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集體合同范本[1]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章
集體合同總則
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集體合同中職工聘用規定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紀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集體合同中的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平常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并需征得同級工會同意,按法律規定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集體合同中的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集體合同中的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戶、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作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集體合同中的社會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支付職工社會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
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職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
第七章
集體合同中的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并進行監督檢查。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
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章
集體合同中的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集體合同中的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始、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解除職工的勞動關系,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第十章
集體合同中的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間題
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集體合同中的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1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
集體合同中的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
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條
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須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后確定。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中、英文本各兩份,雙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兩種文本如出現矛盾,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合同副本兩份,分別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自報送勞動部門后十五日內,如勞動部門無意見,則自行生效。
篇2:大同市企業集體合同條例(2012修正)
大同市企業集體合同條例(20**修正)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大同市企業集體合同條例》的決定
?。?0**年11月17日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8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大同市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企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ㄒ唬┚懿缓炗喖w合同,故意拖延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
?。ǘ┖炗喓吐男屑w合同過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所需資料的;
?。ㄈ┢髽I違法變更或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ㄋ模┢髽I制定的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相抵觸的;
(五)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
?。┻`法裁減人員的。
二、將條例中“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改為“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大同市企業集體合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大同市企業集體合同條例(20**修正版全文)
?。?0**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11月17日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8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大同市企業集體合同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山西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和集體合同制度。
第三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遵循合法、平等、協商一致和維護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相抵觸。
企業與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國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五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方、企業方簽訂集體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協商、調解有關集體合同涉及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分配方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增減幅度,最低工資,計件工資,延長工作時間付酬標準,特殊情況下工資標準等;
(二)工作時間:包括日工作時間,周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工作時間,勞動定額的確定,輪班崗位的輪班形式及時間等;
?。ㄈ┬菹⑿菁伲喊ǚǘㄐ菁偃眨晷菁贅藴?,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的休息休假等;
(四)社會保險:包括職工工傷、醫療、養老、失業、生育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企業補充保險的設立項目,資金來源及享受的條件和標準,職工死亡后遺屬的待遇和企業補貼救濟等;
(五)福利待遇:包括企業集體福利設施的修建,職工文化和體育活動的經費來源,職工補貼的津貼標準,困難職工救濟,職工療養、休養等;
?。╀浻?、培訓:包括錄用職工備案審核、職工上崗前和工作中的培訓,轉崗培訓,培訓的時間及培訓期間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
(七)勞動安全衛生: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目標,勞動保護的具體措施,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改善的具體標準和實施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施工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配套的內容,有職業危害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特殊作業的保險救護辦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以及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等;
?。ò耍┎脺p人員的條件和程序;
?。ň牛┘w合同的期限:集體全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
(十)違約責任;
?。ㄊ唬┢渌麢嗬土x務。
職工與企業雙方可以就上述部分內容專項簽訂集體合同。
第七條 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協調穩定的工資關系。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 簽訂集體合同必須經過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三至十人,候補協商代表一至二人,職工與企業雙方的協商人數對等,并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企業有女職工的,協商代表中應有女代表。
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
第九條 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工會確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確認,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或由工會主席委托職工協商代表擔任。委托他人的,應簽署委托書。
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職工或上一級工會組織、指導職工推舉產生,并須得到企業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
企業一方協商代表由企業從經營管理人員中確定,其首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員擔任。委托他人的,應簽署委托書。
協商雙方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作為顧問參加集體協商。
第十條 協商代表應當真實反映本方意愿,維護本方合法權益,接受本方人員的詢問和監督。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協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職責而占用工作時間,其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職工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具有《勞動法》規定的有關情形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優先權。
企業不得打擊報復協商代表。
第十二條 集體協商代表有義務向對方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雙方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 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或出現未預料的情況時,經雙方協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協商,但同時應確定恢復協商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第十四條 經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必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未獲通過的草案,經雙方協商代表重新協商修改,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再次討論表決。
集體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后,應由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
第十五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合同審核管理工作。
企業應當在集體合同簽訂后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報送企業所在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后,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集體協商雙方代表資格、集體協商程序、集體合同內容進行審核。
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須在十五日內將集體合同的審核結果告知申報雙方。未提出異議的,該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合同雙方應進行修改,重新報送。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生效的集體合同正式文本。同時將生效后的集體合同正式文本及說明及時報送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工會備案,同時企業工會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七條 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廢止;
(二)不可抗力,導致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ㄈ┢髽I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停產等產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動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ㄋ模┘s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
變更、解除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該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期滿前,雙方應提前三個月進行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九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所在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申請。收到處理申請后,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企業方面的代表協調處理。協調期限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需要延期時,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能解決的,集體合同雙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集體合同雙方應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發現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應認真研究和協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雙方首席代表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工會可以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對處理建議應予以答復,并作出處理。
企業方和職工方就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發生爭議,企業工會或者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工會應當幫助職工方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ㄒ唬┚懿缓炗喖w合同,故意拖延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
(二)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所需資料的;
?。ㄈ┢髽I違法變更或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ㄋ模┢髽I制定的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相抵觸的;
(五)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
(六)違法裁減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或審核集體合同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沈陽市集體合同條例(2014)
沈陽市集體合同條例(20**)
(20**年8月27日沈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集體協商行為和完善集體合同制度,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工一方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訂立、履行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的集體合同,是指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應當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
