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裝飾施工合同范本
合同類別編號:______
合同歸檔編號:______
工程合同書
合同編號: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
發包單位(甲方):______
承包單位(乙方):______
監理單位:______
合同簽約時間:__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簽約地點:______
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方(甲方):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______
1.2工程地點:______
1.3承包范圍:______
1.4承包方式:______
1.5工期:本工程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1.5工程質量:____________
1.6合同價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
第2條 甲方工作
2.1開工前___天向乙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施工做法說明_____份,并向乙方進行技術交底。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即“承包范圍”)清除施工場地內一切影響乙方施工的障礙,如甲方因未能做到以上要求,而導致延誤工期,工期順延。
2.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氣及電訊等設施,并說明注意事項。
2.3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
2.4指派_______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2.5委托__________監理公司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公司任命_________為總監理工程師,其職責在監理合同中應明確,并將合同副本交乙方_____份。
2.6負責保護好周圍建筑物及裝修、設備管線、古樹名木、綠地等不受損壞,并承擔相應費用。
2.7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2.8協調有關部門乙方進場前做好現場保衛、消防、垃圾處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3條 乙方工程
3.1開工前天,向甲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_____份,并與甲方進行現場交底。(或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的現場交底)。
3.2開工前_____天提供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以后按月、周提供月、周進度計劃。
3.3指派________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理、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4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紀錄。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
3.5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妥善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設備管線、古樹名木不受損壞。做好施工現場保衛和垃圾消納等工作,處理好由于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與周圍單位的關系。
3.6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筑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3.7施工垃圾集中到甲方指定地點。
3.8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3.9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現場施工管理條例》。
第4條 關于工期的約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時,應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趕工采取的措施費用。
4.2在4。1條件下,本工程合同施工期約定為_______工作日。
4.3本工程合同約定施工期以收到
第一期工程款當天起計算_______工作日。
4.4因甲方未按約定完成工作,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4.5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4.6因設計變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停氣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停工8小時以上(一周內累計計算),工期相應順延。
第5條 關于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73-91)、《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0-88)等國家制訂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5.2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質量評定合格標準。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準時,應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費用。
5.3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甲?a href=http://www.dewk.cn/wygw/jhf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xtkey>講話詞輩渭右喂こ毯橢屑涔こ萄槭眨曳嬌勺孕醒槭眨追接τ璩腥稀H艏追揭蟾囪槭保曳接∏匆蟀燉碭囪欏H舾囪楹細瘢追接Τ械8囪櫸延茫紗嗽斐賞9ぃて謁逞櫻蝗舾囪椴緩細瘢涓囪榧胺倒し延糜梢曳匠械#て諞燦杷逞印?/p>
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5.6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_____日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但甲方應承認竣工日期,并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相關費用。
第6條 關于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6.1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采用第__________種。
A、固定價格B、可調價格(按國家有關工程計價規定計算造價,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竣工結算)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_____次,按下表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結算時一次結清。
付款進度付款百分比金額
1_______________¥___元
2______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元
6.3工程竣工驗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資料_____天內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并在竣工后_____天內,結清工程總價_____%尾款。
第7條 關于材料供應的約定
7.1本工程乙方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見附表),應為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并應按時供應到現場。由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了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對工程造成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供應的材料經乙方驗收后,由乙方負責保管,甲方應支付材料價值_____%的保管費。由乙方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2凡由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8條 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的約定
8.1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膽,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設計規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其它相關的法規、規范。
8.3由于甲方確認的圖紙或做法說明,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和防火設計規范,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甲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8.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扣失。
第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9.1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構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
9.2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費用,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9.3已經定貨的材料、設備由定貨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10條 獎勵和違約責任
10.1由于甲方原因
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_____元,甲方不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每延期一天,按付款額的_____%支付違約金。
10.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違約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趕工措施費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_____元,作為獎勵。
10.3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準時,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優質價款外,甲方支付乙方_____元作為獎勵。
10.4乙方應妥善保護甲方提供的設備及現場堆放的家具、陳設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10.5甲方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應照價賠償。
