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校)建設項目竣工移交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理順建設項目竣工移交過程中校內各部門間的工作關系,明確各單位的職責,規范建設項目移交期間及移交后的操作程序,現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各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市政設施、專業管網、園林綠地、景點小品等,不論是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含修繕工程),在其工程完工并通過竣工驗收后,都必須辦理校內部門間的移交和入賬手續。
第二條 校內與建設項目竣工移交有關的部門是:基建處、物資設備處、財務處、后勤管理處、保衛處、綜合檔案室以及其他相關的項目使用單位。其中:
--基建處負責項目竣工驗收移交及項目移交后保修期內的維修工作;
--物資設備處負責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移交過程中物資設備入庫、建賬以及質保期后的維修工作。物資設備處對物資設備移交后進行宏觀管理,日常管理、維護、運行和服務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
--財務處負責辦理固定資產的入賬等會計核算手續;
--后勤管理處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市政設施、專業管網、園林綠地、景點小品等的接收和接管后的管理、維護、運行和服務工作;
--保衛處負責各類消防(含室內和室外)、公共安全、防空、防盜設備、設施的接收和接管后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綜合檔案室負責接收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閱、參考價值的文件資料。主要包括工程項目的提出、調研、可行性研究、評估、決策、計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竣工等活動中形成的文字、圖紙、音像制品等文件材料;
各使用單位行使用戶權利并承擔正確、合理使用建(構)筑物的各項義務。
第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移交的必備條件是: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第四條 建設項目移交驗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工程項目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其移交驗收程序分為:
1.已委托工程質量監督的建筑工程,由施工單位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申報工程驗收,基建處組織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及相關分包單位,同時通知院紀檢審計部門、后勤管理處、物資設備處、保衛處、綜合檔案室、相關使用部門共同參與對工程進行驗收。
2.沒有委托工程質量監督的建筑工程,由基建處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及相關分包單位,同時通知院紀檢審計部門、后勤管理處、物資設備處、保衛處、綜合檔案室、相關使用部門共同參與對工程進行驗收。
?。ǘ┗ㄌ幗M織工程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在驗收過程中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監理單位簽署整改意見。
?。ㄈ┗ㄌ幗M織施工單位及設備供應商把有關工程系統操作規程、產品說明書等移交給后勤管理處、物資設備處、保衛處,價值在10萬元以上設備的隨機材料同時移交綜合檔案室。
?。ㄋ模┨顚懡唤域炇沼涗洷?,完成有形固定資產移交工作。記錄表格見附件。
第五條 項目移交內容。
(一)建設項目實體,項目實體包括:
1.主體工程:土建、給排水、暖氣、通風空調、強電、弱電工程;
2.專項工程:消防、人防、電梯、超凈恒溫、電磁屏蔽、防微振等;
3.室外工程:包括化糞池、消防水池、地溝、給排水設施、供暖設施、供電設施等;
4.配套工程:變電所、泵房、生活水箱房、換熱站等構筑物。
(二)與建設項目配套的通用設備和利用建設項目資金購置的不依附于建筑物的專用設備;
?。ㄈ╉椖抗芾?、使用和設備、設施運行中必備的技術文件,如給排水、消防、熱力、電氣、通風等系統原理圖、《保修合同書》、特殊設備、設施和特殊部位的使用要求或技術說明等。
第六條 項目移交程序。
(一)房屋建筑的移交在征得主管校長同意的前提下,由基建處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具體的移交程序為:
1.在介紹和了解項目基本情況,各方無異議的基礎上,由基建處向有關方面移交項目管理權及房門鑰匙。其中:房屋建筑交由后勤管理處統一分配;配電室、配電柜(箱)、網絡控制室、電視電話配線間、管道井、設備層(間)、泵房、校園圍墻、人防出入口等交后勤管理處;消防移交保衛處;設備移交物資設備處;
2.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購置的專用設備,由基建處統一列清單,會同物資設備處共同驗收,由使用單位在清點、核對、建卡入帳后,正式投入使用并交使用部門接收管理;
3.與后期運行、管理、使用有關的資料(包括水、電、暖竣工圖紙、各個系統操作規程、產品說明書、參建單位名單、聯系人及電話等),在交接過程中,一并以書面文件的形式向相關部門進行移交。工程最終造價等資料,在審計定案后移交;
4.基建工程驗收、決算完畢后,其檔案應及時上交院綜合檔案室?;n案資料移交時,應填寫基建檔案移交目錄(一式兩份),綜合檔案室對移交檔案進行歸檔質量核查驗收,準確無誤后辦理移交手續。
以上移交過程結束后,各有關部門在《**學院建設項目竣工移交清單》和《設備移交清單》上簽字、蓋章,并依據其辦理相關固定資產的轉賬、入賬手續。
第七條 項目移交使用后的管理責任。
(一)建設項目移交后因設計、施工原因所遺留或后期正常使用期間出現的問題,按保修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期限仍由基建處負責處理。保修范圍和期限為:
1.土建工程:[1]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工程、防水工程,保修期五年;[3]其他工程,保修期二年;
2.安裝工程:[1]給排水、電氣工程,保修期二年;[2] 供熱、供冷系統工程,保修期為自交工之日起兩個采暖期、供冷期;[3]建筑室內耗材(燈管、燈泡等),保修期半年;
3.裝修及室外工程,保修期二年;
上述項目保修期內出現確屬工程質量問題,工程使用單位通知基建處由基建處負責聯系相關施工單位、供貨商進行維修;保修期內因人為損壞、不可抗力損壞及使用不當損壞,不屬于保修范圍。
(二)建設項目一旦移交使用,其正常的管理、運行工作,由有關部門負責,維修責任按保修合同執行。
?。ㄈ┙ㄔO項目保修期滿,基建處組織施工單位將存在的問題處理完畢后,應及時就保修責任問題向有關部門辦理移交。有關部門經征求用戶意見或現場察看,認為滿足合同約定,履行正式移交簽字手續后,即承擔項目的維修責任。
第八條 附屬各部門經學校批準,利用不同渠道資金,建在學校地產上,產權最終屬學校的各類建設項目,開工前應將方案報基建處、后勤管理處,經論證簽字同意后方可
開工。項目在完成竣工驗收后,項目部門也應參照上述辦法向學校管理部門辦理移交及固定資產入帳手續。否則,財務不得報銷費用,后勤部門不準入校內水、暖、電網。第九條 本《辦法》由基建處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
**學院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基建處、后勤處、保衛處交接驗收記錄表
(第1頁,共2頁) 交接使用驗收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參加人員名單 基建處
后勤處
保衛處
紀檢審計處
工程名稱 結構類型 建筑面積
開工日期 竣工驗收日期 層數
施工單位 項目經理 技術負責人
監理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
序號 項 目 交接使用驗收意見記錄
1 房屋、配套設施主要使用功能檢查測試情況
?。ǖ?頁,共2頁)
2 消防專項工程
3 人防專項工程
4 電梯及其他專項工程
5 工程質量保修書專項工程保修書或合同
綜合意見
基 建 處 后 勤 處 保衛處
組織驗收負責人:(單位公章)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配套設施交接驗收負責人:(單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電梯、人防及其他專項工程驗收負責人:(單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消防專項工程驗收負責人:(單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本表一式4份,基建處、后勤處、保衛處、紀檢審計處各一份。
附件2
**學院______________工程
公用房屋管理移交交接驗收記錄表
?。ü?頁) 交接驗收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參加人員名 單 基 建 處
后 勤 處
工程名稱 結構類型 建筑面積
開工日期 竣工驗收日期 層數
施工單位 項目經理 技術負責人
