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政府辦公廳
寧政辦發(20**)2號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市規劃局 20**年1月)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規劃條件的變更,加強對規劃條件變更的管理,根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是規劃管理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一般不得變更。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尚未領取該項目全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確需對規劃條件進行變更的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規劃條件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的外,其他的調整均視為規劃條件的變更。根據變更內容的不同,分為核心內容變更和一般內容變更。
核心內容變更是指對城市規劃實施或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涉及土地市場公平公正性等的變更;一般內容變更是指核心內容變更以外的變更。
第五條 規劃條件的變更應當以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其他規劃為依據,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范的要求,不得影響國家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
第六條 規劃條件核心內容變更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因城市規劃調整或修編造成地塊發展條件變化的;
(二)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用地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四)省、市政府同意變更的。
第七條 核心內容變更主要包括:
(一)規劃用地性質的調整,包括不同性質用地比例的調整;
(二)建設用地規模和用地紅線的調整;
(三)規劃外部條件(六線)的調整;
(四)風景區和規劃特色意圖區范圍內的建筑高度調整;
(五)經營性用地和生產研發用地容積率的調整(同一個出讓合同中,用地性質相同地塊之間容積率的轉移除外);
(六)公共設施配建或市政設施配建內容和規模的調整。
(七)其他相關規定認定屬于核心內容變更的。
第八條 一般內容變更主要包括:
(一)地塊建筑密度、綠地率、集中綠地、停車泊位、交通組織、空間形態、間距退讓、用地適建性等的調整;
(二)風景區和規劃特色意圖區范圍外的建筑高度調整;
(三)非生產研發類工業用地的容積率調整。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變更規劃條件的,應當向市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變更理由。提出變更申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為該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受讓方。
第十條 規劃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市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變更理由。符合變更條件的,市規劃局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論證。市規劃局應當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變更方案組織論證;涉及公開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和生產研發用地的容積率調整方案必須經過專家論證和公示,并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審定。一般內容變更的,論證通過后報市規劃局項目審批會審定;核心內容變更的,論證通過后經市規劃局規劃項目審批會審查,形成建議方案后附相關材料報市土地出讓與儲備工作領導小組會審定,其中,涉及容積率變更的,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經審批同意規劃條件變更的,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規劃成果以及相關批準文件辦理規劃條件的變更,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納入出讓合同的規劃條件,還應將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函告市國土部門。
涉及補繳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受讓方憑審批文件到國土部門補繳土地出讓金,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前,涉及補交出讓金的,建設單位應提交補交出讓金憑證和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超出原項目批文規模要求的,還應提供新的項目批文或項目增補批文。
第十二條 涉及規劃條件變更的相關批準文件、變更理由、變更依據、規劃方案以及專家論證意見、公示(聽證)材料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溧水縣、高淳縣國有土地出讓后規劃條件的變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實施。
篇2: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規劃條件變更管理規定(2010年)
江蘇省南京市政府辦公廳
寧政辦發(20**)2號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市規劃局 20**年1月)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規劃條件的變更,加強對規劃條件變更的管理,根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是規劃管理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一般不得變更。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尚未領取該項目全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確需對規劃條件進行變更的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規劃條件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的外,其他的調整均視為規劃條件的變更。根據變更內容的不同,分為核心內容變更和一般內容變更。
核心內容變更是指對城市規劃實施或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涉及土地市場公平公正性等的變更;一般內容變更是指核心內容變更以外的變更。
第五條 規劃條件的變更應當以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其他規劃為依據,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范的要求,不得影響國家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
第六條 規劃條件核心內容變更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因城市規劃調整或修編造成地塊發展條件變化的;
(二)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用地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四)省、市政府同意變更的。
第七條 核心內容變更主要包括:
(一)規劃用地性質的調整,包括不同性質用地比例的調整;
(二)建設用地規模和用地紅線的調整;
(三)規劃外部條件(六線)的調整;
(四)風景區和規劃特色意圖區范圍內的建筑高度調整;
(五)經營性用地和生產研發用地容積率的調整(同一個出讓合同中,用地性質相同地塊之間容積率的轉移除外);
(六)公共設施配建或市政設施配建內容和規模的調整。
(七)其他相關規定認定屬于核心內容變更的。
第八條 一般內容變更主要包括:
(一)地塊建筑密度、綠地率、集中綠地、停車泊位、交通組織、空間形態、間距退讓、用地適建性等的調整;
(二)風景區和規劃特色意圖區范圍外的建筑高度調整;
(三)非生產研發類工業用地的容積率調整。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變更規劃條件的,應當向市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變更理由。提出變更申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為該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受讓方。
第十條 規劃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市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變更理由。符合變更條件的,市規劃局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論證。市規劃局應當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變更方案組織論證;涉及公開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和生產研發用地的容積率調整方案必須經過專家論證和公示,并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審定。一般內容變更的,論證通過后報市規劃局項目審批會審定;核心內容變更的,論證通過后經市規劃局規劃項目審批會審查,形成建議方案后附相關材料報市土地出讓與儲備工作領導小組會審定,其中,涉及容積率變更的,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經審批同意規劃條件變更的,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規劃成果以及相關批準文件辦理規劃條件的變更,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納入出讓合同的規劃條件,還應將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函告市國土部門。
涉及補繳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受讓方憑審批文件到國土部門補繳土地出讓金,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前,涉及補交出讓金的,建設單位應提交補交出讓金憑證和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超出原項目批文規模要求的,還應提供新的項目批文或項目增補批文。
第十二條 涉及規劃條件變更的相關批準文件、變更理由、變更依據、規劃方案以及專家論證意見、公示(聽證)材料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溧水縣、高淳縣國有土地出讓后規劃條件的變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實施。
篇3:國務院辦公廳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通知(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發展中國家,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始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一個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將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落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土地調控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土地使用者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確保土地出讓收支數據準確無誤。對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來自:www.dew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