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字:20**-25號
版本:1.0
密級:秘密
貴陽新世界房地產有限公司
獎懲管理辦法
1.0目的: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嚴明勞動紀律,獎懲分明,同時保障職員工作積極性,確保工作效率提高,特制訂本制度。
2.0范圍:公司正式聘用、試用期職員。
3.0獎懲類別:
3.1獎勵類:
3.1.1嘉獎:獎勵人民幣50-300元;
3.1.2記功:獎勵人民幣300-500元;
3.1.3大功:獎勵人民幣500-1000元;
3.1.4重獎;
3.2懲罰類:
3.2.1警告:罰款人民幣50-300元;
3.2.2記過:罰款人民幣300-500元;
3.2.3大過:罰款人民幣500-1000元;
3.2.4降薪或降職;
3.2.5留崗查看;
3.2.6解除勞動關系;
3.3功過相抵標準如下:
3.3.1一次嘉獎抵一次警告;
3.3.2一次記功抵一次記過;
3.3.3一次大過抵一次大功;
3.3.4功過相抵僅為給違紀職員改過自新的機會,罰款不予返還。
3.4獎懲計算標準(用于累計違規及績效評估):
3.4.1兩次嘉獎等于一次記功;
3.4.2兩次記功等于一次大功;
3.4.3兩次警告等于一次記過;
3.4.4兩次記過等于一次大過;
3.4.5三次以上(含)大過者不經預告即時解除勞動關系;
3.5期限:功過累計或相抵的期限為當年年度范圍內。
3.6績效:所有平時獎懲全部納入績效考核范疇(包括日常績效及年終績效)。
3.6.1年度內首次受警告處分罰扣當月績效工資20%,第二次罰扣當月績效50%,第三次罰扣全部當月績效;
3.6.2年度內首次受到記過處分罰扣當月績效工資,第二次扣罰三個月績效工資;
3.6.3年度內首次受到記大過處分扣罰三個月績效工資,第二次扣罰六個月績效工資;
3.6.4年終根據職員當年獎懲記錄根據相應比例在年終績效中予以體現(具體比例根據年終績效方案而定)。
4.0獎懲明細:
4.1.以下情形記【嘉獎】一次:
4.1.1忠于職守,謹守原則行為典型足以作為他人榜樣者;
4.1.2維護公司榮譽,有具體事實者;
4.1.3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者且工作表現突出者;
4.1.4工作認真負責,維護公司正常秩序,提高管理質量、工程質量或服務質量,成效顯著者;
4.1.5在公司經營管理、建設、技術攻關、工作方法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明顯效果者;
4.1.6為維護公司利益或榮譽敢于挺身而出有具體事跡者;
4.1.7關心同事、積極協助他人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困難有顯著事跡者;
4.1.8拾金不昧、見義勇為、品德高尚幫助他人有具體事跡者;
4.1.9有其它事跡可以作為其他職員楷模者;
4.2以下情形給予【記功】一次
4.2.1在公司經營管理、建設、技術攻關、工作方法等方面提出合方面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并主導實施最終取得顯著客觀成果者;
4.2.2控制經營資源、減少經營成本、節約費用,為公司增加經濟效益成效顯著者;
4.2.3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高效開展,相當有成效者;
4.2.4預防經營、工程設計、建設風險,保障公司經營正常運作成績顯著者;
4.2.5檢舉違規或侵害公司利益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4.2.6遇到事故、災變,勇于負責,并措施得當者;
4.2.7發現重要異常狀況及時處理或報告,從而避免或減少公司損失或使同事免受傷害者;
4.2.8遇緊急需要或異常狀況,不辭辛苦忘我工作,從而維護公司正常生產或生活,避免或減少公司損失者;
4.2.9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措施得當,避免質量、安全和設備等重大事故發生者;
4.2.10為維護公司榮譽(如各種媒體或政府權威機構等得到表彰等)、塑造公司形象有較大貢獻或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影響范圍較廣者;
4.2.11年累計獲嘉獎2次(不含)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4.2.12公司其他規章上規定的記功之獎勵行為者;
4.2.13具有其他較大功績者。
4.3以下事跡給予記【大功】一次:
4.3.1遇有意外事故或突發事件,奮不顧身不避危難,避免公司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者;
4.3.2在公司經營管理、建設、技術攻關、工作方法等方面提出合方面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并為公司帶來重大效益者;