10.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10.7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10.8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11條 保修
11.1本合同保修期為竣工之日算起,為期_____年。保修范圍為本合同中規定的乙方承包的項目及內容。
11.2因不可抗力,人為損壞及使用期自然折舊等原因,不包含在保修范圍內。
11.3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后_____天內結算,將剩余_____%保修金退還乙方。
第12條 爭議或糾紛處理
12.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12.2當事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解決。
第13條 其他約定
第13條 附則
13.1本工程需要進行保修或保險時,應另訂協議。
13.2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份,甲方執份,乙方執_____份。
13.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動終止。
13.4附件資料
甲方(蓋章)p;&nbs;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p;&nbs; 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單位地址p;&nbs; 單位地址:
電話p;&nbs; 電話:
傳真p;&nbs; 傳真:
開戶銀行p;&nbs; 開戶銀行:
戶名p;&nbs; 戶名:
帳號p;&nbs; 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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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發包人(簡稱甲方):
承包人(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和造價
1.甲方裝飾裝修(以下簡稱裝飾)的住房系合法擁有。
甲方承諾有權對該住房進行裝飾,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責任。
乙方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企業資質情況 。
2.裝飾施工地址 區(縣) 路 弄(村) 號 樓 室。
3.住房結構 房型 房 廳 廚 衛 陽臺,套內施工面積 平方米。
4.裝飾施工內容:見附件一《裝飾施工內容表》。
5.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清包、部分承包)。
6.總價款¥ 元,人民幣(大寫) 元。
其中:材料費 元,人工費 元,
拆除費 元,清潔、搬運、運輸費 元,
其他費用 元,管理費 元,
稅金(3.41%) 元。
"管理費"為上述費用的總和(稅金除外)的 %。
"總價款"是甲、乙雙方對設計方案、工程報價確認后的金額,在一般情況下,竣工結算的上下增減幅度在沒有項目變更的情況下不超過預算價的5%。
合同簽訂生效后,如變更施工內容、材料,這部份的工程款應當按實計算。
7.工期:
自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天。
第二條 材料供應
1.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見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設備表》。
甲方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應是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按時送達現場后,甲、乙雙方應辦理驗收交接手續,由乙方負責保管,保管費由雙方約定。由于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2.甲方采購供應的裝飾材料、設備,均應用于本合同規定的住宅裝飾,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違反此規定,按挪用材料、設備價款的雙倍補償給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見附件三《工程主材料報價單》。
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應提前 天通知甲方驗收。未經甲方驗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報價單要求的,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按時驗收,應視作驗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報價單選購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責任。
4.施工中如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有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應及時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質量問題,責任由甲方承擔。
5.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應當符合《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10項強制性國家標準》。
第三條 工程質量及驗收
1.本工程執行國家現行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和本市現行的《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
2.本工程由 方設計,提供施工圖紙一式 份。
3.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5.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變更修改設計、增減工程項目或者變更材料設備,須提前與乙方聯系,在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見附件四《工程項目變更單》)后,方能進行施工,因此影響竣工日期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凡甲方私自與施工人員或其他管理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增加施工項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6.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甲方不能按預約日期參加驗收,由乙方組織人員進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事后,若甲方要求復驗,乙方應按要求辦理復驗。若復驗通過,其復驗及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也予順延;復驗不通過,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7.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在七日內組織驗收。驗收通過的,辦理驗收移交手續(見附件五《工程質量驗收單》),并由甲方按照約定付清全部價款。如果甲方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組織驗收,須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如竣工驗收通過,甲方應承認原竣工日期,并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裝飾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通過的,甲方有權拒收,乙方承擔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責任。
8.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單》(見附件七《工程保修單》)。保修期按示范文本《使用說明》第十條的內容協商約定為 年,乙方同時提供管線竣工圖等資料。憑保修單實行保修,保修期從竣工驗收通過簽字或蓋章之日算起。
9.室內空氣質量檢測費用的支付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第十條中約定。
第四條 安全生產和防火
1.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施工說明及施工場地應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保證電氣線路、燃氣管道、給排水和其它管道暢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及相鄰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事故發生。如遇上述情況發生,屬甲方責任的,甲方負責修復或賠償;屬于乙方責任的,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
2.甲、乙雙方共同遵守裝飾裝修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拆、改共用管線和設施。
第五條 工程價款及結算
1.雙方約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工程款:
(1)工程款付款按下表支付:
(2)工程款付款雙方協商約定:
2.甲方付款乙方應開具收據,甲方應予以保存,竣工結算后乙方收回收據并應開具稅務統一發票交甲方。
3.工程結算:見附件六《工程結算單》。
第六條 施工配合
1.甲方工作:
(1)在裝飾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
(2)甲方應在開工前三日全部或者部份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家具、陳設等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等必備條件,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
(3)做好施工中因臨時占用公用部位操作而影響鄰里關系等協調工作。
(4)工程開工前,甲方應將房屋分戶鑰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時,甲方提供新鎖,由乙方當場負責安裝后交付使用。
(5)施工所在地的物業管理企業如有收取押金的項目,甲方應予以先行支付。如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的押金被物業沒收,乙方應對被沒收部分進行全額賠償。
(6)甲方應告知施工所在地的物業管理企業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以便乙方遵守執行。
2.乙方工作:
(1)在開工前檢查水、電、燃氣、管道、樓(地)面、墻面,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解決和協調。
(2)早上7時前及晚上7時后不得進行有噪聲的施工作業。
(3)組織有甲方參加的施工圖紙或施工說明的現場交底。
(4)乙方負責清運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地點堆放。
(5)指派 為乙方駐工地代表,全權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如更換人員,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大量增加施工項目、變更施工內容、裝飾材料及設備的,甲方應及時和乙方協商相應順延工期。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經過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應賠償給甲方 元。
