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員如何處理常見治安情況的培訓
一、常見可疑情況的處理
保安員在站崗或巡邏時,經常會碰到一些可疑情況,對可疑情況要根據其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的措施。下面介紹幾種常見的可疑情況及其處理方法。
①冒煙。了解確切的冒煙口,了解冒煙的原因(著火、電線短路等),并上報處理。
②冒水。了解冒水的確切位置,冒水的原因(上水管、下水管冒水、下雨等),及時堵漏并上報處理。
③有焦味、硫酸味或其他化學品異味。尋找味源,如因電源短路造成,要及時切斷;如是其他化學品異味,要及時封鎖現場,并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④在大廈通道游蕩(借找人卻說不出被訪者的單位及姓名)的人。密切觀察其舉動,必要時勸其離開。
⑤發現有人身上帶有管制刀具、鉗子、螺絲刀、鐵器等工具。詢問、核查其攜帶工具的用途,如用途不明的,帶回保安值班室處理,或者送當地派出所。
⑥在偏僻、隱蔽地方清理皮包或錢包的人。立即設法攔截,詢問驗證,如屬盜竊、搶劫財物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⑦自行車、摩托車無牌、無行駛證,有撬損痕跡的,或將沒開鎖的自行車背走或拖走的,當即扣車留人,待查明情況后再放行。 ⑧機動車拿不出行駛證,說不出車牌號,沒有停車證的。立即聯系停車場車管員,暫扣車鑰匙,約束其人,待查明情況后再放行,如情況不明的,送公安機關查處。
⑨遇到保安員即轉身遠離或逃跑的人。設法攔截(用對講機向其他保安員通告)、擒獲,并帶到保安值班室處理,查明原因后根據情況放人或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常見的治安、刑事案件處理
1.發生打架、斗毆的處理方法
①積極果斷勸阻雙方離開現場,緩解矛盾,防止事態擴大。不要因雙方出手時誤打到自己而介入,同時立即向值班領班報告。
②如事態嚴重,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甚至犯罪傾向的,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前來處理或將行為人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③提高警惕,防止壞人利用混亂偷竊財物。
④說服圍觀群眾離開,保證所轄范圍內的正常治安秩序。
2.發生盜竊案件的處理 ①發現盜竊分子正在作案,應立即當場抓獲,并報告管理處及公安機關,連同證物送公安機關處理。
②如果是盜竊案發生后才發現的,立即報告管理處及公安機關,同時保護好案發現場,重點是犯罪分子經過的通道、爬越的窗戶、打開的箱柜、抽屜等,不能擅自讓人觸摸現場痕跡和移動現場的遺留物品。
③對重大案發現場,可將事主和目擊者反映的情況,向公安機關作詳細報告。
3.發生兇殺案件的處理
①如發現歹徒正在作案的,應設法制服、阻攔歹徒,并召集各崗位保安員配合,同時,迅速向上司和公安機關報案,如有傷員迅速送附近醫院救治。
②如事后接到報告,則保護案發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以免破壞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影響公安人員勘查現場,收集證物和線索。
③案發時,前門崗及后門崗要加強戒備,對外出人員、車輛逐一檢查登記。
④登記發現人和事主的情況,抓緊時機向發現人和周圍群眾了解案件、事故發生發現經過,并做好記錄。
⑤案發時的現場人員一律不能離開,等待公安人員詢問。
⑥向到現場的公安人員匯報案情,協助破案。
4.遇到犯罪分子搶劫的處理
①在執勤中遇到犯罪分子公開使用暴力進行打、砸、搶、強行奪取他人錢財時,應迅速制止,同時呼叫附近保安和周圍群眾一起制止犯罪,并立即報警。 ②如劫匪逃離現場,要向目擊者問清劫匪的人數、衣著顏色和逃走的方向,并立即組織群眾堵截;如駕車逃跑的,應記下車牌號碼并報警及攔車追堵。
③保護搶劫現場,不要讓群眾進入現場,如現場在交通要道或公共場所人多擁擠的地方,無法將證物留放原處時,要收起交公安機關。
④訪問目擊群眾,收集劫案情況,做好記錄并提供給公安機關。
⑤事主或在場群眾若有受傷的,要立即送醫院并作報告。
三、爆炸緊急情況處理
1.收到被放置爆炸物品信息時的處理
①得知被放置爆炸物品,或者接到揚言爆炸的恐嚇電話時,要保持鎮靜,認真記錄,同時以最快速度報告高層管理者,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②由管理處經理負責立即成立防爆炸指揮部。增派保安,加強出入口管理,對于陌生或行跡可疑人員嚴加防范,認真查驗證件,檢查攜帶物品。
③立即通知各門崗,檢查車庫是否有遺失包物,并加強巡邏,發現無主物品不要隨便碰觸,立即上報,并報公安機關,請求協助。
④確定確有爆炸物品時,立即疏散人員,同時請求公安機關協助處理。
2.發生爆炸事件時的緊急處理 ①值班人員接到發生爆炸報告后,立即趕到現場,確認后立即向公司最高領導層報告,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如引起火災即刻報119火警;如有人員傷亡,立即向120急救中心呼救,并派人迎候公安、消防、急救部門的車輛、人員,引導其進入現場。
②立即成立臨時指揮部,由物業管理公司最高當值、工程部、物業部人員組成。
③工程人員迅速切斷必要電源,保安人員組織疏散爆炸現場附近的客戶,并在距爆炸中心30m處設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同時,組織保安及物業助理在公共區域巡視,檢查是否還有可疑爆炸物。
④消防監控中心高度戒備,監視有無火災等可疑情況,各在崗員工也要堅守崗位,密切注意有無可疑情況。
⑤工程部負責提供樓層平面圖,供公安人員破案時使用。四、遇到臺風、潮汛時的處理
①接到防風、防汛的通知后,管理處主任進行總動員,并根據各部門職責做出具體工作布置,積極做好搶險準備工作。
②物業部要張貼通知于大堂,要求業主(租戶)關好門窗,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在險情到來之前巡查大廈,做好補救措施,盡量消除有害隱患,減低損失程度;檢查高空懸掛物是否牢固,防止墜落;消防監控中心及保安員加強警戒,以防其他事件發生。
③工程部要準備好防汛工具,加強值班力量,保證人力充足;保證地面排水通道暢通;必要時放下防洪閘。 ④每次防風、防汛工作結束后,各部門均要填寫緊急情況處理記錄,并由部門負責人簽字上報存檔。
五、遇到停電、停水時的處理
