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教學成果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和《湖北省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工作實施細則》,做好我校教學成果獎勵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本校專任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均可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校級教學成果獎。
第三條教學成果獎授予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果的集體和個人。教學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轉變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調整專業結構,改革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教學內容及其相關的教材,改進教學方法和教育技術,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提高教育質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組織教學工作、推動教學及教學管理改革,加強教學基本建設,開展質量保證與監控工作,建立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制,實現教學管理現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結合自身特點,推廣、應用已有的教學成果,并在實踐中進一步創新和發展,顯著提高辦學效益和人才培養質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條符合第三條規定,并經過兩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的檢驗,達到以下標準的成果可獲得校級教學成果獎:
(一)在教育教學改革方面取得較大突破,具有一定創新性,達到省屬高校領先水平的成果可獲得校級一等獎;達到省屬高校先進水平的成果可獲得校級二等獎;達到省屬同類院校先進水平、具有一定推廣應用價值的成果可獲得校級三等獎。凡獲校級教學成果獎項目,學校將優先推薦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
(二)教育教學實踐檢驗的時間應從正式實施教育教學方案的時間開始計算,不含研討、論證及制定方案的時間。截止時間為推薦校級教學成果獎的時間。
第五條申請校級教學成果獎的個人或集體的主要成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為人師表;
(二)直接并始終參加成果方案的設計、研究和實施,并作出了主要貢獻;
(三)直接承擔學校的教學工作或教學管理或教學輔助工作,一般要有連續三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教學或教學管理工作的經歷。
申請校級教學成果獎,每項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過5人。
第六條校級教學成果獎采取逐級推薦申請的原則。只有獲得院(系)推薦的成果才能申報校級獎勵;只有獲得校級獎勵的成果才能推薦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不屬于同一單位或部門的兩個及以上個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向學校提出申請。
第七條各院(系)原則上按當年在冊專任教師數的百分之八推薦申請校級教學成果獎,其中推薦申請校級一等獎的項目不得超過推薦總數的四分之一,推薦申請校級二等獎的項目不得超過推薦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八條推薦申請校級教學成果獎的個人或集體,須填寫《教學成果獎推薦書》及《教學成果獎申請簡表》紙質文本一式三份,并提交電子文檔。成果為教材的須提交教材樣書一式二套。
第九條推薦申請校級教學成果獎,以院(系)為單位,在院(系)評審的基礎上向學校教務處推薦。
第十條校級教學成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十一條校級教學成果獎由學校組織有關專家評審,評審辦公室設在教務處。
第十二條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校級教學成果獎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參加獎勵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推薦申請省級教學成果須在省教育廳的組織下,對成果進行現場鑒定,并提交《湖北省高等學校教學成果鑒定證書》。鑒定委員會由同行外單位專家5―7人組成。鑒定委員會專家人選由被鑒定的單位提出建議人選,報省教育廳確定。省級教學成果獎每四年評審一次。
第十四條推薦申請校級教學成果獎的項目在推薦前和評審后公布前,實行爭議期制度。凡有爭議的項目,在爭議沒有解決前不得申請推薦上一級的獎勵,也不得授獎。校級獲獎項目爭議期為20天,爭議期內無異議即可獲獎。
第十五條凡涉及項目實質性內容的爭議,由推薦單位負責核實,并在收到異議通知書后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裁決。逾期未報者視作放棄獎勵。
第十六條凡涉及集體完成項目主要成員或排序的爭議,由推薦單位負責核實處理,并在收到異議通知后5日內將處理結果報于教務處。
第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30天內爭議仍未處理完畢,即取消該項目的獲獎資格。