3.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或共用管線和設施,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并承擔責任。
4.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是假冒偽劣產品的,應按材料、設備價款的雙倍賠償甲方。
5.甲方未辦理有關手續,強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結構或共用管線和設施,乙方應拒絕施工。乙方未拒絕施工而發生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的,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順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每停工、窩工一天,甲方應賠償給乙方 元。
7.甲方如未按約定對隱蔽工程、竣工工程進行驗收,乙方可以順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每逾期一天,甲方應賠償給乙方 元。
8.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賠償給乙方 元,工期順延。
9.工程未辦理驗收、結算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無法驗收和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糾紛處理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或者在保修期內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或上海市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申請調解。
2.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后,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內容,應經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合同簽訂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終止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總價款 %支付違約金,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2.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并由責任方按合同總價款 %賠償,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其它約定
1.
2.
3.
4.
5.
第十一條 附則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簽訂后,工程不得轉包。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合同附件
附件一:裝飾施工內容表(地面部位、墻面部位、天棚部位、門窗部位、家具、衛生間、廚房、強電弱電、水管、其它要求);
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設備表(材料或設備名稱品牌、規格型號、質量等級、單位、數量、送達時間、送達地點、備注);
附件三:工程主材料報價單(裝飾內容及裝飾材料規格、型號、品牌、等級、數量、單位、單價、合價);
附件四:工程項目變更單(變更內容、原價格、新價格、增減金額);
附件五:工程質量驗收單(日期、檢驗項目名稱、檢驗結果、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附件六:工程結算單(工程合同造價、變更增加項目、變更減少項目、工程結算總額、甲方已付金額、甲方應付乙方金額、乙方應付甲方金額);
附件七:工程保修單(公司名稱、聯系電話、用戶姓名、聯系電話、合同編號、裝飾工程地址、施工單位負責人、工地負責人、開竣工日期、竣工驗收日期、工程交付日期、保修期限)。
合同附件上均應有甲乙雙方的簽名及具體簽署日期。如企業另有合同附件的,其內容應當包括上列示范合同附件內容。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郵 編: 郵 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篇3: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條例(2014)
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條例(20**)
(20**年7月26日本溪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20**年10月20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管理,規范裝飾裝修市場秩序,保障裝飾裝修的工程質量和公共安全,維護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適用本條例。
列入文物管理的建筑、軍事管理區建筑、古建筑的裝飾裝修活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以下簡稱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房屋室內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本條例所稱房屋裝修人(以下簡稱裝修人),是指進行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城市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第四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應當遵守環境保護、結構安全及消防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采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本溪市房屋修繕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綜合執法、環保、公安、消防、工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監及供水、供電、電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以外的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第八條 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實行年審制度。年審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企業資質升級、降級或者吊銷的依據。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九條 注冊地在本市以外的裝飾裝修企業到本市從事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證書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業務。
公共建筑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檢測。
禁止無資質證書、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或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一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工程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修人應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及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的證明文件;
(三)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變動房屋主體結構或者加大荷載部位的裝飾裝修設計方案;
(四)滿足施工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方案;
(六)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應當提供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材料齊全、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裝修人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五條 住宅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前,裝修人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辦理登記備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公共建筑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裝修人應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涉及拆改房屋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設計方案,裝修人應當委托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當事人應當簽訂裝飾裝修合同。
裝飾裝修合同一般應當包括裝飾裝修材料及技術要求、價格及支付方式、質量保證金預留額度和糾紛解決途徑等主要內容。
提倡使用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裝飾裝修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前,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向裝修人書面告知注意事項和限制條件,并依據業主規約或房產管理有關規定與裝修人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協議應當包括房屋安全、電梯使用、建筑垃圾處置、允許施工的時間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時,裝飾裝修企業和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的管理,并按照《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要求進行施工,需要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提供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相關單位、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房屋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一)經鑒定為C、D級危險房屋的;
(二)納入征收范圍的;
(三)司法機關依法查封和進入仲裁、訴訟程序的。
第十九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拆改房屋室內供水、供暖、燃氣管道及通信設施的,應當經相關管理單位同意;
(二)改動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
(三)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范,保證作業人員及相鄰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四)裝飾裝修材料應當均勻堆放,不得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使用。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應當與生活垃圾相區分,并依照相關法規規定堆放、清運。