①接到停電、停水通知后,張貼通知,告知全體用戶,請用戶配合關閉室內各種電器設備(照明除外)。
②準備充足的照明工具,保安員及物業管理員逐層檢查備用照明的配備情況,保證停電后照明系統正常啟用。
③工程部負責后備電源啟動的具體操作工作。
④物業部最高當值對各部門的準備工作做統籌安排及最后確認后,通知各部門準備轉電。
⑤市電轉為備用發電。正式轉電前,要檢查低壓電房,確認設備及人員準備就緒;在監控室查看客戶乘電梯情況,在確認無人乘梯情況下,通知工程部停梯,再通知低壓電房開始轉電,轉電工作完成后,最高當值通知工程部開梯。供電轉入正常后,最高當值仍要在監控室觀察電梯運行情況,在正常進行半小時后方可離開。
⑥備用發電轉為市電程序同⑤。
⑦保安員加緊巡邏,防止盜竊、火災等事件發生。同時,在大堂加派人員,加強進入大廈人員的登記工作。
⑧接到停水通知后,工程人員將蓄水池的水注滿。
篇2:保安員治安保衛常識培訓
保安員治安保衛常識培訓
培訓目的:打好治安保衛理論基礎,從而在工作中扎實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培訓重點:治安管理常識 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常識 現場保護常識。
課時安排:共90分鐘。
教學方法:講授、案例分析
講課內容:
一、治安管理常識
(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類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很多,根據長期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斗爭的實際情況,《條例》 按照行為的違法內容,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歸納為以下八大類。
1.擾亂公共秩序行為。
2.妨害公共安全行為。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
4.侵犯公私財物行為。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
6.違反消防管理行為。
7.違反交通管理行為。
8.違反戶口或居民身份證管理行為。
《條例》對賣淫、嫖宿暗*、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行為,違反政府規定種植罌 粟等毒品原植物行為,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行為,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行為,作了單獨的規定。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
1.情節輕重和對社會危害大小不同。犯罪情節重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社會危害性大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觸犯的法律不同。犯罪觸犯《刑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觸犯《條例》。
3.應當受到的處罰不同。犯罪應受刑罰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受治安管理處罰。
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常識
(一)正當防衛的條件
正當防衛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合法的權益。但是,在保護的同時又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一 定的損害。因此,在行使這項權利時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濫用防衛權,無限擴大對對方的損害,不僅達不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目的,還會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不 應有的損害,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正當防衛的條件包括不法侵害和防衛兩個方面的條件。
1.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條件
(1)必須有真實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進行正當防衛。所謂真實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是指客觀上發生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就是說,這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是行為主觀想 象和推測的,而是客觀存在的。
(2)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這個條件說的是正當防衛的時機問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并尚未結束。此時,不法侵害行 為處于實施階段。譬如,殺人犯正舉刀向被害人砍來,盜竊犯正在撬門扭鎖。不法侵害行為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結束,都不屬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實施的行為,都 不屬于正當防衛。
2.正當防衛的防衛條件
防衛行為是由不法侵害行為引起的,它包括防衛對象和防衛限度兩個條件。
(1)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這一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針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的他人進行。正當防衛目的在于排除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采取給侵害者本人造成 損害的方式進行,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及精神病人所實施的侵害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情況 緊迫的,可采取緊急避險。
