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財務專項管理制度
1、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加強企業的內部管理,促進企業在財務專項事務處理過程中的規范化、程序化。
2、第二章 財務會計報表管理
第一條 財務會計報表編制范圍
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稅務籌劃報告、納稅申報表等;內部管理會計報表還包括:資金計劃,資金動態執行情況表、以及公司內部規定需要報送的各種管理報表、報告。
第二條 財務會計報表的編制原則與要求
一、會計報表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會計制度和準則編制;
二、財務管理部門必須保證所提供會計信息的及時、客觀、準確、完整,全面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三、編制會計報告時,在會計計量和填報方法上,應保持前后會計期間的一致性。會計報告不同報表之間的相關數據應保持一致。報表附注、說明清楚明了,符合規定要求。
四、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
五、按月、季、年分別編制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表,并做到月度有情況說明,季度有重點分析,年度有財務情況全面分析。
第三條會計期間
會計報表都必須以公歷年度作為會計期間,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內部報表自公歷2月1日起至次年1月31日止);
第四條 財務會計報表的報出
一、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的時間統一截止為每月28號,下月資金計劃表及附表于30日上午上報,會計報表于次月6日前上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部門;
二、在報送會計報表及相關分析資料時,應按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部門的統一要求和規定進行。
三、會計不得擅自編制未經審核的會計報表,未經批準的會計報表不得向外報送。
3、第三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管理
第一條 利潤指標的確定
公司年度完成利潤指標由集團公司通過財務預算的形式予以明確和考核。
第二條 虧損的彌補
一、公司發生的年度虧損、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下一年度稅前利潤彌補;
二、當年度虧損不足彌補時,可在五年內延續彌補,五年還不足彌補時,應在稅后利潤彌補。
第三條 利潤的分配
公司應按公司章程和股東會的有關規定進行利潤分配,原則上按不超過當年凈利潤的30%進行分配。
4、第四章納稅籌劃管理
第一條 稅收籌劃的原則
一、稅務籌劃是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及其他法規的前提下進行
二、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以選擇時,企業做出繳納低稅負的決策。
第二條 稅收籌劃的目的
一、合理合法減輕稅收負擔。
二、納稅申報正確,繳稅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稅收方面的處罰等。
第三條 稅收籌劃的程序
一、公司在每年制訂財務預算時,應確定稅收籌劃方案,并上報集團財務管理部門。
二、成立稅收籌劃小組,由總經理、分管副總、公司財務負責人、財務人員等組成。
三、項目開發是納稅籌劃的重點,項目稅收籌劃應從項目策劃開始,統籌考慮項目開發方式、合同簽訂、款項支付、銷售方式等進行全方位整體籌劃,并形成稅務籌劃報告。
四、項目開始運作后分年或分期制訂納稅計劃,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五、稅收籌劃和當年納稅計劃通過后,由總經理辦公會委托財務及相關部門執行。
5、第五章 財務人員報告制度
第一條 公司財務人員報告原則
一、公司財務人員應按公司規定上報單位各類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其他管理報表報告。
二、對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或異常財務事項,應立即上報公司總經理、董事會、集團總裁和財務管理中心并提出解決方案。
第二條 公司財務人員報告事項
一、各類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預算執行情況表、報表附注及相關文字說明和分析材料。
二、發生的大額現金長款、業務差錯、透支、以各種方式提供的融資和擔保、向銀行貸款、對外投資及其它重大事件。
三、未經授權的向公司以外的單位和賬戶進行的資金劃撥。
四、未經批準的長期資產購置(如:固定資產)和超出計劃的費用與成本支出。
五、專項福利與費用支出。
六、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總結。
七、財務會計稅收自查工作報告和外部檢查結論。
八、公司財務制度實施細則、內部控制管理辦法及其它各種補充規定。
九、審計報告。
十、成本控制分析報告。
十一、財務分析。
十二、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6、第六章 工資薪酬管理
第一條 工資審批
一、工資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月度工資的發放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年終獎金的發放報集團公司審批。未經審批的工資、獎金財務部門不得發放。
第二條 工資復核
工資獎金發放前,財務管理中心應對行政管理中心編制的工資、獎金發放表進行復核。
第三條 所得稅扣除
一、行政管理中心編制工資、獎金發放表。
二、財務管理中心應配合行政管理中心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扣除和員工往來款項的扣除。
第四條 員工離職
一、員工離職時,行政管理中心應通知財務管理中心,由財務管理中心查明是否有借支款項等應扣款項。
二、如有借支款項等應扣款項,由行政管理中心在其離職時從應發工資中扣除。
第五條 工資、獎金的發放形式
一、工資、獎金的發放,采取銀行代發工資形式,如采用現金發放的形式,如須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 工資獎金的發放
一、員工工資一般于每月15日前發放上個月工資,年終獎金于春節放假前發放。
二、行政管理中心于工資、獎金發放前1天應將審批的工資單、獎金發放明細表交財務管理中心。
三、工資、獎金發放推遲,由財務管理中心和行政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7、第七章 罰則
第一條 未遵守會計制度
財務人員未按照國家相關會計
制度和準則及公司規定及時編制會計報告,或者所提供會計信息的出現重大錯誤,處責任人500元/次的罰款。第二條 未遵守公司章程制度
一、不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或者在未召開股東會的情況下進行利潤分配的,追繳所分配的利潤,并處責任人 2000元/次的罰款;
二、財務人員明知該利潤分配行為違規仍然進行賬務處理的,處責任人1000/次的罰款。
三、擅自編制會計報告及未經批準對外提供會計報告的,處責任人1000/次的罰款。
第三條 未積極對納稅事項進行合理籌劃
未積極對納稅事項進行合理籌劃,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處責任人500元/次的罰款。
第四條 未及時上報上述重大事項
財務人員未及時上報上述重大事項,處責任人100元/次的罰款。
第五條員工離職時,行政管理中心未應通知財務管理中心而未扣回借款的,由責任人按實賠償,并處責任人 200元/次的罰款。
篇2:物管案例:物業管理財務費是否要保密
物管案例:物業管理財務費是否要保密
勞醫生在某高層住宅買了一套房屋,花去半生積蓄。誰知入住后,勞醫生發現買房費用只是一個開始,還要交維修基金、管理費押金、裝修保證金等等。這些都交齊后,本以為可以安心居住了,誰知物業管理公司又發通知要繳納這個費、那個費。勞醫生非常疑惑,到管理公司去詢問費用的去向,要求管理公司提供財務支出賬目。物業管理公司財務人員回答:“財務支出是商業秘密,只可以向業主委員會公開,不是每位業主都可以了解的。”勞醫生非常氣憤,先是向管理公司投訴該財務人員,又到政府主管部門投訴管理公司亂收費,還發動鄰居拒交管理費。
[案例分析]
物業管理公司是全體業主的“管家”,一切工作都須置于業主的監督下。特別是物業管理費的收取與支出,應定期張榜公布,以便讓業主明白物業管理費的來龍去脈。但業主雖然有財務監督權,但行使此項權利的方式并不是通過業主私人查賬。一是因為業主個人不具備專業財務知識,即使是專業財務人員也無法以個人身份提取具有合法效力的審計證明;二是因為如果每個業主都去使用自己的查賬權,就會干擾管理公司開展正常工作。
本案例所述物業管理公司應明確:業主作為費用支付人,有權利明白自己所繳費用的去向。該公司如果沒有實行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公布財務報表,則應盡快實行。如果已有財務公開制度,則可以向勞醫生說明財務報表將于何時公布,請勞醫生留意。如果勞醫生執意要查帳,財務人員可請勞醫生要求業主委員會委托專業審計事務所審查。
[解決方法]
政府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在接到投訴后,先后對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審查。經核實該物業管理公司并未亂收費,要求管理公司盡快給業主交待明白。
物業管理公司重新修訂了財務公開制度,每季度一次,向全體業主公布費用開支情況。
同時,物業管理公司還對處理此事的財務人員進行教育,要求其耐心對待業主詢問。管理公司主管還登門向勞醫生道歉,說明公司的財務制度,并提醒勞醫生注意每次的財務公告。
[相關法規制度]
1.《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有關法規,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2.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管理辦法對物業實施管理。
3.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
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管理。
6.有權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7.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管理經費。
二、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1.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及使用人監督。
3.重大管理措施應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批準。
4.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5.至少每6個月應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6.提供優良生活工作環境,搞好社區文化。
7.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8.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終止時,必須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房屋、物業管理檔案、財務等資料和本物業的公共財產,包括管理費、公共收入積累形成的資產,同時,業主委員會有權指定專業審計機構對物業管理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2.《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行為,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結合物業管理企業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
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物業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其他行業獨立核算的物業管理企業也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代管基金
