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范學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妥善處理學校內部發生的各類突發安全穩定事件,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建立健全應急機制,保護學校師生員工的生命與財產安全,確保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維護學校的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XX師范學院各部門、單位,是XX師范學院應對各類突發安全穩定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方案。本預案所指的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3.1治安類突發事件。包括:校園內發生的致師生員工遭受嚴重傷害、非正常死亡等可能會影響學校穩定的事件;針對水、電、氣、暖、熱、油、傳媒、易燃、易爆、劇毒、放射、菌種等學校政治、經濟、生活要害部位的恐怖襲擊與破壞搗亂活動;搶劫、強奸、兇殺、投毒、爆炸、綁架、縱火和特大盜竊等嚴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可能會影響學校穩定的重特大惡性刑事案件;群體性械斗或“哄砸、哄搶”等可能會影響學校穩定的案事件;其它事先無法預見的可能會影響學校穩定的重特大案事件。
1.3.2 事故類突發事件。包括:學校樓宇等發生的火災事故;校園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擁擠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大型群體活動公共安全事故;其它事先無法預見的可能會影響學校穩定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等。
1.3.3 穩定類突發事件。包括:校園內涉及師生員工的各種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請愿以及集體罷餐、罷課、群訪、聚眾鬧事等群體性事件;各種可能會影響學校穩定的非法傳教活動、政治性活動和邪教活動;其它事先無法預見的可能影響學校穩定的重特大事件等。
1.3.4 其它類突發事件。包括:在學校應急指揮中心統一指揮下,需要安全管理處突發安全穩定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配合工作的突發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其它突發公共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學校安全管理處全面負責應對突發安全穩定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形成應急處置突發安全穩定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一旦發生重大事件,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做到快速反應,處置果斷,力爭把問題妥善解決。
1.4.2 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突發安全穩定事件后,應遵循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安全管理處各科室處長統一領導下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告學校黨委、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相關單位。
1.4.3 預防為本,及時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認真做好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的調處工作,強化信息的廣泛收集和深層次研判,對有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穩定的事件,爭取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要把突發安全穩定事件力爭控制在基層,控制在較小范圍內,避免造成校園秩序的失控和混亂。
1.4.4 系統聯動,群防群控。突發安全穩定事件后,安全管理處相關領導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要立即深入第一線,掌握情況,開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級各部門系統聯動,群防群控的應急處置工作格局。
1.4.5 區分性質,依法辦事。在處置突發安全穩定事件過程中,要堅持從保護學校師生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角度出發,按照“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順不可激,可分不可結”的工作原則,及時化解矛盾,防止事態擴大。要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辦事,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1.4.6 加強保障,重在建設。從規章制度上、組織機構上、物質條件上、隊伍建設上全面加強保障措施。在經費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強硬件與軟件建設,增強工作實力,提高工作效率。
1.5 突發安全穩定事件的級別劃定
突發安全穩定事件按照事件的緊迫程度、形成的規模、行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蔓延發展的趨勢、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大小等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事件(Ⅰ級)、重大事件(Ⅱ級)、較大事件(Ⅲ級)、一般事件(Ⅳ級)。具體劃分情況詳見各類突發安全穩定事件應急處置事件級別劃定中的相關內容。
2.突發安全穩定事件應急處置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
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的主要職責:負責統一決策、組織、協調、指揮系統內各類突發安全穩定事件的應急響應行動,下達應急處置任務。在應對非學校應急指揮中心統一領導處置的突發安全穩定事件時,負責向其主管上級領導、部門通報信息情報和事件情況,協調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學校黨委或學校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請示報告。
2.2 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人員組成及主要職責
針對各類突發事件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下設相應的專項應急處置工作組:
