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消防設施管理制度
為確保學校財產安全及師生生命安全,加強對學校消防設施的有效管理,現制定并實施**小學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消防栓、滅火器
1、加強對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如發現損壞,應當及時修理; 除火警外不得隨意啟用或移作他用。不得擅自移位、拆除消火栓。
2、滅火器固定于消防栓箱內,或放置在本樓層或重點消防區域明顯位置,以方便使用。
3、滅火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只能在發生火險時使用,使用后應及時報告,以便及時更新。
4、滅火器每兩年重新填充一次,需由有填充資質的消防維保單位負責。滅火器罐體使用6年后,進行更換。
二、消防應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標志
1、消防應急照明應每月進行一次斷電測試,查看是否能夠正常供電,有問題及時更換。
2、安全出口指示標志應放置位置合格、指示疏散方向正確,定期檢查是否正常工作,外面板是否損壞,損壞及時進行維修更換。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門
1、保證學校所有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保持暢通、無物品堵塞、安全出口門日常學生在校期間能保持打開狀態,不影響疏散逃生。
2、防火門需是有相應生產資質的合格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有產品檢驗證明,防火門應能夠靈活開閉,定期檢查防火門是否有損壞,及時維修處理。
四、消防泵房及消防補水池
1、消防泵房為學校消防設施重點部位,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
2、消防泵房內設施要定期進行檢查,每周檢查一次壓力值是否正常,每月檢查一次消防供水泵是否正常工作。
3、定期檢查清理消防泵房集水池積水。
4、定期檢查消防泵房內部應急照明燈等設施是否工作正常。
5、消防補水池要確保隨時保證儲水量及供水開關保持開啟狀態,定期檢查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五、日常檢查維護
1、學校安裝、配置的消防栓和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是學校的公有財產,師生人人有責任加以愛護。對破壞學校消防器材的行為,要加以制止,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學校。發現消防器材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學校總務處維修。
2、學校的消防器材,是學校消防的專用設備,沒有火警,任何個人都不能私自動用。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消防器材的,必須事先向學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后,在學校消防管理員的指導下使用。消防器材使用完畢,要做好關水、收卷水管等收拾工作。如果使用帆布水管,用完后不能立即將濕的帆布水管放入消防箱內,要將帆布水管攤開晾曬,待干后再收卷好放入消防箱內。
3、學校總務處負責全校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的使用狀態的巡查,及時發現并協助相關責任部門及時維修或更換。
4、對愛護學校消防器材的人員,學校給以表揚、獎勵。
對故意損壞、偷盜學校消防器材的,學校給以紀律處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人照價賠償。
5、消防設施設備必須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6、必須配備責任心強、具有較高專業知識人員負責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維修保養消防設施設備。
7、消防值班人員應每日對消防控制設備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刻通知維護人員處理,并做好記錄。
8、應當委托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能力的單位,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
篇2: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1998)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1998)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95號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業經1998年6月24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提高城市整體抗御火災的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包括:
(一)消防隊站;
(二)消防裝備;
(三)消防水源(含消費水池及與其相連的設施、消火栓設施、消防給水管網及消防接口設施);
(四)消防通道;
(五)消防通信。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維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統一管理。
計劃、建設、財政、城市規劃部門及公安消防機關應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二章 規劃與設計
第五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作為城市消防規劃的一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同步進行。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六條 大、中城市應當根據需要,規劃建設城市消防指揮中心、消防培訓中心、消防車輛維修中心、消防器材裝備儲存倉庫及其附屬配套設施。
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場所、古建筑較多的城市及大型海港、空港,應當規劃建設特種消防站。
第七條 規劃消防車通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干道寬度保持其兩側房屋遭受一般性災害倒塌后,消防車能夠通行;
(二)消防通道之間距離不超過160米,消防車通道的寬度不小于3.5米,轉彎半徑不小于12米,街區盡頭的消防通道應當設回車道或面積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車場;
