(動力)部門應立即采取措施,并會同有關部門到現場了解事故詳細情況,分析原因,查明性質,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和制訂預防措施。
在研究分析事故的過程中,船機(動力)部門視情況需要,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會同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查明事故真實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6.2 船機(動力)部門對發生機損事故的機械設備,確認有修復價值的應盡快采取修理措施,使設備盡早恢復使用。
6.3 對違反操作規程強行指揮而造成機損事故的指揮人員,視為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對操作人員,如果事先對違章指揮進行了抵制,可視情況減輕或免予處分;如果事先沒有抵制,則與違章指揮人員同等處理。 6.4 對隱瞞事故的操作人員,經查實后,扣其一至六個月的獎金,寫出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
6.5 各單位對機損事故,都應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嚴肅處理。對事故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對肇事單位,要根據局《工資含量包干管理標準》有關規定處理。
6.6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應按事故報告規定時限報送公安部門處理。如伴隨發生機損時,同時抄報船機(動力)部門。
7. 事故的統計
對一般以上(含一般)機損事故,各單位都要有詳細的統計資料。并于每月月底前將統計表報局,每年末須匯總報局。事故統計表見附表一。
8. 事故的預防
8.1 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機械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的規章制度,教育職工認真執行“四懂三會”、“十字作業法”,提高操作、管理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責任心,樹立愛護機械設備的主人翁思想,并根據設備技術狀況,組織職工及時討論,制訂預防措施。
8.2 船機(動力)部門應按月或季對機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事故材料,及時通報,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9.檢查與考核
9.1 檢查總結典型
各機械使用班組要建立每周一次的群眾性安全活動日制度,檢查分析事故及不安全因素。
船機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每月按本標準進行檢查,公司船機(動力)管理部門每半年檢查一次,全局每年年底檢查一次。
9.2 考核
結合船機設備管理優秀單位年終評比進行全面考核。
附錄:施工機械機損事故月(年)報表(表一)
施工機械機損事故報告(表二)
機械設備機損事故分類表(表三)
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局標準化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局船機處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z
本標準由局船機處歸口管理
篇3:航務工程局機械設備損壞事故經濟處罰標準
航務工程局機械設備損壞事故經濟處罰標準
1. 主體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標準對造成機械設備損壞事故(以下簡稱機損事故)的事故責任者的經濟處罰作出了具體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局屬各單位的施工機械、運輸車輛、保修設備的機損事故。
2. 制訂依據
中國港灣建設總公司(89)**總廠字312號《港灣建設工程船舶機械設備管理規則》及一航局船字(90)52號《機械設備損壞事故管理標準》。
3. 術語
3.1 機損事故
凡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并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均稱為機損事故。
3.2 責任事故
3.2.1 操作者責任事故
系指違反勞動紀律或違反操作規程,對機械設備操作使用、維修不當疏于保養以及對廠修質量檢查驗收不嚴等所造成的機損事故。
3.2.2 指揮者責任事故
系指直接指揮機械設備施工生產,由于違章指揮造成機損事故。
3.2.3 領導者責任事故
系指設備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落實。設備嚴重失修、失養造成機損事故。
3.3 隱瞞事故。
系指發生機損事故后,未按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4. 事故責任者的確定
發生機損事故后,應嚴格按局發《機械設備損壞事故管理標準》的規定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類別,找出事故責任者。一般情況下,凡是對造成機損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直接原因的當事者,視為事故的責任者,其中不排除指揮者及領導者的責任事故。
5. 經濟處罰
各單位發生任何機損事故均應嚴格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對事故的責任者除按規定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和教育之外,還應根據事故的性質、責任人的態度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其處罰的標準見附錄1。
6. 隱瞞事故的處罰
隱瞞事故一經發現,各單位應逐級檢查,對檢查出來的當事者應按規定加倍從重處罰。
7. 經濟處罰的執行
經濟處罰由各分公司(項目經理部)機務管理部門下達罰款通知書 (附錄2),經分公司(項目經理部)領導審查簽字,報公司船機(動力)處一式二份審批,并存檔一份。罰款通知書返回分公司, 由分公司財務部門執行。重大事故由公司領導審查批準。罰款金由財務單獨列支,做為公司設備管理獎勵儲備基金,專款專用。
8. 檢查與考核
各單位船機(動力)處對各類機損事故的經濟處罰的實施要嚴格檢查并做好紀錄,年終結合設備的星級管理進行全面考核。
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附錄1.機損事故經濟處罰標準表
附錄2.機損事故罰款通知書
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局標準化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zz
本標準由局船機處歸口管理和解釋
附錄1
機損事故經濟處罰標準表
輕 微 一 般 重 大
<5 A值的2%-20% A值的3%-20% .............
>5~20 A值的2%-10% A值的3%-10% A值的4%-10%
>20-40 A值的1%-5% A值的2%-5% A值的2%-5%
>40-80 A值的1%-8% A值的1%-8% A值的1%-8%
>80 A值的1%-8% A值的1%-8% A值的1%-8%
A值為直接損失費
機 損 事 故 罰 款 通 知 書
年 月 日
設備名稱 設備編號
規格型號 事故類別
事故及處理意見:
肇 事 單 位 責 任 者
損 失 金 額 罰 款 金 額
分公司(項目經理部)意見 分公司領導意見 公司船機(動力)處意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