(2)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判斷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一是要看防衛行為是否能有效制止 住不法侵害;二是要把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進行比較,凡是經綜合分析認為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在性質強度、手段等方面大體相當,即可認定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否則,為 了保護輕微的合法權益,而對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能用較緩和的防衛手段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而是采取激烈的,強度很大的手段的,就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上述正當防衛的兩個方面的四個條件,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缺一不可,只有這兩個 方面的四個條件同時具備,正當防衛才能成立。否則,就是非正當防衛。
(二)常見的非正當防衛
非正當防衛,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某個條件的“防衛”。非正當防衛屬于 不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常見的非正當防衛,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假想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要針對真實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進行。假想防衛,是指不法侵害行為 實際不存在,只是由于行為人認識上的錯誤,想象或者推測存在著不法侵害,并對想象或推測中的侵害人實行侵害的行為。
2.防衛挑撥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行為是侵害人主動發起的,防衛人被迫進行防衛,以避免損 害。防衛挑撥,是指不法侵害的行為人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先對自己實行襲擊,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加害對方的一種行為。
3.不適時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才能實行。不適時防衛,是指針對不是正在 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所進行的“防衛”行為。它包括兩種情況,提前防衛和事后防衛。
4.局外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局外防衛,是指防衛者對不法侵害者以外的 人實行的侵害行為。
5.抗拒防衛
正當防衛是合法權益的保衛者,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反擊。對實行合法行為的人,不存 在正當防衛問題。抗拒防衛,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自己的非法利益,而對執行職務或其他實行合法行為的人所進行的抗拒、侵害行為。例如:逃犯抗拒公安人員的追捕。
6.互毆行為
正當防衛的雙方,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另一方是合法權益的保衛者。如果雙方都有互相 侵害的故意,都實施了不法行為,則都屬于不法侵害者,雙方都無正當防衛的權利。互毆行為,是指雙方互相毆斗的行為。
7.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防衛過當,是指行為人的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給對 方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
(三)正當防衛在保衛工作中的意義
正當防衛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對于我們做好保衛治安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1.正當防衛可以保證我們有效地履行職責,積極地同違法行為作斗爭
我國《刑法》上規定的正當防衛既是我們一項合法權利,也是我們為國家和社會應盡的 法律義務,是光榮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我們在保安工作中,當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時,就可以正當防衛為武器,排除不法侵害,確保我們單位和 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盡到我們應盡的職責。
2.正當防衛能夠起到預防違法犯罪,保證社會安定的作用
根據正當防衛的規定,任何公民在正當防衛過程中,依法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 財產的損害,不負法律責任。這樣就使那些圖謀不軌或膽敢以身試法的分子,感到恐懼,有所震懾,使其不敢或輕易地進行危害社會的活動,從而起到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作用。