4.3.3檢舉涉案金額巨大的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行為者;
4.3.4維護公司利益,竭盡全力,承擔巨大風險,避免公司重大損失有具體事實者;
4.3.5為公司塑造形象并獲得省級以上榮譽,影響力極大者;
4.3.6年累計獲記功2次(不含)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4.3.7公司其他規章上規定的記大功之獎勵行為者;
4.3.8具有其它重大功績,足為其他從業人員之模范表率有具體事實者。
4.4.以下事跡給予記重獎:
4.4.1有研究發明,對公司有重大貢獻者;
4.4.2一年以內記大功達3次者;
4.4.3其他具有特殊重大功績者。
4.5重獎
(特別貢獻獎):
對為公司建設與發展做出巨大貢獻者,經公司管理層研究另行給予“特別貢獻獎”;
4.5.1依實際情形個案處理,獎勵內容和獎金額度由管理層一事一人一議,并通報獎勵;
4.5.2獎勵事項若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獎金按參與人數以一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4.5.3特別獎勵需提報總經理核決并由管理層簽批后生效。
4.6以下情形予以記【警告】一次處分:
4.6.1上班睡覺或工作時間聊天,用辦公電腦玩游戲、嬉戲、打牌或從事崗位范圍以外工作者;
4.6.2上下班代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者;
4.6.3上班時間內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4.6.4未能及時完成上級交派的工作,工作不力、屢教不改者;
4.6.5因過失而使工作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4.6.6妨礙辦公、施工現場工作秩序、安全或衛生規定者;
4.6.7初次不服從上級合理工作指揮/安排影響輕微者;
4.6.8浪費資源或公物情節輕微者;
4.6.9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者;
4.6.10出入公司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公司而拒絕保安人員檢查者;
4.6.11未依公司規定著裝或佩戴工卡,經指正仍不改者;
4.6.12在食堂就餐不排隊,不遵守紀律或無理取鬧者,4.6.13品行不端,不講文明禮貌,辱罵他人,吵架者;
4.6.14無故不參加例會、專題會或公司活動者;
4.6.15非工作需要或未經批準,擅自進入管制區內者;
4.6.16指定受訓人員無故不參加教育培訓課程者;
4.6.17督導不到位,致工作發生錯誤者;
4.6.18因休假或其它原因長時間離崗而未對工作做出妥善安排或交接,以至影響工作正常進行但情節輕微者;
4.6.19施工現場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者;
4.6.20放任未經公司授權的人員駕駛、操作公司各種車輛及設備,影響輕微者;
4.6.21不按規定、要求駕駛、操作公司各種車輛及設備或擅自更改操作方法者;
4.6.22不認真填寫崗位記錄及交接班記錄或在記錄本上亂涂亂畫者;
4.7.23下班時間接到公司緊急通知無故不返回者;
4.6.24一個月內遲到或早退3次以上者;
4.6.25以獲得假期為目的,向人事行政部出具虛假證明者;
4.6.26值班人員未經批準私自找人頂崗者;
4.6.27踩踏綠地或破壞公司綠化情節輕微者;
4.6.28在施工、辦公現場內穿無幫鞋(如拖鞋等)或著裝暴露屢教不改者
4.6.29在施工、辦公現場內隨意大小便或衣冠不整(如赤裸上身等)屢教不改者;
4.6.30在公司范圍內不按要求停放、清洗車輛糾正后仍不改正者;
4.6.31不服從門崗管理,私帶外人進入公司范圍情節輕微者;
4.6.32違反公司相關管理規定超載情節輕微者;
4.6.33違章翻越公司圍墻者;
4.6.34見到公司利益/財產受損而不作為,情節輕微者;
4.6.35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者;
4.6.36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下班后窗戶末關辦公電器(電腦、空調等)未關者;
4.6.37本部室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臟亂差者;
4.6.38本部室內發生重大事情,如貴重物品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部室或主管領導者;
4.6.39對本部室職員進行行政督查不力者;
4.6.40違反宿舍、食堂等后勤制度情節輕微者;
4.6.41公司其他規章上規定的記警告處分之行為者;
4.6.42其他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者;
4.7.以下情形予以記過處分:
