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坪溝村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為及時、高效、有序的開展村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最大程度地減輕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上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要求,結合本村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救災應急預案適用于洪澇、滑坡、風災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后的應急響應。
二、基本情況
古坪溝村轄3個村民小組,有102戶310人。
三、啟動條件
參照《國家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中關于水旱災害,泥石流、滑坡等惡劣自然災害啟動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結合岔溝村實際情況,村委會確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本應急預案:
1、造成人員傷亡;
2、造成建筑倒塌;
3、需要或可能需要轉移安置群眾
四、指揮機構和工作職責
成立以村總支書記與副支書為主的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全村的救災應急工作,生產救災領導小組組長由村總支書記擔任,副組長由村委會副支書擔任,成員由村兩委成員、大學生村官及各村民組長組成。
組長負責整個抗災救災工作,傳達上級文件精神,貫徹落實救災應急措施,維護災區社會秩序。
副組長負責調度人力、財力進行搶險救災,安置災民;落實救災物資發放,保證緊急情況下災民的民宿需求,組織災民災后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
成員負責協調副組長工作,具體做好包點及自然村報警、轉移災民等工作。
村民組長負責通知到戶,并幫助無自救能力的災民做好人員及財產的轉移工作。
民兵營長、治保主任負責做好災區的社會治安防范工作。
五、應急準備
發生重大災害救災應急工作可分為三個時期:
第一時期:災情初期,個別自然村發生大災時,災害發生地村民組長及時上報災情。
第二時期:當災情進一步發展時,受災范圍逐步擴大,損失嚴重,半數自然村發生險情,應及時做好轉移準備工作,向黨委、政府詳細報告災情。
第三時期:特大災害發生后進入緊急狀態,此時,村委會應及時啟動村級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立即召開村生產救災領導小組會議,通報全村災情,研究對策,并報告鄉政府,鄉社會事務辦公室,請求援助。
六、災害預警和信息報送
加強與鄉生產救災指揮部的聯動,建立災害信息共享和重大險情預警機制。村兩委自然災害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安排專人接受有關信息,并在接到預警信息后,及時報告上級應急有關部門,向所屬區域發布災害預告。
七、應急響應
(一)機構安排
災情發生后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已有指揮機構條件,下設四個分組,現場指揮組、特殊群體轉移安置組、基本生活保障組、醫療救助組,各分組職責如下:
1、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當接到災情預警后,負責全村救災工作組織領導,并及時掌握,通報災情。
2、現場指揮組
現場指揮組負責現場指揮協調全村力量,組織開展搶險救災,解決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和妥善安置和善后工作。
3、特殊群體轉移安置組
特殊群體轉移安置組負責按照預定方案組織青壯年對口幫扶五保戶(含孤老人員)、重度殘疾人、學校學生等弱勢群體緊急轉移安置。
4、基本生活保障組
基本生活保障組負責緊急轉移人員,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確保災民有飯吃、有衣穿、有干凈飲用水和臨時住所。
5、醫療救助組
醫療救助組負責緊急轉移人員,特別是弱勢群體的醫療救助工作。
(二)轉移路線
當預警信號發出后,涉險人員即按指定的路線轉移。
(1)需轉移安置到鄉鎮避災安置場所的,集中登記后,有交通工具的自行轉移,到達后由相關負責人對其進行登記。無交通工具的由村委會集中乘車轉移。
(2)需轉移安置到村避災安置場所的沿村內主要道路自行轉移,到安置點后由負責人登記造冊。
(3)分散到村民或朋友家中投親靠友安置的,自行前往,但要保持與村委會負責人的聯系。
八、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1、災后救助
調查了解災情,填報《因災倒房花名冊》及因災農作物損失情況統計表;如有因災死亡、傷病人員,填報《因災死亡人員花名冊》。及時發放救災款物。民主評議后,公示需救助的人員名單及數額等,發放后再進行一次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2、恢復重建
同有關專家進行災后損失評估、災民心理干預、組織重建規劃等工作。
丹堡鄉古坪溝村委會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篇2: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2016年)
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20**)
頒布單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號:第38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 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救助,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救助,是指對因自然災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生產生活受到影響的人員,依法及時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醫療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當高效、有序,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與經濟結構調整、生態文明建設和扶貧工作相結合,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
第四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省減災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市、縣級減災委員會為本級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聯動合作機制,加強各級減災委員會之間、本級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之間、相鄰行政區域之間的聯動與合作,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自然災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利、農業、衛生和計劃生育、林業、氣象、地震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自救等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其他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 程規定,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條 件的地區,可以建設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教育基地。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應急知識普及活動。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對學生應急救助知識的宣傳教育,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和志愿服務,開展災害防范、災害救助、恢復重建等活動。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災害預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風險評估情況,編制中長期防災減災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及重大項目選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防災減災標準和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建設防災減災基礎工程,提高自然災害防御能力。區域性干旱地區,應當采取興建調水工程、開發水利設施、增加旱地作物等措施,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水源,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適時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評估、修訂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通信、應急決策、應急調度能力建設,利用公用通信網絡資源和電子政務網絡平臺,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形成功能完備、運行高效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自然災害特點和救災工作實際,分析評估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所需裝備的品種、數量和技術參數,配備必要的工作防護、應急通訊、應急交通、音像錄制等救災裝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氣象、地震等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監測站網建設,實時監測預警自然災害,及時將災害預警信息報告本級減災委員會,并通報預警地區的減災委員會。
減災委員會應當及時分析、評估預警預報信息,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預警響應,采取相應的預警措施,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風險警告,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準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提供應急供水、供電、消防、衛生防疫等必要的應急避難生活服務設施,設置明顯標志牌、指示牌,并明確場所的維護管理單位。多災、易災地區的集鎮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應當設置應急避險點。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年初組織對本地易發自然災害的危險源、隱患區域進行風險排查、登記和評估,探索建立自然災害風險數據庫;對發現的災害風險,及時采取防范措施治理,組織危險區域的居民避險轉移安置。