(三)消防車通道一般不與鐵路平交,確需平交的應當設置備用車道;
(四)消防車通道下面的管道的暗溝應當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第八條 規劃設計的消防水源,應當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資源;消防給水不足的區域,應當規劃設計容量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消防蓄水池。
第九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的編制應包括: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現狀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近期建設規劃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和附件。
第三章 建設與維護
第十條 城市消防車通道由建設或公用事業部門建設、維護;單位及居民區內消防車通道由本單位或管理單位建設、維護。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設和維護由城市自來水公司負責。
城市自來水公司應當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設置消火栓,并結合管道的擴建、改建工作,保證消防給水。
第十二條 單位及居民區內的消火栓的維護,由本單位或房管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未經市自來水公司和市公安消防機關批準,不得動用、遷移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消防站由公安消防機關負責建設,單位消防站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建設。
第十五條 郵電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負責119火警線、調度線等專用通信線路的建設和維護,設置城市公用電話應當合理布局,方便火災報警,并協助公安消防機關建設消防通信調度指揮中心計算機控制處理系統。
第十六條 郵電部門應當向119接警臺提供足夠的中繼線路,保證暢通;對消防通信設備的選型和中繼線配置應當科學合理;對119接警臺與市匯接局間的信令應當采用中國一號信令,并能傳送主叫號碼。
第十七條 城市消防指揮中心應當與城市市區消防中隊至少設置一對調度線;與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氣象、急救、交通、鐵路、環保、民航、部隊等單位設置消防通信專線。
第十八條 重點消防保衛單位應當安裝定點編碼報警器,公安消防機關負責定點編碼報警系統的調試開通。
第十九條 消防無線專用頻率應當專頻專用,有關單位應當予以特別保護。單位使用無線電業務與消防無線通信發生沖突時,應當主動避讓。公安消防機關負責消防無線通信的維護。
第四章 投資計劃與資金保障
第二十條 計劃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投資納入社會發展計劃,在審查基建項目時,審查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投資計劃。
第二十一條 建設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投資納入年度城市發展計劃,合理安排資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力可能適當增加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維護資金的投入,并可根據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計劃,籌集資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單位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本單位解決;居民區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房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解決。
第二十四條 119火警線的建設使用資金按有關規定執行。消防通信調度中心與有關單位調度、通信專線的建設使用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解決,郵電部門予以優惠。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和城市消防規劃時,應當有公安消防機關參加。
第二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關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的實施情況、建設和維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關有權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實施監督。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有公安消防機關參加。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中有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因工作失職危害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1998年8月1日起實行。
篇3:現代建筑消防設備設施設置和特點
現代建筑消防設備設施設置和特點
為了在火災發生時能夠達到自防自救的目的,現代化的建筑中均設置有多種消防設施,主要有:能夠在早期發現火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能夠盡快驅散煙霧,給人們一個逃生環境的防排煙系統和正壓送風系統;能夠協助人們撲滅初起火災的水滅火系統,包括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淋滅火系統和水噴霧系統,以及最常用最便捷的滅火器;為防止火災和煙霧擴散的防火門、防火卷簾、水幕和擋煙垂壁;在火災時緊急運送消防隊員和被救助人員的消防電梯;火災時在照明電源被切斷的情況下,照亮周圍環境和引導逃生方向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除此之外,還設有指導人們有秩序地疏散的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和能夠及時了解火災區域情況的消防專用電話,以及119報警電話等。
