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業主,
在購買了住房的同時
還購買了小區停車位。
入住以后發現,
每個月不僅要交納物業費,
另外還要交納購買的車位的管理費。
買了車位的業主就不明白了,
車位都已經花錢買了,
自己也已經交納了物業費,
為什么還要交車位管理費呢?
車位管理費不包含在物業費里面嗎?
買了停車位為什么還要交管理費?
買車位如同買房,所以,交車位管理費就如同交房子的物業費。房子的物業費是提供了小區綠化、清潔、安全等方面的服務,而車位管理費是提供小區地下車庫的照明、通風、保潔、秩序維護、消防安全、相關設施維護、共用設備運行等服務。
在使用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買了車位長時間沒使用,比如沒有居住,所以用不上車位,或者到外地出差了,那么這段時間,是否應該交車位管理費呢?
答案是:即使沒有用車位,因為車庫的設施設備維護費、人員管理費并沒有減少。所以,車位管理費還是要正常繳費的。
車輛管理費為什么沒有包含在物業費里面? 一般住房的物業費和停車位的管理費是分開的,物業費主要是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的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業主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由于購買了住房的業主并不一定都購買了停車位,如果將停車位的車位管理費用放入到物業費中,那么對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是不公平的,所以車位管理費不包含在物業費里面。 交了管理費
車輛受損找誰?
如果交了車位管理費,是不是車輛出現問題就應該找物業呢?比如車輛被盜,或者被其他車剮蹭等。
管理費只是管理停車場的照明、設備維護以及清潔等方面的支出,這并不包含車輛的看管費,如果出現被剮蹭等情況,物業可以配合業主調取監控錄像來協助調查,協助提供相關證據。
篇2:花園服務處繳交第3季度車位管理費通知
花園服務處關于繳交第3季度車位管理費的通知
尊敬的業戶:
為方面您的出行,請盡快到服務處繳交20**年第三季度車位管理費。已交費但IC卡未做延期處理,若取臨保卡停車按臨保標準收費。
有您的支持和配合,相信我們會做得更好。
zz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zz花園服務處
篇3:為什么買了車位還用交管理費
買了車位的業主仍需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管理費,這同買房要交物業管理費是一個道理。車位和房子一樣,雖然所有權屬購買人,但在使用過程中仍然需要他人的服務和管理,如車位的保潔、保安、照明等等。所以說,買了車位的業主仍需履行交付管理費的義務。
這里所說的管理費不同于停車費。停車費中包含了場地的費用以及管理的費用,如果業主買了車位,僅交管理費即可。這里特別提醒業主的是,買車位買下的只是車位的所有權,買賣關系是與開發商之間的關系,而管理服務卻是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關系,二者不可相提并論。
地下車位必須買,不買不讓進是否合理?
地下車位的處理方式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開發商對該車位進行銷售,一種是出租該車位。具體采用何種方式,要視開發商對地下車位的所有權而定。
第一種情況,開發商單獨取得地下車位的所有權。這種情況是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在銷售時未分攤,開發商可以對車位進行銷售。開發商將車位的所有權轉讓給業主,業主在得到車位的所有權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項權利。如果開發商對地下車位的處理僅采用銷售方式,若業主不購買地下車位,不能將車停放在地下車庫內。
第二種情況,在房屋沒有完全售出時,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共同對地下車位享有所有權。這種情況是開發商在銷售時將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進行了分攤,而開發商也是業主之一,此時地下車位的所有權為全體業主共有,應當由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共同決定地下車位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項權利。
第三種情況,在房屋完全售出后,開發商對于地下車位不享有所有權。此時開發商并不是業主,地下車位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決定地下車位如何使用。112.業主的車在小區停車場內被盜或受損,物業管理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負有安全管理的義務。這種安全管理的義務,包括對小區的防火防災、進出人員以及治安秩序等方面的管理義務,其中也包括對小區停放車輛的管理義務。
業主的車在小區內被盜或受損,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何種責任
第一種情況,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約定對車輛的管理為有償保管合同關系。這里的有償保管合同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約定,由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的車輛進行看護,對業主車輛的丟失或損壞負責任,并由業主向物業管理公司就車輛管理支付費用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保管合同只有在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占有控制后才生效。如果業主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位上,保管合同就開始生效,物業管理公司就應當承擔保管責任,若車輛被盜,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責任;沒有約定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位,除非雙方辦理了交付手續,否則物業管理公司對車輛被盜不承擔責任。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在治安管理方面違反義務,對車輛被盜有一定過錯的,應對被盜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況,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約定對車輛的管理為無償保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保管合同是無償的,保管物的丟失,保管人只有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只有物業管理公司對于車輛的被盜負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第三種情況,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未約定對車輛的管理為保管合同關系。此時如果按照車輛管理的規章制度,業主停放車輛必須辦理交接手續,而且只有在查驗停車憑證與車輛完全相符后才予以放行的,則停放車輛的行為構成保管物的交付,基于此管理事實,應推定雙方之間為車輛的保管合同關系。如果這種關系是有償的,此時的車輛被盜,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責任。如果沒有辦理車輛交接手續,或者雖然辦理了停車手續但并未嚴格查驗手續的,也不構成保管合同關系,物業管理公司對車輛被盜不承擔責任。當然,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在治安管理方面違反義務,對車輛被盜有一定過錯的,應對被盜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