2.2.1 治安突發類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組長由分管治安工作的處領導擔任,工作組成員由安全管理處校園監控指揮中心工作人員、保安隊伍負責人組成。工作組辦公室設在校園監控指揮中心,工作組辦公室主任由校園監控指揮中心主任擔任,具體工作由校園監控指揮中心承擔。工作組主要職責為:決策、組織、協調、指揮治安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行動;研究、確定事件性質、類型和級別,確定與其它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聯系,下達應急處置任務;組織、協調安全管理處相關工作人員,及時前往事發地現場指揮、敦促或開展調查工作等事項;負責向安全管理處相關部門通報信息情報和事件情況,協調公安機關等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重大問題或事項及時向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負責人請示報告或請求援助;督查事發地單位和相關部門的處置工作,協助配合相關單位對事件進行調查取證。
2.2.2 事故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組長由安全管理處領導擔任,工作組成員由安全管理處各科室工作人員、保安隊伍負責人組成。工作組主要職責為:監督、檢查、指導學校各二級單位建立事故類突發事件的預防和監測預警機制;對學校各二級單位防范和處理事故類突發事件工作進行督察、指導;排查、敦促整改事故類突發事件的隱患;當突發事故類事件時,決策、組織、協調、指揮治安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行動;研究、確定事件性質、類型和級別,確定與其它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聯系,下達應急處置任務;組織、協調安全管理處相關工作人員,及時前往事發地現場指揮、敦促或開展搶險救災工作等事項;負責向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安全管理處相關部門通報信息情報和事件情況,協調公安機關等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重大問題或事項及時向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負責人請示報告或請求援助;督查事發地單位和相關部門的處置工作;協助配合相關單位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
2.2.3 穩定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組長由安全管理處領導擔任,工作組成員由安全管理處各科室工作人員、保安隊伍負責人組成。工作組主要職責為:監督、檢查、指導學校各二級單位建立穩定類突發事件的預防和監測預警機制;對學校各二級單位防范和處理穩定類突發事件工作進行督察、指導;排查、敦促整改穩定類突發事件的隱患;當突發穩定類事件時,決策、組織、協調、指揮穩定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行動;研究、確定事件性質、類型和級別,確定與其它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聯系,下達應急處置任務;組織、協調安全管理處相關工作人員,及時前往事發地現場指揮、敦促或開展疏導工作等事項;負責向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安全管理處相關部門通報信息情報和事件情況,協調公安、安全機關等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重大問題或事項及時向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負責人請示報告或請求援助;督查事發地單位和相關部門的處置工作;協助配合相關單位對事件進行調查取證。
2.2.4其它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組長由安全管理處處長擔任,工作組成員由安全管理處各科室、監控指揮中心和保安隊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在學校應急指揮中心統一領導下,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應急處置方面的相關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建立暢通的信息傳輸渠道和嚴格的信息上報機制,完善快速應急信息系統。
3.1.1 信息報送原則
3.1.1.1 迅速:安全管理處工作人員發現或監控指揮中心接到發生突發安全穩定事件的報告后,應在第一時間內向安全管理處領導或安全管理處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工作組報告,不得延報。
3.1.1.2 準確:報告內容要準確、客觀、詳實,不得主觀臆斷,不得漏報、瞞報和謊報。
3.1.1.3 直報:發生Ⅰ級突發安全穩定事件時,可直接報學校應急指揮中心,同時報安全管理處領導負責人、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工作組和公安、安全等相關單位。
3.1.1.4 事件發生變化后,應及時續報。
3.1.2 信息報送機制
3.1.2.1 緊急無線通訊報告系統
安全管理處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突發安全穩定事件時,應迅速通過無線通訊設備向監控指揮中心報告,并按領導要求開展工作。
3.1.2.2 緊急電話報告系統
安全管理處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突發安全穩定事件時,也可以迅速通過電話向安全管理處監控指揮中心報告,并按領導要求開展工作。
3.1.2.3 緊急文件報送系統
突發安全穩定事件執行無線通訊和電話報告后,接報人、接報工作組應當立即書面正式報安全管理處領導分管信息的領導,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分管信息的領導應立即對信息進行審核并上報學校應急指揮中心相關領導;重大信息應根據學校黨委的意見,同時報告公安、安全等單位。
3.1.2.4 安全管理處值班室值班人員接到突發安全穩定事件的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相關突發事件工作組組長;Ⅰ級和Ⅱ級突發安全穩定事件應同時報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負責人,并按領導要求開展工作。
3.1.3 應急信息的主要內容
3.1.3.1 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包括:時間、地點、規模、涉及人員、破壞程度以及人員傷亡等情況。
3.1.3.2 事件發生起因分析、性質判斷和影響程度評估。
3.1.3.3 事發單位、部門以及已經采取的工作措施。
3.1.3.4 校內師生員工及媒體等方面的反應。
3.1.3.5 事態發展狀態、處置過程和結果。
