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財務部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銷售部門的各項銷售活動,除及時結清款項外,均應簽訂銷售合同,并將簽字生效的合同副本提交財務部一份,作為發票審核和貨款結算的依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同時將定期將窗口表、銷售進度表以及房產局等管理部門測繪結果報財務備案。
第二條 銷售專用發票或專用收據由財務部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購并登記保管。
開票員領用時應辦理領用登記手續,發票、收據開完后應及時交銷,以舊換新。財務部應在一個星期內將已開發票的存根聯與入賬記錄進行核查。
嚴禁開票員私自購買發票及收據,不得打白紙條收款。
第三條 繳款 客戶交納定金、房款一律于當日存入銀行,任何人都不得坐支或挪用、借用銷售款。
開票:小定可以開具公司自制的收據,大定必須開具稅務機關專用收據。開發產品的銷售在未結清價款前不能開具正式發票,或者只能就收到的價款部份開具正式發票。收據換發票的必須將原收據收回。開票時必須填寫開票人、收款人及日期。一般不得開具紅字發票。
第四條 **公司所屬各公司的各種銷售折扣政策須報**公司批準后執行,同時將批準后的折扣政策報**公司財務部備案。
第五條 銷售折扣由銷售部門提出,公司主管領導簽字批準,財務部門核對無誤后入賬。
銷售折扣、折讓需要辦理退款的,客戶還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及收款收據。如因測繪面積與原銷售面積差異需要辦理退款的,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第六條 財務部門應根據銷售計劃等資料,加強與銷售部門的工作聯系,隨時掌握收款進度及應收賬款的變化情況,督促應收賬款的催收,加速貨款回籠。
第七條 銷售分析:
(一)銷售分析應分別由營銷部門和財務部門按月進行。
(二)營銷部門側重分析銷售計劃的執行情況、價格變動情況。
(三)財務部門側重分析銷售收入和銷售利潤的完成情況,并對影響銷售利潤的各種因素做出分析,提出改進建議。
篇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8號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已于20**年3月14日經建設部第38次部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長:俞正聲
二○○一年四月四日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第十三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 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 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
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第十九條 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 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按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并約定建筑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筑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筑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 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條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條 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 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 房的;
(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售后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的方式銷售商品住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面積,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登記的房屋面積。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某食品銷售公司省級辦事處管理辦法
食品銷售公司省級辦事處管理辦法
總則
辦事處是銷售公司在各省區市場設立的辦公事務地點,負責協調公司對所管省區的事務管理。加強并規范省級辦事處管理,是公司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實現公司管理科學化的途徑,加強對各省辦事處的規范管理,對公司的發展將起積極的促進作用。