第三條 代管基金是指企業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資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樓內存車庫等。
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于共用設施和共用設備大修理的資金。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公用天線、供電干線、共用照明、暖氣干線、消防設施、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室外停車場、游泳池、各類球場等。
第四條 代管基金作為企業長期負債管理。
代管基金應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并定期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檢查與監督。
代管基金利息凈收入應當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認可后轉作代管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 企業有償使用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業用房和共用設施設備,應當設立備查帳簿單獨進行實物管理,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支付有關費用(如租賃費、承包費等)。
管理用房是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向企業提供的辦公用房。
商業用房是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向企業提供的經營用房。
第六條 企業支付的管理用房和商業用房有償使用費,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認可后轉作企業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的維修基金;企業支付的共用設施設備有償使用費,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認可后轉作企業代管的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第三章 成本和費用
第七條 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維修、管理和服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計入成本、費用。
第八條 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計入營業成本。營業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費、直接材料費和間接費用等。實行一級成本核算的企業,可不設間接費用,有關支出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直接人工費包括企業直接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等人員的工資、獎金及職工福利費等。
直接材料費包括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直接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和動力、構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
間接費用包括企業所屬物業管理單位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及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水電費、取暖費、辦公費、差旅費、郵電通訊費、交通運輸費、租賃費、財產保險費、勞動保護費、保安費、綠化維護費、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費用等。
第九條 企業經營共用設施設備,支付的有償使用費,計入營業成本。
第十條 企業支付的管理用房有償使用費,計入營業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 企業對管理用房進行裝飾裝修發生的支出,計入遞延資產,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期攤入營業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企業可以于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0.3%-0.5%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取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四章 營業收入及利潤
第十三條 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從事物業管理和其他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第十四條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維修、管理和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業管理收入、物業經營收入和物業大修收入。
物業管理收入是指企業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務費收入、公眾代辦性服務費收入和特約服務收入。
物業經營收入是指企業經營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設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經營停車場、游泳池、各類球場等共用設施收入。
物業大修收入是指企業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委托,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證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物業大修收入應當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簽證認可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企業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雙方簽訂付款合同或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或者協議所規定的付款日期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十六條 企業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以及補貼收入。
第十七條 補貼收入是指國家撥給企業的政策性虧損補貼和其他補貼。
第十八條 營業利潤包括主營業務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
主營業務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營業稅金及附加,再減去營業成本、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后的凈額。
營業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是指其他業務收入減去其他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繳納的稅金及附加后的凈額。
第十九條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銷手續費收入、材料物資銷售收入、廢品回收收入、商業用房經營收入及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等。
商業用房經營收入是指企業利用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商業用房,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如開辦健身房、歌舞廳、美容美發屋、商店、飲食店等經營收入。
第二十條 其他業務支出是指企業從事其他業務活動所發生的有關成本和費用支出。
企業支付的商業用房有償使用費,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企業對商業用房進行裝飾裝修發生的支出,計入遞延資產,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期攤入其他業務支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篇3:物業管理中財務管理內部控制
物業管理中財務管理內部控制
一、規范基礎工作
(一)會計基礎工作概說
會計基礎工作是指為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確定前提、提供條件、規范操作、防錯糾弊的基礎性工作。會計基礎工作是一廣泛的概念,主要包括:會計憑證的格式設計、取得、填制、審核、傳遞、保管等,會計賬簿的設置、格式、登記、核對、結賬,會計報表的種類設置、格式設計、編制和審核要求、報送期限等,會計檔案的歸檔要求、保管期限、移交手續、銷毀程序等,會計電算化的硬件和軟件要求、數據安全、資料保管等,會計監督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會計機構的設置要求,會計人員配備和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建立和職責分工,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的建立和執行,會計工作交接的程序,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等;有時還包括與會計工作直接或間接有關的定額管理、計量管理、標準化工作、指標確定與考核、計算機操作與管理等。會計基礎工作在不同時間、不同的企事業單位、不同的管理水平和需求之下,會產生不同的標準和要求,有不同的內容和范圍,因此必須動態地界定會計基礎工作的范疇,結合具體的單位及其核算與管理來理解和確定會計基礎工作的內涵和外延。
會計基礎工作是會計工作的基本環節,也是經濟管理的重要基礎,它的建設和完善,是提高會計工作水平的需要,是規范會計工作的前提,是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的要求,是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宏觀調控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健全的會計基礎工作是抵擋財務造假和經濟違法亂紀的堅固防線,是不法分子造假舞弊的致命“克星”,它對于會計核算與會計管理,對于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的健康運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gg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十分重視會計基礎工作的規劃建設,制訂了一系列規章制度,以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同時通過加強在職會計人員培訓、啟動職稱考試、加強理論研究、進行宣傳引導等措施,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認識水準和基本業務技能,促進了會計基礎工作水平的提高,使會計工作在單位經營管理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是會計基礎工作的建設和完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一些單位內部管理松散,會計基礎工作不到位,財會人員數量不足,素質低下,有關規章制度形同虛設,得不到貫徹執行,以致賬目管理混亂,財產不實,數據失真,手續不清,差誤嚴重,會計資料散失;有些單位為了掩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牟取集體或個人利益,實施財務造假,偽造和變造會計憑證、偽造會計資料,任意改動會計賬簿記錄和發送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有的財會人員違反職業道德,不認真行使會計監督職責,參與違法亂紀活動,出謀劃策,充當造假馬前卒。會計基礎工作的弱化所形成的管理混亂和失控,構筑了財務造假的溫床,成為引發經濟領域違法亂紀的誘因之一,無數違法亂紀事實和案例都已說明了這一點。可見,損壞了會計基礎工作,不僅影響了會計工作秩序的正常維系和會計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社會經濟秩序,對單位經營管理產生了嚴重破壞。