3.1.3.6 其它需要報送的事項。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在學校黨委、學校應急指揮中心和安全管理處領導的統一部署下,各部門、各工作組應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要狠抓落實,細化工作措施,落實人員,明確責任,把各項工作和要求落到實處。
3.2.2 加強安全管理處應急反應機制的日常建設和管理,在實踐中不斷運用和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加強人員培訓,開展演練活動,提高隊伍理論素質和實踐技能,不斷提升應對突發安全穩定事件的指揮與實戰能力。
3.2.3 努力做好應對學校突發安全穩定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方面的儲備工作,加強突發安全穩定事件的預防、現場控制的應急設施、設備的維護運行工作。
3.2.4 具體的預警行動詳見各類突發安全穩定事件應急處置中的相關內容。
3.3 信息發布
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原則上不具有對外發布信息的權利,如確需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對外發布信息,應首先獲得學校黨委或學校應急指揮中心的授權,同時嚴格按照學校黨委或學校應急指揮中心規定和要求的內容執行。
4.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和響應程序
4.1 特別重大(Ⅰ級)安全穩定事件發生后,安全管理處相關工作組辦公室應立即啟動相應預案,在學校應急指揮中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將處置情況及時報送學校應急指揮中心,并通報公安、安全等單位。
4.2重大(Ⅱ級)安全穩定事件發生后,安全管理處相關工作組辦公室應立即啟動相應預案,在學校應急指揮中心或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將處置情況及時報學校應急指揮中心,并通報公安、安全等單位。
4.3 較大(Ⅲ級)安全穩定事件發生后,安全管理處相關工作組辦公室應立即啟動相應預案,在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或相關工作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將處置情況及時報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并通報公安、安全等單位。
4.4 一般(Ⅳ級)安全穩定事件發生后,安全管理處相關工作組辦公室應立即啟動相應預案,在相關工作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將處置情況及時報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
5.應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安全管理處各科室應建立健全并落實處置所轄類別事件信息收集、傳遞、報送、處理、建檔等各個環節的運行機制,完善信息傳遞渠道,保持信息傳輸和通訊設備的完好,保持通訊方便快捷,確保信息報送渠道的安全暢通。
5.2 物資保障。安全管理處各科室應努力建立處置所轄類別事件的物資儲備,特殊應急物資應由專人保管,保證物資、器材的完好和可用性,物資、器材存放合理,運送便利。
5.3 資金保障。安全管理處領導應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加強突發安全穩定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資金的投入。
5.4 人員保障。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應加強突發安全穩定事件應急隊伍的建設,一旦啟動預案,立即投入使用。應急隊伍按照突發安全穩定事件的具體情況和學校指揮中心的要求及時進行調整。
5.5 培訓演練保障。安全管理處各科室應根據各自處置事件的不同,積極開展應急處置的技能培訓和模擬演練,提高協同作戰和快速反應能力。
6.工作要求
6.1 樹立大局觀念,加強責任意識。
6.2 反應迅速及時,分析判斷準確, 處置穩妥果斷。
6.3 及時請示匯報,語言簡潔、清晰。
6.4 堅持以人為本,按政策辦事,依法處置。
6.5 分工協作,互相配合,樹立“一盤棋”思想。
6.6 工作認真細致,靈活機智,勇于奉獻。
6.7報警登記、工作記錄要全面、準確、詳實。
6.8嚴格保密制度,正確應對媒體記者。
7.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7.1治安類突發事件的等級劃分與應急處置預案
7.1.1治安類突發事件的等級劃分
為妥善處置治安類突發事件,依據治安類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影響大小、人員及財產損失及處置的難易程度等情況,治安類突發事件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7.1.1.1特別重大(Ⅰ級)
特別重大治安類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嚴重和復雜;規模大,人員多;對學校穩定、治安安全和教學、科研、生活秩序構成嚴重危害;已經造成人員傷亡或特大財產損失;需要學校應急指揮中心統一協調,調動校內外相關單位的資源和力量進行應急處置的治安類突發事件。
7.1.1.2重大(Ⅱ級)
重大治安類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嚴重和復雜;規模較大,人員較多;對學校的穩定、治安安全和師生員工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構成危害或威脅;極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需要學校應急指揮中心或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統一協調,調動校內、處內的資源并須協調公安機關等方面力量進行應急處置的治安類突發事件。
7.1.1.3較大(Ⅲ級)
較大治安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事態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對學校一定區域內的穩定、治安安全和師生員工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構成威脅;如得不到及時控制和處置,可能會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需要安全管理處治安突發類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協調處內相關科室工作人員就能夠進行應急處置的治安類突發事件。
7.1.1.4一般(Ⅳ級)
一般治安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學校個別單位內的穩定、治安安全和教學、科研、生活秩序構成威脅;可能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安全管理處治安突發類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或工作組辦公室就可以進行應急處置的治安類突發事件。
