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區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障用戶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物業的消防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本著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的科學管理。
第三條 做好消防管理工作是物業每個員工和用戶應盡的責任。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寫字樓、商業用房進行施工、裝修、經營、使用單位和個人,物業管理機構的防火委員會實施監督。
二 管理責任
第一條 物業的消防工作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受上級防火委員會、地區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領導。
第二條 物業各用戶應把預防火災作為整個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部分,使消防工作經?;?、制度化。
第三條 各用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消防部門和物業保安部的防火檢查。由物業管理機構牽頭,成立有關單位防火責任人參加的物業防火委員會,統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物業保安部。
第四條 物業內各用戶應有專人負責消防管理,安全措施落實到人。
第五條 防火負責人職責:
領導所屬單位、部門的安全消防組織,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項消防規章制度。
組織部署、檢查、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并定期向物業防火委員會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執行消防獎懲條例。
組織領導義務消防隊,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管理和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
組織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組織撲救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調查火災事故,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和追究當事人責任。
三 防火設計與施工
第一條 改建或分隔的防火設計必須符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消防法規的要求。
第二條 防火設計圖紙必須經物業防火委員會和消防部門審核批準方可交付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變更防火設計內容,確需要變更的,必須再次報防火委員會和消防部門批準。
第三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戶或其委托的施工單位與物業保安部、工程部等管理部門簽訂管理合同,并報物業防火委員會和消防部門備案。
第四條 辦公樓、裙樓等場所經營或使用單位的室內裝修,必須使用非燃或阻燃材料,并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條 用戶裝修施工完畢后,消防設施必須經物業防火委員會或消防部門檢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對不合格的項目要限制整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使用。
四 火災預防
第一條 在物業內動用明火作業,必須向物業防火委員會、公司保安部提出書面申請,并得到批準。動火單位應嚴格執行動火制度,采取防范措施和做好滅火準備工作。
第二條 辦公樓、裙房等對外營業場所,嚴禁超員營業。
第三條 物業區域內禁止帶入或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四條 物業內嚴禁焚燒可燃物品,燃放煙花爆竹,在電梯、寫字樓走廊、配電室、中央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倉庫、地下停車場等地禁止吸煙。
第五條 物業內禁止使用電爐、電烙鐵等電熱器具,禁止使用非阻燃材料制作的廢紙簍。在公共陽臺、消防通道、前室內嚴禁擺放辦公設備、雜品廢物,確因工作需要,應經物業防火委員會和消防部門批準。
第六條 用戶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物業出入通道。
第七條 用戶要按照電力技術規定,定期對電氣設備、開關、線路及照明燈具等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用戶在離開物業辦公室、工作場所、公寓房時應關閉電源開關或拔下電器電源插頭。
第八條 煤氣管道系統的儀表、閥門、法蘭接頭、橡膠或塑料管等材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使用者應注意安全使用煤氣,使用完畢應關閉開關。
第九條 物業內的走道、樓梯、出入口等處,嚴禁堆物,保持暢通,疏散標志和指示燈要完整醒目。
五 火災撲救
第一條 報警電話及其他報警設備必須保證靈敏可靠、暢通有效。
第二條 消防控制室設專人晝夜值班,隨時觀察、記錄消防控制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時處理火警信號。
第三條 物業內所有人員一旦發現火災,必須及時報警,并迅速采取撲救措施。
第四條 用戶的防火負責人以及義務消防隊員、員工聞警后必須及時趕到火場,撲滅火災。
第五條 物業服務臺員工在火災緊急情況下,負責引導賓客迅速安全轉移。
六 消防設備
第一條 用戶在物業內嚴格按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有關規定,配置固定的消防設施。下列部位必須配置相應種類的輕便滅火器材:
1. 辦公室、會議廳、商務中心、商場等公共場所;
2. 消防控制室、中央控制室、配電室、空調機房、電梯機房等;
3. 停車場、庫房等重要部位。
第二條 自動報警裝置、噴淋系統、防排煙設備、防火門、消火栓等定期進行檢測,凡失靈損壞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完整可靠。
第三條 消防水泵、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設施,未經批準不得任意改裝或挪作他用,除滅火搶險外,平時不得動用物業內任何消防設施。
第四條 消防給水系統需要停水維修,必須經物業防火委員會和消防部門批準。
第五條 認真做好消防設施、器材的維修養護工作,并建立檔案。
七 獎懲
第一條 消防委員會應定期檢查總結消防工作,對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和個人,可由用戶給予表揚和獎勵:
1.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訓練,成績優異,工作表現突出者;
2.模范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在預防火災工作中做出貢獻者;
3.積極投入滅火搶險,搶救物業內財物和保護人身安全表現突出者;
4. 積極鉆研消防業務,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者;
5. 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表現突出者;
6. 及時發現和撲滅火災,避免重大損失者。
第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給予經濟處罰、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消防部門按照治安管理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擅自挪用或破壞消防設備及器材者;
2. 違反消防法規、條例者;
3. 對存在的火險隱患拒不整改者;
4. 造成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5.貫徹消防法規不力、管理不嚴或因玩忽職守而引起火災事故的經營或使用單位領導者。
八 附則
用戶可根據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物業公司防火委員會備案。
篇2:安管部消防安全制度
安管部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由公司消防總負責人組織,工程組、安管部負責人參與。
2.檢查人員在每月末、節假日前對小區管轄區域、公共設施進行檢查,具體查看如下:各層所配備的消防滅火器材和消防栓設施是否齊全、有效;配電房、風機房、電梯機房的電器電掣等是否完好;各層走廊、電梯廳、走火梯是否暢通;走火梯門、煙感、溫感探測器、應急燈、緊急疏散指示牌(燈)是否正常。
3.檢查人員每日須對會所及公司辦公區域進行檢查,查看會所、辦公室內是否存在有不安全因素。
4.檢查人員每日須對各施工裝修單元至少一次的安全檢查,查看施工單元內是否有違反消防安全條例的事項,裝修單元內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以及室內是否按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5.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如發現小區內各種設施設備有變異或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時處理,能立即解決的檢查人員應以書面的形式向上級匯報或由發出《消防檢查整改告知書》,限期整改。