第二十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及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穿鑿樓面;
(二)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三)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線;
(四)改變生活污水排放共用設施;
(五)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
(六)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和廚房;
(七)在樓梯間、消防通道、電梯間、單元入口處堆放廢棄物;從樓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拋棄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
(八)拆改消防設施及封堵消防通道;
(九)在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及高考、中考期間或市政府有特殊規定的時段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作業。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房屋的質量和結構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裝飾裝修強制性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檢測。
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對施工質量負責,并依法承擔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共建筑房屋室內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公示牌,公示企業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質量保修書,正常使用條件下,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涉及外墻面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自裝修人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損失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的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住宅?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電的,裝修人應當予以修復;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屬于施工方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其追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緊急排險措施:
(一)組織人員撤離;
(二)封閉施工現場;
(三)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技術鑒定;
(四)責令裝修人依據鑒定意見進行緊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企業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向裝修人主動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并留存下列資料:
(一)代理商的代理證明;
(二)產品執行標準;
(三)產品合格證書;
(四)產品使用說明書;
(五)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相應批次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禁止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國家明令淘汰的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七條 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裝修人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方可使用;其他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實施檢測。
第二十八條 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裝修人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環境污染檢測機構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其他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實施檢測。
環境污染檢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按照國家、行業的標準和規范進行檢測,向委托人提交書面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對管轄區域內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現場進行巡查,發現裝修人或者施工方在裝飾裝修施工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裝飾裝修管理協議》約定的,應當予以制止;對不聽勸阻、拒不糾正的,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對違反《裝飾裝修管理協議》約定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依據協議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管理單位在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限制其他合法裝飾裝修企業及施工作業人員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二)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或者限制裝修人購置的裝飾裝修材料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三)違背裝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間接提供各種與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相關的有償服務;
(四)違法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 核發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實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結束后,裝修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裝修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裝修人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施工許可證、備案證明向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其他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經裝修人驗收合格后,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向裝修人交付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施工圖。
第三十一條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二)裝飾裝修合同中有仲裁約定的,按約定申請仲裁;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連續兩年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條 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設計、監理、檢測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設計費、檢測費或監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資質證書被吊銷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裝修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鑒定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情節嚴重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對裝修人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低于五千元的按五千元處罰。
第三十七條 裝修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對管轄區域內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制止、不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違反禁止性行為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及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需要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提供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不予配合的,以及裝飾裝修企業驗收合格后不向裝修人交付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施工圖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裝修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裝飾裝修工程不經過竣工驗收即交付使用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城市住宅區和住宅小區以外的房屋,以及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屋,實施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有違反規劃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房產、綜合執法、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和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主體結構,包括房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本條例所稱承重荷載,是指直接將本身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剪力墻、懸索等。
第四十四條 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未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適用本條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相關規定。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