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則
(一)本公司車輛肇事除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處理。
(二)下列各款均為肇事:
1.汽車(機車)相撞或為他種車輛相撞,致雙方或一方有損害傷亡者。
2.汽車(機車)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損害傷亡者。
3.汽車(機車)行使失慎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礙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傾翻,致人或車輛有傷亡的損害者。
4.汽車(機車)行駛遭受意外的事變,如公路、橋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損壞致人或車有傷亡的損害者。
(三)本辦法所稱損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輕微損失及請求保險理賠。
(四)肇事發生后迅速以電話通知公司并二天內以書面請求理賠及填汽車肇事報告表呈報部門經理外,若車輛有較大的損害,人員有嚴重傷亡時,通知總務組或人事室協助處理。
□ 肇事的處理
(一)肇事時:
1.總務組接獲肇事通知時,應立即向部門經理報告,并迅速往肇事地點查勘處理。
2.應先急救傷患,而后查勘現場。
3.盡量尋覓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證,并記明姓名住址。
(二)肇事報告表應填下列事項,勘查現場時猶應注意。
1.肇事地點,時間、氣候。
2.肇事原因(研判現場影響肇事因素動與靜物的狀態及車輛和行人進行方向與位置等情形)
3.肇事車號(包括對方車)。
4.駕駛(包括對方車)姓名住址者。
5.損害情形(包括對方車及乘客財產的損失)。
6.傷亡人員姓名地址及傷亡原因與情形和救護的方法。
7.現場圖的繪型及攝影(測量肇事車長,車寬及其輪位與路面各點,線邊和剎車痕長度同遺落在現場的各種碎片和塵土及血跡物等正確的位置與距離)。
(三)本公司汽車肇事責任,由本公司經營會議簽定,開會時將提前通知該案肇事駕駛員列席,亦可籍以申辦。
□ 肇事過失的處分:
(一)肇事駕駛員除負責刑事民事責任,違章部分外出過失的處分依本章規定辦理。
(二)經本公司簽定其應負肇事責任者按其肇事理賠次數,依下列規定予以過失處分表3.5.5。
(三)肇事后經法院判決緩刑者,準予留用,經判決徒刑者,自判決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賠償肇事應付的金額。
(四)肇事后畏罪潛逃者,除請司法機關緝辦外,并即予解雇。
(五)因犯上項處分表所列而取消CarPlan者,若其后二年間表現良好得恢復其Car Plan資格。
□ 肇事賠償:
(一)行車肇事責任判明后,如當事雙方愿成立和解,得當場查明損害賠償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責任屬于對方車輛或行人的過失,保險公司概不負賠償之責。
2.肇事責任屬于公司駕駛員的過失,其賠償款項由保險公司負擔,但若肇事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其超過金額須由各該汽車使用人負擔。
3.肇事責任屬于公司駕駛員與對方駕駛員或第三者共同過失的,按各方應負責任之比率分擔,其損害賠償照前款辦理。
4.肇事后對方車輛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對方車號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責任無從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由肇事駕駛員負責照第二款辦理。
□ 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
篇2:公司車輛肇事處理辦法(3)
> 公司車輛肇事處理辦法(三)□ 總則
(一)本公司車輛肇事除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處理。
(二)下列各款均為肇事:
1.汽車(機車)相撞或為他種車輛相撞,致雙方或一方有損害傷亡者。
2.汽車(機車)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損害傷亡者。
3.汽車(機車)行使失慎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礙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傾翻,致人或車輛有傷亡的損害者。