導致會計基礎工作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由于人們對會計基礎工作的認識不足或者存在認識偏差,認為基礎工作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加強和建設基礎工作的效果較為間接,其投入多、產出少,經濟效益差,因此未將基礎工作放在應的位置之上予以高度重視,而是聽其自然,任其發展。其次,由于財會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部分會計人員素質不高,對會計基礎工作方面的知識了解甚少,不能按照完善基礎工作的要求履行其基本職責,部分領導對此也未持有高度警覺,導致會計基礎工作的紊亂。再次,由于違法亂紀者有意破壞,造成會計基礎工作的混亂,如前所述“假”“亂”是相伴而行的,不法分子為了達到受賄、索賄、貪污、盜竊的目的,有的單位為了實現偷逃稅收、轉移資產、私設“小金庫”等舞弊,故意破壞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記賬、算賬、報賬,以混水摸魚,掩人耳目。第四,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這既包括有些地區和部門對會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缺乏明晰思路和有效的指導,對財務造假和經濟領域違法亂紀活動的打擊缺乏力度,同時也包括有些單位有意無意地放松會計基礎工作,常常是建而不管,管而不力,使會計基礎工作建設時緊時松,經常是出現了重大違法亂紀之后,重視并狠抓會計基礎工作,而時間一久又出現會計基礎工作的滑坡,如此循環往復,使會計基礎工作停留于較低水平上。第五,由于會計基礎工作建設標準不規范,一度出現了“無法可依”,即缺乏具體的、可操作的會計基礎工作方面的規范準則作指導,導致各部門、各單位自我把握,容易出現偏差。同時,也出現了“有依不依”、“有法難依”,即有關會計基礎工作方面的標準有些還不夠系統、嚴密,也不甚具體,使基層單位難以適從,或者由于經濟形勢發展,過去制訂頒布的有關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已過時或部分過時,不適應新形勢,不能解決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等等。正是因為存在上述原因,會計基礎工作被弱化,使財務造假和違法亂紀活動抬頭,且有愈演愈烈之勢,所以在承負打假治亂繁重使命的今天,應該重新提出規范會計基礎工作的任務,并將其作為打假治亂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面規劃好、建設好。
(二)會計基礎工作的內容及其規范要求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首先要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防止各自為政、自行其事,使會計基礎工作走樣變型。為此,財政部遵照《會計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各項要求,制訂頒發了《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簡稱《規范》),并從頒布之日起施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是對《會計法》中有關會計基礎工作內容的具體化,是《會計法》重要配套規章之一,同時它又吸收了《會計人員工作規則》中科學、合理的成分,并對部分內容根據新形勢的要求作了相應的充實和完善。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從會計工作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出發,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可操作性,它適應了不同所有制性質、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和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要求,對會計的最基本環節的工作作出規定,同時較好地兼顧了我國各地域會計工作發展不平衡的實際狀況,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另一方面,根據經濟管理和會計工作發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從會計基礎的角度作出了規范,如會計電算化操作與管理、計算機軟件設計與使用等,對會計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和引導作用。再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突出重點、繁簡適中,既針對會計基礎工作中比較薄弱、容易出現財務造假和違法亂紀現象的環節,如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作出了較為詳細而具體的規定,對促進這些環節的建設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同時對會計基礎工作中的其他問題,如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建設等--盡管這是當前會計工作中迫切需要強化的問題,但由于對這些問題的管理正在起步之中,需要經過一段時期的實踐逐步探索,以積累經驗,漸行推開--因此《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只作了原則規定,待以后條件成熟時再對此作出修訂。總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是今后我們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設的指南,是會計基礎工作的操作綱領。
根據我國會計基礎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具體要求,會計基礎工作的主要內容及其規范要求有:
應該建賬的單位都應依法設賬、建賬。建賬是我國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在我國《會計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公司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中均有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建賬是加強經營管理的客觀需要,是會計基礎工作之基礎,只有建賬,才能借助于會計賬冊,進行會計資料的收集、整理、加工、儲存和提供,也只有通過會計賬簿,才能連續、系統、全面、綜合地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才能依據會計信息所反映的問題,實施有針對性的和有效的決策和管理。應當看到,依法建賬是當前會計工作的一個薄弱環節,有些單位為掩蓋其違法亂紀行為,故意不建賬或將賬搞亂,造成賬目不全,資料散失,或者不按照建賬的基本要求,設置多套賬和賬外賬,嚴重破壞了會計工作秩序,損害了會計基礎工作的功能,導致會計核算的無序和虛設,構筑了經濟領域違法亂紀的溫床。因此,要細化建賬、設賬工作,建賬既包括設賬,解決有無問題,也包括規范設賬行為,解決合法、合規問題。
對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資本、基金增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以及其他會計事項,按照法律法規或者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嚴格辦理有關手續,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核算依據和處理方法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與真實性、合法性和一致性原則無悖。
原始憑證的格式、內容(憑證要素)、填制方法、審核程序等符合會計制度的要求。記賬憑證的內容、填制方式、所附原始憑證、更正錯誤的方法等符合會計制度的要求,且須經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做到書寫規范,字跡清楚,分類正確,連續編號,審核無誤,傳遞及時,裝訂整齊,便于查找。(憑證管理見本書第七、八兩章的有關論述)
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序時賬的設置、啟用、登記、結賬、過賬、錯誤更正方法等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到記賬及時,文字規范,賬面整潔,無錯、漏、重、失;根據會計核算和管理需要,設置必要的備查賬簿和其他輔助性賬簿,以形成有機的、分工合理的賬簿體系。
原始憑證與記賬憑證、會計賬簿與會計憑證、總分類賬與明細分類賬、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會計賬簿與會計報表、會計賬簿與財產物資之間經常核對并保持相符,如發現賬實不符應及時計算短缺或溢出的數額并查明原因,作出正確的賬務處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日逐筆順序登記,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存款對賬單及時核對,經調整無誤。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時間、程序和方法結賬,保持各賬戶之間的正常勾稽關系。
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告,編制的時間、格式、內容、程序、方法、質量符合要求,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并經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審閱簽章。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整理歸檔,裝訂成冊,妥善保管,調閱、轉移和銷毀符合有關規定手續,保證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和違反國家統一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能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處理。單位領導人對會計人員提出的認為是違法收支的書面意見,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沒有他人指使、授意、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篡改會計數據的問題。
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業務素質相適應的會計人員,或者委托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設置會計人員工作崗位,明確各個工作崗位的職責。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設置總會計師。會計人員持證上崗,會計工作交接符合制度規定的要求。
執行內部牽制制度及稽核制度,建立并執行原始記錄、定額管理、計量驗收、財產清查制度,建立并執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建設,要采取有力措施貫徹落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并以此統一各單位領導和財會人員的思想認識,指導會計核算和管理行為。目前需要解決的問題是:
第一,廣泛宣傳、學習《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使各單位領導和廣大財會人員了解和掌握《規范》的各項規定,讓社會公眾了解會計工作的質量及基本要求,使《規范》深入人心,確實成為廣大財會人員的行動指南和自覺行動,成為社會對會計工作力行監督的標準和依據。
