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小區車位管理制度
小區車位管理制度是為了規范小區內車位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車位使用效率,保障業主的停車權益。
01車位登記
1. 業主在購買小區房產時,應同時辦理車位登記手續。業主需提供購房合同、車位購買協議、身份證明等資料,到物業服務中心進行車位登記。
2. 物業服務中心應對車位信息進行核實,包括車位數量、位置、面積等。確認無誤后,為業主辦理車位登記手續,并簽訂《車位管理協議》。
02車位租賃
1. 業主需要在租賃車位前,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物業服務中心應向業主說明車位的位置、租金、租賃期限等內容。
2. 業主與物業服務中心簽訂《車位租賃協議》,并繳納租金及保證金。租賃期限一般為半年或一年,具體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3. 租賃期內,業主不得擅自將車位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如需變更,應提前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4. 租賃期滿,業主需在到期日前一個月通知物業服務中心是否續租。如不續租,應按時歸還車位,否則將按照協議約定處理。
03車位管理
1. 物業服務中心應制定合理的車位管理方案,包括車位分配、使用、收費等規章制度,并告知全體業主。
2. 物業服務中心應設置明顯的車位標志,包括車位編號、朝向、限高、禁停等標識,方便業主使用。
3. 物業服務中心應定期對車位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車位設施設備完好、正常使用。對于損壞的車位設施,應及時進行維修。
4. 物業服務中心應對車位使用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違章停車、占用他人車位等行為,應及時進行勸阻和制止。對于不服從管理的車主,可以采取限制進出、舉報處理等措施。
04車位收費
1. 物業服務中心應根據政府指導價和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車位收費標準,并報當地物價部門備案。
2. 車位收費包括租金、管理費、衛生費等,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在《車位管理協議》中明確。
3. 車位租金應當按月或按年收取,物業服務中心應提前通知業主繳費,業主應在規定時間內繳納費用。
4. 對于逾期未繳費的業主,物業服務中心可以采取限行、鎖車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追繳拖欠費用。
05車位轉讓
1. 業主需要將車位轉讓時,應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轉讓手續。提供原《車位管理協議》、新的業主身份證明等資料。
2. 物業服務中心應對車位轉讓情況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后,與新業主重新簽訂《車位管理協議》,并辦理車位登記手續。
3. 車位轉讓時,原業主應結清所有欠費,并承擔轉讓過程中的一切稅費。
通過以上小區車位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規范小區內車位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業主的停車權益。同時,也可提高車位使用效率,營造安全、有序的停車環境。
篇2:SR小區停車位審核報告
SR小區停車位審核報告
為了落實停車管理制度,規范小區停車秩序,業委會于6月7日~6月12日組織業主對小區現存停車位進行審核。現將審核結果予以公布,由物業公司依照《SR花園停車管理制度》對審核通過的80個車位進行管理。
一、審核通過的車位
1、小區3個停車場共有38個車位,其中大門外停車場22個,7號樓西側停車場10個,6號樓2單元前停車場6個。這些車位在小區建成時就已存在,全部審核通過。
2、占用綠化帶停車位審查通過25個,其中7號樓前花園兩側20個(原劃24個,由于車位之間距離不夠,停車困難,同意改為20個,由物業另劃分隔線),6號樓4單元前5個。這25個車位屬縮減綠化帶停車,當初決策時沒有充分征求業主意見,一直爭議很大。有的要求取消車位,恢復綠化帶原狀;有的要求繼續保留車位。業委會審查后認為,目前小區停車難還未真正緩解,馬上取消這些車位,勢必激化停車矛盾;再則,目前業委會也沒有錢,無法支出恢復綠化帶所需費用。最后決定這些車位暫時予以保留。
3、占道停車位17個,其中大門外路邊9個,大門內沿鐵欄桿6個,6號樓1單元前2個。這些車位業主沒有爭議,全部審核通過。
二、審核結論
經審核確認,小區共有合法車位80個。其中3個停車場38個,占用綠化帶停車25個,占道停車17個。
漢臺區SR花園業主委員會
20**年6月15日
附:小區停車位明細
篇3: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所有權歸誰所有
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所有權歸誰所有?
所謂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標明的停車設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頒發的《建設規劃許可證》。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標明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該條明確規定了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通常來講,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房屋單元后,并辦理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房屋單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區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擁有了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
由于地面停車位所在的地面面積包含在小區總土地使用權面積之內,因此,該種停車位的使用權顯然屬于全體建筑物區分所有人即業主。
地面停車位只是通過劃線分割而成,不具備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構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標準。但不管其性質如何,該種使用權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歸全體區分所有人享有。
結合我國實際,應該由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向業主委員會交納使用費或租金,同時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
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小區的地面設立停車位,而必須在得到業主大會的許可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對有關收益分配作出具體約定后,才能設立和運營地面停車位。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