3.正當防衛有利于提高我們的法律意識,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正當防衛,一方面鼓勵公民積極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一方面又要求公民嚴格遵守 正當防衛的條件,防止感情用事,濫用防衛權,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壞社會主義法制。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 已采取的損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為。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必須是合法利益受到緊急危險的威脅。這里說的危險,一是指他人的不法侵害;二是自然界力量的危害;三是動物的侵襲等。對合法的行為不能實行緊急避險。
2.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而不是危險尚未到來或者已經過去,在這種迫在眉睫時刻,才可實行緊急避險。
3.避險行為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益免遭損害而實施,否則不成立,也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4.避險行為必須是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險。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
5.緊急避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推斷的。
6.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說損害他人的利益必須比保全的利益為輕,否則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關于避 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能以保全自己或者其他權利為由,而逃避自己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如果為此造成后果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現場保護常識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 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察。”保安人員在自己執勤轄區內如果發現刑事案件,更應擔負好保護現場的工作,為公安機關破案創造條件。
案件現場,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和留有與犯罪有關痕跡和物證的一切場所。犯罪分 子在一定的時間、地點,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實施犯罪,由于行為的后果必然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變,以致留下痕跡物證。現場是破案人員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審判罪犯的重要實 證依據。
(一)現場的分類
一般是根據現場的完損、真假以及犯罪分子活動的次序劃分的,在現場勘查中,通常所 遇到的現場大體可分為如下幾種:
1.按現場的狀態、狀況及保護情況分
(1)原始現場。即從案件發生后至勘察前,沒有遭到任何改變和破壞,仍然處于犯罪分子作案時的原始狀態的現場。
(2)變動現場。即案件發生后,由于自然或人為的原因,致使現場的原始狀態發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改變,罪犯遺留的痕跡、物證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
(3)偽造現場。即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了毀滅證據,逃避打擊,有計劃、有目的地將現場加以偽造,企圖轉移偵察視線,或者嫁禍于人,妄圖陷害;也有的為了某種需 要,而有意制造假案的現場。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只要實施犯罪,都必然引起客觀事物的變化,其實施犯罪和掩蓋犯罪的矛盾是無法克服的。
2.按犯罪活動地點的主次分
(1)中心現場。即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
(2)外圍現場。即中心現場以外、留有犯罪可能有關痕跡及物品的現場。
3.按犯罪分子作案活動的次序,可分第一、第二現場,乃至第三、第四現場
4.按犯罪案件的性質可分為政治案件現場、刑事案件現場、治安案件現場。
(二)現場保護方法
1.露天現場的保護
對露天現場的保護,通常是劃出一定的范圍布置警戒。范圍的大小,原則上應當包括犯 罪分子作案的地點和犯罪分子可能遺留痕跡的場所。范圍劃定后,即可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如對于不大的露天現場,條件又許可時,可以在現場周圍繞以繩索,或撒以白灰作為標記, 防止人們闖入。對于現場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應當設網看守或者設置屏障遮擋。對于通過現場的道路,必要時可以中斷交通,指揮行人繞道而行。對于大院內空地上的現場,可以將 大門關閉,如果院內有其他住戶,可以劃出進出通道。有些露天現場雖位于偏僻處,但也應加以保護,防止破壞。
2.室內現場的保護
對室內現場的保護,通常可將房門封閉,并在門窗和重點部位設崗看守,對房子周圍和 進出室內經過的場所,應布置警戒,禁止任何人接近。
(三)幾類主要案件現場的保護
1.兇殺案現場的保護
兇殺犯罪對社會治安和人們的生命安全有嚴重危害,發生這類案件社會危害很大。這類 案件的現場有在室外、室內、荒郊野外、鬧市、公共場所等。對這類現場的維護主要從這幾方面考慮:一是以尸體為中心向周圍廣大現場范圍。兇殺案件侵犯的目標是人體,所以尸體 躺臥的位置就是現場的重要位置。兇手殺人后為了消滅罪證,往往采用移尸、焚尸的手段。因此,發現尸體的現場不都是中心現場。如果發現尸體的地點與尸體征象不符(例如被用刀 殺害的人,尸體周圍應有大量血跡),就要考慮是否是第二現場。對這類現場的保護就要根據尸體附近的拖拉痕跡、滴濺血跡等現象逐漸擴大范圍。凡是和尸體有關的現象都要被保護 起來,并做上記號,以免被破壞。二是保護中心現場的同時,注意發現痕跡物證。在兇殺案件發生時,往往伴有被害者與罪犯搏斗的過程,因此現場周圍遺留的痕跡、物證也較多,特 別是一些細小物品。如果能對現場周圍的遺留物很好地保護,對偵察案件會起相當重要的作用。