第十三條 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制定全省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和儲備庫建設規劃,合理確定救災物資儲備品種、標準、規模,完善救災物資生產、采購、運輸、儲備、調撥、補充、監管和緊急調運體系。
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確定的儲備庫建設規劃,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建設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結合本地自然災害風險,按照便利、經濟的原則協商購物超市或倉儲,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配置必要的應急物資。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專業隊伍建設,適時組織救助管理人員、專業應急救援人員、災害信息員、志愿者等自然災害救助隊伍業務培訓,提高防災減災和應急救助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氣象、地震等部門,開展防災減災工作的科學應用研究,建立科學實用的自然災害預防、預警、監測、評估體系。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自然災害信息員,協助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的接收、傳遞,災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參與自然災害救助、防災減災知識宣傳等工作。自然災害信息員與基層社會管理網格化、群防群治工作相結合,可以享受適當的工作補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發揚團結互助的救災精神,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積極參與、主動配合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對獲悉的自然災害信息,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自然災害信息員報告。
第三章 應急救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對自然災害達到應急預案啟動條 件的,應當及時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根據災情和影響程度決定啟動應急響應的等級。
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根據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等級,按照責任分工,履行各自的應急救助職責,加強工作協調和合作,共同落實應急救助措施。
第十七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在應急響應啟動后,立即向社會發布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
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應急救助。 受災地區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向符合自然災害救助條 件的救助對象發放應急救助補助和物資,保障受災人員應急期間食品、飲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應當核查因災遇難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時向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發放撫慰金。遇難人員符合工傷認定條 件的,依法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核實、統計本轄區因災遇難人員,對其親屬給予慰藉、幫扶等人性化關懷。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慰問、幫助等相關工作。
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其他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向遇難人員親屬、因災重傷重殘人員及其他急需幫助的人員,提供人道救援、心理輔導等救助。
第十九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儲備的救災物資不能滿足應急救助、緊急搶救、緊急轉移安置等需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民政部門先行組織緊急采購,再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補報采購計劃。
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裝備等不能滿足救助需求時,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支持。需緊急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的,應當在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后及時歸還所有權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受災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救災需要,可以依法對受災地區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確保運輸線路暢通,保證救災人員、物資、設備和受災人員優先通行,必要時,可以采取開辟專用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等措施。通行收費公路、橋梁、輪渡的搶險救災車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 受災地區減災委員會和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做好災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續報和核報工作,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自然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民政部門可以越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建立自然災害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風險警告、政府應對措施、公眾防范措施、救助工作動態、自然災害損失等情況。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動態等情況;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減災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技術人員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的評估、核定工作。
第四章 災后救助
第二十三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災后救助、恢復重建規劃和計劃,組織提供資金、物資、技術、人力等資源,有序開展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制定災后救助、恢復重建規劃和計劃,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布局,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無障礙設施建設以及城鄉住房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周期。
第二十四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合適的安置方式,妥善安置受災人員。對安排臨時住所確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搭建帳篷、活動板房或者借用公房、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安置點,集中安置受災人員。因地形地貌條 件限制,不宜設置臨時安置點的,可以異地集中安置。
第二十五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受災地區和安置區域的管理,組織居民修復公共設施,恢復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做好安置點的消防、衛生防疫和受災人員的撫慰、疏導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災后救助,組織本轄區、本單位受災人員開展生產自救、互幫互助、重建家園。
第二十六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因災住房倒塌或者嚴重受損,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人員,給予過渡性生活救助和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冬令和春荒期間的食品、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救助。
第二十七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優惠政策,組織修繕或者重建因災損毀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可以采取農村危房改造、扶貧搬遷、避險搬遷、對口援建、幫工幫料等措施予以重點幫扶。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為民房重建提供選址、規劃、設計、施工等必要的技術支持。對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有關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簡化手續、方便群眾,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 受災地區居民安置、住房重建、新建項目選址,應當符合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可能發生洪水、山洪、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隱患區及危險品生產或者存儲點、傳染病自然疫源,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林地。
