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占用小區公用通道擺放私人物品的規定
11月15日上海發生了高層住宅嚴重火災事故。為了加強景洲大廈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的相關規定和深圳消防大檢查的要求,特作出規定如下:
一、景洲大廈小區地面消防通道全天禁止停放任何車輛,保障景洲大廈小區地面消防通道全天暢通無阻。物管公司擅自放行非搬家車輛進入小區停放、擅自占用阻塞小區消防通道停車收費,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安全責任,并承擔消防部門5萬元的經濟處罰責任。
二、由于景洲大廈小區活動空間有限,景洲大廈小區內不得占用業主公共空間設置臨時商業攤點擺賣。
三、景洲大廈住宅禁商,嚴禁在景洲大廈開設公司、設置倉庫。嚴禁任何非住宅物品運入小區存放;除搬家、裝修外,任何貨車全天嚴禁放行進入小區裝卸貨物。
四、禁止單車上樓。禁止占用樓上公用通道擺放自行車、鞋柜、手推車、舊家具等私人物品。物管公司應負責對占用堵塞公用通道的物品進行清除,對勸說不改者,物管公司應及時上報執法部門進行處置。
五、嚴禁在景洲大廈樓內燃燒冥紙;嚴禁在樓道、電梯廳吸煙;嚴禁向電梯井、垃圾桶內丟棄火種。
六、任何業主裝修,嚴禁將裝修物品擺放在公用通道堆放。景洲大廈嚴禁在戶外安裝任何鋼網、鐵籠、棚罩。
深圳景洲大廈業主委員會
20**-11-15
篇2:禁止占用小區公用通道擺放私人物品規定
關于禁止占用小區公用通道擺放私人物品的規定
11月15日上海發生了高層住宅嚴重火災事故。為了加強景洲大廈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的相關規定和深圳消防大檢查的要求,特作出規定如下:
一、景洲大廈小區地面消防通道全天禁止停放任何車輛,保障景洲大廈小區地面消防通道全天暢通無阻。物管公司擅自放行非搬家車輛進入小區停放、擅自占用阻塞小區消防通道停車收費,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安全責任,并承擔消防部門5萬元的經濟處罰責任。
二、由于景洲大廈小區活動空間有限,景洲大廈小區內不得占用業主公共空間設置臨時商業攤點擺賣。
三、景洲大廈住宅禁商,嚴禁在景洲大廈開設公司、設置倉庫。嚴禁任何非住宅物品運入小區存放;除搬家、裝修外,任何貨車全天嚴禁放行進入小區裝卸貨物。
四、禁止單車上樓。禁止占用樓上公用通道擺放自行車、鞋柜、手推車、舊家具等私人物品。物管公司應負責對占用堵塞公用通道的物品進行清除,對勸說不改者,物管公司應及時上報執法部門進行處置。
五、嚴禁在景洲大廈樓內燃燒冥紙;嚴禁在樓道、電梯廳吸煙;嚴禁向電梯井、垃圾桶內丟棄火種。
六、任何業主裝修,嚴禁將裝修物品擺放在公用通道堆放。景洲大廈嚴禁在戶外安裝任何鋼網、鐵籠、棚罩。
深圳景洲大廈業主委員會
20**-11-15
篇3:排除妨害糾紛案:加裝電梯占用小區公共綠地
加裝電梯占用小區公共綠地,業委會該不該阻撓?
加裝電梯“事兒好,事不小”,
近期,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阻撓電梯加裝施工。
案情簡介
原告:加裝電梯所在單元的業主
被告:某小區業委會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小區系2003年建設,小區住宅樓均未設計電梯,原告所在單元居住多名老人,行動不便。自2021年起,原告所在單元全部業主向相關職能部門申請獲批后為該單元加裝電梯。
問題的焦點在于該單元位于整幢樓的最西側,西側外即小區的圍墻,樓西側與圍墻之間系小區公共區域和公共綠地,原告選擇加裝電梯的位置即在此范圍。
施工過程中,小區業主委員會多次阻止施工,認為原告未經業主大會的同意占用了小區部分公共綠地并改變了公共綠地的用途,其行為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屬于侵權行為。雙方多次調解未果而形成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原有建筑物外加裝電梯屬《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事項,依法應由業主共同決定,其加裝電梯的施工位置屬于小區全體業主共有。
原告未經業主大會的表決同意,擅自占用屬全體業主共有的小區公共綠地和公共區域進行電梯加裝施工,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共有權,業主委員會不同意其施工系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主任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對施工進行制止,系履行職權范圍內的職務行為,依法對業主委員會發生效力,其本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故對原告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中,上訴人提交聊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聊城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等十個行政部門作出的住宅加裝電梯辦法(試行)通知,認定加裝電梯只需要通知所在單元的全體業主,并由該單元的固定比例業主參與表決,無需經過其他業主的表決。→最高法院答復:加裝電梯需要多少業主同意?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加裝電梯的申請雖然經過備案,但其規劃加裝的電梯占用小區部分公共綠地,屬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的事項,而上訴人未提交征得相應比例業主同意的相關證據,其要求排除妨害的請求權基礎不存在,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對施工進行制止,系履行職權范圍內的職務行為,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