第二,扎扎實實地開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建設,要以學習和貫徹《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為動力,認真抓落實,引導各基層單位認真分析自身會計基礎工作的現狀,對照《規范》進行檢查、分析,發現存在的不足與距離,切實按照《規范》的要求進行調整、改進和完善,以提高基礎管理工作的水平。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考核和評價,對貫徹《規范》中可能出現的“回潮”現象要給予充分的關注,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總結、糾正,逐步將單位會計基礎工作中一些不規范的做法統一到《規范》規定的要求上來,以打實基礎,提高防范和自覺糾正錯誤與舞弊的能力。
第三,貫徹執行《規范》時要注意突出重點。因為許多單位有會計基礎工作并非不存在或一無是處,經過多年的建設和完善,大多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已初具規模,各單位也積累了一系列好的經驗和做法。深入學習和貫徹《規范》的宗旨是,為了推進原有會計基礎工作的提高和完善,因此要有針對性,特別是要突出過去出現過財務造假和經濟違法亂紀的部位,有步驟、有計劃地實施重點建設。盡管會計基礎工作的建設有一個過程,需要經過一段時期磨合之后才能完全達標、取得顯著效果,但是我們要通過貫徹落實《規范》,經過領導和廣大財會人員的努力,在短期內取得一定的階段性成果:一些財務核算和管理和漏洞已被堵住,一些經常引發財務造假的薄弱環節已有所改善,會計核算中的主觀性、隨意性減少,會計工作的行政干預減少,會計工作操作的規范性增強,發生錯誤和舞弊的機率下降,不法分子欲行不軌難度明顯加大,且易于暴露于會計監督系統之下,如此等等。
第四,進一步完善與《規范》相關的各項規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是指導會計工作全局的行動文件,但我國地域廣大,各地區經濟發展差異較大,因此各地區和各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訂貫徹實施《規范》的具體辦法或補充規定,按照規定報批或備案后付諸實施,使《規范》更符合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實際,有利于《規范》的實施落到實處。另一方面,要定期總結《規范》貫徹落實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規范》中可能出現的不完善的地方,或者因gg開放形勢的發展使其部分內容不適時宜的,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使之在動態中不斷完善起來,真正成為指導會計基礎工作建設的基本依據。
二、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
(一)關于內部控制系統
內部控制(有時作為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控制系統的簡稱)是指各級管理部門在本部門、本單位內部因分工而產生的相互制約、相互聯系的基礎上采取的一系列具有控制功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并予以規范化、標準化和制度化,由此所形成的一整套嚴密的控制體系和機制。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系統是社會化大生產和對其進行系統管理的客觀需要,它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已為無數實踐所證明,內部控制已成為當今國內外組織內部管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組織內部為實現其業務和管理目標,實施自動防錯、查錯和糾錯,實現自我約束、自我控制的不可缺乏的重要手段。內部控系統具有以下功能:
1.促進組織一切業務活動按其既定的目標有計劃、有步驟地推行,保證健康、有序地運作,及時發現可能出現的偏差并給予迅速糾正,防范經營風險和財務造假,避免潛在危機轉變為現實的損失。
2.保證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自動檢查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予以示警,以不斷修正和調節組織內部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保證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軌道上運行。
3.保證國家、集體和投資者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信息和其他信息的真實可靠,使業務處理合理、憑證有效、記錄完整正確、稽核有力,能有效地堵塞漏洞、防止或減少損失浪費,防止和查處貪污盜竊等違法亂紀行為。
4.保證提高業務處理的工作效率,使各項工作分工及其程序規范化、標準化,使內部各部門各單位明確工作范圍及職權、責任,并各司其職、各盡其能,減少不必要的請示、匯報環節,避免扯皮、推諉、拖拉現象的發生。
總之,內部控制系統是企事業單位自我設計、自我制訂、自我實施,最終自我受益的管理制度,是有意識地制約內部管理和核算工作“假”“亂”的重要工具,是扼制經濟領域違法亂紀的重要防線,是保證組織自身“經濟安全”的屏障,也是經濟監督和檢查人員得以依賴的對象和手段。在國外內部控制系統被稱作為組織管理系統的操作軟件。當然,內部控制制度這一軟件能順利加載、運行、發揮作用,并成為檢查控制依賴的基礎,受到諸多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制約和影響,主要有:控制目標設定的水平,組織的規模和業務特點,有關內部控制制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生存性、適應性和持續性,內部控制的成本支出,實施內部控制的人員素質,組織領導者對內部控制的態度和其他輔助條件等。有時部分內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并能發揮相應的作用,但由于某些內部和外部因素發生變化,其作用便會發生變異。也就是說內部控制系統的作用由于這些因素不斷發生變化,其作用可能被加強或弱化,人們能否利用組織內部控制系統和在多大程度上利用這一基礎,完全有賴于特定環境下內部控制的運作狀況及其有效程度。
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不是外部經濟監督和檢查人員的責任,而屬于單位自身的管理責任和會計責任,也就是說,其內部控制的存在與否及其發揮作用的程度如何與外部檢查人員(如審計人員、稅務檢查人員等)職責無關。但是單位內部控制的有無、好壞與打假治亂、查錯防弊工作存在密切聯系,特別是與審計、查賬風險有直接關聯。由此打假治亂工作不僅從自身職責,而且從其工作及其管理的角度,格外關注企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系統。
對內部控制系統的關注,主要源于兩方面的原因:第一,內部控制系統的存在性及其效果性是企事業單位的“晴雨表”,凡內部控制系統已建立、健全,那么其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核算工作就比較規范和有序,管理控制工作就比較嚴格,發生錯誤和舞弊的機率就相對縮小,這無形中減少了會計檢查的壓力。反之,組織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或雖有制度但形同虛設,根本得不到實施,那么其業務的規范性必然下降,產生錯弊的可能性自然會增加,對其進行監督檢查的壓力自然會增加許多。第二,從對企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監督的角度講,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經常是監督檢查的對象,即將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無及其執行好壞和效果,視同于單位內部的業務活動,需要進行必要的詳盡的檢查分析,并將內部控制制度與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有機結合起來,將單位存在的會計核算的假亂問題及經濟領域違法亂紀與內部控制制度的漏洞聯系起來,找出存在問題的管理依據和環境基礎,以剖析賬目錯弊存在的客觀條件。第三,分析評價單位內部控制系統是監督檢查工作的基礎。檢查工作根據分析評價結果,來決定檢查人員對被查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依賴程度,進而決定進一步檢查的工作重點、方向和范圍,亦即檢查人員將檢查工作的部署建立于對被查單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測試和評價的基礎之上,因此內部控制系統對檢查工作具有基礎性的導向功能。第四,加強和完善單位內部控制作為會計檢查和經濟監督工作的治本性目標。通過檢查實施有效的經濟監督,發現其會計核算中存在的錯弊,并找出其內部管理和控制的薄弱環節,既揭露違法亂紀現象,查處有關責任者和當事人,同時促進被查單位改善經營、加強管理,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系統,防范類似的財務造假和違法亂紀現象再度發生,從而達到查處一個、教育一片、長期收益的目的。事實證明,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系統不僅是打假治亂工作所需要的客觀環境,同時也是其基本工作目標之一。
(二)內部控制系統的主要內容
內部控制系統的內容很豐富,范圍也很廣,幾乎包括了單位管理系統之全部。內部控制系統是經濟監督人員對被查單位各項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概括性稱謂,在許多企事業單位中,業務管理人員、會計人員并不如此稱呼,而是將各項制度具體稱為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定額考核制度等。這些制度在組織內發生作用往往是互相關聯的、互相交錯的,各項制度互相依賴、互相依托,其控制點、復蓋面、適應性均具有很強的互補性,有時難以將它們彼此分開。有的檢查人員深入企事業單位發現,“并沒有一項制度稱作內部控制制度,但又沒有一項制度不屬于內部控制制度。”因此,規劃、建設內部控制系統要與單位內部管理結合起來,不能將其隔裂開來,另起爐灶,生搬硬套某些概念或機械模仿其他企業單位的成功做法,這樣不易取得良好的效果。正確的做法是抓住主要矛盾,擇其重點和關鍵點,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建設內部控制,并以此帶動單位其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系統的關鍵點是什么呢?關鍵點的特征是它與防范財務造假和違法亂紀的基本目標有關,一般與單位的會計核算和財務資料的信息有密切聯系,同時它又是核算或管理中的主要環節,對信息質量起著重要作用,且對其他環節的工作有聯動效力。另外它對外部經濟監督檢查工作部署和深入有導向性效果,在財務資料體系中起龍頭作用。再之,關鍵點有時也是核算的敏感部位,在單位內部比較容易出現失控,其發生錯弊的可能性較其他環節明顯居高。根據企事業單位業務的基本特點,可以這樣簡便、靈巧的認定:在基礎性控制(指對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業務環節的一般控制)與應用性控制(指對各業務操作過程具體控制)之間以應用性控制為主,在會計控制(指對單位的財務會計系統的運行及其結果的控制,包括會計組織機構的設計以及直接涉及到財務記錄可靠性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具體內容包括授權和批準制度、職務分離制度、實物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等)與管理控制(指對除單位的財會系統以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的控制,包括供產銷業務各個方面,具體包括統計分析、質量管理、時間動作研究、職工培訓、采購和營銷定貨等)之間以會計控制為主,在主導性控制(屬第一層次的控制,是對有關業務活動的直接控制)與補償性控制(屬第二層次控制,是對主導控制的補充控制,特別是當主導控制出現失控或漏洞時,由補償性控制進行彌補和緩釋)之間以主導性控制為主,這些為主的方面對揭示管理的基本目標,防范單位內部可能存在的財務造假和違法亂紀具有更為明顯的作用,一旦這些部位失控或出現問題,將會導致更直接、危害程度更大的財務風險和經營混亂。如果這些環節不失,就能保證單位經濟信息的基本正確。具體分解、細化開來,以下通常作為內部控制系統的關鍵點,應引起內部管理人員和外部經濟監督、檢查人員的特別關注:
1.組織機構控制