2.強奸案現場的保護
強奸是一種嚴重的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其特點之一是犯罪分子和被害人有一定時 間的正面接觸,現場上有掙扎、搏斗的痕跡,往往有犯罪的遺留物。如果是發生在室內的案件,應對室內留下的煙蒂等物品注意保護,并對床單、被褥、地毯、衣服等物上的斑跡、血 等作出標出注意保護。在保護這些物證中,注意不要用手觸摸。對發生在野外、道旁的強奸案現場,要注意對現場周圍的足跡、泥地、草地上發現的身體壓痕、拖拉、抵抗的痕跡進行 保護。還要對現場附近的遺留物,如作案工具、衣服、紙片、口罩、紐扣、表帶等等不甚起眼的物品,都要加以保護。
3.毒害案現場的保護
毒害是一種較為隱蔽的殺人手段。由于投毒暗害的手段比較隱蔽,使被害人不易察覺, 有時使案件不易偵破。特別是*投毒案,往往可使數十人甚至更多的人死亡,危害極大。對這類現場要特別注意保護。發現中毒現場后要注意以下幾方面:一是封鎖中毒現場,防 止因當事人死后親屬、朋友及周圍人進出,破壞現場內的痕跡、物證,并要防止因多人進出增加現場內的雜物,給毒物檢查增加困難。二是對中毒死亡者食用后的器皿、餐具要用潔凈 的(不含化學試劑)物品包裝起來,對死者的嘔吐物更要保護,不能讓人隨便收拾,須等現場勘查人員到后處理。三是中毒現場一切物品,如紙袋、小瓶、注射器、藥片、果品等均要在 保護之內。因這些物品有可能和中毒有關。
4.縱火案現場的保護
縱火犯罪對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和生命危害極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這種手段破壞社 會主義建設,給社會造成很大的災難。縱火案往往因群眾在救火時使現場遭到嚴重破壞,使案件的偵破產生困難。對縱火案現場的保護要注意:火災現場在起火時,如未成火災,起火 點一般比較明顯,只要保護好起火點,使其免遭破壞,就可以達到保護好現場的目的;如已釀成火災,要積極配合消防部門及有關單位抓緊滅火。滅火后要及時封鎖現場,并配合消防 部門及刑偵部門認真清理火場,查找起火點,發現后要注意保護。在參加保護縱火案現場時,滅火中要注意聽取周圍群眾的議論,往往在收集群眾的反映中可以獲得很有價值的線索, 比如有關火勢、風向、氣味、異響、起火部位等方面的情況。
5.搶劫案現場的保護
搶劫案件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須給予嚴厲的打 擊。對于這類犯罪現場保護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注意現場中罪犯潛伏、襲擊被搶對象的路線、逃走時的痕跡、足跡,發現痕跡后要劃出范圍,避免破壞;二是現場中心及周圍一般會 遺留搏斗中遺失的物證,如撕打中紐扣的脫落,出血后血滴的濺落,毛發的脫落等;三是要及時詢問被害人,如案件剛剛發生,估計罪犯潛逃不久,還要立即組織人力追捕,不能消極 等待公安機關派人來處理。
在各種現場維護過程中,還必須注意:一是在人命案現場(如殺人、傷害、投毒、縱火等),要及時搶救受傷者,這既包括受侵害人。也包括犯罪分子,如已生命垂危者,在給予 適當的搶救的同時,還應注意向其詢問有關案件情況;二是清理、排除還在擴散,繼續造成危害的危險因素。如火焰未熄、毒氣蔓延,未爆炸物品時,以防案件事態進一步擴大,帶來 更嚴重的后果。
篇3:物業治安保衛常識培訓
物業治安保衛常識培訓
培訓目的:打好治安保衛理論基礎,從而在工作中扎實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培訓重點:治安管理常識 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常識 現場保護常識。
課時安排:共90分鐘。
教學方法:講授、案例分析
講課內容:
1)治安管理常識
A.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類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很多,根據長期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斗爭的實際情況,《條例》按照行為的違法內容,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歸納為以下八大類。
1)擾亂公共安防行為。
2)妨害公共安全行為。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
4)侵犯公私財物行為。
5)妨害社會管理安防行為。
6)違反消防管理行為。
7)違反交通管理行為。
8)違反戶口或居民身份證管理行為。
《條例》對賣淫、嫖宿暗*、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行為,違反政府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行為,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行為,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行為,作了單獨的規定。
B.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
1)情節輕重和對社會危害大小不同。犯罪情節重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社會危害性大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觸犯的法律不同。犯罪觸犯《刑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觸犯《條例》。
3)應當受到的處罰不同。犯罪應受刑罰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受治安管理處罰。