7.1.2 治安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細則
7.1.2.1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處置程序:
7.1.2.1.1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在第一時間內趕到現場,了解情況;
7.1.2.1.2向相關領導和公安機關報告,并與醫療急救部門取得聯系,積極組織搶救;
7.1.2.1.3最大范圍的封閉和保護現場,疏散無關人員;
7.1.2.1.4兇殺、故意傷害致死等刑事類案件,應急處置人員到達現場了解情況的同時,應特別注意發現、搜尋和控制重點人員或犯罪嫌疑人;對還有意識,能夠講話的被害人應立即采用口頭詢問方式了解是誰對其實施的傷害,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逃離現場的方向等重要情況,必要時可使用錄音設備;
7.1.2.1.5待公安機關到達現場后,協助、配合公安人員開展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工作;
7.1.2.1.6及時準確、認真記錄各相關單位領導、工作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間、采取重要措施的時間、醫務人員關于被害人傷情或已死亡的結論、現場主要領導關于應急處置方面的重要指示等情況;
7.1.2.1.7協助相關單位或被害人家屬辦理《死亡證》等有關手續;
7.1.2.1.8應急處置結束后,及時寫出總結報告,總結經驗教訓,修改、充實預案;對于應急處置全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文字材料、統計數據、記錄筆錄、影視資料等一并分類歸檔備查。
7.1.2.2群體性治安沖突以及“打、砸、搶、燒”案事件處置程序:
7.1.2.2.1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在第一時間內趕到現場,了解情況;
7.1.2.2.2根據案事件的性質,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影響大小、人員及財產損失及處置的難易程度等情況,向相關領導和公安機關報告,如有人員傷害應及時與醫療急救部門取得聯系,積極組織搶救;
7.1.2.2.3維護現場秩序,勸阻圍觀群眾,以事發地點為中心最大限度的保護現場,保護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控制局面;
7.1.2.2.4調查事件原因,注意搜尋重點人,對涉及違法違紀和煽動鬧事、帶頭組織的有關責任者予以控制;
7.1.2.2.5注意動向,收集信息;查清公共設施及物品是否遭受損壞,損壞程度及數量,及時向相關領導匯報現場情況和事態發展動向;
7.1.2.2.6做好正面宣傳工作,宣傳有關法規政策和紀律要求,緩解緊張氣氛,化解矛盾;對正在實施破壞或違法犯罪的活動應立即予以制止;
7.1.2.2.7及時、準確、認真記錄各相關單位領導、工作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間、采取重要措施的時間、醫務人員關于人員傷亡的情況及結論、現場主要領導關于應急處置方面的重要指示等情況;
7.1.2.2.8待公安人員到達后,配合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開展事件的調查取證工作,收集證據、材料,寫出事件報告;
7.1.2.2.9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寫出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和總結報告,總結經驗教訓,修改、充實預案;應急處置全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文字材料、統計數據、記錄筆錄、影視資料等一并分類歸檔備查。
7.1.2.3重特大惡性刑事案件處置程序:
重特大惡性刑事案件是指:校園內發生的搶劫、強奸、兇殺、投毒、爆炸、綁架、縱火和特大盜竊等嚴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刑事案件。
7.1.2.3.1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在第一時間內趕到現場,了解情況;
7.1.2.3.2及時向相關領導和公安機關或公安消防部門報告,并與醫療急救部門聯系,積極組織營救與救護;
7.1.2.3.3以事發點為中心最大范圍的封閉和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疏散圍觀群眾,控制局面,防止事態擴大;
7.1.2.3.4搜尋、收集一切與案件相關的信息、資料、證據,為案件的調查提供線索;同時應注意搜尋或控制犯罪嫌疑人;查找報案人和證人;對還有意識,能夠講話的被害人應立即采用口頭詢問方式了解是誰對其實施的傷害,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逃離現場的方向等重要情況,必要時可使用錄音設備;
7.1.2.3.5如犯罪嫌疑人正在實施犯罪活動,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立即制止其犯罪活動,采取措施將其抓獲并盡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7.1.2.3.6遇有人員被綁架或遭扣押,應采取必要措施,穩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緒,盡最大努力保護人質安全;
7.1.2.3.7待公安人員到達后,協助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取證調查工作;
7.1.2.3.8遇有爆炸物或疑似爆炸物時,不得輕易接近或移動,應迅速組織人力,布置以爆炸物或可疑爆炸物為中心的警界線,封鎖和保護現場,并迅速采取措施將人員及時疏散到安全區域,檢查并清除繼發性危險品,防止次生爆炸發生,同時還應注意關閉附近由于爆炸可能引起惡性事件的設備,撤走現場附近可以移動的貴重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配合公安人員做好排除險情、防止繼發性爆炸等工作;
7.1.2.3.9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寫出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和總結報告,為總結經驗教訓,修改、充實預案提供參考;應急處置全過程中的相關文字材料、統計數據、影視資料等一并分類歸檔備查。
7.1.2.4 較為嚴重的恐怖活動處置程序:
7.1.2.4.1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趕赴現場,了解情況;
7.1.2.4.2及時報告相關領導和公安機關及醫療急救部門,做好營救、救護準備工作;
7.1.2.4.3 以事發地點為中心最大范圍的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疏散圍觀群眾,控制局面,防止事態擴大;
7.1.2.4.4穩定犯罪嫌疑人情緒,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采取談話、勸說等形式拖延或終止其正在或即將實施的恐怖活動;