4.7.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4.7.2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舉報者;
4.7.3因工作疏忽馬虎致使機器設備、物品材料受損失或傷及人員者但情節不太嚴重者;
4.7.4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者;
4.7.5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私利益者但情節不太嚴重者;
4.7.6未經許可,私自操作公司車輛及機器設備者;
4.7.7擅自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司者;
4.7.8破壞消防、標記、交通設施標記或其它公共設施者;
4.7.9附和罷工、怠工者;
4.7.10辦理交接時無特別理由而未能按期辦妥者;
4.7.11曠工1-2天者;
4.7.12虛報業績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7.13未經批準私自接受業務單位、部門回贈禮物/現金或未及時退回、上報者;
4.7.14因失職、違章操作,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4.7.15公司其他規章上規定之記過處分之行為者;
4.7.16其他情節較大之過失。
4.8以下情形予以記大過處分
4.8.1對同事惡意攻擊、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者;
4.8.2擅自帶外人進公司參觀者;
4.8.3連續曠工2天(含);
4.8.4擅離職守,致使發生故障或意外,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4.8.5泄漏公司經營或各項管理事務機密者;
4.8.6攜帶違禁物品入公司而不聽制止者;
4.8.7丟失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者;
4.8.8非經許可,私自張貼文告或擅自撕毀公司文告者;
4.8.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安排,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4.8.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4.8.11涂畫公司墻壁物器有礙觀瞻有具體事實者;
4.8.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使公司形象受損者;
4.8.13偽造出勤記錄或破壞考勤設備者;
4.8.14惡言吵罵挑起沖突,慫恿同事打架或吵罵者;
4.8.15遇突發事件緊急需要不配合行動,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者;
4.8.16偽造報表、單據情節輕微者;
4.8.17濫用職權利用處罰對職員打擊報復,證據確鑿者;
4.8.18因失職、管理不力、違章操作,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者;
4.8.19見到公司或職員利益受損,麻木不忍、冷眼旁觀不予作為或不施以援手造成損失或影響巨大者;
4.8.20誣告、詆毀他人聲譽者;
4.8.21對發生的事故蓄意瞞報,使事故不能得到及時正確處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
4.8.22明知他人損害公司利益(如偷盜、損害公司財產的)不舉報或縱容包庇者;
4.8.23公司其他規章上規定的記大過處分之行為者;
4.8.24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
4.9以下情形予以留崗查看處理:
留崗期間不發放績效工資。
4.9.1受到記過處分的職員,由所在部門與人事行政部共同商訂是否留崗查看及決定查看時間;
4.9.2留崗查看時間為1-6個月;
4.9.3留崗查看期間內公司有權隨時按相關規定與職員解除勞動關系。
4.10以下情形予以不經預告除名(解除勞動關系)處理或移交司法機關
4.10.1入職時或為謀得個人利益向公司提供虛假信息,欺騙公司者;
4.10.2威脅主管及其親屬或唆使他人對公司負責人及其親屬、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職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
4.10.3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者;
4.10.4故意損壞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公司物品致使公司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者;
