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活動,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維護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的合法權益,引導物業服務各方主體正確、適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行業專家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從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教學、研究、培訓的人員和業主中選拔產生。
第四條 物業服務行業專家的資格認定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從事物業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規范,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并對所提出的專業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條 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物業服務行業專家的資格評審、授予、監督、處罰等工作,委托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對物業服務行業專家進行培訓、登記、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業服務行業專家的資格認定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有關人員可向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評審委員會申請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服從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三)具備環境管理、設備管理、資料管理、財務管理、法律等某方面的專業知識;
(四)掌握和熟悉國家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全國物業服務示范項目考核驗收標準和物業服務行業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依時參加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或者其他活動;
(五)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相關工作,在物業管理行業有良好的聲望、形象,得到大多數企業認可的專業人士;或從事物業服務研究,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在國內或國外有影響的刊物發表過二篇以上物業服務方面的論文;或經國家相關部門考試認可的物業管理師;或熟悉物業行業的相關政策法規、有一定聲望的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從事物業行業教學、科研的大中專院校教師、專家。
(六)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能嚴格履行物業服務行規行約,沒有受到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和違規通報的記錄;
(七)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從事物業服務行業專家活動的時間。
第八條 符合第七條(一)、(二)、(三)、(四)、(七)項條件,且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熱心公益事業、沒有欠繳物業服務費用和受過刑事、行政處分記錄的業主可向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評審委員會申請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
第九條 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由個人自愿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學歷、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其中原件經與復印件核對一致后退回申請人;
(三)申請人符合廣州物業服務專家資格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由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評審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的,授予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頒發《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證書》。
第十一條 《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證書》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后,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評審委員會根據個人申請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認定。
第三章 物業服務行業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行業專家應當主動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制定我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開展前期論證和提供咨詢意見;
(二)協助制定物業服務行規行約,推行行業自律管理,參與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物業服務行業指導工作;
(三)開展物業服務專項工作研究,為物業服務行業科技成果與優秀經驗的推廣轉化、解決行業難題等提供專業的咨詢、策劃、評估等工作;
(四)協助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受其委托,開展物業服務示范項目考評、物業服務企業業績評定等工作;
(五)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政府采購中心等有關單位委托,開展物業服務招投標評標工作;
(六)參與物業
服務重大糾紛案件的協調處理工作; (七)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委托開展其他物業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在參加相關物業服務工作時,應向有關部門或當事人出示《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證書》。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因故不能參加選派工作的,應及時向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當事人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參加選派的物業服務工作時,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及時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受委托參與的工作項目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有下列關系,可能影響公平原則的:
1.為當事人事先提供咨詢或者顧問服務的;
2.與當事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四)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該回避的,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該回避的。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向外界透露參與工作項目的商業秘密及其他規定或約定不得公開的情況。
第四章 物業服務行業專家的管理
第十七條 受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評審委員會委托,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將通過資格認定的行業專家按其專業特長設立環境管理、設備管理、資料管理、財務管理、法律等多個專業組,并對行業專家實行“一人一檔”登記管理制度,對其開展行業專家工作的情況記錄入檔,作為工作業績積累、動態考核以及到期后重新認定的依據。
第十八條 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評審委員會不定期向社會公布評審結果,并及時更新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庫名單。
第十九條 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對物業服務行業專家采取滾動式管理與年度考核制度。專家庫內的行業專家每年必須參加一次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組織或認可的業務培訓。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每年定期對行業專家進行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的考核。通過考核優勝劣汰,對有突出貢獻者給予獎勵并將考察結果載入其業績檔案。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舉報人(或相關人)可向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評審委員會提出,提請評審委員會取消其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
(一)本人申請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受到刑事或行政處分的;
(四)調離本市工作的;
(五)不再從事物業服務行業相關工作的;
(六)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服務重大責任事件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七)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未能有效抑制招標投標活動中違規或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