4.汽車(機車)行駛遭受意外的事變,如公路、橋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損壞致人或車有傷亡的損害者。
(三)本辦法所稱損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輕微損失及請求保險理賠。
(四)肇事發生后迅速以電話通知公司并二天內以書面請求理賠及填汽車肇事報告表呈報部門經理外,若車輛有較大的損害,人員有嚴重傷亡時,通知總務組或人事室協助處理。
□ 肇事的處理
(一)肇事時:
1.總務組接獲肇事通知時,應立即向部門經理報告,并迅速往肇事地點查勘處理。
2.應先急救傷患,而后查勘現場。
3.盡量尋覓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證,并記明姓名住址。
(二)肇事報告表應填下列事項,勘查現場時猶應注意。
1.肇事地點,時間、氣候。
2.肇事原因(研判現場影響肇事因素動與靜物的狀態及車輛和行人進行方向與位置等情形)
3.肇事車號(包括對方車)。
4.駕駛(包括對方車)姓名住址者。
5.損害情形(包括對方車及乘客財產的損失)。
6.傷亡人員姓名地址及傷亡原因與情形和救護的方法。
7.現場圖的繪型及攝影(測量肇事車長,車寬及其輪位與路面各點,線邊和剎車痕長度同遺落在現場的各種碎片和塵土及血跡物等正確的位置與距離)。
(三)本公司汽車肇事責任,由本公司經營會議簽定,開會時將提前通知該案肇事駕駛員列席,亦可籍以申辦。
□ 肇事過失的處分:
(一)肇事駕駛員除負責刑事民事責任,違章部分外出過失的處分依本章規定辦理。
(二)經本公司簽定其應負肇事責任者按其肇事理賠次數,依下列規定予以過失處分表3.5.5。
(三)肇事后經法院判決緩刑者,準予留用,經判決徒刑者,自判決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賠償肇事應付的金額。
(四)肇事后畏罪潛逃者,除請司法機關緝辦外,并即予解雇。
(五)因犯上項處分表所列而取消CarPlan者,若其后二年間表現良好得恢復其Car Plan資格。
□ 肇事賠償:
(一)行車肇事責任判明后,如當事雙方愿成立和解,得當場查明損害賠償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責任屬于對方車輛或行人的過失,保險公司概不負賠償之責。
2.肇事責任屬于公司駕駛員的過失,其賠償款項由保險公司負擔,但若肇事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其超過金額須由各該汽車使用人負擔。
3.肇事責任屬于公司駕駛員與對方駕駛員或第三者共同過失的,按各方應負責任之比率分擔,其損害賠償照前款辦理。
4.肇事后對方車輛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對方車號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責任無從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由肇事駕駛員負責照第二款辦理。
□ 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
篇3:果斷處理快取證 肇事車輛難逃逸之案例
果斷處理快取證 肇事車輛難逃逸之案例
案例描述
某日早上6點,巡邏安管員在小區地下車場認真執行交接班前的巡查,突然發現一部帕薩特小轎車的前車牌掉在了地上,從車牌損壞的情況看,明顯是被刮掉的,而肇事車輛有可能已開出車場。
處理過程
安管員意識到事情的復雜性,馬上保護好現場,并通知主管領導,在第一時間內拿到有利的證據。
經過認真的查看,從損壞的車牌上,發現了黑色的漆片,在不易察覺的水泥地面上,也看到了少量的黑色粉墨,可以證明肇事車輛的顏色應該是黑色車輛。根據車場的檢查記錄和現場情況的分析目標鎖定在一輛黑色的小車上,而且這輛車開出停車場的時間應該是在發現情況的前20分鐘左右。安管領班在安慰被損壞車輛業主的同時,與肇事車業主取得了電話聯系,但得到的回答是:刮車不是他所為,甚至說,他的車一直在外面要幾天以后才會回來。
面對業主的否認,安管員不是簡單的頂撞,而是拿著充足的證據,登門拜訪,強調進出車場的任何車輛都會受到管理處的監控和記錄,事實真相無法隱瞞,希望他主動與被損壞車業主聯系,免得大家鬧起來,為了一點小事傷了鄰里之間的和氣。
在事實面前,肇事方只有承認,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的和解意見。
案例點評
車輛管理是物業管理的難點之一,在良好技術防范措施之外,人防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視。此案例反映出安管巡查的細致,現場的保護取證,以及日常對車輛控制的記錄。為準確分析、判斷和決策,起到了決定作用。在掌握真憑實據上門處理時,又能把握分寸,有理讓三分,給對方下臺階的機會,使業主真正感受到專業物業管理公司的高水平、高姿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