第十八條如涉及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項目,由推薦單位負責調查核實,并寫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教務處。如情況屬實,學校將撤銷其獲獎資格,收回證書、獎金并給予當事人以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對獲獎成果提出異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寫明成果名稱和異議內容。個人提出的異議,須寫明本人的真實姓名。學校對提出異議的個人給予保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學校對獲獎教學成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獎金從學科建設專項經費中支出。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暫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篇2:學院優秀教學成果獎勵實施辦法
學院優秀教學成果獎勵實施辦法
為充分調動廣大教學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構建我院教學創新體系,促進我院教學改革和發展,穩步提高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獎勵優秀教學成果。
第一條 教學成果內容
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和教學改革、研究成果,包括:
(一)針對教育對象的特點和人才培養的要求,運用現代教育和教學手段,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堅持教書育人,探索教學規律,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實施教學創新,加強教學基本建設,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成果。
(二)根據教育目的、教育環境和教育教學規律,在組織教學工作,推動教學改革,構建教學創新體系、開展教學評估,加強專業(學科)建設、教師隊伍建設和學風建設,促進產學研結合,實現教學管理現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結合自身特點,推廣、應用已有的教學成果,并在實踐中進一步創新和發展,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顯著效果的成果。
第二條 評選范圍。
(一)評選優秀教學成果的范圍包括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和教學管理干部,個人或集體在教書育人、教學改革、教學建設、教學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學成果。重點是在教學第一線長期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及實驗人員取得的成果。在相同條件下,優先考慮公共課、基礎課教學工作取得的教學成果。
(二)跨院校(單位)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項目,如由我院教工主持包括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和實施的全過程,可向我院申報。每項成果的主要合作單位不得超過3個。
第三條 評選條件。
(一)申報優秀教學成果獎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符合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規律,有所創新、突破,具有先進水平,對貫徹落實教育方針、提高教育質量有重要意義,并經過1年以上實踐檢驗,在一定范圍內有示范作用和推廣價值。
(二)申報優秀教學成果獎的個人或集體的主要成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堅定的政治方向,忠于人民教育事業,模范地遵守職業道德,成績顯著,為人師表。教師必須1年(或連續2個學期)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學輔助人員和教學管理干部必須在相應崗位上連續工作3年以上。
(三)每項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5人。
第四條 評選時間。
每2年評選1次,具體時間當年通知。
第五條 評選辦法。
(一)申報者向所在系(部、處、辦)提出申請,填寫《優秀教學成果評選申報書》,附成果的公開發表論文或工作總結。必要時,附成果的原件和其他證明材料。
(二)由系(部、處、辦)征求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意見,系級還須征求學生的意見,對申報表中所填寫內容和成果工作總結等申報材料認真審查,提出推薦意見,報院教學委員會。
(三)院教學委員會認真復查申報書和成果工作總結等申報材料,經討論通過(如意見分歧,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超過評委成員半數同意者為通過),初議出得獎名單。
(四)院教學委員會公布初議的校級優秀教學成果獲獎項目和獲獎人名單。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該教學成果或教學成果所有權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5天內提出,報學院教學委員會裁定。
(五)教學委員會將確定的校級優秀教學成果報院長批準。
第六條 獎勵等級與名額。
優秀教學成果獎分一、二、三等共3級,一等獎占20-30%。為保證優秀教學成果獎的質量,如條件不具備,實際一等獎的比例可低于計劃數。
第七條 獎勵辦法。
(一)對獲獎者張榜公布,發給證書和獎金。(獲獎項目若獲得高一級獎金時,扣回已發的獎金)。
(二)優秀教學成果獎將記入本人考核檔案,作為今后評定職稱和提職、提級的依據材料之一。
(三)學校將從獲獎的校級優秀教學成果中擇優推薦申報省級優秀教學成果。
第八條 組織領導。
(一)學院教學委員會負責校級優秀教學成果的評獎工作。
(二)日常工作,院一級在分管教學副院長領導下,由教務處負責;系級由分管教學的系主任或副主任負責,其他單位由行政負責人負責。
