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試用期管理辦法(七)
1目的
為確保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符合公司的要求,使員工試用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辦法。
2范圍
公司所有正式在編崗位新進員工試用期管理均參照本辦法執行。
3工作程序
3.1錄用、晉升人員經審查、面試合格后方可試用,員工到上崗前應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報到手續,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a.交驗學歷證明、戶口冊、身份證及崗位要求的其他證件(正本);
b.簽訂《試用協議書》;
c.提交指定醫院的體檢表;
d.接受人力資源部負責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詳見《員工培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3.2報到手續辦理完畢后,人力資源部為報到員工開具《員工聘用(調動)通知》,并應親自帶領新進員工到其工作部門,交由用人部門領導安排其進行進一步的崗前培訓。當新進人員為主任級及以上人員時,人力資源部招聘專員還應負責將其介紹給公司所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
3.3用人部門接收新員工后應做的工作
3.3.1為新員工進行進一步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詳見《員工培訓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
3.3.2為新進員工做職前介紹,幫助其做好上崗前準備,盡快進入工作角色;
3.3.3帶領新員工到行政部辦理食宿手續;
3.3.4幫助新員工申領辦公用具、用品;
3.3.5向新進員工收集其本人相關證件的復印件(身份證、戶口冊、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培訓證書等)及1寸免冠照片3張。
3.3.6其它應交待辦理的事宜。
3.4員工試用及轉正規定:
3.4.1試用期限
a.主任級人員試用期為6個月。
b.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為6個月。
c.其他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
3.4.2試用期定級
3.4.2.1新招聘人員試用期定級:
a.凡屬增崗或增編人員,參照《人員需求申請表》上批準的級別,由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在核準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如定級超出核準范圍,應重新審批,具體參照《員工招聘管理辦法》5.4.8.2條款規定執行;
b.凡屬替補人員,原則上工資定級應比原崗位人員低一級。如替補人員條件特別優秀,定級需高規定標準時,應參照《員工招聘管理辦法》5.4.8.2條款規定執行;
c.招聘的大中專應屆畢業生,從事專業對口的技術或管理工作,崗位定級參照《薪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3.4.2.2員工晉升到高級別崗位,試用期間的薪資維持原級別。
3.4.3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由新員工所在部門領導進行管理。試用期滿前一周,用人部門新進員工的直屬領導按相關規定對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予以考核鑒定,決定該員工是否能夠轉正。
3.4.3.1新進員工在試用期中表現良好,符合本崗位的工作要求,用人部門領導負責填寫《人事異動審批表》,在相應欄中簽署轉正、定級意見,并督導待轉正員工本人撰寫試用期間的工作總結,一并提報人力資源部。
3.4.3.2員工在試用期間表現特別優秀,用人部門可酌情縮短該員工的試用期,但主任級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不得少于3個月,其他人員不得少于1個月,轉正審批手續執行3.4.3.1條款的規定。
3.4.3.3新進員工在試用期中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用人部門領導認為有必要停止試用時,用人部門領導填寫《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員工異動管理辦法》3.2.2條款相關規定報批后,人力資源部負責向試用員工發放《終止試用通知書》,要求其立即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4.3.4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或能力欠佳不能完全達到崗位要求的,用人部門可以申請延長該員工的試用期限。人力資源部在收到用人部門的書面意見后,向該員工發放《延長試用期通知書》,延長試用期限最長為3個月。延長試用期滿用人部門同意其轉正,按照3.4.3.1規定辦理;若延長試用到期后,該員工經考核仍不適用本崗工作,參照3.4.3.3執行。
3.4.5員工轉正審批權限
3.4.5.1計件工人、臨時聘用人員的轉正審批,由所屬一級部部長負責,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3.4.6人力資源部負責對經審批的《人事異動審批表》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向該員工發放《轉正通知書》,協助其辦理轉正相關的一切人事錄用手續。