指通過組織內部機構設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所進行的控制,主要包括采用合理的組織方案,采用合理的組織結構,建立組織系統等內容。換句話說,就是將控制的功能置入單位的組織機構之中,不使某一部門擁有過分集中的權力,使權力適當分散,形成互相聯系、互相制約的格局,防止或減少權力過于集中沒有制衡而導致錯弊發生的可能性。機構控制和適當分權原則有利于管理控制,但布點過多和過度分散會造成業務效率的下降,有礙經濟效益的提高,因此機構控制應把握合理的限度。
2.職務分離控制
指對于組織內部的不相容職務(指某一項或某幾項職務,由一人承擔容易造成差錯和舞弊,且發生了錯弊容易掩飾而不易發現和查處)必須進行分工負責,不能由一人同時兼任,因而達到互相控制的作用。職務分離控制可在早期的內部牽制制度中找到蹤影,它的初衷是不讓某一個(些)人經辦業務全程,而通過多人的介入,相互制約,以減少錯弊發生的可能性。常見的職位分離有管錢、管物和管賬分離,出納與對賬分離,記賬與復核分離,采購與付款、驗收分離,保管與盤點分離,授權與執行分離,收款與發貨分離等。
3.授權批準控制
指組織內部各級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授權和批準才能對有關的經濟業務進行處理,未經授權和批準的人員不能接觸和處理有關業務,以使管理者對有關業務實施有效控制。授權控制分為一般授權(指對常規業務進行的長期授權,授權后即可辦理有關業務,而無須再行報告,除非所授權利收回)和特殊授權(指對一些重大業務所采取的特批授權,此類授權僅一次有效,下不為例)。對各類業務采取何種授權方式,應視單位的管理層次、管理幅度以及單位的管理特點和風格而定,授權應與被授權人的責任有關,與其業務活動的范圍有關。如對采購人員授予多大的采購權,對財會人員和財務部門負責人授予多大的審批報銷權,對生產調度人員授予多大的生產指揮權,這都可能與有關業務質量相關,也與其應負的責任相聯系。
4.人員素質控制
指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對員工的思想品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的控制,保證組織各級人員具有與其所負責的工作相適應的素質,從而保證業務活動處理的質量。素質控制是一項帶有根本性的控制,是單位治本性的控制。實施人員素質控制必須對人員素質有一明晰的標準,并依此來進行控制,否則眾人各執一說,對人員要求各異,控制就可能落空。
5.信息質量控制
指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措施及時地收集經濟業務活動的信息,同時保證會計信息和其他經濟信息的真實、及時、可靠、明晰和準確,保證組織內部和組織外部使用人的需要。信息控制包括對信息生產、傳遞、集中、記錄、加工、儲存、報告、發送等環節的綜合管理和控制,確保信息完整無缺地達到目的地,而不被截留、再加工和變形。除此之外還包括對經濟信息應有的保密性、便于使用性和易于理解等,而后者較易為人所忽視,經常出現失控的真空。
6.財產安全控制
指為了保證財產物資的安全和完整所采取的各種方法和措施,如盤點制、日清月結制、財產清點制、賬卡實定期核對等。財產安全控制雖然強調了財產物資的管理和控制,但也涉及了財產物資與賬簿資料記錄的平衡,并以賬簿資料為依據作平行核對。
7.業務程序控制,也叫標準化控制
指對經常重復發生的業務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的業務程序進行控制,任何業務的辦理不得超越規定程序,由此通過程序的科學化保證業務內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業務程序控制的內容有憑證傳遞程序的標準化、記賬程序的標準化、供產銷業務程序的標準化、重要生產經營管理業務的標準化、工藝標準化等。標準化控制使人們只要按照標準業務操作,便可以“自動”生成預期結果,這樣可以減少非標準化下人為因素對正常業務的影響,且明確業務程序和管理責任,同時也為業務分析和賬簿檢查也提供了明晰的檢查路徑。
8.目標控制,也稱結果控制
指對照有關標準,對業務的執行結果進行控制,而不對其執行過程進行管理,也就是通過對結果間接控制,影響其過程。該類控制主要適用于對過程控制存在困難而不易實施的情形,如對相對獨立的工作機構的管理,對外出采購的工作人員的控制,對工作地點處于流動狀態工作人員等,管理當局無法采取直接控制的辦法,管理相對較為薄弱,而只能采取間接控制,對其工作進行“遙控”或“監控”,對其工作的最終結果進行總結性評價考核。
9.執行控制,也稱直接控制
是結果控制的對稱,指對某些業務設計若干互相聯系、相互制約的環節,對其執行過程進行直接監控。直接控制是對業務經辦過程的跟蹤控制,業務經辦人不僅要對其結果負責,還要對其過程和手段負責。執行控制是一種更為細密的控制方式,主要用于重要業務之中。管理人員通過對某些重要業務過程的剖析,能夠發現其業務結果的優劣好壞,因為結果來自于過程,離開了過程結果便成為不可思議。在業務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要利用單位已有的執行控制程序,對其業務處理過程,特別是重要的業務程序進行抽查,發現業務程序中存在錯誤所導致的核算結果的差誤。
10.憑證控制,也稱手續控制
指完成所有業務,經辦人都必須辦理有關手續,留下可供查考的憑證,以明確有關責任。俗話說口說無憑,如果沒有可供查證的書面證據,經濟業務的可追溯性便受到損害,業務檢查工作便無從入手,所以憑證控制是單位的基礎控制,是會計檢查人員確認其賬務資料可靠程度的重要判別依據。憑證控制包括憑證的填制、傳遞、審核、歸檔和保管諸環節,也是會計核算系統運作的最初環節。
11.紀律控制
指對單位內部某些業務經辦人員制訂出某些專門紀律,以警示其什么能為、什么不能為,增強其自律意識。有關紀律不僅應存在,而且應具有相應的剛性,并確實得以認真實施,經常檢查落實情況,實施獎懲兌現。紀律控制是人員素質控制的補償性控制,其運用有一定局限性,如黨紀對于黨員有效,對于非黨群眾無效;有關政紀對于正式職工有效而對臨時職工無效;且紀律具有很強的崗位性和時效性,有時不同的情形能夠做出不同的解釋。
12.內部審計控制
指組織內部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對其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的審計監督,以保證其財會資料和反映的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合理。調查和了解單位內部審計控制,有助于確定是否可以利用內部審計形成的資料,是否可以利用內部審計專家的工作,并了解外部查賬人員藉以利用的工作環境。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
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是單位的經濟行為,要出于自身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出于對內部控制制度及其作用的認識或對所發生的財務造假和違法亂紀現象的反省,即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的動力來源于其內部,而不應當變成上級領導機關的行政行為,其原動力也不應來自行政命令、紅頭文件,或者屈于外部的壓力,那樣建設起來的內部控制制度只能是曇花一現,難以持久--這是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實踐中經常出現的、需要防范的傾向,在建設內部控制系統時要充分認識這一點。
建設內部控制系統應根據系統論、控制論和信息論的思想和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其基本原則是:
信息化原則,這是內部控制系統設計的目標性原則。它要求內部控制的設計有利于資料信息源的真實,保證其傳輸順暢、反饋靈便,保證信息的產生、輸入、加工、貯存、處理、輸出、使用等環節操作的規范、有序和高效,并從制度上落實各項控制點和控制措施。
系統化原則,這是內部控制系統設計的方法性原則。內部控制不是作為一項制度單獨在發揮作用,它的功能在于其作為一個整體系統發生效用,即系統內各項制度之間互相聯系、互相制約,具有很強的互補性、配套性、協調性和平衡性,并組合出一系列單個制度所不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因此,設計內部控制往往不是設計其單個的具體制度,而首先是其系統功能的設計和建設。
標準化原則,這是內部控制系統設計的應用性原則。它要求內部控制系統的運行具有極好的規范性、合理性、適應性、有效性,它不僅要與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保持一致,同時也宜于在單位內部實施,與內部管理的基本目標相一致,新建設的內部控制與單位內部已有的各項管理制度能夠保持較好的銜接、過渡,并且按照內部控制系統設計實施管理能夠取得預期效果。
動態優化原則,這是內部控制系統設計的發展原則。內部控制系統的設計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勞永逸,內部控制系統是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發展起來的,其效果也是不斷完善后才逐步顯現、提升的;內部控制系統建設的大量工作不在其建設之初,而是在其初步建設后,即在于總結、完善和提高,這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任務。
內部控制系統建立后,應強調對其運行的狀態和效果進行定期測試和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的測評目標是指對內部控制系統所要達到的結果,或者說是對內部控制系統的現狀與預期要求的離異程度進行檢測,以確定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完善程度,明確下一步建設目標和方向。對單位內部控制測評的基本目標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第一,內部控制系統的存在性,要求經過單位自身的努力,有關業務的內部控制系統業已生成,解決了有無的問題,這是對其進行測評的前提。第二,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即要求現有的內部控制系統是基本完備的,具有一定完整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嚴密性,從理論上是成立的,實際上是可行的。第三,內部控制系統的有效性,即內部控制系統經過試運行或正式運行,要求其基本上符合設計的要求并逐步顯現作用,接近或達到控制效果,有效的標志是有關會計核算業務逐步規范,有關管理活動漸近有序,有關業務的錯弊明顯減少。第四,內部控制系統的可信性,即要求內部控制系統完成了磨合并持續發生作用,能及時根據生產經營業務的發展而調整、完善,且不斷趨向合理,人們對內部控制系統的信賴程度提高,其自身的地位業已鞏固,真正成為組織管理系統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對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測試應圍繞一定時期特定的工作目標,例如進行會計查賬時,測評工作應圍繞查賬的基本目標,其廣度應反映查賬工作的規模,其深度應反映查賬工作的難易程度,其測評點應落入查賬工作的檢查區域;對內部控制系統的測評要求應與查賬工作要求保持一致,即要求內部控制系統真實(即保證財政、財務收支業務客觀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信息的加工過程連續、可靠)、完整(保證有關財政財務收支信息完全、無遺漏和或缺,系統、全面地反映了經濟活動的原本面目)、準確(對經濟活動的記錄正確、計算可靠,無錯誤和偏差)、公允(符合公認的核算規則,保持前后一致,會計核算資料具有廣泛的社會認同性)和安全(保證經濟信息和財產物資的安全可靠,保證資產的存在和良好運用),體現出為查賬提供工作前提和基礎性信息等等。
對內部控制系統的測評,要充分考慮內部控制系統相關要素的作用。內部控制系統要素不僅影響內部控制系統發生作用,而且也影響其測評點的選擇。有關內部控制影響因素已在上述論及,主要有環境因素、主體因素、領導因素、技術因素、經濟因素等,在選擇測評點時要考慮環境要素--預計測評工作的可行性及其可能取得的結果;考慮主體要素--分析被查單位內部控制的制訂和執行者,以及對測評的支持、配合程度;考慮領導因素--判斷領導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態度及其貫徹落實情況,分析測評可能遇到的阻力;考慮技術要素--準備測評所需要的技術手段和其他要件;考慮經濟因素--計算測評內部控制所需的成本費用等。這些考慮均是確定測評點所必不可少的。經過測評,發現內部控制系統的強點和弱點,分析出其中原因,提出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系統的措施和對策。
