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建發[1998]30號
1998-6-30
山東省建設廳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行為,強化商品住宅售后服務,維護住房消 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取得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和省建委核發開發資質證 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住宅包括別墅、高檔公寓等高檔住宅、普通商品 住宅、微利房(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住房等。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銷售(含預售)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 提供《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五條 《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 擔質量責任的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和承諾,承擔保 修責任。
《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作為商品房購銷合同的附件。
第六條 《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定的工程質量等級;
二、住宅結構按設計壽命終身保證使用;
三、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保修內容與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不短于3年;
2、土建工程不短于1年,具體包括:
墻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
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
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3、衛生潔具,不短于1年;
4、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不短于6個月;
5、管道堵塞,不短于2個月;
6、供冷、供熱系統和設備為1個采暖期及供冷期;
7、其他(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四、開發企業將商品住宅交付用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
五、用戶報修的單位以及答復和處理的時限;
六、因質量原因退房的條件;
七、因質量保修引起糾紛的解決辦法。
第七條 開發企業預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前,應當接受 用戶對其建設過程中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有一周的時間由用 戶驗收。在驗收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設備、設施運行的質量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
第九條 《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
篇2: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范文三
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三)
(建設、開發單位名稱): **房地產開發公司
為了做好對**豪庭工程質量跟蹤服務工作,根據《建筑法》有關規定和省建設廳文件的精神,對由本公司項目經理、施工員負責施工的工程,作出如下質量保證:
一、符合貴方提供的設計施工圖紙要求
二、符合國家、江西省現行住宅施工技術規程要求
三、墻體、屋面、樓面無滲水現象
四、已通過本公司組織的質量驗收
五、保修期限內,屬保修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問題,均由本公司承擔維修責任
1、保修期限
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起,到以下規定的期限為保修期
(1)土建工程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為三年。
(2)電氣管線、上下水管道安裝工程為六個月。
(3)供熱及供冷為一個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工程為一年。
(5)其他按合同規定。
2、保修范圍
(1)屋面滲雨
(2)室內地面空鼓、開裂、起砂,面磚松動、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滲漏
(3)內外墻及頂棚抹灰、面磚、油漆等飾面脫落,墻面漿起堿脫皮
(4)門窗開關不靈或縫隙超過規范規定
(5)廁所、廚房、盥洗室地面倒泛水造成積水
(6)外墻面滲水,陽臺積水,窗邊滲水
(7)室內上下水、供熱系統管道滲水、漏氣,暖氣不熱,電器、電線漏電,照明燈具墜落
(8)室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
(9)鋼筋砼、磚石砌體結構及其它承重結構變形、裂縫超過國家規范和設計要求
3、按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七章第 42 條規定,維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六、住宅工程竣工后,有關工程質量的投訴(來信來訪),本公司將及時給予實地察看,書面答復,并妥善處理。
七、聯系人:
聯系電話:
單位蓋章: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