4.10.5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經營管理中的機密,濫用職權,損公肥私,恣意揮霍公司財產,致使公司受到較大經濟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10.6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天(含)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5天者;
4.10.7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畫、圖書,惡意挑撥勞資感情致使公司發生重大損失有具體事實者;
4.10.8非法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4.10.9挪用、侵占、偷盜公司或其他職員財物經查實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10.10聚眾要挾,妨礙生產秩序者;
4.10.11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有具體事實者;
4.10.12在外從事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工作情節嚴重者;
4.10.13攜帶刀械或其他任何有殺傷力之武器進入公司區域者;
4.10.14擅離職守、提供虛假記錄資料或原始數據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者;
4.10.15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有確實證據者;
4.10.16在公司內互毆或打人者;
4.10.17在公司內聚賭、吸食毒品或有傷風化之行為者;
4.10.18工作上有重大過失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或工作人員受到傷害者;
4.10.19全年度記過達到3次(其中不包括功過沖抵)者;
4.10.20參加非法組織者;
4.10.21犯有法律責任被公安機關拘留或判刑者;
4.10.22違反操作或安全規程,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者;
4.10.23有嚴重欺騙行為者(如持假證件騙取公司福利或所得等);
4.10.24利用公司財物、人力作私人用途或誘使他人作同樣行為情節嚴重者;
4.10.25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4.10.26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非法取得不當的傭金、介紹費、手續費等數額較大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10.27私自透露個人薪資或探詢、泄露他人薪資者;
4.10.28故意毀壞生產設備或生活設施,嚴重擾亂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4.10.29公司其他規章上規定的開除處分之行為者;
4.10.30其他重大惡性違紀行為者。
5.0獎懲申請流程:
5.1獎懲申請,由直屬上級提出申請;
5.2申請單位依實際情況填寫《職員獎懲申報表》經部門負責人確認后報分管領導批準;
5.4職員所有獎懲記錄,將由人事行政部在《職員獎懲記錄表》予以登記并歸入職員個人人事檔案備案,作為年終考核與晉升調職之重要參考依據。
6.0相關文件:
6.1《職員獎懲申報表》
篇2:學生公寓宿舍管理獎懲辦法
學生公寓(宿舍)管理獎懲辦法
第1條 宿管中心定期開展創建文明宿舍活動,表揚先進,督促后進,對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1.每學期進行一次寢室評比活動,按達標寢室(樓幢)檢查評比辦法評比出"達標寢室"。連續兩學期獲得"達標寢室"的宿舍方可參與文明宿舍的評選,學年"文明宿舍"的寢室成員方有資格參加學校學年的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
2.對積極參與宿舍文明建設、宿舍文化建設、參與宿管工作的學生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2條 住宿學生應嚴格遵守校紀校規、公寓(宿舍)管理規定,恪守有關文明公約。違紀者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3條 學生在公寓(宿舍)樓內有下列行為的,將根據情況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1.寢室臟亂,衛生檢查不合格;在公寓(宿舍)樓內打球、踢球、溜冰、亂張貼、亂刻畫,污損寢室或走廊墻面;自修、午休時間或熄燈后在樓內大聲喧嘩、打牌、高聲播放音響等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向窗外和樓道上亂倒污水、垃圾、剩飯剩菜、亂扔酒瓶等雜物;亂扔果殼,紙屑等雜物;在公寓(宿舍)樓內隨地便溺;在公寓(宿舍)樓內停、騎自行車。