2)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常識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A.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是指違反法律并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的嚴重不法行為,也包括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類的不法行為,而且這種不法侵害是客觀的、現實的。如果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自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屬于假想防衛。
B.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實施侵害行為且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不法侵害行為開始和存續的時間,就是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
C.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衛合法權益的目的而實施的貌似正當防衛的行為,如防衛挑撥即故意挑逗、引誘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加害于對方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情況而是犯罪行為。
D.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對準目標,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E.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和結果限度要件。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強度。
F.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是防衛過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認識到其防衛強度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夠避免的嚴重損害。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G.防衛過當沒有獨立的罪狀,也沒有獨立的法定刑,法律規定按行為人觸犯的有關條文和罪名確定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除處罰。
H.無限防衛權:為了鼓勵公民積極同犯罪作斗爭,有效地制止嚴重暴力犯罪,維護合法權益,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I.對無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雖客觀上造成損害,但不是非法行為,應盡可能躲避,只有萬不得已情況下,才能實施一定的損害行為來制止不法侵害,但其性質不屬于正當防衛,應屬于緊急避險行為。
J.對動物的侵害動物是無主的,其加害不屬于不法侵害,不屬于正當防衛;動物是有主的,或是國家保護的珍貴動物,其加害行為可以實施"緊急避險"行為;如果動物的加害是其主人或他人故意利用,應屬于正當防衛。
O.互毆案件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衛,雙方都有傷害的故意,有兩種情況可能有正當防衛:
(1)一方放棄斗毆逃避,另一方不肯罷休,逃避一方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2)在斗毆過程中,一方行為的性質發生急劇的變化,另一方存在正當防衛的權利。如開始是動手動腳,另一方突然掏出槍來。
3)防衛的必要限度有兩種觀點:
a.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強度大致相適應;(適應說)
b.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必須采取的行為,都在限度之內;(必須說)
適應說對防衛人的要求過嚴,必須說體現了防衛目的,但往往放得過寬,不利于保護侵害人。
防衛設置是指為了預防可能到來的不法侵害,事先采取一些防衛措施,在不法侵害到來時能夠起到防衛效果。
法律上沒有禁止,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目的是為了防止不法侵害,不是為了報復他人;
2.本身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3.防衛裝置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4)常見的非正當防衛
非正當防衛,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某個條件的"防衛"。非正當防衛屬于不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常見的非正當防衛,主要有以下幾種:
a.假想防衛正當防衛必須要針對真實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進行。假想防衛,是指不法侵害行為實際不存在,只是由于行為人認識上的錯誤,想象或者推測存在著不法侵害,并對想象或推測中的侵害人實行侵害的行為。
b.防衛挑撥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行為是侵害人主動發起的,防衛人被迫進行防衛,以避免損害。防衛挑撥,是指不法侵害的行為人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先對自己實行襲擊,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加害對方的一種行為。
c.不適時防衛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才能實行。不適時防衛,是指針對不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所進行的"防衛"行為。它包括兩種情況,提前防衛和事后防衛。