(八)無正當理由推卸、放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當事人委托的行業專家工作事宜每年累計二次以上的;
(九)應該申請回避而沒有申請回避或相對人、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應該回避而沒有回避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沒有按規定參加每年最少一次的相關培訓或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徇私舞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二)不能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
(十三)其他不適宜擔任物業服務行業專家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在受委托參與的工作項目中徇私舞弊,收受財物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一律取消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并責令返還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被取消資格后不得再用該名義進行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申報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出生年月
性別
貼照片處
工作單位
職務
學 歷
技術職稱
聯系電話
從事物業服務年限
年 月至
年 月
所持崗位證書及其編號
申請專業
方向
□環境管理□設備管理□資料管理□財務管理□法律
發表論文的題目及刊物名稱、期號
個人簡歷
所在單位
意見
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資格初審意見
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委員會意見
資格評審
篇2:湛江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庫管理規定(2018暫行)
湛部規20**-22
湛建物〔20**〕77號
關于印發《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庫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規劃與開發建設局、公共建設局)、房產管理局、物業服務企業:
為在招標投標、項目咨詢等行業各類活動中發揮專業人才的積極作用,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評標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和《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政策,研究制定了《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庫管理規定》(暫行)(詳見附件),市法制局已審核同意,請貫徹執行。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庫管理規定》(暫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7月12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庫管理規定(暫行)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物業管理行業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我局)負責建立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庫,對專家庫進行日常管理。專家庫建設和管理遵循擇優錄取、動態管理、人才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物業服務行業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黨的基本理論、綱領、路線,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有從事物業服務行業專家活動的時間;
(三)大學專科或以上學歷;
(四)在以下三種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條件中,至少具備
其中一種:
1.具有工程、會計、經濟類高級職稱;
2.具有工程、會計、經濟類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時間超過5年;
3.取得物業管理師資格。
(五)沒有受過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和違章通報的記錄。
第五條 專家職責:
(一)參與物業服務行業招標投標活動的評標工作;
(二)參與物業服務項目的考評、論證;
(三)參與物業服務行業培訓的師資隊伍建設;
(四)為制定我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開展前期論證和提供咨詢意見;
(五)參與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運用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對項目進行獨立評標、評審及評估,提出評審或評估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講座和交流;
(四)按相關規定獲取合理的勞動報酬;
(五)可自愿申請退出專家庫;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評標、考評工作紀律,不得收受正常勞務費用以外的,來自委托或受托單位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二)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提供的服務行為和成果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和要求;
(三)參與項目任務的專家應當本著科學、求實和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在規定的期限內客觀、公正地提出審查意見,并對審查結論負責。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提前告知通知人;
(四)與項目任務涉及的機構存在利益關系,有可能影響工作公正性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五)若發現行業活動中有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協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調查;
(七)及時申報工作變更事項和個人基本信息變更事項,包括工作單位、聯系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八)根據我局的要求,按時參加各類行政主管部門組
織的專家業務知識培訓講座;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記作不良行為:
(一)已接受工作邀請,但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成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者歧視現象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當事人的;
(四)不按照規定回答、拒絕解答物業管理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者質疑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我局將解除其聘任資格: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不符合專家基本條件的;
(三)故意損害當事人正當權益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收受當事人的財物的;
(五)以專家名義從事有損行業聲譽和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不客觀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專家業務知識培訓講座的;
(八)與項目任務涉及的機構存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工作公正性,不主動提出回避的;
(九)泄露在參與項目任務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的;
(十)審查或咨詢意見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
(十一)在聘任期內有兩次不良行為的。
第十條 申請人通過自愿申請、物業服務企業推薦、我局審核批準的流程進入專家庫。首次入庫的申請人須參加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第十一條 專家庫長期接收申請,各縣、市(區)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遞交申請。我局對評標專家按照申請一批、審核一批、入庫一批的原則進行動態聘用管理,每兩年頒發一次聘書。在聘任期內能忠于職守、積極工作者,聘期滿可續聘。
第十二條 在職的國家公務員和我局下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專家庫。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我局負責解釋,自20**年7月12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篇3:醫學院房產物業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醫學院房產物業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一、在后勤產業處的領導下,對全院的房屋建筑主體進行管理及家屬宿舍實行物業管理.。
二、 建立房屋完成、準確的資料,并及時更新記錄,保持檔案資料的現勢性;掌握好房屋的設備、設施、分布、管理走向、變動情況、完好率與使用情況。
三、負責公有房的房產證、土地證的辦理及管理,完整、準確地填報各種房產報表,掌握好參加集資建房、合作建房人員的職稱、工齡等,作好計分、排名工作。。
四、對未出售的住房進行租房管理,簽訂租房合同,收繳租金;對業主裝修房屋時進行監督管理。
五、隨時查勘所管轄房屋的使用情況,對各類違章現象及時報告和處理,對發生損毀的及時修繕。
六、負責全院一般民用建筑的拆除、維修、改建、保潔、裝修工程;負責全院教室桌椅的維修;負責全院劃糞池、窨井、窨溝等排水系統的疏通、維修任務,為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的生活提供優質服務。
七、完成上級交給的其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