2.將寢室鑰匙轉借他人,私自換、加門鎖;私自配房門鑰匙或調換門鎖;私自調換寢室,占用其它床位;擅自將床位轉租、轉借他人;無正當理由在晚上熄燈后遲歸或夜不歸宿;晚上21∶30后仍留來訪客人在宿舍內;樓幢夜間關門后,爬窗、翻門等返回寢室者;擅自留宿外來人員;容留異性在宿舍內過夜。
3.在宿舍內使用違章電器(如電爐、電熱杯、熱得快、電熱毯、取暖器、酒精爐、電熱鍋等)電熱器具;私拉電線、網線、電話線;
4.非娛樂時間內,在寢室內玩游戲、看影視碟片或從事其它與學習無關的活動。
5.擅自搬遷、拆換家具或其它公用設施;故意損壞家具等公用設施或挪公歸私。
6.在公寓(宿舍)樓內吸煙、亂扔煙蒂等過失而引起火險;燒煮飯菜、點燃蠟燭等明火,危及宿舍安全;在宿舍內存放劇毒、易燃、易爆、易腐蝕、具有放射性的物品;擅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
7.在宿舍區內非法張貼或散發大小字報、標語、漫畫、傳單等;在公寓(宿舍)樓內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租貸、修理、代售、代銷等經營活動及收費服務活動者。
8.宿舍內賭博或變相賭博;在寢室內酗酒引發事端者;聚眾斗毆、起哄鬧事,在公寓(宿舍)樓摔砸酒瓶等爆響物。
9.使用計算機玩游戲、看不健康影片者;使用計算機查閱、調用、復制、傳播計算機網絡中*、黃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計算機軟件者;傳播計算機病毒,攻擊他人計算機造成損失者。
10.干擾、阻礙學校工作人員履行宿舍檢查或依法、依校規執行公務;其它嚴重違反公寓(宿舍)管理規定或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4條 損壞公寓(宿舍)內的公用設施、寢室內的門窗以及造成他人財產、共有財產、公共財產損失的須照價賠償;造成共有財產、公共財產損失,寢室內責任不清的,由寢室成員共同賠償;對有故意損壞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5條 在公寓、宿舍內行為不當者,宿管中心將行使管理權,并定期報系部和學生工作處;取消該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資格及學校設立的獎學金的評選資格;其中,學生黨員、團員的同時給予黨內、團內批評或處分,學生干部同時免去所任職務。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3:某學生公寓樓長、管理員工作規范獎懲細則
> 學生公寓樓長、管理員工作規范獎懲細則一、 執行《規范》(簡稱)不力的樓長,中心將及時對其進行告誡和教育;對不能勝任者,予以解聘。
二、對于因執行《規范》不力造成工作上的嚴重失誤或給中心、學校造成較大影響、嚴重侵犯學生切身利益者,給予相應處罰:
1. 因對本樓員工管理不善,本樓員工工作未達工作規范要求者,樓長應連帶相同罰款;發生員工與學生打架、爭斗,員工中有違章用電、偷摸行為及其它惡劣行為者,除對當事者予以相應處罰外,對該樓樓長予以每人次罰款20元,損失、影響尤為嚴重者,每人次罰款50元。
2. 因對本樓值班員工要求、管理不嚴,造成外來人員進入樓內實施偷盜、騷擾、推銷等,除對當事人予以相應處罰外,負責樓長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每人次罰款20元;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者,每人次罰款50元。
3. 因未能嚴格執行《規范》要求,消防意識不強,造成本樓內因學生使用違章電器、動用明火等引起的火災,每人次罰款100元;造成較大損失者,罰款200元,中心主任責任亦不可推卸,連同罰款200元;造成嚴重損失者,除罰款外,對負責樓長、中心主任依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三、因工作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得力,造成每學年(期)在校生的宿舍調整及畢業生離校、新生入校的宿舍安排及各類學生臥具、家具、電話機、門鎖、鑰匙的收藏與發放工作不能順利進行或完成,以及發生物品丟失等情況,每次罰款20元;造成重大損失者,罰款50元。
四、不服從領導、搞小團體、小幫派、因個人恩怨影響中心工作,給中心工作造成重大損失或使中心形象嚴重受損者,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尤為嚴重者,予以解聘。
五、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經考察不適合擔任樓長者,中心將勸其離職或直接辭退。
六、對執行《規范》得力,主動、有效開展工作、成績突出者,中心將給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