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工程部緊急事故處理預案
一、燃氣泄露處理流程:
室內燃氣泄露處理流程:
1、工程管理部接到客戶服務部通知后,工程管理部應立即安排工程技術人員在最短時間內到達現場。
2、如戶內沒人應答應立即通知工程管理部負責人,并查看周圍情況,等待指令。
3、進入現場時應關閉對講機、手機電話,不要使用門鈴,查明情況報工程管理部負責人。
4、工程管理部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及時聯系當地燃氣維修站到場檢查處理。
5、在燃氣搶修人員長時間未到達事故現場時,物業工程技術人員應立即關閉室內燃氣閥門,并將門窗打開通風。不可開關室內電器設備及燈具等。
6、工程技術人員應在現場積極配合燃氣搶修人員檢查修復。
7、控制事態后,報工程管理部負責人事故處理情況。
8、如事態無法控制,則立即疏散業主到安全地點。
9、立即上報管理處主任現場情況后,通知客戶服務部、行政辦公室、安全消防部。
10、事后,填寫《突發事件處理記錄表》一式三份(客服、工程、管理處)。
室外燃氣泄露處理流程:
1、工程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工程管理部應立即安排工程技術人員在最短時間內到達現場查看。
2、立即上報管理處主任現場情況后,及時通知燃氣維修站和客戶服務部、行政辦公室、安全消防部。
3、進入現場時應關閉對講機、手機電話,現場不可開關電器設備。
4、檢查危險區內有無用電器設備及其它危險品,及時報管理處主任。
5、檢查危險區附近消火栓是否正常。
6、聽從管理處安排,疏散業主到安全地點并配合維持秩序。
二、電力故障處理流程
1、停電后工程管理部應立即安排電工在最短時間內到達現場。
2、如是物業管轄范圍外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工程管理部負責人,通知管理處主任、客戶服務部、行政辦公室、安全消防部及供電部門。
3、工程管理部積極配合供電局搶修人員檢查修復,并維持現場秩序。
4、如是物業管轄范圍內發生的事故,查明停電原因,及時報工程管理部負責人,安排人員搶修。
5、對非故障區域恢復送電,減少影響范圍,并將情況通知客服部以便對客戶做出解釋。
6、在對故障點進行維修,與帶電部分保持安全距離,并使用安全用具維修,執行《工作監護制度》。
7、當需要大面積停電維修時,及時通知管理處主任,并將情況通知客戶服務部以便對客戶做出解釋,進行修理工作,故障排除后與客戶服務部確定合閘送電時間,到時間后合閘送電。
8、如不能及時送電時,工程維修人員將視情況投入備用電源或接臨時線,保證業主最低生活需求,并通知客戶服務部。
9、事后,填寫《突發事件處理記錄表》一式三份(客服、工程、管理處)。
三、緊急事故停水處理流程
1、工程管理部接到報修后,在最短時間內到達現場判明情況。
2、如是物業管轄范圍外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工程管理部負責人,通知管理處主任、客戶服務部、行政辦公室、安全消防部及自來水公司。
3、工程管理部積極配合自來水公司搶修人員檢查修復,并維持現場秩序。
4、如是物業管轄范圍內發生的事故,查明停水原因,及時報工程管理部負責人,安排人員搶修。
5、如出現爆管、管路壓斷、供水泵故障、水箱無水等無法立即處理的情況時,必需立即關閉最近點的控制閥門,查明停水原因維修。
6、關斷閥門后,判明影響范圍、戶數并確定搶修方案及修復時間,通知管理處主任、客戶服務部。
7、如屬于疑難問題,不能及時通水的,應馬上通知管理處主任、客戶服務部、行政辦公室、安全消防、行政辦公室采取措施,保證客戶的正常生活用水。
8、將停水范圍及故障情況通知客戶服務部,由客戶服務部聯系業主以得到諒解和業主的配合。
9、事故排除后,應立即通知客戶服務部,由客戶服務部通知業主通水時間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10、以上環節確認無誤后開閘通水,同時仔細檢查停水范圍內有無異常情況,有無漏水點,確保正常。
11、事后,填寫《突發事件處理記錄表》一式三份(客服、工程、管理處)。
四、雨季搶險處理流程
1、雨季工程管理部接到客服部或其他部門急報雨水倒灌等事故時,工程管理部應安排人員在最短時間內到達現場。
2、如戶內沒人應答,應立即通知客戶服務部聯系業主。
3、如果污水泵不能正常啟動,應立即投入柴油機泵、潛水泵等搶險物品,安排人員搶險,并請保安部配合搶險。
4、及時對污水泵及時維修,維修時應注意安全,切繼電源,以防止水浸漏電傷人。
5、對水災影響較大造成一定損失的要通知客戶服務部進行拍照存檔,以便事后分析事故原因和賠償事宜。
6、知匯環境維護部對水災影響的區域進行清潔。
7、事后,填寫《突發事件處理記錄表》一式三份(客服、工程、管理處)。
五、水浸(跑、冒、漏)突發事件處理流程
8、工程管理部接到客服部或業主急報有跑、冒、漏時,應安排人員在最短時間內到達現場。
9、如戶內沒人應答,應立即通知客戶服務部聯系業主說明情況。
10、工程技術人員接到工程管理部負責人通知后,立即關閉戶外的分路供水閥門。
11、如戶內有人,工程技術人員應立即查明事故原因,根據具體情況關閉業主家中的供水總閥門或支路閥門,控制事故范圍,搶修設備。
12、觀察現場附近的電氣,如有浸水應立即切繼電源,以防漏電傷人。
13、知會環境維護部對水災影響的區域進行清潔。
14、知會客戶服務部出面協調,對水災影響較大造成一定損失的要進行拍照存檔,以便事后分析事故原因和賠償事宜。
15、事故處理完畢后工程技術人員要調試室內各設備系統,恢復正常運行。
16、事后詳細記錄,填寫《突發事件處理記錄表》一式三份(工程、客服、管理處)。
六、火災搶險處理流程
1、立即組織工程技術人員迅速趕往現場,聽從現場總指揮的調遣。
2、水工檢查供水設備設施(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房、中水站等)正常運轉,保證水源供應充足。
3、電工切斷火災區域內的電器設備電源,保證水泵房、中水站等消防設施用電。