7.1.2.4.5搜尋、收集一切與事件相關的信息、資料、證據,了解實施恐怖活動的原因,為事件的調查提供線索;及時向領導續報案件現場情況和事態發展動向;
7.1.2.4.6待公安人員到達后,協助配合公安機關的取證調查等工作;
7.1.2.4.7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寫出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和總結報告,為總結經驗教訓,修改、充實預案提供參考;應急處置全過程中的相關文字材料、統計數據、影視資料等一并分類歸檔備查。
7.2事故類突發事件的等級劃分與應急處置預案
7.2.1事故類突發事件的等級劃分
7.2.1.1 火災類突發事件的等級劃分
火災類突發事件的等級確認與劃分按照一起火災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受災戶數和直接財產損失,嚴重程度,從高至低分為Ⅰ級—Ⅳ級。
7.2.1.1.1 特別重大(Ⅰ級)
特別重大火災類突發事件是指: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傷二十人以上;死亡、重傷二十人以上;受災五十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
7.2.1.1.2 重大(Ⅱ級)
重大火災類突發事件是指: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死亡、重傷十人以上;受災三十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
7.2.1.1.3 較大(Ⅲ級)
較大火災類突發事件是指:僅對學校的人員個體造成傷亡,對財產造成較大損失,對學校的教學、科研、辦公和生活秩序構成較大危害和影響的火災事故。
7.2.1.1.4一般(Ⅳ級)
一般火災類突發事件是指不具有前列三項情形的火災事故。
7.2.1.2 交通類突發事件的等級確認與劃分
交通類突發事件按照一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嚴重程度,從高至低分為Ⅰ級—Ⅳ級。
7.2.1.2.1特別重大(Ⅰ級)
特別重大交通類突發事件是指:造成死亡3人以上;重傷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直接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7.2.1.2.2重大(Ⅱ級)
重大交通類突發事件是指:造成死亡1至2人;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交通事故。
7.2.1.2.3較大(Ⅲ級)
較大交通類突發事件是指: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直接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交通事故。
7.2.1.2.4一般(Ⅳ級)
一般交通類突發事件是指:造成1至2人輕傷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機動車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的交通事故。
7.2.1.3擁擠踩踏和大型群體性活動公共安全類突發事件的等級確認與劃分
擁擠踩踏事故和大型群體性活動公共安全類突發事件按嚴重程度,從高至低分為Ⅰ級—Ⅳ級。
7.2.1.3.1特別重大(Ⅰ級)
特別重大擁擠踩踏事故和大型群體性活動公共安全類突發事件是指:人員和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害,對學校的教學、科研、辦公和生活秩序產生特別重大的危害與影響的擁擠踩踏事故和大型群體性活動公共安全事故。
7.2.1.3.2重大(Ⅱ級)
重大擁擠踩踏事故和大型群體性活動公共安全類突發事件是指:人員和財產遭受重大損害,對學校的教學、科研、辦公和生活秩序產生重大危害與影響的擁擠踩踏事故和大型群體性活動公共安全事故。
7.2.1.3.3較大(Ⅲ級)
較大擁擠踩踏事故和大型群體性活動公共安全類突發事件是指:人員和財產遭受損害,對學校的教學、科研、辦公和生活秩序產生較大危害與影響的擁擠踩踏事故和大型群體性活動公共安全事故。
7.2.1.3.4一般(Ⅳ級)
一般擁擠踩踏事故和大型群體性活動公共安全類突發事件是指:人員和財產未遭受較大損害,但對學校的教學、科研、辦公和生活秩序產生一定影響的擁擠踩踏事故和大型群體性活動公共安全事故。
7.2.2事故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細則
7.2.2.1火災事故處置程序
7.2.2.1.1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在第一時間內趕到現場,了解火災類型、火勢等情況,同時應迅速向公安消防119指揮中心報警和向學校、安全管理處相關領導報告。
7.2.2.1.2組織、指揮事發單位和保安義務消防隊開展撲救和防止火災蔓延、擴大等項工作。
7.2.2.1.3切斷燃氣、電源、轉移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避免繼發性災害性事故的發生。
7.2.2.1.4轉移火場中的重要物資,確保人員、財產安全。
7.2.2.1.5遇有人員傷亡,迅速通知醫療部門和醫療機構,組織搶救傷員。
7.2.2.1.6封鎖現場,設立警戒線,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火災撲救現場。
7.2.2.1.7指派專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到達火災現場。公安消防機構到達現場后,主動提供有關信息,介紹火災現場情況,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機構開展撲救搶險工作。
7.2.2.1.8火災被撲滅后,組織人員對火災現場進行保護,阻止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防止余燼復燃。
7.2.2.1.9積極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勘驗火災現場,調查取證,判明和認定火災發生原因,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7.2.2.1.10及時、準確、認真記錄各相關單位領導、工作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間、采取重要措施的時間、醫務人員關于人員受傷、死亡的有關情況和結論、現場主要領導關于應急處置方面的重要指示等情況;詳細記錄火災撲救過程、火災損失和公安消防機構處理結果等情況。
7.2.2.1.11 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寫出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和總結報告,為總結經驗教訓,修改、充實預案提供參考;整理應急處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統計數據、影視資料等一并分類歸檔備查。
7.2.2.2 交通類突發事件處置程序