另外,在建設內部控制系統時,要特別注意內部控制系統及對其測評的局限性。測評工作的局限性并非測評人員工作失誤所致,因為測評人員面對一定的工作環境,在相對靜止的條件下進行測評并得出相關的結論,這一結論的精確程度是相對的,一旦環境發生變化就有可能出現新的情況和問題,內部控制系統也會出現新的內容和形式,原測評結果可能會發生偏頗。同理,內部控制的局限性也不一定是由于單位自身的原因所致,而常常是內部控制系統本身的特性引起的,這是難以避免的。人們不能完全消除上述兩類局限性,但也不能坐視,而應對此保持警覺,留意這些缺陷給內部控制建設、完善工作帶來的影響,特別是在作出依賴其內部控制系統的結論的時候。測評人員應采取的相應對策是:適度擴大測評范圍,增加測評點,在被查關鍵業務中較密集地布置測評點,而在次要業務中則適當分散,在一般業務中保持最低限度測評,即有所涉及、點到為止。另外,還可以采取交互測評的辦法,將諸多測評點劃分為不同的類別或層次,在進行了第一層次的測評之后,根據測試結論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對第二層次的測評。一般來說,第一輪次測評的結論較為滿意,證明被查單位被測的內部控制點是可依賴或基本可依賴的,由此可以相應減少第二輪次的測試,反之則要增加第二輪次的工作。巧布測評點和多輪次測評,拓寬了測評的點和面,這樣即使出現了部分內部控制系統的“死角”和局限,仍能保證測評結論的基本正確和可信。
三、健全和完善會計管理制度
(一)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概述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指各單位根據國家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定,結合本單位經營管理和業務管理的特點和要求而制定的旨在規范單位內部會計管理活動的制度、措施和辦法。
建立和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是貫徹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保證單位會計工作有序進行的重要措施,是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手段,它對于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核算和管理行為,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財務風險和錯弊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加強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建設是貫徹會計法規制度的重要基礎。為了規范和加強會計工作,國家陸續發布了一系列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這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和從事會計管理的基本依據。但是國家頒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是從全國會計工作的總體要求出發的,盡管在制訂中也考慮到不同地區、部門和行業的差異,作出某些具有適應性和靈活性的規定,但相對于具體會計單位來說,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仍需要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的特點進行具體化,并作出必要的補充、細化,以使會計管理工作滲透到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的各個方面、各個層次和各個環節之中。因此,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是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必要延伸和補充,是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保障。例如《會計法》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是會計人員在什么時間、具備什么條件、通過什么途徑、辦理什么手續取得從業資格證書,對于取得證書的會計人員如何使用,享受什么待遇等,這都需要通過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作出具體規定,這是貫徹落實《會計法》的必經途徑和必要環節。
其次,加強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建設是規范會計工作秩序的客觀要求。當前我國部分單位會計秩序混亂,財務核算無序,財務收支失控,不僅給本單位經營管理帶來消極影響,而且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給國家和社會利益帶來損害。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之一就是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空白或存在缺陷,以及部分領導對此認識看法的偏差,使會計工作缺乏必要的基礎,痛定思痛,我們應著力加強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建設,通過內部管理制度的完善,促使內部會計管理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保證會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規范有序,保證會計工作在單位經濟管理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會計工作發生差誤的可能性。
再次,加強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建設是完善會計管理制度體系的重要舉措。1992年我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實行重大改革,會計管理制度體系發生較大變化,新的會計管理制度體系大體上可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會計法律,即《會計法》;第二層次是會計行政法規,如《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等;第三層次是會計規章,如行業會計核算制度等;第四層次是內部會計制度,即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它是新的會計管理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設和完善,能夠有效地促進會計管理制度體系的完整性、協調性,保證會計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最后,加強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建設是改善單位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策略。財務會計管理是單位內部管理的中心工作,也是一項綜合性、職能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單位會計核算從價值角度全面、系統、連續地反映和監督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它是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實物運動互相聯系的,是為單位生產經營管理服務的。加強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可以強化單位會計基礎工作,促進會計工作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更加規范化和科學化,保證會計廣泛參與單位內部經營管理,使會計工作滲透到單位內部管理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為單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提供必要的依據和科學手段。
建設內部會計管理制度要求運用系統的思維和科學的方法,體現合法性原則,即內部會計管理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盡管會計法規賦予各單位一定的理財自主權和會計核算方法的選擇權,但這些自主權不能超越會計法規允許的范圍和界限。適應性原則,即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應當充分體現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業務管理的特點和要求,不能盲目追求先進而脫離本單位實際,不能生搬硬套其他單位的管理方法和模式,必須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符合本單位會計核算和管理的現狀和水平,并能夠取得預計效果。規范性原則,即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應當全面規范本單位各項會計工作,對會計核算和管理有明顯的指導作用,保證會計工作的有序、高效,具體說就是要求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符合并體現會計科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符合會計工作規律,不能違背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內部會計管理制度要做到全面、科學、嚴密,能夠規范和管理會計工作各個方面的工作,防止顧此失彼,前后矛盾。同時,內部會計管理制度要科學合理,便于理解、掌握、執行、檢查、考核,也能夠根據情況的變化進行及時調整和完善。
(二)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內容
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應建設哪些制度,各項制度應包括哪些內容,并無統一規定和要求。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和行業的會計單位可根據自身會計核算和業務管理的需要,根據自身內部控制系統的狀況以及查錯防弊的設計,作出不同的選擇。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以及我國會計核算和管理的實踐經驗,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內部會計管理體系,主要是指一個單位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其主要內容包括:(1)明確單位領導人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2)明確總會計師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3)決定會計機構的設置,明確會計機構以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或主要會計人員)的職責;(4)明確會計機構與其他職能機構的分工與關系;(5)確定單位內部的會計核算組織形式。
2.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是指單位內部會計人員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人員工作崗位的設置,各個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標準;各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具體分工;對會計工作崗位的考核辦法等。
3.賬務處理程序制度,指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等會計核算流程和基本方法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1)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確定單位會計科目和明細科目的設置和使用范圍;(2)根據規定和單位會計核算的要求,確定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格式、填制要求、審核內容、傳遞程序和保管要求等;(3)根據規定和單位核算的要求,確定本單位總賬、明細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各種輔助賬等設置、格式、登記、對賬、結算和改錯要求;(4)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確定對外財務報表的種類和編制要求,同時根據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確定單位內部會計指標和考核指標。