3.5本辦法自頒布之日開始執行。
4附表
4.1《轉正通知書》
4.2《延長試用期通知書》
4.3《終止試用通知書》
篇2:地產公司員工試用期轉正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規范員工在試用期內及轉正的要求及辦理程序,明確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特制訂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地產公司、物業公司、**、**等試用期員工轉正。
三、權責
3.1試用期員工的權責
3.1.1主動了解自己的工作職責與工作內容、工作目標、公司的規章制度等;
3.1.2接受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的入職培訓及相關考核。
3.2試用期直屬主管的權責
3.2.1在工作中引導新員工領悟公司的文化、督促并指導其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日常辦公/工作須知等;
3.2.2培訓新員工工作職責、內容與目標及崗位必須的安全操作知識與技能。
3.3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的權責
3.3.1培訓新員工有關公司的文化、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日常辦公/工作須知等;
3.3.2負責試用期員工的最終考核;
3.3.3負責面談試用期轉正的員工并審核其申請;
3.3.4負責與試用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3.3.5 新進職員入職的三天內須持有并簽名的《崗位工作說明書》。該"崗位工作說明書"是其工作的要求與標準,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體請參閱《工作說明書管理辦法》。
3.4轉正申請的批準
3.4.1董事長負責審批職員以上的轉正申請;
3.4.2行政人事總監負責一般員工轉正申請審批。
四、內容
4.1試用期管理規定
4.1.1員工入職當天,填寫<員工檔案>的同時,總部行政人事中心在其入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規定如下:
(1)合同期不滿一年者,試用期為一個月;
(2)合同期達一年,不滿三年者,試用期為二個月;
(3)合同期達三年及以上者,試用期為六個月;
(4)需要縮短試用期或免試用期者,由用人單位申請,經行政人事總監加注意見后報董事長批準方可。
4.1.2試用期內離職
(1)辭職:試用期員工由于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須提前三天填寫<離職申請書>通知所屬部門的負責人,并督促所屬部門在二個工作日之內加注意見后遞交至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經批準后,員工可辦理離職手續;
(2)辭退: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國家法律或試用不合格而辭退員工。各用人單位的直接主管必須有明確的不合格證據說明,并將職員不合格的事例填寫在<職員試用滿月評估報告>中或相關考核報告中,普通員工不合的事例由直接主管自行記錄報告總部行政人事中心;
(3)試用人員工作未超過三日而離職的員工不予發放工資。
4.1.3試用期內請假
試用期員工如因事、病或其他請假達三天者,其轉正時間自行順延,若請假時間達三十天者,如非特殊原因向總部行政人事中心申請并經過同意,否則不得轉正。
4.1.4試用期考核
(1)職員滿月考核:當新職員入職時,行政人事中心須在其入職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職員試用滿月評估報告>交給其直接主管,用人單位在其工作滿一個月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提交該報告提交總部行政人事中心;
(2)試用期結束考核:員工試用期滿前一周內用人單位須將<試用期員工轉正考核表>提交總部行政人事中心;
(3)試用人員在試用階段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能力欠加、考勤未達標者,部門負責人須如實記錄在<職員試用滿月評估報告>中,以作為解聘其的依據。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要給予賠償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4.1.5若發現試用期員工在應聘過程中有隱瞞、欺騙現象,公司有權立即終止其試用關系并無任何賠償責任。
4.2轉正管理規定
4.2.1正常轉正
(1)普通員工正常轉正程序
每月10日前,各單位主管根據員工入職時間,按約定的試用期限,確定可以在當月轉正的員工的名單,填寫在<___月份基層員工試用期轉正考核一覽表>內,逐級審核后交行政人事中心總監審核,若在規定薪酬范圍的轉正,由行政人事總監批準即可生效,若其轉正薪酬超過規定的范圍,由行政人事總監加注意見后報董事長批準;
(2)職員正常轉正程序
職員在試用期滿前10天,由行政人事部門的招聘人員將<試用期員工轉正考核表>發至用人單位主管,由用人單位約其面談后,將該表交至被考核者填寫。同時被考核者須撰寫"試用期間工作總結與自我鑒定";
(1)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員工公司原則上不予錄用,特殊情況,須在試用期滿前七天向總部行政人事中心提出申請,獲批準后可按轉正員工處理。