7.2.2.2.1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在第一時間內趕到現場,了解情況,同時應迅速向公安交通指揮中心報警和向學校、安全管理處相關領導報告。
7.2.2.2.2積極聯系醫療救護部門,組織搶救傷員,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傷員倒臥位置。
7.2.2.2.3迅速封鎖和保護事故現場,疏導現場周邊交通秩序,控制肇事者,尋找證人。
7.2.2.2.4對于涉及外國留學生的交通事故,要及時通報學校外事部門。
7.2.2.2.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到達事故現場后,積極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調查取證,并做好影視資料、現場平面圖的采集和繪制工作。
7.2.2.2.6及時、準確、認真記錄各相關單位領導、工作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間、采取重要措施的時間、醫務人員關于人員受傷、死亡的有關情況和結論、現場主要領導關于應急處置方面的重要指示等情況;詳細記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的處理意見和責任認定等情況。
7.2.2.2.7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寫出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和總結報告,為總結經驗教訓,修改、充實預案提供參考;整理應急處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統計數據、影視資料等一并分類歸檔備查。
7.2.2.3擁擠踩踏類突發事件的處置程序
7.2.2.3.1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了解情況;指揮事發單位和場所的工作人員控制局勢,制止擁擠,做好人員疏導、疏散工作;同時向學校和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相關領導報告。
7.2.2.3.2如局勢難以控制,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報警求助。
7.2.2.3.3協助公安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開展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
7.2.2.3.4遇有人員傷亡,應立即開展救護工作,并迅速向醫療急救部門報告求援,協助醫務人員對受傷人員進行搶救。
7.2.2.3.5及時、準確、認真記錄各相關單位領導、工作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間、采取重要措施的時間、醫務人員關于人員傷死的有關情況和結論、現場主要領導關于應急處置方面的重要指示等情況;詳細記錄相關部門對事故的處理意見和責任認定等情況。
7.2.2.3.6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寫出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和總結報告,為總結經驗教訓,修改、充實預案提供參考;整理應急處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統計數據、影視資料等一并分類歸檔備查。
7.2.2.4大型活動公共安全類突發事件的處置程序
7.2.2.4.1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了解情況;指揮事發單位和場所的工作人員控制局勢;同時向學校和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相關領導報告;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種類、程度,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由于現場處置不當造成繼發性損害。
7.2.2.4.2如局勢難以控制,應立即向公安等相關部門報警求助。
7.2.2.4.3指揮活動組織者和安保人員穩定現場秩序,防止擁擠,根據室內、室外不同情況,組織參加活動人員有序疏散。
7.2.2.4.4遇有人員傷亡,應立即向醫療急救部門報告求援,協助醫務人員對受傷人員進行搶救。
7.2.2.4.5協助公安等相關部門對現場進行勘驗和調查取證工作。
7.2.2.4.6及時、準確、認真記錄各相關單位領導、工作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間、采取重要措施的時間、醫務人員關于人員傷死的有關情況和結論、現場主要領導關于應急處置方面的重要指示等情況;詳細記錄相關部門對事故的處理意見和責任認定等情況。
7.2.2.4.7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寫出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和總結報告,為總結經驗教訓,修改、充實預案提供參考;整理應急處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統計數據、影視資料等一并分類歸檔備查。
7.3 穩定類突發事件的等級劃分與應急處置預案
7.3.1穩定性突發事件的等級劃分
穩定類突發事件按事件性質、參與人數、規模以及可能造成影響學校政治穩定的程度,從高到低分為Ⅰ—Ⅳ級。
7.3.1.1 特別重大(Ⅰ級)
特別重大穩定類突發事件是指:因各種原因引發的,參與人數在20人以上的,且對抗性突出,有可能使用暴力的,已經嚴重影響學校和社會政治穩定的罷教、罷工、罷課、罷餐、非法聚會、游行、示威、群訪、靜坐、傳教等事件;敵對勢力和“法輪功”等非法邪教組織,參與人數在5人以上的非法聚集練功或拋掛、插播、大面積散發反動宣傳品等破壞搗亂活動;在校園內公開張貼、散布煽動性、行動性有害信息或公開散布對黨和政府的不滿情緒以及針對學校領導進行人身惡意攻擊的大、小字報等事件。
7.3.1.2重大(Ⅱ級)
重大穩定類突發事件是指:因各種原因引發的,參與人數在20人以下10人以上的,嚴重影響學校和社會政治穩定的罷教、罷工、罷課、罷餐、非法聚會、游行、示威、群訪、靜坐、傳教等事件;敵對勢力和“法輪功”等非法邪教組織,參與人數在5人以下的非法聚集、練功或較大面積散發反動宣傳品等破壞搗亂活動;在校園內公開散布煽動性、行動性和針對黨和政府、學校領導惡意人身攻擊的有害信息事件。
7.3.1.3較大(Ⅲ級)
較大穩定類突發事件是指:因各種原因引發的,參與人數在10人以下5人以上的,影響學校和社會政治穩定的罷教、罷工、罷課、罷餐、非法聚會、游行、示威、群訪、靜坐、傳教等事件;敵對勢力和“法輪功”等非法邪教組織個別人練功或在一定區域內散發反宣品等破壞搗亂活動;在校園內公開散布煽動性、行動性和針對黨和政府、學校領導不滿的政治性有害信息事件。
7.3.1.4一般(Ⅳ級)
一般穩定類突發事件是指:因各種原因引發的,參與人數在5人以下,有可能影響學校政治穩定的罷教、罷工、罷課、罷餐、上訪、靜坐、傳教等事件;“法輪功”等非法邪教組織的個別人員在校內個別場所散發反宣品的事件;個別人員在公眾場合發表對黨和政府、學校領導不滿言論的事件;
7.3.2 穩定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細則