4.內部牽制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其主要內容是: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職務分離、錢賬分離、物賬分離等;對出納等崗位的職責和限制性規定;有關部門或領導對限制性崗位的定期檢查辦法。
5.稽核制度,指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對有關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進行審核、復查的一種制度,該制度的建立應當結合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一并進行考慮。主要內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職責、權限;稽核工作的程序和基本方法;稽核結果的處理和使用等。
6.原始記錄管理制度,指原始憑證的開具、接收、傳遞、使用、保管等進行規范管理的制度,旨在保證會計核算基礎環節的有序、正常和高效。主要內容包括:原始憑證的格式、內容和填寫方法;其填制、簽署、傳遞、匯集和反饋要求;原始憑證的審核要求;有關人員對原始憑證記錄管理的責任等。
7.定額管理制度,指確定定額制訂依據、制訂程序、考核方法、獎懲措施等。主要內容包括:定額管理范圍,如工時定額、物資消耗定額、成本費用定額、人員定額、用工定額等;制定和修訂定額的依據、方法、程序;明確定額的執行、考核、獎懲的具體辦法等。
8.計量驗收制度,指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基礎,主要內容包括:計量檢測手段和方法;計量驗收管理的要求;計量驗收人員的責任和獎懲辦法等。
9.財產清查制度,指定期對財產物資進行清點、盤查,以保證賬實相符,這是保證會計核算正常進行和會計核算質量的重要措施。主要內容包括:財產清查的范圍;財產清查的組織領導;財產清查的限期和程序、方法和要求;財產清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程序、報批手續;對財產管理人員的獎懲制度等。
10.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指確認財務收支審批范圍、審批人員、審批權限、審批程序及其責任的制度。主要內容包括:(1)確定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2)確定財務收支審批程序;(3)明確對財務收支中違反規定的責任人和領導人的處理要求。
11.成本核算制度,主要是適用于企業單位的成本計算、歸集、分配的規則。主要內容包括:成本核算方法和程序的確定,有關成本基礎制度的確定;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等。
12.財務會計分析制度,指定期檢查財務會計指標的完成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提出相應改進措施,促使領導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的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會計分析的時間、召集形式、參加的部門和人員;財務會計分析的內容和分析方法;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編寫要求等。
四、強化會計監督
(一)對加強會計監督緊迫性的認識
會計監督是指對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進行連續、系統、全面的監控和經常性檢查,以及時發現并糾正會計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和錯誤.依法查處可能存在的舞弊造假,保證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健康、有序、高效的運作。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監督分為單位內部監督和單位外部監督兩部分,單位外部監督又分為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國家監督又有國家審計監督、國家財政監督和國家稅務監督;社會監督包括民間審計組織、資產評估組織等監督。會計監督有兩層含義,第一是對會計核算所反映的單位內部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和控制,以保證其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第二是對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本身進行監督和控制,以保證會計核算過程和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這兩個層次有時是不可分的,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合規性與有關財務資料反映的真實、準確性具有共同的走向,有時呈因果連動關系。
會計監督是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依據,對會計主體遵守財經紀律,保護社會主義財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所實施的經濟監督。這種監督是利用貨幣計價對單位的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全面、綜合的監督,按照其與被監督的會計活動和經濟業務的時間先后,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按照其監督的對象可分為有形資產的監督、無形資產的監督,按照其實施的計劃性可分為定期監督和經常性監督;按照其實施監督所使用的標準可分價值監督、實物監督和非實物(如證券)監督,等等。
有效地發揮會計監督的職能,不僅是維護國家財經法紀和財經紀律的需要,同時也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單位和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它對防范財務造假和經濟領域違法亂紀活動,保證資財的安全和完整,健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水平等均具有十分積極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在當前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條件下,強化會計監督不僅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具有緊迫性和艱巨性。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化的經濟,法制化不僅要求制訂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要組織社會成員共同遵循和執行,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執法過程中,實施嚴格的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和經濟監督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這也是法制建設中的一個難點和熱點問題。只有嚴密的監督才能保證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嚴密性,才能不斷全面總結執法結果,及時發現有悖于法律法規的現象,發現執法中存在的不足與偏差,做到違法必糾,維護法律法規的尊嚴,懲罰違法亂紀。會計監督從單位本身來說是一種管理性監督,從社會角度看又是一種執法性監督,它對單位和社會的利益都具有很好的維護作用,是法律法規的有力維護措施和落實手段。但是,這一措施和手段并不會自然生效,即使生效也會出現反復,在會計實踐中人們對如何發揮會計監督職能也存在不同的認識。如有的單位認為會計反映屬第一職能,而相對忽視監督職能,即使涉及監督也只認為是上級對下級的監控和管理,或者認為會計監督的目標是維護本單位合法權利。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度發展,各單位成為獨立的利益主體,有的同志認為應當推崇“單位利益至上論”,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公然主張鉆法律法規的空子,打法律的擦邊球。在此思想的引導下,會計工作監督的作用被淡化,甚至認為可以放棄,而過度強調會計工作的服務職能,要求會計工作對本單位領導和經濟利益單向負責,要求其服從服務于單位的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幫助領導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對會計基礎工作的弱化、內部管理的混亂,對違法亂紀現象充耳不聞,甚至暗中推波助瀾。因此強化會計監督是對當前經濟領域出現的假亂現象的有力挑戰,是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的整頓和完善,也是對上述不正確的思想認識的及時校正。
隨著我國財務管理體系和會計制度的改革,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會計核算和管理具有了更大自主權,如何正確運用和行使這些權力,也是會計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實施有效的會計監督,是保障各單位領導正當行使其理財和核算自主權的重要手段。隨著gg開放的深入,市場機制的完善,企業逐步走上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道路,企業擁有了更廣泛、更全面的自主權。權力沒有監督和制約就會產生腐敗,權力越大,就越需要制約,理財權力越大,就越需要會計監督。因此,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會計監督非但不能削弱,而且必須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改進和加強。
(二)內部會計監督
內部會計監督區別于外部監督的關鍵點,在于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單位內部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會計工作、會計核算過程及結果;監督的方式是自我檢查、互相檢查、分層檢查;監督的方法是常用的會計檢查法(通常以查賬法為主);監督的目標是加強會計管理、強化基礎工作、發現可能存在的差錯、最大限度地保證會計信息良好品質。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會計監督工作中“唱主角”,但不能認為實施會計監督是會計人員的事情,與其他人無涉,會計監督影響和制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單位的領導態度及其支持程度,單位其他部門和有關人員的配合程度,其他部門的協助和保障的水準等,都可能促進或制約會計監督工作的開展,使之取得或難以取得應有的效果。
內部會計監督的依據是:與被監督對象有關的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如財政、稅收、金融、外匯、價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行業會計核算制度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上級主管部門制訂的發展計劃、業務方案,與其他單位制訂的合同、契約、條例等;各單位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單位內部會計制度;各單位內部的預算、管理定額、操作規則、財務計劃、經營計劃、業務計劃、規范守則等。會計監督的依據和標準是多方面的,實施監督時要根據會計監督的目標,結合自身所處的經營環境和單位財務狀況及經營態勢,有針對性、合理地加以選擇;所選用的依據必須與會計監督項目具有相關性、適用性、時效性和準確性。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這是對會計信息質量進行源頭控制的重要環節,也是會計基礎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有關內容在本書第七章有詳細論述)。監督要點是:對原始憑證的來源進行檢查,對其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核和監督;對原始憑證準確性、完整性的審核和監督,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格式不正確、內容不全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予以更正和補充;對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的合法性進行檢查監督。
