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準確區分房屋基本單元
《房屋登記辦法》第10條規定:“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上述規定,除“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和“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相對明確和易于把握外,“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的表述比較寬泛,“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本就是房屋登記機構為房屋登記基本單元設定唯一對應編碼的技術性手段。
一些房屋登記機構和房屋測繪單位對于什么樣的情況應當以幢、什么樣的情況應當以層、套、間登記,以及房屋登記基本單元的合并、分割沒有明確和統一的認識,對申請人提出的質疑也難以圓滿回復。以致在房屋登記實踐中對權利人所有的酒店、辦公樓、廠房等房屋,既有整幢登記的,也有分層分間登記的。
房屋基本單元是開展房屋登記的最小單位,當申請人提出房屋登記申請,房屋登記機構最大以幢為單位,最小以間為單位進行登記,不允許幾幢為一個基本單元登記,也不允許將一間房屋分割成若干平方米分別登記。對于一幢房屋,到底是應當按幢,還是應當按層、套、間登記,是可以由申請人任意申請,還是由房屋登記機構決定?顯然,房屋登記基本單元的確定應當遵循一定的區分原則,不論是申請人還是房屋登記機構都不能任意區分房屋登記基本單元。
一、房屋登記基本單元區分原則
房屋登記基本單元本不是什么新的概念,在1998年頒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按照權屬單元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間)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可見,房屋登記應當區分基本單元,否則登記工作會變得無所適從。但當時基本單元的規定突出了權屬單元的地位,也就是同一產權人的同一門牌號下的房屋,不論幾幢幾間一般都作為一個基本單元登記(比較典型的是一個單位大院的所有房屋為一個基本單元的情況),造成在一本權屬證書中難以準確全面反映全部房屋的自然狀況和權利狀況。
因此,《房屋登記辦法》對房屋登記基本單元做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確立了“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的基本單元區分原則,該原則保證了每一個房屋登記單位能夠獨立、不受干擾的行使物權權利。但“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的表述比較寬泛、不易把握,容易造成一幢房屋到底應當分間、分層、分套還是整幢登記的分歧。
1、建筑物區分所有原則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數人區分一建筑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并就該建筑物的共同部分按其專有部分比例(另有約定除外)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所以產生,必須是兩人以上對某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按照《房產測量規范》(GB/T 17986.1—2000)房屋建筑面積的規定,建筑物為多個所有人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為套內建筑面積:建筑物不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即為建筑面積。因此,一幢房屋為同一權利人所有時,沒有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劃分,應當以幢為基本單元登記。
2、規劃用途區分原則
工業化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土地的稀缺性和建筑技術的發展,使高層建筑隨處可見。為合理利用建筑物,一幢房屋中可能既有商業用途、還有辦公和住房,既可能分屬不同權利人所有,也可能為同一權利人所有。因為房屋規劃用途的不同,按照土地共用分攤的原則,土地用途和出讓年限也可能不同。因此,一幢房屋雖為同一權利人所有,但批準建造文件明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規劃用途時,則不能以幢為房屋登記的基本單元,而應當按照不同的規劃用途區分房屋登記基本單元,分層或分間登記。
3、逐項區分原則
《房屋登記辦法》第10條中規定了“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和“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如何理解上述規定,業界普遍認為一幢房屋要么以一幢,要么以一層、一套、一間為基本單元登記,不允許數層、數間為基本單元登記。但對于一幢房屋中有一間為其他權利人所有或為其他規劃用途,是不是整幢房屋都只能以每間房屋登記了呢?如若如此,顯然不符合立法精神,也會使房屋登記機構落人以刻意區分基本單元增收創收的話柄。