d.局外防衛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局外防衛,是指防衛者對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人實行的侵害行為。
e.抗拒防衛正當防衛是合法權益的保衛者,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反擊。對實行合法行為的人,不存在正當防衛問題。抗拒防衛,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自己的非法利益,而對執行職務或其他實行合法行為的人所進行的抗拒、侵害行為。例如:逃犯抗拒公安人員的追捕。
f.互毆行為正當防衛的雙方,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另一方是合法權益的保衛者。如果雙方都有互相侵害的故意,都實施了不法行為,則都屬于不法侵害者,雙方都無正當防衛的權利。互毆行為,是指雙方互相毆斗的行為。
g.防衛過當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防衛過當,是指行為人的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給對方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
5)正當防衛在保衛工作中的意義
正當防衛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對于我們做好保衛治安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a.正當防衛可以保證我們有效地履行職責,積極地同違法行為作斗爭我國《刑法》上規定的正當防衛既是我們一項合法權利,也是我們為國家和社會應盡的法律義務,是光榮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我們在保安工作中,當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時,就可以正當防衛為武器,排除不法侵害,確保我們單位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盡到我們應盡的職責。
b.正當防衛能夠起到預防違法犯罪,保證社會安定的作用
根據正當防衛的規定,任何公民在正當防衛過程中,依法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不負法律責任。這樣就使那些圖謀不軌或膽敢以身試法的分子,感到恐懼,有所震懾,使其不敢或輕易地進行危害社會的活動,從而起到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作用。
c.正當防衛有利于提高我們的法律意識,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正當防衛,一方面鼓勵公民積極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一方面又要求公民嚴格遵守正當防衛的條件,防止感情用事,濫用防衛權,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壞社會主義法制。
6)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須遭受現實的危險。現實的危險包括:自然力量產生的危險,如洪水、地震等;機械、能源設備產生的危險,如飛機故障、油庫自燃等危險;動物侵襲造成的危險;人為原因造成的危險等。
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正處在危險威脅之中,如不實行緊急避險,危險立即會轉化為現實危害,使有關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
3、必須是不損害某種合法權益就無法避免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一種選擇。
4、必須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行為人損害某一合法權益,必須是出于避免較大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的正當目的。
5、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為有效避免危險而必須損失的合法權益的方式必須以"必要限度"為前提。緊急避險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是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同防衛過當一樣,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根據避險過當行為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并根據避險過當所造成的損害的大小,確定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現場保護常識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察。"安防人員在自己執勤轄區內如果發現刑事案件,更應擔負好保護現場的工作,為公安機關破案創造條件。
案件現場,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和留有與犯罪有關痕跡和物證的一切場所。犯罪分子在一定的時間、地點,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實施犯罪,由于行為的后果必然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變,以致留下痕跡物證。現場是破案人員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審判罪犯的重要實證依據。
A.現場的分類
一般是根據現場的完損、真假以及犯罪分子活動的次序劃分的,在現場勘查中,通常所遇到的現場大體可分為如下幾種:
1)按現場的狀態、狀況及保護情況分
a.原始現場。即從案件發生后至勘察前,沒有遭到任何改變和破壞,仍然處于犯罪分子作案時的原始狀態的現場。