對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的監督。監督單位的設賬情況是否合乎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要求;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者賬外設賬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作出處理;檢查和監督賬簿記錄和財務會計報表中出現的錯、漏、重,并找出產生錯弊原因;檢查和監督記賬、算賬、結賬和報賬等會計工作操作環節的規范性,及時糾正其偏誤和差錯;在目前特別要加強對多套賬、賬外賬、不記賬、亂記賬、造假賬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受其他組織或個人指使、授意、強令編造、篡改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并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
對實物、款項等財產物資監督。主要是要求建立賬簿、實物、款項和實物檢查制度,保證賬賬、賬款、賬實查符;且對賬實不符的情況要及時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對有關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其中可能存在的短缺或溢出,分析檢查其資產利用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對財務收支的監督。這是對會計監督的核心內容,由于財務收支是經濟領域違法亂紀的焦點,因此對財務收支的監督是會計監督中難度較大、問題較多、矛盾較集中的環節。關于財務收支監督要體現以下基本思路:會計人員在企業經營管理中扮演著特殊角色,必須具備必要的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具有法律法規及有關制度所要求具有的基本素質。會計人員是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的管理人員,所進行的會計監督工作必須取得單位領導人的支持和配合,同時接受群眾的監督,既代表企業利益,也代表國家利益。對于違法違規的財務收支,會計人員必須依法進行制止和糾正,如果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要求領導人處理。單位領導人應當對所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決定實施管理并承擔法律責任。對于單位領導人作出的處理決定,會計人員應予執行,但如果會計人員認為單位領導人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嚴重違法違規的,則必須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不得知情不報,同流合污。鑒于以上的認識定位,會計人員對財務收支監督的基本點是:對于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予以退回,要求補充、更正;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一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對于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10天內作出書面決定,并對決定承擔責任;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違反國家統一規定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實行會計監督,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單位主管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并配合、支持、協助外部監督機構進行檢查稽核;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以及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方案等實行會計監督。
內部會計監督工作應作為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和一項會計基礎工作規劃和建設,使之逐步納入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的軌道。
(三)外部會計監督
外部會計監督分為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兩類。
國家監督是指財政、審計、稅務機關代表國家的意志,依法對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的監察和督導。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國家監督與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依據、方法等不盡相同,但它們同屬會計監督的范圍,是相輔相成的。國家經濟監督制度和體系的健全與發展,是單位內部實行嚴格會計監督制度的必要保證,嚴格的外部監督又是單位實行內部會計監督的有力支持。有時外部會計監督要求內部會計監督進行配合,或者直接利用或引用內部會計監督的資料或結果,如國家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前要求被審計單位進行自查自糾,并就其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國家審計可以此為基礎制訂審計方案。國家會計監督可分為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稅務監督三大部分。
財政監督是指國家各級財政機關在籌資資金、供應資金以及在財政資金的調節平衡與使用過程中,依據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財政法律、法規,運用特定的方式所進行經濟監察和督導,以促進國家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地上繳,合理節約地使用資金,維護國家財政紀律。財政監督是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利用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以及財務會計報表等所反映的經濟活動的情況來進行的。加強財政監督,有利于嚴肅財經紀律,促進財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證國家預算、計劃的全面完成,促使各單位加強經濟核算和財務管理,努力降低消耗和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也有利于加強各單位的會計核算與管理。
審計監督是國務院審計機關和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我國審計組織體系由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組成。外部會計監督中的國家監督主要指國家審計機關所實行的經濟監督,它有別于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社會監督。推行審計監督是加強宏觀調控的需要,是維護財經法紀的需要,是保護會計信息真實、合法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審計機關獨立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的干預。一切屬于政府審計機關審計范圍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無條件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
稅務監督主要是指國家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在稅收日常征收管理過程中,對納稅人的納稅及影響納稅的其他因素所實行的專門性的經濟監督。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一方面促使納稅人依法經營,建立健全有利于正確計算和反映納稅所得額情況的各項基礎工作,推動各單位加強包括會計工作在內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遵紀守法,堵塞各種稅收漏洞,糾正和查處違反稅法的行為,保證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加強稅務監督有利于促進國家稅法及有關財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正常、充足;有利于促進單位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有利于充分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提高稅收征管水平,防范稅務風險和單位財務風險。
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稅務監督是政府監督的有效手段,各單位必須自覺接受,并認真配合財政、審計、稅務機關依法行使經濟監督權,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這既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責任。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單位為了掩蓋違法違紀事實,拒絕檢查;有的單位雖不公開拒絕檢查監督,但采用種種手法阻撓、刁難、破壞外來經濟監督,或者制造假象,隱藏有關資料,甚至謊報情況,進行誤導。這些都是違法行為,要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社會會計監督主要是指社會審計的監督。根據《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并接受委托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是社會監督中的重要力量。《公司法》等法律對需要進行社會審計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1997年4月財政部發布了《國有工交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暫行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指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工作,應當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配合注冊會計師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注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這些規定既是注冊會計師從事審計業務的法律依據,也是有關單位委托并積極配合會計師搞好審計工作的法律要求。委托并配合注冊會計師進行工作,是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配合注冊會計師搞好審計工作,按照要求提供資料,也是其責任。注冊會計師所實行的社會會計監督既是公正性監督,又具有服務性監督,這種監督的起因既可以來自資產所有者之委托,也可能來自資財經營者之聘請,這些方面與國家的執法性會計監督是有所不同的。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監督,以及由注冊會計師承辦的社會審計,構成了會計監督的完整體系,該體系中各監督主體相輔相成,共同為社會經濟服務,編織成一張無形的檢查監督、打假治亂的大網,防范各種不法行為對會計工作的可能侵害,保證著國家和各單位經濟的安全。該會計監督體系似一個自動化的預警系統,預報著單位會計工作狀況,指示著錯誤、舞弊、假亂發生的部位和侵害程度,為實施我們打假治亂策略指示方位和座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