因此,當一幢房屋中有一層按照建筑物區分所有原則和規劃用途區分原則分割為基本單元的,其余各層均為一個基本單元;一幢房屋中有一套劃分為基本單元的,其余各套為一個基本單元;一層房屋中有一間劃分為基本單元的,該層其余各間為一個基本單元。
二、基本單元區分原則的適用
通過上述論述,我們基本理清了房屋基本單元區分應當遵循的原則,但在應用到房屋登記實踐中,具體個例又不免使人心生疑惑,因此需要對這些問題予以分析。
1、商品房基本單元的確定
我們都知道,商品房是開發商開發建設向不特定買受人出售的特殊商品,在現實生活中,買受人一般都是購買一套住房或一間商鋪,購買數套或數間商鋪的也不在少數,但個別的也出現了整幢住房、寫字樓、綜合樓被一人買走的現象。
如果按照上述登記原則確定房屋登記的基本單元,一幢商品房在未銷售前(從登記的角度則為轉移登記前)為開發商一人所有,一幢房屋即為一個基本單元。如前所述,商品房是開發商開發建設向不特定買受人出售的特殊商品,如果一幢或一層商品房從設計功能和使用權限上看,本就是只能向一個買受人出售的(如商業廠房、寫字樓、商場),就應當以一幢或一層為一個基本單元登記;如果是一般商品住房、單間商鋪,就應當按照現售方案或預售許可批準的預售方案確定的銷售單位,按套或間為一個基本單元辦理商品房預售備案、預告登記和所有權初始登記。
2、基本單元的合并與分割
《房屋登記辦法》第36條規定: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3.0.9規定:“當房屋基本單元合并、分割時,應重新編碼,原代碼不宜再賦予其他房屋登記基本單元。”因此,已經登記的房屋基本單元可以合并和分割,但合并、分割房屋基本單元應當滿足區分基本單元的條件。如:數間中符合基本單元合并條件(數間為同一權利人、結構相通、可以獨立使用)可以申請合并為一個基本單元登記。申請分割基本單元的前提應當是分割后的部分基本單元或所有
基本單元已經發生轉移給不同權利人的事實,申請分割基本單元的所有權變更登記與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一并申請,登記機構按照《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2.1.7的規定予以合并辦理。3、跨層的基本單元
《房屋登記辦法》第10條規定:國有土地范圍內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從條文規定來看,房屋是以幢、層、套、間為基本單元登記的,但現實生活和登記實踐中,很多房屋橫向的可以按“套、間”區分基本單元,縱向的卻跨越數層突破了“層”為房屋登記基本單元的界限(如:復式住房、一樓一底或一拖二的商住房等)。顯然,先分層再分套、間登記,明顯違背房屋基本單元區分“可以獨立使用”的基本原則。因此,“同一權利人所有、結構相通、可以獨立使用”的跨層房屋應為房屋登記的基本單元。 (作者工作單位:涇縣房地產管理局)
篇2:A大學后勤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 Z大學后勤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為加強和規范后勤范圍內的房屋租賃,根據泰綜治辦[20**]12號關于《泰城房屋租賃市場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學校構建和諧校園的要求,經研究制定本辦法:
1、后勤各單位房屋租賃不得影響本單位承擔的后勤服務和保障工作,同時要按照學校相關要求,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科研和校園環境。
2、后勤各單位房屋租賃須上報后勤管理處審批同意后,方能與承租方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將復印件報后勤管理處備案。
3、房屋租賃合同,統一使用由后勤管理處制訂的合同樣本。
4、房屋出租合同均為一年一簽,租期超過一年需報請后勤領導班子批準。
5、承租方應有校內副處級(含副處)以上干部擔保,并按一季度的租金標準繳納擔保金(承租方如無擔保人,應按兩個季度的租金標準繳納擔保金),擔保人 與承租方共同承擔承租方違反合同條款的一切責任。
6、沿街房屋的經營權統一由泰安市山東農業大學勞動服務公司負責,并接受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處、后勤管理處的管理和監督。
7、承租方要有經營范圍內的一切合法證件,出租單位要留有證件復印件。
篇3:中醫院水電管道木器房屋維修制度
中醫院水、電、管道、木器、房屋維修制度
1、在總務科長的領導下,負責全院電源、線路、水、木、房屋的維修工作。
2、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節約使用器械,防止浪費,做到服從分配,主動熱情,堅持三下(下收、下送、下修)做好醫院后勤工作,為醫院一線服務。
3、負責做好全院、水、電、暖、家具、門窗、管道、木器、房屋、墻壁、路面、機械的檢查裝配維修工作。
4、負責搞好院內綠化、衛生、氧氣供應,用水的供應。
5、密切配合醫療、教學、科研,定期深入科室和宿舍巡回檢查,發現原因,及時維修,保證質量,對違章用電、水、材料要及時反映,按照醫院有關制度嚴肅處理。
6、愛護醫院內設施,修舊利廢,勤儉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