4、如危險區域內有燃氣設備(燃氣調壓箱等)時應立刻報現場總指揮及管理處負責人,通知燃氣維修站關閉危險區域內燃氣供應。
5、其他人員聽從現場總指揮的調遣參加滅火、維持秩序等工作。
6、火災消除后,安排人員及時清理現場,檢查設備設施損失情況,對造成損害、損失的情況做好相應的紀錄,及時上報管理處。
7、配合市政相關部門恢復水、電、氣供應。
七、其它搶險救災處理流程
1、工程技術人員在園區內如發現打架斗毆、盜竊、危重病人、交通事故等緊急事件應立即通知工程管理部負責人或管理處主任。
2、服從管理處具體安排,維持秩序并保證公共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八、電梯故障困人處理程序
物業公司員工發現電梯運行中出現停電、滑梯、困人等緊急事件立即通知中控室值機人員;
中控值機人員發現電梯運行中出現停電、滑梯、困人等緊急事件或接到求助報警時,立即通知、電梯維保人員、強電專業人員保安人員救援被困乘客;
乘客被困期間,中控室值機人員要保持與被困乘客的通訊,告知被困人員救援行動正在進行中,請耐心等待,同時了解梯內人員健康狀況,穩定乘客的情緒,避免乘客做出過激的舉動。
電梯維保公司維修人員及工程部強電技工必須在接報10分鐘之內趕到現場解救被困人員,救困的具體步驟:
首先確定轎廂所在位置及與廳門的距離,并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解救;
如轎廂基本處于廳門所在位置,電梯維保人員、工程部強電技工可從上一層進入轎頂,手動打開轎廂及廳門解救被困人員;
如轎廂遠離廳門,則應先停電后手動盤車至廳門位置并按第2)條方法解救被困人員;
停電前首先確定被困人員數量,告知被困人員停電原因、停電時間及停電期間轎廂內無照明等情況,請耐心等待切勿扒門或推安全窗;
電梯維保人員、工程部強電技工根據被困人員數量確定盤車方向,具體方法見電梯故障盤車程序。
如果工程部無能力解除故障,或電梯內有孕婦或健康情況惡劣的客人,而電梯技工又不能于短時間內排除故障,則應視情況考慮向公安部門求助(消防局、110等,并應詳細說明求助的原因和情況)。
監控中心記錄好發現或接報時間、電梯技工到場的時間、被困人員獲得解困的時間、電梯恢復正常運行的時間,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篇2:物業會所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物業會所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為了作好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處理,確保一旦發生群體性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時,能及時有效地控制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減輕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預案實用范圍
游泳場所范圍內發生的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
2、組織架構和工作職責
游泳場所危害健康應急處理小組:
應急處理組長:_____
應急處理副組長:_____
設備應急處理維護負責人:_____
秩序應急處理負責人:_____
現場應急處理的衛生管理員:1人(_____)
現場應急處理的救生員:1-3人(取得救生員資格證)
4、應急處理小組的主要工作職責:
當發生游泳場所危害健康突發事故后,現場應急處理成員必須上報應急處理組長,正副組長及相關責任人立即到達現場進行調查處理。相關應急處理的負責人必須服從組長指揮和安排,協助突發事故的簡單應急救助,保護事故現場、做出緊急避險措施、控制現場局勢及保證客人安全等工作,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突發事件及現場情況。
5、事故處理
發生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時,管理人員及員工應鎮靜,不慌亂,及時了解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趁勢等內容,并做好詳細記錄,同時協助衛生監督員和醫療搶救人員做好事故處理和傷員搶救工作。根據情況主要完成下列任務:
1)暫停導致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作業區域,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盡量把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2)協助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危害人員。
3)協助衛生監督員對事故地點進行現場錄象、照相、勘驗,提取與事故有關的證據,并陳述當時現場情況,協助衛生監督員盡快查明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程度。
4)討論分析事故責任,根據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書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的改進措施,對事故責任人追究責任。
5)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公司上級領導,在由公司向地方衛生監督機構匯報該次公共場所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內部處理情況和整改措施等。
篇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