(2)試用不合格員工由行政人事中心在期滿前一天內(最遲不得超過期滿的當天)為其核算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用公告欄和電子郵件兩種形式發布公告,告知相關部門及與我司相關有業務來往的合作伙伴。
(1)試用期間內表現優秀者可由用人單位負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向總部行政人事中心提交提前轉正的申請,總部行政人事中心加注意見后報董事長批準。提前轉正者試用期不得低于一個月;
(1)各用人單位須在每月10日前,將當月轉正員工的<___月份基層員工試用期轉正考核一覽表>與職員的<試用期員工轉正考核表>,一并交至總部行政人事中心;
(2)基層員工轉正參照《物業基層員工工資標準》和《**公司各崗位工資與出勤時間標準表》進行調整,超出標準者,須在表中注明;
篇3:房地產集團試用期員工管理辦法
1.0 目的
為了準確把握新進員工的專業能力、技術水平、職業素養以及思想動態,確認新進員工與崗位的匹配度,幫助新員工有效地融入公司,充分發揮其工作潛能,彌補其缺陷與不足,打造適合公司經營發展需要的團隊,特制定本辦法。
2.0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試用期員工的管理,集團下屬子公司參照執行。
3.0 定義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所以試用期是針對勞動合同而言的,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其不能脫離勞動合同而單獨約定。
4.0 職責
4.1 用人部門:負責新員工的工作安排、培訓指導、考核評價。
4.2 人力資源部:負責新員工入職引導、實施公司級培訓、組織對新員工的考核評價。
5.0 內容
5.1 試用期限
5.1.1 新進員工原則上都應設定試用期(特聘、特約人員及董事會成員除外)。
5.1.2 新進員工試用期限根據公司需要、崗位要求、員工本人情況,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確定。各類崗位試用期限基準如下:
崗位類別
合 同 期
試用期
備 注
總監級及以上
銷售、策劃職
方案1:13個月
2個月
本表中試用期限為最低期限,原則上不予提前結束試用期。
方案2:37個月
6個月
其他
36個月
3個月
5.2 試用期工作安排
5.2.1 當新員工被批準錄用并明確報到入職日期之后,人力資源部與用人部門即按照《試用期員工管理作業程序表》(見附錄1),做前期準備工作。
5.2.2 對試用期員工進行工作安排時,須采用書面告知方式。臨時性或專項工作,采用《工作指令單》;計劃性工作,采用《月工作計劃》表。書面工作安排需向新員工說明具體要求與要達到的目標,并讓新員工簽收,以此作為評價新員工試用期工作業績的依據。
5.3 新員工培訓
5.3.1 為使新員工盡快、有效地融入公司,早日在崗位發揮其工作能力,對新員工實行公司、部門、崗位三級入職培訓。
5.3.2 各部門結合自身特點及要求,建立《 部新員工培訓方案》(見附件1),依此制定"新員工培訓計劃",經行政總監批準后執行。
5.3.3 新員工在培訓期間的表現,及培訓考核結果作為判定試用是否合格依據之一。
5.4 考核與評價
5.4.1 員工試用期考核分為工作計劃考核和綜合評價。
5.4.2 工作計劃考核
新員工到崗后,部門負責人需根據崗位職責、工作安排,及新員工自身狀況,制定月度考核標準,經所屬中心總監批準后執行。入職當月不考核,從次月1日起開始考核。
5.4.3 綜合評價
自新員工到崗之日起第30天、60天,部門經理需填報《試用期第 月份綜合評價表》(見附件2),對新員工進行綜合評價,并將考核結果反饋給員工,且提出改善意見。
5.4.4 新員工月考核表及綜合評估表,由部門經理匯總交人力資源部歸檔,日后作為員工轉正(或終止試用)的依據。
5.5 試用期面談
員工在試用期滿前15日內,人力資源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試用期考核面談,面談內容包括:
-- 試用期內的工作心得,對所在崗位工作開展、所在部門工作以及公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 對所屬部門同事、領導的意見和評價;
-- 對公司企業文化建設和團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5.6 轉正
5.6.1 新員工入職滿第80天(遇節假日提前),由新員工與用人部門分別提供給人力資源部以下資料申報轉正:
-- 新員工:填寫《試用期滿調查問卷》(見附件3);撰寫試用期總結(格式見附件4)。
-- 用人部門:提交《員工試用期評估報告》(見附件5)。
5.6.2 當月轉正人員,若需要調整薪資,均自次月1日起生效。
6.0 其它
6.1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6.2 本辦法自總裁簽發批準之日起生效執行。原《試用期員工管理辦法》(KY-*ZZ*-06制度-018)同時廢止。
7.0 參考文件
無。
8.0附件
項次
名 稱
表 單 編 號
保存部門
保存期限
附件1
《 部新員工培訓方案》
KY-HR006A/00
使用部門
永久
附件2
《試用期第 月份綜合評價表》
KY-HR006B/00
人力資源部
員工離職后二年
附件3
《試用期滿調查問卷》
KY-HR006C/00
人力資源部
員工離職后二年
附件4
《試用期總結》A、B、C版
KY-HR006D/00
人力資源部
員工離職后二年
附件5
《員工試用期評價及轉正審批表》
KY-HR006E/00
人力資源部
員工離職后二年
9.0 附錄
附錄一 《試用期員工管理作業程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