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工作程序范本
1、上班時間出入的請假、告知程序;
2、每人日常工作的工作日記、服務登記、及反饋和跟蹤程序;
3、工作計劃程序:每月3日交本月工作計劃及上月工作總結,每月10日、20日、30日檢查工作計劃執行情況;檢查情況與當月工資、獎金掛鉤;
3、用款的報請、核查、簽字手續;
4、采購、業務工作的尋價、比價、報審程序;
5、采購物品的入庫、驗收、保管、領用登記程序
6、收繳規費的登記、交納、檢查程序;
篇2:員工內部調動工作流程
員工內部調動工作流程
1、目標
1.1、通過人事調整,合理使用組織的人力資源。
1.2、達到工作與人力資源的最佳匹配,使人盡其才,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滿意度。
1.3、調整公司內部的人際關系和工作關系。
2、工作政策
2.1、員工在聘用期內,公司可對員工的崗位作出下列變動:
2.1.1、調職:因機構調整或業務需要,或為符合員工工作能力和發展意向,公司可安排員工調職。
2.1.2、借調:因業務上的需要,公司可把員工借調到其他單位。
3、工作原則
3.1、遵循公司“人才優先內部晉升”,以及鼓勵員工可自行發展職業生涯的用人政策,公司空缺崗位將優先從內部員工中選拔,員工可在行政部登記,自愿報名參與競選。
3.2、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調整員工的工作職務或工作地點,被調整崗位者必須無條件服從安排,不得借口推延或抗拒,同時在公司規定時間內辦好工作交接。如不服從調整者,公司將視同該員工自行辭職或對其進行解聘。
4、工作程序
4.1、調職
4.1.1、當公司內部出現崗位空缺時,除考慮內部提升及外部招聘外,亦考慮平級調職。公司、有關部門及員工本人均可提出調職。
4.1.2、總公司統一調配: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室根據公司業務發展需要,確定需要調配的人員,報公司董事長核準后,由總公司行政部發出調動通知后方可執行。
4.1.3、員工本人申請:員工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向行政部提出書面調職申請,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并報所在部門、擬調動部門負責人同意,行政部審核通過后,再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4.1.4、員工經考核,其工作能力及工作態度不適合擔任現有職位的,由部門負責人匯總至行政部。經行政部核準后,由行政部發出《崗位異動申請表》,按相關審批權限經審批通過后,給予該員工降職或換崗處理。
4.1.5、員工經考核,其工作能力及工作態度持續超出現有職位的要求,由部門負責人匯總至行政部。經行政部核準后,由行政部發出《崗位異動申請表》,按相關審批權限經審批通過后,給予該員工工作崗位晉升。
4.1.6、員工職務發生變動其崗位薪資同時需進行調整時,由員工或行政部發出《薪資異動申請表》,按相關審批流程經審批通過后,給予該員工相應的調整。
4.2、借調:
4.2.1、由或擬借調公司或部門的管理層提出,并經行政部及總經理與涉及子公司或部門協商后而決定。
4.2.2、擬借調部門或公司向行政部提出借調申請,由行政部及總經理同擬借調部門/公司、調出部門及員工本人協商取得一致,在涉及部門/公司會簽同意意見后,方允生效。
5、調職報到
5.1、員工在接到行政部發出的調整通知后,主管級以上人員應于五個工作日內、一般員工應于兩個工作日內辦妥工作移交手續,前往新崗位報到。
5.2、崗位異動員工在接任者未到職前,其職位由原直屬上司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并向行政部報備。
篇3: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2004)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20**)
(20**年9月13日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 20**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務院令第421號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并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第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并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
(二)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三)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八條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訓制度;
(六)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七)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藥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十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 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第十三條 關系全國或者所在地區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單位是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范圍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一)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
(三)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制、生產單位;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
(六)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大型商貿中心;
(七)教育、科研、醫療單位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
(八)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十)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單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為治安保衛重點的單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一般規定和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的治安保衛重要部位,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對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技術防范設施,并實施重點保護。
第十五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單位制定、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治安保衛機構建設;
(二)檢查、指導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發現單位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第十七條 對認真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嚴格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因履行治安保衛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批準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有權責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的費用;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治安保衛人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于受單位負責人指使、脅迫的,對單位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到單位報警后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高等學校治安保衛工作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