7.3.2.1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程序
7.3.2.1.1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在第一時間內趕到事發現場,了解和觀察現場情況,視情況采用公開或隱蔽手段了解事件的性質、起因、參與人數、為首人員等方面的情況,及時對事件有可能發展的趨勢做出初步判斷。同時,立即向學校應急指揮中心和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相關領導報告,并按領導指示進行工作。
7.3.2.1.2特別重大、重大群體性事件應在請示學校應急指揮中心領導后及時向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7.3.2.1.3維護現場秩序,疏導無關人員離開現場;安排專人把好出入通道,確保通道的暢通,防止擁擠踩踏等次生安全事故的發生。
7.3.2.1.4安排專門人員了解、掌握為首人員的動態和行蹤。
7.3.2.1.5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到達現場后,積極協助配合公安、國家安全機關進行處置和開展調查取證等項工作。
7.3.2.1.6必要時可采用錄音、錄像等手段固定現場情況,注意搜集提取現場物證,為事件的處置提供證據和線索。
7.3.2.1.7及時、準確、認真記錄各相關單位領導、工作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間、采取重要措施的有關情況;現場主要領導關于應急處置方面的重要指示等情況;詳細記錄相關部門對事件的性質認定和處理意見等情況。及時搜集反饋信息,防止事件復發。
7.3.2.1.8事件處置結束后,應及時寫出事件處置報告;總結經驗教訓,修改、充實預案;處置事件全過程形成的文字材料、統計數字、影視資料等應一并分類歸檔備查。
7.3.2.2 “法輪功”等非法邪教人員搗亂、破壞活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程序(非法聚集、插播、散發、張貼、書寫、拋掛反動宣傳品)。
7.3.2.2.1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在第一時間內趕到事發現場了解情況,組織力量對現場進行封鎖和保護,收繳反動宣傳品,對正在實施搗亂破壞活動的人員加以控制并迅速帶離現場;同時向學校應急指揮中心和安全管理處應急處置小組相關領導報告,并按領導指示開展工作。
7.3.2.2.2特別重大和重大事件應在請示學校應急指揮中心領導后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7.3.2.2.3疏散圍觀群眾,降低不良影響。搜集證據,記下圍觀群眾中知情人員的姓名、單位、住址等基本情況。必要時使用錄音、錄像等手段固定現場情況。
7.3.2.2.4待公安機關到達現場后,積極協助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等項工作。
7.3.2.2.5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清除、遮擋、覆蓋反動宣傳品的工作。
7.3.2.2.6及時、準確、認真記錄各相關單位領導、工作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間、采取重要措施的有關情況;現場主要領導關于應急處置方面的重要指示等情況;詳細記錄相關部門對事件的性質認定和處理意見等情況。
7.3.2.2.7應急處置結束后,及時寫出應急處置報告;總結經驗教訓,修改、充實預案;對于應急處置全過程形成的文字材料,統計數字、影視資料等應一并分類歸檔備查。
篇2:物業會所游泳池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物業會所游泳池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泳池的突發事件一般是指設備因故障停止工作,物品丟失,溺水。
1、設備故障,及時通知甲方維修人員,查明原因,如實記錄上報至公司。
2、泳客物品丟失,在與其做好溝通的同時協助泳客請求物業協助調看監控,如遇貴重物品無法尋回,可建議泳客撥打110報警。
3、溺水事故:發生溺水,傷亡等事故處理預案
1)、游泳者因溺水,外傷或因個人原因引起的突發性嚴重傷亡事故時,除投入現場專業搶救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待崗休息人員,按原崗位全部上崗,做好安全和疏散人群及工作。
2)、游泳池負責人及甲方負責人在接到通知后應迅速到達現場,判斷事故嚴重程度,按預定方案作出正確處理,切記因慌亂而指揮失誤,導致更嚴重的后果。
溺水事故等級劃分,緊急處理預案:
1)、一級事故
(l)、癥狀:游泳被救起時出現意識喪失,瞳孔放大,呼吸、心搏消失或出現死亡癥狀。
預案:
A、除現場專業技術人員外,所有工作人員一律堅守崗位,如情況危急,立即終止泳池開放,疏散人群。
B、應第一時間將溺水者平放置地,打開其呼吸道,實施人工呼吸、胸外按壓等心肺復蘇的現場急救。
C、迅速撥打120電話,聯系救護車轉送醫院搶救(轉運途中應分秒必爭繼續施救)
D、現場記錄人員如實詳細記錄后向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匯報,并迅速與其家屬取得聯系。
2)、二級事故
(1)、癥狀:溺水受傷者出現昏迷狀態,呼吸、心搏微弱,嚴重外傷、骨折、大出血,有生命危險。
預案:
A、除現場專業技術人員外,所有工作人員一律堅守崗位。
B、應立即施行心肺復蘇并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現場搶救。
C、迅速撥打120急救電話,聯系救護車轉送醫院搶救。
D、盡快與其家屬取得聯系。
E、向上級部門領導報告。
3)、三級事故
(1)、癥狀:發生一般溺水,較重外傷,但無生命危險
預案:
A、現場作急救處理傷口,包扎。
B、通知家屬到現場接送,必要時送醫院進一步治療。
4)、溺水現場搶救心肺復蘇預案:
1)發現溺水者,應立即搶救上岸,倒水,清除口腔異物(假牙應摘除),舌頭后墜者應拉出。
2)將溺水者放置平地,檢查清醒度,檢查瞳孔是否放大。
3)暢通氣道,如呼吸停止,應立即施行人工呼吸。
4)檢查頸動脈,如無搏動應立即施行胸外心臟按壓。
5)迅速撥打120,聯系救護車轉送醫院搶救,轉運途中應繼續施行心肺復蘇
心肺復蘇救護流程:
(1)判斷意識,如無反應,立即呼救;
(2)仰臥位,置于地面或硬板上,開放氣道,清理口腔異物,判斷有無呼吸;
(3)如無呼吸,立即口對口吹氣2次,保持頭后仰,另一手檢查頸動脈有無搏動,如有脈搏,可僅做口對口人工呼吸,如無脈搏,立即進行胸外心臟按壓;
(4)每按壓30次,口對口吹氣2次,然后重新定位,再按壓30次,如此反復進行;
(5)心肺復蘇開始1分鐘,或者連續操作四個循環后,檢查一次呼吸和脈搏、瞳孔變化,以后每進行4、5分鐘檢查一次,每次不超過5秒鐘。
二、發生緊急情況時人員的分工:
1)救生組負責現場搶救的同時應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2)、場務組檢票組負責維護場內外的秩序,并疏散圍觀游泳人員。
三、泳客摔傷刮傷的處理方案
導致泳客受傷的主要因素有:
1)光腳跑跳追逐者;
2)私自混進泳池醉酒者;
3)使用設備不當和設備隱患等。
為確保客人安全,首先以預防為主。在崗員工要時刻關注泳客,發現有安全隱患的行為應及時禮貌制止。對設備設施堅持每天一次排查(救生員負責)杜絕設備隱患的存在。