第二十九條 探索建立重大災害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等自然災害保險制度,鼓勵和引導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農村居民自愿參保。有條 件的地區,可以結合當地財力狀況、居民收入水平和現有減災救災政策,由人民政府給予居民適當的保險費補貼。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救助資源,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按程序及時向符合條 件的受災人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專項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
第五章 款物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撥付、發放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透明和使用效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采購、調撥、分配、回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無償用于下列事項:
(一)受災人員的緊急轉移安置;
(二)受災人員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安全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災人員的醫療救助;
(四)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的撫慰;
(五)受災地區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六)因災損毀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
(七)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采購、儲存和運輸;
(八)法律、法規、規章 規定的其他用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實行專賬核算、專款(物)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款物使用范圍。
第三十二條 受災地區民政、財政部門應當規范救助款物的發放、采購方式。采取現金救助形式的,除應急救助補助、撫慰金外,應當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采取實物救助形式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采購救助物資,并及時發放。
受災地區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主動向社會公開所接受的自然災害救助(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
受災地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居)務公開等方式,公布救助對象及其接受救助(捐贈)款物數額和使用情況,并建立臺賬予以存檔。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當地財力增長和救災實際需求,合理制定、適時調整本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和補助測算標準。
災害應急救助、損毀住房補助、冬春生活救助等救助對象的確定程序和審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的規定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
(一)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應急救助決定、命令的;
(二)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程序采購、供應救災物資的;
(三)編造或者散布虛假自然災害信息的;
(四)不按照專款(物)專用原則分配、使用救災款物的;
(五)救災款物的發放不公開、不及時的;
(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致使防災減災工程設施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影響防災減災工作的;
(二)未采取災害預防和救助措施,應急處置措施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導致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
(三)未及時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采取相應預警措施,導致災害損失嚴重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委各部門,省軍區,各人民團體。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篇3: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簡本)
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簡本)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本預案旨在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應急救助,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凡在我省發生的洪澇、干旱災害和暴雨(雪)、冰雹、大風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充分依靠和發揮軍隊、武警部隊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處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擊隊作用。依靠群眾,充分發揮民兵、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2啟動條件
2.1全省范圍內或者局部地區,一次自然災害過程造成的人員死亡、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倒損房屋達到一定標準;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部決定啟用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區蓄洪,轉移安置災民人數達到一定數量,啟動本預案。
2.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遭受威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2.3省政府決定的其它事項,可啟動本預案。
3組織指揮體系
3.1省政府設立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2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省民政廳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廳長兼任副主任;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成員單位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3.3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災害種類和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可臨時設置綜合協調、災情評估、預測預報、人員搶救、醫療救護、交通運輸、轉移安置、通信保障、資金保障、物資保障、社會治安、救災捐贈、宣傳報導等工作組,作為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應急辦事機構。
4應急準備
4.1資金準備
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在積極爭取中央支持的同時,省和省以下各級財政每年根據救災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預算,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和災區恢復重建。
省和市、州、縣政府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并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省和各市、州、縣財政安排的預備費重點用于災民生活救助和災區恢復重建。
4.2物資準備
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各級儲備庫儲備必要的救災物資。
救災物資包括糧食、方便食品、帳篷、衣被、飲用水等,由民政、糧食、供銷、紅十字會等部門結合各自救災職責進行儲備和籌集。
省級救災物資儲備主要包括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等。市、州、縣級救災儲備物資,除省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災帳篷外,以衣、被、糧、油等生活物資為重點。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制度和救災物資快速運輸制度。
4.3通訊和信息準備
通信運營部門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以省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為基礎,建立省、市(州)、縣三級救災通訊網絡,確保省和各市、州、縣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以民政廳救災輔助決策中心為依托,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4.4救災裝備準備
省政府各有關部門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省民政廳及各市、州、縣民政局配備救災必需的交通、通訊、計算機、攝像(錄像)機等設備和裝備。
4.5人力資源準備
加強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專業與非專業相結合的緊急救援隊伍,建立健全專家隊伍及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培育和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隊伍。
4.6社會動員準備
建立和完善救災物資社會動員機制和社會捐助機制。
4.7宣傳、培訓和演習
開展減災進社區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
省每年組織1-2次市、州、縣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市、州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及鄉鎮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組織的培訓。
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救災演習,檢驗并提高應急準備、組織指揮和響應能力。
5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1災害預警預報
氣象、水利、地震、國土資源、林業、農業等部門及時向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通報預警信息。
