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能: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能:承接省環境保護廳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加強的職能:
1.加強環境政策、規劃、重大問題和運行機制的統籌協調職責。
2.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3.加強落實污染物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4.加強環境安全應急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市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規章;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擬訂并監督實施國家、省和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
(二)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三)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
(四)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區縣、各部門以及跨區縣、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鄰市和市內各區縣間的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市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重點區域和重點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
(六)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資金安排意見;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費的征收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七)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及省、市的規定審核、審定、申報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指導、監督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范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八)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重大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監督環境監測制度的執行情況,指導環境監測計量認證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和推動公眾及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開展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我市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系;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合作工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委托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一)負責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擬訂我市有關法規、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市內核設施安全實行監督管理;對全市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二)承擔市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協助管理各區縣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干部。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與漁業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與漁業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篇2:工廠安全環保科長環境保護崗位工作職責
工廠安全環保科長環境保護崗位職責
1、在廠長和分管副廠長的領導下,負責抓好公司的安全環保工作。
2、認真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文件。
3、負責編制年度環保計劃、專業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4、定期召開安全環保工作會議,及時傳達上級文件和指示。
5、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污染情況,提出整改措施。
6、負責公司安全環保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7、參加公司及分廠范圍內的污染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8、負責環保治理項目驗收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9、參加建設項目的環保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驗收工作。
10、負責檢查考核司的綠化和清潔衛生工作。
篇3:環境保護部門的安全職責
環境保護部門的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標準,制訂并完善各項環境保護制度和措施,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知識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3)負責監督檢查現場環境保護工作,實現清潔生產、
(4)制訂“三廢”治理、噪聲防治等計劃措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5)負責環境監測和科研工作,推廣新技術、新工藝,不斷改善環境質量。
(6)參加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處理本單位內部和本單位與地方之間的環境污染糾紛。
(7)負責環境統計報表的匯總、上報、建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