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辦〔20**〕48號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為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暫行辦法》(合政〔20**〕134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申請條件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家庭成員均為本市市區居民戶口,且在同一戶籍中;
2.申請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標準;
3.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根據本市財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二)下列收入可以認定為申請家庭收入:
1.工資、薪金所得;
2.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
3.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股息紅利及利息所得;
6.其它所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
1.申請家庭成員的私有房屋;
2.申請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房屋;
3.申請家庭在申請前5年內已轉讓的住房;
4.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屋。
二、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家庭到戶口所在地的房地分局領取并填寫《合肥市廉租住房申請表》,經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后,攜帶以下材料,向房地分局提出申請:
1.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或收入證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3.家庭所有成員的現住房情況證明(來自:www.dewk.cn)。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產權證》或產權證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租賃公房的,提供租賃協議或租賃合同(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無房的,提供無房的相關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出具證明,無單位的由所在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
(二)房地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
(三)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發放《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房地分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家庭。申請家庭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四)申請家庭持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核發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辦理廉租住房保障有關手續。
三、保障方式與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一)租金補貼,是指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住房租金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補貼=(保障面積-自有面積)×補貼標準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提高補貼標準20%。
準予租金補貼的申請家庭,須與戶口所在地的房地分局簽訂為期一年的《合肥市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并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方可領取租金補貼。
《房屋租賃合同》由租賃雙方當事人到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指定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 公證費用由市財政統一支付。
(二)實物配租,是指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1.申請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1)申請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
(2)申請人是年滿60歲的孤老;
(3)申請家庭成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三級及以上等級);
(4)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2.租金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后報市政府批準。
3.準予實物配租的申請家庭戶數多于實物配租住房房源數時,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承租家庭。申請家庭在等待輪候期間,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應當以發放住房租金補貼方式進行廉租住房保障。
4.中號申請家庭選房順序,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通過公開搖號方式確定。
5.中號申請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時,須與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簽訂《合肥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四、監督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分局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房地分局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向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提出處理意見,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按照規定調整租金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或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房地分局應當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家庭收入超過本市低收入標準滿一年的;
2.因家庭人口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超過本市確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的;
3.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轉借的;
4.擅自將廉租住房調換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6.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7.擅自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加層、改建、擴建或改變住房建筑結構、設備、設施的。
(二)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資格決定的,應當在做出決定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回。不按期退回的,按其簽定的《合肥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相關條款處理。
(三)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及租賃應當遵守《合肥市物業管理條例》及《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7號)的相關規定。廉租住房租賃格式合同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合同中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五、其它事項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7月21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www.dewk.cn),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www.dewk.cn)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