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第57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 *
中央軍委主席 *
20**年8月31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無線電管制的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無線電管制,是指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內,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以及對特定的無線電頻率實施技術阻斷等措施,對無線電波的發射、輻射和傳播實施的強制性管理。
第三條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管制。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施無線電管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相關軍區決定,并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 實施無線電管制,應當遵循科學籌劃、合理實施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輕無線電管制對國民經濟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的影響。
第五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無線電管制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范圍的無線電管制預案,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國范圍的無線電管制預案,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區域的無線電管制預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軍區批準。
第六條 決定實施無線電管制的機關應當在開始實施無線電管制10日前發布無線電管制命令,明確無線電管制的區域、對象、起止時間、頻率范圍以及其他有關要求。但是,緊急情況下需要立即實施無線電管制的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無線電管制協調機構,負責無線電管制的組織、協調工作。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施無線電管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無線電管制協調機構,負責無線電管制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八條 無線電管制協調機構應當根據無線電管制命令發布無線電管制指令。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依照無線電管制指令,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無線電管制措施:
(一)對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進行清查、檢測;
(二)對電磁環境進行監測,對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采取電磁干擾等技術阻斷措施;
(四)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
第九條 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無線電管制區域內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
第十條 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鐵路、廣播電視、氣象、漁業、通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實施無線電管制。
第十一條 無線電管制結束,決定實施無線電管制的機關應當及時發布無線電管制結束通告;無線電管制命令已經明確無線電管制終止時間的,可以不再發布無線電管制結束通告。
第十二條 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關閉、查封、暫扣或者拆除相關設備;情節嚴重的,吊銷無線電臺(站)執照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單位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或者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20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第57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 *
中央軍委主席 *
20**年8月31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無線電管制的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無線電管制,是指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內,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以及對特定的無線電頻率實施技術阻斷等措施,對無線電波的發射、輻射和傳播實施的強制性管理。
第三條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管制。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施無線電管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相關軍區決定,并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 實施無線電管制,應當遵循科學籌劃、合理實施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輕無線電管制對國民經濟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的影響。
第五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無線電管制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范圍的無線電管制預案,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國范圍的無線電管制預案,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區域的無線電管制預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軍區批準。
第六條 決定實施無線電管制的機關應當在開始實施無線電管制10日前發布無線電管制命令,明確無線電管制的區域、對象、起止時間、頻率范圍以及其他有關要求。但是,緊急情況下需要立即實施無線電管制的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無線電管制協調機構,負責無線電管制的組織、協調工作。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施無線電管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無線電管制協調機構,負責無線電管制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八條 無線電管制協調機構應當根據無線電管制命令發布無線電管制指令。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依照無線電管制指令,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無線電管制措施:
(一)對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進行清查、檢測;
(二)對電磁環境進行監測,對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采取電磁干擾等技術阻斷措施;
(四)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
第九條 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無線電管制區域內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
第十條 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鐵路、廣播電視、氣象、漁業、通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實施無線電管制。
第十一條 無線電管制結束,決定實施無線電管制的機關應當及時發布無線電管制結束通告;無線電管制命令已經明確無線電管制終止時間的,可以不再發布無線電管制結束通告。
第十二條 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關閉、查封、暫扣或者拆除相關設備;情節嚴重的,吊銷無線電臺(站)執照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單位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或者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3:企業人事檔案保管制度
企業人事檔案保管制度
□ 目 的
第一,保守檔案機密。現代企業競爭中,情報戰是競爭的重要內容,而檔案機密便是企業機密的一部分。對人事檔案進行妥善保管,能有效地保守機密。
第二,維護人事檔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損壞,這是檔案保管的主要任務。
第三,便于檔案材料的使用。保管與利用是緊密相聯的,科學有序的保管是高效利用檔案材料的前提和保證。
□ 人事檔案保管制度的基本內容
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是對人事檔案進行有效保管的關鍵。其基本內容大致包括五部分:材料歸檔制度;檢查核對制度;轉遞制度;保衛保密制度;統計制度。
(1)材料歸檔制度。新形成的檔案材料應及時歸檔,歸檔的大體程序是:首先對材料進行鑒別,看其是否符合歸檔的要求;其次,按照材料的屬性、內容,確定其歸檔的具體位置;再次,在目錄上補登材料名稱及有關內容;最后,將新材料放入檔案。
(2)檢查核對制度。檢查與核對是保證人事檔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
檢查的內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對人事檔案材料本身進行檢查,如查看有無霉爛,蟲蛀等,也包括對人事檔案保管的環境進行檢查,如查看庫房門窗是否完好,有無其他存放錯誤等。
檢查核對一般要定期進行。但在下列情況下,也要進行檢查核對:
――突發事件之后,如被盜、遺失或水災火災之后:
――對有些檔案發生疑問之后,如不能確定某份材料是否丟失。
――發現某些損害之后,如發現材料變霉,發現了蟲蛀等。
(3)轉遞制度。轉遞制度是關于檔案轉移投遞的制度。檔案的轉遞一般是由工作調動等原因引起的,轉遞的大致程序如下:
①取出應轉走的檔案;
②在檔案底賬上注銷;
③填寫《轉遞人事檔案材料的通知單》;
④按發文要求包裝、密封。
在轉遞中應遵循保密原則,一般通過機要交通轉遞,不能交本人自帶。另外,收檔單位在收到檔案,核對無誤后,應在回執上簽字蓋章,及時退回。
4)保衛保密制度。具體要求如下:
①對于較大的企業,一般要設專人負責檔案的保管,應齊備必要的存檔設備。
②庫房備有必要的防火、防潮器材。
③庫房、檔案柜保持清潔,不準存放無關物品。
④任何人不得擅自將人事檔案材料帶到公共場合。
⑤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房。嚴禁吸煙。
⑥離開時關燈關窗,鎖門。
(5)統計制度。人事檔案統計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
①人事檔案的數量。
②人事檔案材料收集補充情況。
③檔案整理情況。
④檔案保管情況。
⑤利用情況。
⑥庫房設備情況。
⑦人事檔案工作人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