b.變動現場。即案件發生后,由于自然或人為的原因,致使現場的原始狀態發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改變,罪犯遺留的痕跡、物證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
c.偽造現場。即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了毀滅證據,逃避打擊,有計劃、有目的地將現場加以偽造,企圖轉移偵察視線,或者嫁禍于人,妄圖陷害;也有的為了某種需要,而有意制造假案的現場。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只要實施犯罪,都必然引起客觀事物的變化,其實施犯罪和掩蓋犯罪的矛盾是無法克服的。
2)按犯罪活動地點的主次分
a.中心現場。即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
b.外圍現場。即中心現場以外、留有犯罪可能有關痕跡及物品的現場。
3)按作案活動的次序,可分第一、第二現場,乃至第三、第四現場
4)按犯罪案件的性質可分為政治案件現場、刑事案件現場、治安案件現場。
B.現場保護方法
1)露天現場的保護
對露天現場的保護,通常是劃出一定的范圍布置警戒。范圍的大小,原則上應當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和犯罪分子可能遺留痕跡的場所。范圍劃定后,即可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如對于不大的露天現場,條件又許可時,可以在現場周圍繞以繩索,或撒以白灰作為標記,防止人們闖入。對于現場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應當設網看守或者設置屏障遮擋。對于通過現場的道路,必要時可以中斷交通,指揮行人繞道而行。對于大院內空地上的現場,可以將大門關閉,如果院內有其他住戶,可以劃出進出通道。有些露天現場雖位于偏僻處,但也應加以保護,防止破壞。
2)室內現場的保護
對室內現場的保護,通常可將房門封閉,并在門窗和重點部位設崗看守,對房子周圍和進出室內經過的場所,應布置警戒,禁止任何人接近。
C幾類主要案件現場的保護
1)兇殺案現場的保護
兇殺犯罪對社會治安和人們的生命安全有嚴重危害,發生這類案件社會危害很大。這類案件的現場有在室外、室內、荒郊野外、鬧市、公共場所等。對這類現場的維護主要從這幾方面考慮:一是以尸體為中心向周圍廣大現場范圍。兇殺案件侵犯的目標是人體,所以尸體躺臥的位置就是現場的重要位置。兇手殺人后為了消滅罪證,往往采用移尸、焚尸的手段。因此,發現尸體的現場不都是中心現場。如果發現尸體的地點與尸體征象不符(例如被用刀殺害的人,尸體周圍應有大量血跡),就要考慮是否是第二現場。對這類現場的保護就要根據尸體附近的拖拉痕跡、滴濺血跡等現象逐漸擴大范圍。凡是和尸體有關的現象都要被保護起來,并做上記號,以免被破壞。二是保護中心現場的同時,注意發現痕跡物證。在兇殺案件發生時,往往伴有被害者與罪犯搏斗的過程,因此現場周圍遺留的痕跡、物證也較多,特別是一些細小物品。如果能對現場周圍的遺留物很好地保護,對偵察案件會起相當重要的作用。
2)強奸案現場的保護
強奸是一種嚴重的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其特點之一是犯罪分子和被害人有一定時間的正面接觸,現場上有掙扎、搏斗的痕跡,往往有犯罪的遺留物。如果是發生在室內的案件,應對室內留下的煙蒂等物品注意保護,并對床單、被褥、地毯、衣服等物上的斑跡、血等作出標出注意保護。在保護這些物證中,注意不要用手觸摸。對發生在野外、道旁的強奸案現場,要注意對現場周圍的足跡、泥地、草地上發現的身體壓痕、拖拉、抵抗的痕跡進行保護。還要對現場附近的遺留物,如作案工具、衣服、紙片、口罩、紐扣、表帶等等不甚起眼的物品,都要加以保護。
3)毒害案現場的保護
毒害是一種較為隱蔽的殺人手段。由于投毒暗害的手段比較隱蔽,使被害人不易察覺,有時使案件不易偵破。特別是*投毒案,往往可使數十人甚至更多的人死亡,危害極大。對這類現場要特別注意保護。發現中毒現場后要注意以下幾方面:一是封鎖中毒現場,防止因當事人死后親屬、朋友及周圍人進出,破壞現場內的痕跡、物證,并要防止因多人進出增加現場內的雜物,給毒物檢查增加困難。二是對中毒死亡者食用后的器皿、餐具要用潔凈的(不含化學試劑)物品包裝起來,對死者的嘔吐物更要保護,不能讓人隨便收拾,須等現場勘查人員到后處理。三是中毒現場一切物品,如紙袋、小瓶、注射器、藥片、果品等均要在保護之內。因這些物品有可能和中毒有關。
4)縱火案現場的保護
縱火犯罪對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和生命危害極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這種手段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給社會造成很大的災難。縱火案往往因群眾在救火時使現場遭到嚴重破壞,使案件的偵破產生困難。對縱火案現場的保護要注意:火災現場在起火時,如未成火災,起火點一般比較明顯,只要保護好起火點,使其免遭破壞,就可以達到保護好現場的目的;如已釀成火災,要積極配合消防部門及有關單位抓緊滅火。滅火后要及時封鎖現場,并配合消防部門及刑偵部門認真清理火場,查找起火點,發現后要注意保護。在參加保護縱火案現場時,滅火中要注意聽取周圍群眾的議論,往往在收集群眾的反映中可以獲得很有價值的線索,比如有關火勢、風向、氣味、異響、起火部位等方面的情況。
5)搶劫案現場的保護
搶劫案件是嚴重破壞社會安防,危害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須給予嚴厲的打擊。對于這類犯罪現場保護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注意現場中罪犯潛伏、襲擊被搶對象的路線、逃走時的痕跡、足跡,發現痕跡后要劃出范圍,避免破壞;二是現場中心及周圍一般會遺留搏斗中遺失的物證,如撕打中紐扣的脫落,出血后血滴的濺落,毛發的脫落等;三是要及時詢問被害人,如案件剛剛發生,估計罪犯潛逃不久,還要立即組織人力追捕,不能消極等待公安機關派人來處理。
在各種現場維護過程中,還必須注意:一是在人命案現場(如殺人、傷害、投毒、縱火等),要及時搶救受傷者,這既包括受侵害人。也包括犯罪分子,如已生命垂危者,在給予適當的搶救的同時,還應注意向其詢問有關案件情況;二是清理、排除還在擴散,繼續造成危害的危險因素。如火焰未熄、毒氣蔓延,未爆炸物品時,以防案件事態進一步擴大,帶來更嚴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