選址及變更事項管理
2.辦事處的選擇要遵循科學原則,綜合考慮各因素,經過認真分析篩選后在確定。
1)、辦事處的選址設計活動地域、社會公共設施、經濟基礎設施、地點知名度、可供擴展空間、成本以及其他因素,需要根據公司要求對各因素做出評估。
2)、辦事處基本選定以后,由省級經理簽字并上報公司,經過公司統一后方可簽訂租用合同。
3)、所簽訂的合同必須符合法律文本格式,手續完成后,辦事處必須在三日之內將各法律文件以及稅票上報公司備案。
3.辦事處一旦選定后,如無其他客觀因素,原則上不允許經常遷移。
1)、因主觀因素需要遷移辦公地點,該辦事處必須提前三天上報公司,闡明變動原因。
2)、在上報公司變動原因之時,以必須及時考察選擇新的辦公地點,一般要求同時考察三處或以上地點,經所比較后在決定。
3)、新的辦事處地址變換后,各項手續及要求同第2條。
人員配置管理
4.人員的配置、招聘、錄用以及培訓,遵循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的具體實際,做到不缺不濫。
1)、辦事處的人員配置要遵循公司"因需設崗"的原則設置崗位并配備人員。
2)、辦事處的人員招聘需求必須經過省級主管上報公司同意,由公司指派或經公司同意后由辦事處在當地招聘。
3)、新錄用人員要按照正常規定將其檔案資料保送公司及人力資源部備案,同時各辦事處留存一份備檔。
4)、新招的人員培訓工作由公司負責,或由公司委托各辦事處完成,經考核合格,即可正式錄用。
辦公消耗品管理
5.省級辦事處的辦公消耗品的訂購、采購、分發等工作均由省辦事處內務助理統一負責。
1)、一般情況下,一季度采購消耗品一次,若出現特殊情況必須經省級經理簽字同意主可提前采購。
2)、訂購物品送到后,負責人要核對、規格、數量和質量,確保沒有存在問題后,簽字驗收。
6、消耗品的使用要盡可能節儉,同時要加以妥善保管。
1)、所以購入的用品,都必須一一填寫清單。
2)、必須清楚地掌握辦公用品上庫存情況,經常整理,必要時實行防蟲防潮等措施。
3)、每年6月和12月要對各區域辦事處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統計,若存在問題應該及時指出并相應地整改。
文書管理
7.各省辦事處需要負責管理相應的文書,加強保密制度的規范實施。
1)、所有文書包括經銷商業務統計、會議決議、通報、合同或協議、廣告投放調查表、各種帳本、統計圖表等一切業務相關的用書或公文。
2)、全部文書歸公司所有并收藏,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占有,任何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3)、文書的收發、領取與寄送,原則上由各辦事處內務助理負責。
4)、文書負責人必須按照公司的要注對其按照密級分類,并按照保密制度處理。
5)、文書按照內容進行整理后,按尚未完成的文書和可以歸檔的文書二類進行管理,全部完結的文書,分別按照所屬部門、機密程度、整理編號保存年限進行整理與編輯,做好登記并且歸檔保存。
會議管理制度
8.辦事處的會議包括例會以及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召開的會議。
1)、省級主管將會議相關文件內容通知內務助理后,內務助理應該及時組織會議地點,材料等,并及時準備通知每一位出席人員。
2)、每一次會議,內務助理或主管都必須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要盡可能詳盡,能反映當時的真實情況。
3)、對于因故缺席人員,內務助理要正確了解原因,做好記錄,按照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對于無故缺席者,要及時向省級主管報告上報公司備檔。
4)、會議要求講究效率,杜絕"文山會海"現象。
出差考勤管理
9、省級辦事處所負責所在區域各業務員的出差考勤管理,對業務員的考勤要不時抽查,做好出差費用報銷工作。
1)、省級辦事處接到公司通知相關業務員回杭州開會的文件后,應該及時通知各人員并做好記錄。
2)、回總部出差的各業務員應到辦事處辦理出差手續,包括從總部出差歸來后的報銷手續等等。
3)、到各地市、縣出差的業務員,辦事處要做好記錄,了解每位業務員的出勤情況。
4)|出差費用報銷,嚴格遵守《銷售公司銷售人員出差費用報銷的規定》。
10、由于銷售工作的特殊性,各辦事處應該不定期抽查所屬業務員的業務考勤情況。要求區域經理考核一月二次,客戶經理一月四次,銷售代表及及跑單員一月至少一次,同時要求客戶經理配合對銷售代表以及跑單員的抽查。
安全、衛生制度
11、集團公司的安全保衛制度同樣適用于各辦事處。
1)、由于各辦事處未配備門衛保安人員,故應該加強安全工作,每天下班時都要鎖好門窗。若上半時發現異常及時報告處理。
2)、各業務員不得帶無關人員進入辦事處,若因需要則必須做出口頭說明并做好登記。
3)、由于各辦事處所在地域氣候以及周圍環境的特殊性,因此必須謹防火災等情況發生。
12、各辦事處要切實搞好衛生,維護員工健康以及工作場所環境衛生。
1)、辦事處的工作場所,至少每日清掃一次,并采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不得亂堆放垃圾或亂扔紙屑。
2)、工作場所內,嚴禁隨地吐痰。
3)、飲水機必須保持清潔。
4)、各辦事處應定期對公共場所進行大掃除,確保光線明亮、空氣流通,保證工作人員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