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做出災情預警,并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市、州、縣通報。
省和有關市、州、縣根據災情預警做好應急準備、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必要時應提前啟動應急預案。
5.2災害信息共享
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并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
5.3災情信息管理
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災情信息報送實行初報、續報和核報制度。對一般性災害,實行縣(市)、市(州)、省逐級上報制度。對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縣(市)同時上報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和民政部。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市(州)、縣三級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災情穩定后,采取部門會商核定或專家小組評估核定災情。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在災情核定后,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濟人口臺帳。
6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當地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后,鄉級、縣級、市(州)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
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依次設定四個響應等級。響應等級據災情相應啟動,視災情發展、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響應等級。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應急需要,履行本部門的職責。
6.1I級響應
災害損失情況達到一級響應指標后,按程序啟動一級響應。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指揮長統一領導、組織救災工作。
(1)省委、省政府向災區發慰問電。
(2)指揮長主持會商會議,決定災區救災的重大事項。
(3)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辦事機構聯合辦公,進入24小時應急狀態。
(4)災情發生12小時內,省委、省政府領導率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5)有關成員單位每日12時前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一次抗災救災工作情況。
(6)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
(7)積極申請國家救災支持,及時調撥救災款物。
(8)省民政廳全部動員,全力以赴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9)省政府組織開展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
6.2II級響應
災害損失情況達到二級響應指標后,按程序啟動二級響應。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指揮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省政府向災區發慰問電。
(2)指揮長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商會;各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組成相應的工作組進入救災應急狀態,并展開工作。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省政府領導帶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指導救災工作;省民政廳協調有關部門,派出由廳級領導帶隊的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核查災情,協助災區政府轉移安置災民,掌握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省民政廳有關處室實行聯合辦公,統一組織開展救災工作。
(5)緊急調撥救災款物,并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使用。
(6)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
(7)省政府組織開展全省救災捐贈活動。
6.3III級響應
災害損失情況達到三級響應指標后,按程序啟動三級響應。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副指揮長兼辦公室主任(省民政廳廳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各成員單位聯絡員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2)省民政廳有關處室實行24小時值班。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廳廳級領導帶隊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掌握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5)收集、評估、報告災情信息。
(6)開展救災捐贈。
6.4IV級響應
災害損失情況達到四級響應指標后,按程序啟動四級響應。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2)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省民政廳派出由處級干部帶隊的救災現場協調工作組趕赴災區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掌握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5)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
6.5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或辦公室決定終止響應。
6.6緊急應急措施
在重、特大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交通管制,統一發放和分配災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藥品,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等緊急應急措施;災區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對應急救助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事后按有關法律和文件規定予以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6.7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正確導向的原則。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救災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信息發布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形式。
公開發布的信息,根據信息內容由相關部門審核后發布。重大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由省民政廳統一發布。地方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由災區民政部門統一審核發布,其中水旱災情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民政部門審核發布。
6.8其它突發公共事件,需啟動本預案響應程序的,參照本預案響應等級指標實行應急響應。
7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災后救助
縣級民政部門每年9月(1月)下旬開始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臺帳。
省民政廳會同市、州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省政府根據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災民救助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群眾,實施開倉借糧。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衛生部門做好災后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
7.2恢復重建
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災情穩定后,縣級民政部門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帳,逐級上報省民政廳備案。
重大災害發生后,省民政廳會同市、州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對農作物損失、災民住房倒損和公共基礎設施損毀情況進行評估,全面核查災情。并根據全省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案,明確恢復重建的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等具體措施。
省政府根據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發展改革、民政、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訊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并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訊、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8附則
8.1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犧牲人員需追認為烈士的,依照國家相關規定由地方民政部門或部隊系統辦理。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2本預案由省民政廳制訂,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8.3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