篇3:E一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使學校全體師生員工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全體師生員工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學校法人代表為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實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凡在本校工作、學習、居住的師生員工、學員、家屬和外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消防安全。
第五條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消防部門及轄區派出所的指導。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與責任
第六條學校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置在保衛科。具體負責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校內以各年級為單位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負責開展本年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學校和各年級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保障本年級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2、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學校工作日程。與教學、科研、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職責。
4、對同學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5、組織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整治和消除火災隱患。
6、確定重點防火部位,組織制定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條各班級應確定本班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實施和組織落實本班級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對承包、租賃房屋,在訂立的合同中要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其承租、使用范圍內必須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應明確各自的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教工住宅區的物業管理部門,應對教工住宅區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4、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教工住宅區由專職消防人員負責居民住宅樓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學校的新建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進行設計、施工。開工前應將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由總務部門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批,未經審批,不得擅自施工。校內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違章建筑。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工程安裝消防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時,建設單位應向消防管理部門申報,批準。工程竣工后,消防管理部門必須對竣工圖紙進行審核簽字并參與消防驗收。
第十六條承建(裝修)學校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應在進場一周內到學校總務部門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消防與交通安全責任書》。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接受消防管理部門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施工現場及其員工住所范圍內的消防安全。
第十七條全體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遵守消防法規,掌握消防知識。電工、木工、庫管工、及其他特殊工種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工種或本行業的安全操作規定。持證上崗,嚴禁違章作業。動火用電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學校確定下列場所為消防安全重點,必須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計算機控制中心,網絡中心、電視轉播系統;
2、實驗室;
3、圖書館、科技館、檔案室;
4、如琢樓;
5、學生宿舍(公寓)、學生食堂教工宿舍;
6、體育、學術報告廳;
7、教學辦公樓、教學樓;
第十九條舉辦大型*、晚會等文體活動時,活動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二十條各班級應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事先向消防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第二十二條公眾聚集場所以及人員密集的部位,必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第二十三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條例》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應對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加強日常的用火用電管理。
1、電器設備的安裝、架設電線,必須由電工專業人員進行,并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不得降低標準;
2、集體宿舍、學生寢室,不準私拉亂接電源線,不準違章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水煮器或100W以上大功率燈泡照明;
3、實驗室使用電器設備、電爐等必須要有專人看管,下班或人離開時,應關閉電源;
4、不準在禁火區動火。因特殊情況需要動火時,必須經消防管理部門批準,并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五條發生火災時,應立即撥打 "119"報火警,并迅速組織力量疏散人員、撲救火災。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消防安全重點管理單位應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內容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
第二十七條消防安全檢查學校每季度進行一次。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重大節日和寒暑假前,各部門必須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八條學校消防管理部門每年應組織具有維修資質的單位對滅火器材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并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水壓試驗、滅火劑重量和有效期的檢查、維修。滅火器材應當建立檔案資料,注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下列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
1、違章進入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著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第三十條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消防管理人員應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一條對于整改火災隱患涉及到校園整體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填寫火災隱患整改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五章 消防檔案
第三十三條消防安全重點管理部門必須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內容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的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要全面、詳實反映本部門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消防檔案應統一保管、備查。
第三十四條其他部門應將本部門的基本情況、公安消防機構下發的各種法律文書和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記錄等統一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