進行集體協商和訂立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合作、誠實信用、兼顧雙方合法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協商和訂立、履行集體合同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市)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集體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或者用人單位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集體協商、訂立和履行集體合同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用人單位工會在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時,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等用人單位代表組織,應當引導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督促用人單位履行集體合同。
第二章 集體協商
第八條 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進行集體協商,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產生各自的協商代表,由協商代表開展集體協商。
雙方協商代表的人數應當對等,一般每方三至九人,并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雙方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條 已經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也可以在本單位工會指導下通過競選的方式產生,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也可以由其書面委托的本單位其他協商代表擔任;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自薦或者民主推薦,并經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中應當有相應比例的生產一線崗位職工代表;女職工較多的,應當有女職工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行政負責人、控股股東、合伙人及其近親屬、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不得擔任職工一方協商代表。
第十條 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本單位其他協商代表擔任。
專職或者兼職工會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十一條 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擔任本方的協商代表,但其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履行職責的權限以委托書的授權為準。
雙方應當自同意協商之日起十五日內產生協商代表,并書面告知對方。
雙方協商代表一經產生,應當向全體職工公告。
除與對方串通損害本方利益以及其他不適合代表本方的情形外,無正當理由,雙方不得更換本方的協商代表。更換協商代表,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的代表產生程序,并在更換后書面告知對方。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總工會可以從熟悉勞動工資、安全生產管理、法律、財務等專業人員中聘任集體協商指導員。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等用人單位代表組織可以從相關專業人員中聘任集體協商顧問。
第十三條 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征求本方人員意見,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回答本方人員詢問;
(二)參加集體協商;
(三)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四)遵守雙方約定的紀律,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時間和條件,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免除其職務、降低其職級。
第十五條 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均可以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已經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工會代表職工向用人單位一方提出集體協商;用人單位一方要求進行集體協商的,應當向本單位工會提出。
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薦的代表向用人單位一方提出集體協商;用人單位一方要求進行集體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職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級工會提出。
職工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集體協商。
第十六條 集體協商雙方在正式協商前應當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確定協商的時間、地點、記錄人員;
(二)擬定本次協商事項的具體內容;
(三)收集與本次協商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聽取各有關方面對本次協商的意見和建議;
(五)了解與協商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
(六)其他需要準備的工作。
第十七條 集體協商主要采取會議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但一方要求采取會議形式的,應當采取會議形式。
會議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提出協商的一方應當就協商事項的具體內容作出說明。
會議應當做好記錄,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雙方可以就協商事項,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說明。
第十八條 雙方就協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經雙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恢復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但中止協商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九條 集體協商期間,職工與用人單位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響生產、工作秩序或者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章 集體合同
第二十條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者就其中某一項訂立專項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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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ぷ鲿r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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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趧影踩c衛生;
?。ㄎ澹┍kU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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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業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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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處理辦法;
?。ㄊ模┻`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ㄊ澹╇p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集體合同內容與專項集體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專項集體合同內容為準。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制作并公布集體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條 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應當就集體協商的情況和集體合同草案的內容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作出說明。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獲得通過,并由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將討論通過的情況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一方。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在集體合同文本上簽字。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市或者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市或者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自第十六日起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也可以在第十五日前制作《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集體合同生效日期為《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蓋章確認的日期;提出異議的,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自收到《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后,可以就提出異議的事項重新進行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再報市或者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二十三條 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執行。
第二十四條 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均可以向對方提出重新訂立或者續訂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解除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
?。ㄒ唬╇p方協商一致的;
?。ǘ┘w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ㄈ┮虿豢煽沽Φ仍蛑率辜w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者部分無法履行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特別規定
第二十六條 區、縣(市)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用人單位代表組織或者用人單位方面代表進行集體協商,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區域性集體合同。
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區域性集體合同對本行業或者本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具有普遍約束力。
第二十七條 下列涉及本行業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可以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
(一)本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本行業工資的調整幅度;
(三)本行業同類工種的定額標準;
(四)本行業各工種、崗位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標準;
(五)本行業各工種、崗位的職工培訓制度;
(六)本行業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七)其他需要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的事項。
具備條件的行業,可以在市級區域內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第二十八條 下列涉及本區域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可以進行區域性集體協商:
(一)本區域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本區域工資的調整幅度;
(三)本區域各工種、崗位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標準;
(四)本區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五)其他需要進行區域性集體協商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進行行業性或者區域性集體協商,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行業工會、基層工會聯合會或者聯合工會選派并經公示后產生。首席代表由行業工會、基層工會聯合會或者聯合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代表組織選派并經公示后產生,也可以由本行業或者本區域內用人單位通過民主推舉或者授權委托等方式產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的負責人擔任或者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選產生。
第三十條 進行行業性或者區域性集體協商時,雙方出席的協商代表不得少于本方協商代表總數的五分之四。雙方協商一致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行業或者區域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職工代表半數以上同意,草案獲得通過。審議通過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經行業或者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公章確認。
行業性或者區域性集體合同由行業工會、基層工會聯合會或者聯合工會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代表組織或者用人單位方面代表訂立,并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代表組織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十日內,將行業性或者區域性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自第十六日起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也可以在第十五日前制作《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集體合同生效日期為《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蓋章確認的日期;提出異議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章 監督與爭議處理
第三十二條 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應當派出同等數量的代表共同組成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各自以書面形式向本方首席代表匯報,雙方首席代表應當認真研究處理。
集體合同監督小組應當將集體合同履行的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通報一次。
第三十三條 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因集體協商或者訂立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各方共同協商解決;未提出申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并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延期的理由。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ㄒ唬┚芙^或者拖延集體協商的;
?。ǘ╅_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未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的;
?。ㄈ┪刺峁┗蛘呶窗磿r、未如實提供集體協商和訂立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
?。ㄋ模┯萌藛挝蛔璧K上級工會指導、幫助下級工會和職工進行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
?。ㄎ澹┪窗凑找幎▓笏图w合同文本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