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政[20**]52號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第162號令)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建住房〔20**〕122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許昌市房產管理局是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區(包括許昌縣城區、魏都區、經濟開發區、東城區)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市財政、民政、發改、建設、國土資源、稅務、物價等部門和魏都區、經濟開發區、東城區、許昌縣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二章保障機制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租金。
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第五條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采取多種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許昌市區的廉租住房資金由市、縣(區)(包括魏都區、經濟開發區、東城區、許昌縣)分別按8:2的比例承擔,年初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及時劃撥到市廉租住房資金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護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其他縣(市)城區由本級財政負責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六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退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七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
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八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來自:www.dewk.cn),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九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建設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三章申請與核準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且該家庭成員至少在本市居住3年以上;
(二)申請家庭享受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4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第十一條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標準原則上不超過人均住房面積14平方米。享受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家庭原則上不超過14平方米。
第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1.申請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2.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市政府或市房產管理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二)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
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接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材料后,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予以審核。并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住房保障部門。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
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公示有異議的,住房保障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許昌市區廉租住房的審批工作由市房產管理局統一辦理,其他縣(市)城區由本級住房保障部門辦理。
(四)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費用構成,并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租金實行政府定價。
第十四條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條件及違約責任。租賃補貼家庭根據協議約定,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后,報住房保障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報住房保障部門備案。住房保障部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第十五條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并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確定實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住房保障部門可視情況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他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配租廉租住房一個月內將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外遷的,同居一處并同戶籍的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應在60日內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住房保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廉租住房的申請人對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九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房屋變動情況。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每年會同相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由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一條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規定的期限內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對拒不履行的,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城市低收入家庭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
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住房保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部門進行查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出符合當地實際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年制定的《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許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
行)的通知》(許政〔20**〕31號)同時廢止。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www.dewk.cn),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www.dewk.cn)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