1、當泳客出現受傷時能及時做出應急處理,必備應急藥品有:紗布、創可貼、酒精、雙氧水、醫用棉簽、氣霧劑、冰塊等。發生泳客摔倒于血而無流血的情況,先攙扶泳客坐下,安撫情緒,密封袋或小冰巾裝冰柜里的冰塊進行冰敷(防止紅腫),然后拿來紗布進行包扎(堅持一定時間,觀查泳客情緒,可叫其稍作休息,一會兒再上藥)。同時安慰泳客(可介紹冰敷的作用和使用效果,讓泳客放心)。待泳客情緒穩定休息后會送泳客離去。
2、當發生泳客受傷情況時(救生員負責)我們首先要及時上前攙扶以示對泳客的關注和禮貌)并查看傷情,了解情況并安撫泳客情緒,視傷勢程度:如小傷口(泳客無情緒)將泳客攙扶至椅子坐好,拿來備用藥品,用棉簽吸濕雙氧水涂于傷口止血,吸濕酒精對傷邊進行消毒,再用棉簽將傷口擦拭干,然后用創可貼貼于傷口。里過程中多與泳客溝遁,多安慰,讓泳客感受到我們的熱情服務和對他傷勢的關注。這樣多數泳客會高興離去,后由項目主管上報公司。
3、如泳客傷勢較重(傷口大,創可貼無法處理的,失血量過多)要及時上報公司,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必須在一分鐘內完成)。在此過程中員工切勿慌亂、叫嚷、圍觀泳客做好解釋疏散工作。如遇泳客情緒激動的(不論傷勢大小),項目主管要親自安撫。在醫務人員到場前要積極處理泳客傷勢,避免客戶投訴。
篇3:停車場突發事件處理預案
停車場突發事件處理預案
1、目的:
停車場發生突發事件時,安管員能夠掌握突發事件正確的處理程序及相關救護步驟和方法,保護顧客生命財產安全及自身的合法權益。
2、范圍:適用于z物業小區停車管理。
3、職責:
3.1安管部負責人負責預案的策劃、培訓和組織。
3.2安管班長負責預案的具體組織和落實。
3.3安管員負責預案的具體實施。
3.4監控中心負責預案實施過程中信息的收集和傳遞,必要時做出正確引導。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車輛損傷事故(指無人受傷)處理:
4.1.1車場內如發生交通事故,監控中心應立即調動安管員控制現場,同時將事件信息通報其他崗位采取必要措施,當班班長立即趕往現場處理,防止肇事車輛及人員逃逸,并將現場情況向監控中心匯報,監控中心第一時間通知安全負責人 ,必要時向部門經理匯報。
4.1.2處理人員到現場后,要求肇事當事人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經過,并進行拍照,做好相應的事件發生經過客觀記錄,并迅速聯系被撞車主到現場進行調解。
4.1.3根據當事雙方的意見,需自行解決的,處理人員僅作事實見證人。需交管部門解決的,處理人員應主動通知中心與交管部門聯系,請雙方等待執法人員的到來。因車輛事故堵塞交通時,現場安管員負責疏導車輛進出,并指引警務和保險公司車輛和人員到事發地點現場。
4.1.4處理撞車事件的人員應注意控制雙方車主的情緒,以協調處理為原則,避免與任何一方發生沖突。
4.1.5如因安管員管理疏忽等原因造成車場內車輛損傷而引起的賠償,追究安管工作責任。
4.1.6如因車主原因造成車場公共設施損壞需照價賠償。如因車主原因造成車主本人車輛損壞的,當值安管員除禮貌地和車主明確責任外,可視情況配合車主聯系保險公司 ,用“雙贏”方式進行處理。
4.1.7在無法確定肇事車輛和人員時,上報部門經理進行處理。
4、2車輛沖崗處理:
4.2.1車場崗發現車輛欲沖崗時,首先采取應急措施,設法阻止,同時聯系監控中心呼叫聲援。監控中心應立即調出現場鏡頭進行監控、錄像,并立即通知安管負責人和服務中心領導前往處理,同時向部門經理確定是否需報警。
4.2.2在阻止車輛沖崗時,崗位安管員應采取必要的自我保護措施。無法阻止時,當值人員須記下其車牌號碼、車型、顏色、駕駛人的基本特征、離去時間、駛離方向,將信息立即向監控中心匯報,并維護好現場秩序。
4.2.3中心應立即與車主聯系并進行確認,必要時保存電話記錄或請其家人到現場簽字確認并妥善保管好沖崗錄像。未經部門經理同意不得播放或轉借。
4、3車輛丟失處理:
4.3.1當值人員發現或接到車輛丟失的信息后,應首先向監控中心匯報,由監控中心第一時間通知部門經理。
4.3.2監控中心應立即通知各崗位安管員加強出入口的控制,同時檢查該車相關記錄,查明進出時間,與車主聯系并請車主出示在本停車場的出入憑證及智能卡,確認事情經過。
4.3.3確認車輛丟失后由部門經理向公司領導匯報,確定是否報警或采取補救措施,同時將車場現場的所有資料封存,以便協助調查。
4、4車場傷亡事故處理:
4.4.1車場內發生傷亡性交通事故,目擊者首先報告監控中心,由監控中心根據人員傷亡情況,第一時間通知部門經理。
4.4.2現場當班班長應于接到通知后的第一時間內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并立即聯系監控中心通知受傷者家屬。現場班長對需急救的傷者應立即設法救護,并視情況撥打120急救和送醫院,同時記錄現場情況及事件經過,對現場進行拍照記錄。
4.4.3核實情況(時間、地點、事件概況),通知監控中心向公安部門報警。
4.4.4劃定保護區范圍,布置警戒;疏導車場交通。
4.4.5注意火險,車輛漏油后要及時采取相關措施處理。
4.4.6收集在場人員對車輛事故的反映,并對在場證人進行登記,以便協助公安部門處理。
4、5交通事故初步救護:
4.5.1車輛相撞引起出血休克的急救:解開衣服、領帶、皮帶等物品,使傷者舒展躺下,姿勢保持水平或抬高下半身。
4.5.2頭部有外傷時,不要使頭部低于身體,用衣服或被子將頭裹起保溫。
4.5.3嘔吐時將臉側向一邊,避免嘔吐物進入鼻子或嗆入氣管,嘔吐完后幫助傷者用清水漱口。
4、6大出血處理:
4.6.1首先保護好現場,必要時對現場進行拍照。
4.6.2靜脈及毛細血管出血時,應采用加壓包扎止血法,用干凈的紗布、毛巾、布塊折成比傷口稍大的墊,蓋住傷口,再用繃帶或布帶扎緊。
4.6.3四肢靜脈出、動脈的短時間臨時性出血,應采用指壓止血法。根據血的走向,用拇指壓住出血的血管上方(近心端),使血管被壓閉住,中斷血液。
4.6.4四肢較大的動、靜脈出血時,還可采用止血帶止血法,用動脈止血帶(黑色)、靜脈止血帶(黃色)上肢結扎于上臂上三分之一處。下肢結扎于大腿的中部。結扎時應先將傷肢抬高,書部墊上敷料或毛巾等軟織物,將止血帶適當拉長,繞肢體兩周,在外側打結固定。要標明扎止血帶時間,每四十分鐘放松一次。放松期間可改用指壓臨時止血。
4.6.5注意事項如傷處有骨折時,須另加夾板固定。傷口內有碎骨或異物存在時,不得應用加壓包扎止血法。用止血帶止血,一定要扎緊,如果扎得不緊,深部動脈仍有血液流出。
4.6.6若對內出血或可疑內出血傷者,不要去嘗試止血,應使傷者絕對安靜不動,墊高下肢,迅速將傷者送往最近醫院進行救治。
4.6.7車輛相撞引起頸骨受傷的處理:不要扭動脖子,絕對禁止在事故發生后扭動傷者脖子或肩膀;不要勉強支撐身體;傷者不能走動時應以固定方式用擔架或救護車送往醫院處理。
4.7車輛堵塞車道的處理:
4.7.1如在停車場出入口出現車輛滯留的現象,安全崗位應及時進行疏導,如屬于車主故意開車堵塞通道,安全崗位要保持冷靜,不得與車主發生沖突,并及時通知上級及客服人員進行處理。
4.7.2當車輛發生堵塞時,當值班長要及時趕到現場進行處理,安排崗位指引其他車輛走應急通道,并做好其他車主的解釋工作。
4.7.3當班機動崗疏散圍觀人群,并在做好車輛警戒的前提下,盡量協調顧客在洽談室等影響較小的區域進行洽談。
4.7.4監控中心人員應將車輛堵塞現場進行攝像取證,并安排班長進行拍照。
4.7.5上級及客服人員到場后,首先對事情進行了解,且在原則范圍內進行協調.如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將情況匯報部門經理,經部門經理的同意,可聯系轄區警務室及公安交通部門前來協助處理。
4.7.6如警務部門不能解決或堵塞車影響較大,向公司上級領導匯報并根據指示跟進處理。
4.7.7事情處理后,要及時召集所有安全崗位針對此事件進行分析和總結,并納
入安全管理案例題庫。
4.8停車場突發事件應填寫《突發事件處理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