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咨詢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廉潔自律守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造價咨詢活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委托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咨詢活動順利、健康的發展,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守則。
第二章基本準則
第二條依法執業,嚴格遵守國家和江蘇省、蘇州市以及相關部門關于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服從建設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條樹立“服務第一,客戶至上”的觀念,不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注重社會效益和社會信譽。
第四條熱愛本職工作,充分認識造價咨詢工作的重要性和嚴肅性,恪守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宗旨。辦理每項咨詢業務時,不徇私情,嚴格遵守各項廉潔規定,同時做到以誠實信用取信于客戶。
第五條加強對新知識、新業務、新技能的學習,參加公司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自覺參加執業資格的繼續教育,努力提升自身的業務水平和執業技能。
第三章職業道德
第六條咨詢人員須嚴格按照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持證上崗。
第七條尊重同行,公平競爭,搞好同行之間的關系,不得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損害、侵犯同行的權益,不得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八條咨詢人員必須回避與其有利害關系的咨詢業務。
第九條咨詢人員須遵守工程造價行業的技術規范和規程,保證工程造價業務文件的質量,不得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十條禁止包庇、默許和參與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弄虛作假,捏造數據等有欺詐、偽造、作假的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咨詢人員應按委托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咨詢費,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的理由亂收費。
第十二條咨詢人員不得竊取公司知識產權、技術圖紙、軟件程序等保密資料。
第十三條咨詢人員有保護客戶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的義務,咨詢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一方當事人泄露需保密的任何信息。
第十四條咨詢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經營活動,或在與公司同類業務或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或收受干股。
第十五條咨詢人員不得瞞上欺下,瞞報、謊報、緩報、漏報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
第十六條咨詢人員不得將公司的業務客戶推薦給他人而收取傭金。
第十七條咨詢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不得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第十八條咨詢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第十九條咨詢人員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第四章廉潔自律
第二十條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自覺抵制不良思想和方式的侵蝕。
第二十一條不得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擾亂市場公平競爭。
第二十二條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
第二十三條不得利用公司的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差旅費等費用假公濟私。
第二十四條不得利用公司以各種名義收取回扣、中介費、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五條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其它財物。
第二十六條禁止接受供應商、施工方等利益相關方提供或資助的宴請、健身、參觀旅游及營業性娛樂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向供應商、施工方等利益相關方索要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供應商、施工方等利益相關方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有關票據。
第二十九條不得要求供應商、施工方等利益相關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旅游等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守則的,按照蘇州涵熙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國家有關部門舉報。
篇2:工程監理人員職業道德守則
工程監理人員職業道德守則
1、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2、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義務和職責。
3、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4、不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5、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注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6、不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構配件、設備、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8、不泄漏所監理工程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9、堅持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篇3:監理人員職業道德工作紀律
監理人員職業道德、工作紀律
一、職業道德:
1. 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2. 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3. 不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4. 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注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5. 不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構配件、設備、材料生產廠家和施工方法;
6. 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7. 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8. 堅持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二、工作紀律:
1. 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關條例、規定和辦法等;
2. 認真履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所承諾的義務和承擔約定的責任;
3. 堅持公正的立場,公平地處理有關各方的爭議;
4. 堅持科學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5. 在堅持按監理合同的規定向業主提供技術服務的同時,幫助被監理者完成其擔負的建設任務。
6. 有事必須提前請假,經監理部同意按調休處理。未經同意私自脫崗,加值兩個班,不計加班。脫崗三次到公司報到;
7. 無故遲到超30分鐘按脫崗處理;
8. 交接班要求:當班的工作內容,出現問題,作業旁站重點,隱蔽驗收情況,注意事項、未完事項等交代清楚,并填好值班期間的監理日記;
9. 自行調整值班時間時,需經監理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