第九條 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學院予以撤銷,收回證書和獎金,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篇3:科大優秀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科大優秀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我校教職工積極參與教學研究、教學改革和建設工作,提高我校教學研究水平和教學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教職工從事教學研究、教學改革與建設等所取得的優秀教學成果,包括精品課程、特色(品牌)專業、優秀教材、優秀課件、優秀論文等;
第三條 獎勵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對優秀教學研究成果由有關部門頒發榮譽證書、學校頒發相應的獎金。
第二章 獎勵項目和標準
第四條 教學研究成果的獎勵
1、國家級教學成果:特等獎100000元/項,一等獎50000元/項,二等獎30000 元/項;
2、省部級教學成果:一等獎10000元/項,二等獎5000元/項,三等獎2500元/項;
3、校級教學成果:一等獎2000元/項,二等獎1000元/項;
4、其他教學成果:一等獎800元/項,二等獎600元/項,三等獎400元/項。
第五條 特色(品牌)專業的獎勵
1、國家級品牌專業:10000元/個;
2、省級品牌專業:5000元/個;
3、校級品牌專業:1000元/個;
第六條 實驗教學示范中心獎勵
1、國家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10000元/個;
2、省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5000元/個;
3、校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1000元/個。
第七條 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獎勵
1、國家級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10000元/個;
2、省級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5000元/個;
3、校級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1000元/個。
第八條 精品課程的獎勵
1、國家級精品課程:10000元/門;
2、省級精品課程:5000元/門;
3、校級精品課程:1000元/門;
第九條 教材、課件的獎勵
1、參加國家級規劃教材、教材輔導用書編寫的,主編(限1人、下同)2000元,副主編(限1人、下同)1000元,主審(限1人、下同)2000元,主編、副主編、參編每萬字200元;
2、參加全國優秀教材、教材輔導用書編寫的,主編2000元,副主編1000元,主審2000元,主編、副主編、參編每萬字200元;
3、參加專業指導委員會委托的教材編寫:主編1000元,副主編500元,主審1000元,主編、副主編、參編每萬字100元;
4、課件獲國家級獎勵(主編為我校教師):特等獎5000元;一等獎3000元,二等獎2000元,三等獎1000元;
5、課件獲省部級獎勵(主編為我校教師):一等獎2000元,二等獎1000 元,三等獎500元;
6、課件獲校級獎勵(主編為我校教師):一等獎1000元,二等獎500元,;
第十條 教學研究論文的獎勵
1、在國家一級教學研究期刊上或學術期刊(期刊級別由學校認定)上發表的關于教學研究的論文,每篇(第一作者,下同)獎勵 500元。
2、在國內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的教學研究論文、在公開發行的具有CN刊號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的教學研究論文按教分計算。
第十一條 競賽獎勵
1、指導大學生參加國家舉辦的各種大賽,如電子設計、數學建模、力學競賽、“挑戰杯”課外學術科技作品賽、英語演講比賽等,獲國家特等獎5000元/項、一等獎3000元/項,二等獎2000元/項,三等獎1000元/項;獲省級一等獎800元/項,二等獎600元/項,三等獎400元/項;
2、青年教師基本功大賽,獲省級一等獎800元,二等獎600元,三等獎400元;
3、由學校組織的各種教學競賽,一等獎600元,二等獎400元,三等獎200元;
4、有分歧的競賽由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認定。
第十二條 教學名師獎勵
1、國家級教學名師10000元;
2、省級教學名師:5000元;
3、校級教學名師:5000元;
4、校級優秀教師:2000元。
第十三條 優秀教學團隊獎勵
1、國家級優秀教學團隊:10000元/個;
2、省級優秀教學團隊5000元/個;
3、校級優秀教學團隊2000元/個。
第十四條 其他獎勵
未涉及或有分歧看法的獎勵由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認定。
第三章 獎勵組織與實施
第十五條 所有成果必須冠名“太原科技大學”方可申報學校獎勵。
第十六條 集體完成的成果,獎金發給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由其再行分配。
第十七條 學校教學成果獎勵每學年進行一次,只獎勵在規定年限內完成的成果,漏報項目只允許跨一個年度補報。
第十八條 申報成果獎勵須分別提供以下主要資料:
1、發表論文的原件及復印件(含雜志封面、目錄頁);獲獎論文、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2、課題成果及鑒定資料一套。
3、教學研究立項通知書、項目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
4、獲獎教材須交教材科兩本原書。
第十九條 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而獲獎的,一經發現,收回證書與獎金,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對審核中難以界定的問題,由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