監理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
序號 項 目 交接驗收意見
1 實體檢查
2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綜合意見
基 建 處 后勤管理處
組織驗收負責人簽字:(單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形固定資產接收負責人簽字:(單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本表一式4份,基建處2份,后勤管理處2份。
附件3
工程驗收交接表
時間: 年 月 日
系統名稱 保修期限 施工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 備 注
參加人員簽字:
后勤處 基建處
保衛處 紀檢
注:本表一式四份,分別交后勤處、保衛處、基建處、紀檢留存。
篇2:南寧市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移交管理規定(2009暫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府發〔20**〕86號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移交行為,明確參建單位和接管單位等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和《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市政設施是指按照城市規劃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處理、橋梁、隧道、照明等主體工程及配套設施。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特許經營項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和城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權限范圍負責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屬的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接管相應的市政設施并參與移交工作。
開發區負責轄區范圍內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除外)。
污水處理設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移交工作。
第五條 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移交:
(一)項目已按設計完成建設和通過竣工驗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隱患,具備運行和養護、維修條件。
(二)主體工程及配套附屬設施應當滿足使用要求。
(三)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六條 移交市政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土地批復手續(復印件)。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三)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簽章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簽章的《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紀要》。
(四)工程竣工技術資料。資料必須包含真實反映施工過程及施工質量控制的相關原始記錄,而且必須符合城建檔案管理要求。橋梁工程還應有荷載試驗、竣工測量記錄等相關資料;隧道工程中的電器、機械設備要有運行正常的相關記錄資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設備應有采購合同、設備移交清單等資料。
第七條 申請移交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不具備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移交條件的,接收單位不得接收,市政設施的維護管理仍由建設單位負責。
如有特殊原因,確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備移交條件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由建設單位提出完善移交條件的方案并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后(來自:www.dewk.cn),方可按程序辦理移交手續。
第八條 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單位的,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提交移交報告。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并已對存在問題整改完畢,建設單位參照竣工驗收的相關規定組織有關單位對整改事項進行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對復查情況進行監督。復查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向接收單位提交移交報告。
(二)移交項目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在移交報告提交后30日內,將項目檔案資料移送接收單位,并與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共同簽署《市政工程竣工檔案資料交接清單》。
(三)簽署《市政工程項目交接確認書》。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檔案資料完成移交的同時與接收單位簽署《市政工程項目交接確認書》。自雙方簽署交接確認書之日起,接收單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質量保修期間發生的質量問題仍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九條 項目移交后,在質量保修期內,建設單位仍須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接收單位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在項目質保期內的質量保修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各相關單位鑒定。確屬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在規定的期限內
整改至合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質量保修期屆滿15日前對項目進行自檢,完成對存在問題的整改并向接收單位提交項目保修期間的保修情況報告。
接收單位接到保修情況報告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項目進行現場復檢,復檢發現的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
復檢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與設計、監理、施工及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共同簽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滿存在問題整改復檢鑒定表》,并提交項目接收單位后建設單位才可解除項目質保期內的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接收單位在項目移交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接收單位根據爭議問題所涉及的行政職能,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移交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資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書面告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南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記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檔案,直接與有形建筑市場準入掛鉤,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質量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市政設施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損害設施正常運行的違章行為。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