然而,要使這些消防設施能夠真正在火災發生時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效能,真正達到自防自救的目的,就要使它們在火災發生的各個階段準確地動作,即消防聯動。
一、聯動裝置
一般民用建筑內發生的大都是A類(固體可燃物)火災,一般先產生大量的煙,隨著燃燒的加劇而后產生大量的熱。所以在火災報警后,消防控制設備會對防煙、排煙設施進行聯動,如:停止有關部位的空調送風,關閉電動防火閥,并接收其反饋信號,因為空調通風系統對火災擴展影響很大;啟動有關部位的防煙和排煙風機、排煙閥等,并接收其反饋信號,防排煙設備有利于防止火災蔓延和人員疏散;控制擋煙垂壁等防煙設施,當火災確認后要依次切斷有關部位的非消防電源、接通警報裝置、火災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標志燈。
二、聯動范圍
1.防排煙系統:
報警后開啟報警層的排煙閥和正壓送風口閥,同時關閉該層空調風管內的防火閥,啟動排煙風機和正壓送風機,停止該層的空調送風機,以防止火災蔓延和實施人員疏散。
2.水滅火系統:
該系統在消防聯動系統中處于相對獨立的位置,消火栓系統的動作需要按動消火栓報警啟泵按鈕,或在消防控制室按動啟泵按鈕,也可在水泵房直接啟泵后才能出水滅火。自動噴淋系統的啟動幾乎不需要人為干涉,它是靠火災時炙熱的煙氣使置于噴頭玻璃泡內固定沸點的液體沸騰,脹破玻璃泡,使有一定壓力的管網里的水從噴頭噴出;當管網里的壓力降低后,置于該片管網底部的濕式報警閥中的壓力開關動作,啟動噴淋泵,而設在消防控制室聯動控制器上的水泵啟動按鈕,防止由于設備出現的故障或系統傳輸故障而造成自動啟泵失靈,不能及時給管網內補水的補救設施。
3.電動防火門和防火卷簾在“自動”狀態下受控于安裝在其兩側的探測器的控制,實現關閉或下降動作。
三、“自動”和“手動”的區別
消防控制中心“自動”予以控制的設施有消防水泵、防煙排煙風機的啟動,以及防火門、防火卷簾的自動關閉或下降等。
在水滅火系統中,消火栓系統的啟動是受消火栓按鈕、控制中心聯動控制器上的啟動按鈕和水泵房水泵控制箱上的啟泵按鈕予以控制的。即:系統中任何一個啟泵按鈕被按下,消火栓泵就應立即啟動,而這些操作全是手動實現的,沒有自動可言。通常在水泵房控制柜上,狀態轉換開關常常標有“手動”和“自動”的標志,實際上“手動”是指“就地啟動”,而“自動”是指“遠控啟動”。對整個噴淋系統而言,“自動”是指壓力開關聯動啟動,“手動”是指控制中心遠控啟動。另外,防火卷簾的兩側安裝有手動控制按鈕,而且是手動優先。
四、聯動功能的實現方式
1.在系統報警后要開啟報警層的排煙閥和正壓送風口閥,同時關閉該層空調風管內的防火閥,一般存在著“同時”和“順序”打開的問題。究竟采用哪種打開方式,這要根據系統情況而定。一般機械式閥門的打開,是靠直流電磁閥的動作釋放被拉緊的彈簧,帶動閥片轉動度實現的,而電磁閥的動作電流一般都在0.7安以上,多個電磁閥同時接通,就會在瞬間給電源造成很大的負載。如果電源質量稍差,電磁閥就會因得不到足夠的動作電流而不能動作;“順序”打開連接方式是在第一個閥門打開、閥片旋轉90度后,固定在轉軸上的凸輪壓迫微動開關,接通第二個風口的電源,如此一個接一個,就按順序打開了。對于電源來講,某一時刻最大負載僅為一個電磁閥的動作電流,不會造成過載現象,但是這種方式又要求每個風口開張必須到位,否則會在中途由于電源不能續接而難以全部打開,這就要求在平時加強維護保養,防止因機械故障引發聯動故障。
2.置于排煙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在平時必須是打開著的,以保證在火災初期產生的煙霧能順利排出。當火災繼續發展,排出的煙霧變成了火,這時就要求排煙動作停止,以防火災沿風道蔓延,所以叫做排煙防火閥。而關閉這個閥口的動作是由280度溫控(280度的合金熔斷條在到達熔斷溫度時被熔斷,從而釋放預先拉緊的彈簧,使閥片旋轉關閉的,并由它聯動風機停止,將反饋信號送回控制中心,這些聯動動作全部是自動完成的,并不需要人為控制。
3.消防泵啟動按鈕“直接啟泵”。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設備當采用總線編碼模塊控制,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由24伏直流電啟泵按鈕控制。
4.噴淋泵由壓力開關啟泵,同時將信號送到控制中心,通過24伏直流繼電器,讓壓力開關觸點控制其動作,利用繼電器的兩組無源觸點:一組控制水泵啟動,另一組通過模塊接入總線將動作信號反饋回總機。
5.應急照明和緊急疏散指示燈是在火災確認后,切斷照明電源后點亮的。當采用了自備電式燈具時,它點亮的條件是交流電一旦被切斷就自動點亮。所以,它應當接在照明回路上,才能實現正確的動作。當然,如果采用了統一供電,統一控制的應急燈就必須接到消防電源上,以保證在切斷照明供電時控制應急燈點亮。
參考文獻:
1.鄭曉奮,《物業管理實務》,清華大學出版社,20**.8
2.沈瑞珠楊連武,《物業智能化管理》,同濟大學出版社,20**.1
篇4: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常識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常識
一、消防設施的種類:建筑消防設施歸納起來共有13類
(一)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設施
(二)消防給水
(三)防煙、排煙設施
(四)電氣與通訊
(五)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七)氣體滅火系統
(八)水噴霧滅火系統
(九)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十)高、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十一)蒸汽滅火系統
(十二)移動式滅火器材
(十三)其他滅火系統
二、消防設施的保養與維護
1、室外消火栓由于處在室外,經常受到自然和人為的損害,所以要經常維護。
2、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至少每半年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每兩個月應對水流指示器進行一次功能試驗,每個季度應對報警閥進行一次功能試驗。
4、消防水泵是水消防系統的心臟,因此應每月啟動運轉一次,檢查水泵運行是否正常,出水壓力是否達到設計規定值。每年應對水消防系統進行一次模擬火警聯動試驗,以檢驗火災發生時水消防系統是否迅速開通投入滅火作業。
5、高、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每半年應檢查泡沫液及其貯存器、過濾器、產生泡沫的有關裝置,對地下管道應至少5年檢查一次。
6、氣體滅火系統,每年至少檢修一次,自動檢測、報警系統每年至少檢查兩次。
7、火災報警系統投入運行2年后,其中點型感溫、感煙探測器應每隔3年由專門清洗單位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應作響應閥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試驗,不合格的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8、滅火器應每半年檢查一次,到期的應及時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