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具備條件及相關資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具備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自檢,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設單位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該報告應當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
3、監理單位對工程全過程監理情況進行質量評價,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該報告應當由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
4、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進行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該報告應當由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
5、有完整的工程項目檔案資料,包括監理資料、施工質量保證資料、管理資料和評定資料,并符合本省城建檔案業務技術的標準。
6、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7、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8、有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9、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后,有經建設或監理單位等認可的整改結果資料。
10、建設單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需提供以下資料:
1、竣工驗收通知書
2、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3、中標通知書原件、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4、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5、建筑工程面積匯簽表
6、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
7、民用建筑工程節能施工質量驗收匯總表
8、圖書館、商貿樓等公共建筑及六層以上建筑必須提供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書(復印件需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9、大型住宅小區環保批準使用文件。
篇2: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審核相關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審核及相關程序
(一)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審核內容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成工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5、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6、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竣工驗收。
7、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8、勘察、設計單位提交勘察、設計文件質量自評報告。
9、建設單位取得工程的規劃、消防、環保驗收認可文件。
10、取得電梯準用證及燃氣工程驗收證明文件。
11、安監站已出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1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站等部門簽發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成。
13、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檔案,并取得城建檔案館出具的認可文件。
(二)工程竣工驗收組織形式、程序
1、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必須完成試運轉(水、電、防水、路面抽芯、橋梁動靜測試等)功能檢測,建設單位應通知相關單位及質量監督站到場。
2、合格后由施工單位埴寫竣工報告,連同施工資料交監理審查。
3、資料經審查通過后,監理單位加署意見,將資料移交給建設單位。
4、建設單位整理資料,附上和本工程有關的報建資料,移交城建檔案館分類、整理。
5、城建檔案館分類、整理完成后,加署資料整理符合要求的意見,建設單位將竣工資料連同《珠海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審核表》一并交工程質量監督審核。
6、工程質量監督站在五個工作日完成資料審核,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設單位。
7、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并制定驗收方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監督站。
8、建設單位以現行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負責組織實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查驗工程實體質量。
(3)驗收組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形成工程竣工驗收意見,驗收人員簽字。
(三)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施工驗收標準的嚴重問題,質量監督站應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整改,并宣布本次驗收無效,重新確定時間組織竣工驗收。
(四)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一般質量問題,驗收小組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責任主體整改后,形成文字資料作為工程驗收資料之一存檔。
(五)竣工驗收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站進行協調解決。
(六)質量監督站在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五個工作日內寫出監督報告,建設單位必須在監督報告出具后十五天內辦理工程備案手續。
(七)辦事依據: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
組織:
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并制定驗收方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監督站。
建設單位以現行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負責組織實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查驗工程實體質量。
(3)驗收組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形成工程竣工驗收意見,驗收人員簽字。
問題---處理
(1)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施工驗收標準的嚴重問題,質量監督站應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整改,并宣布本次驗收無效,重新確定時間組織竣工驗收。
(2)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一般質量問題,驗收小組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責任主體整改后,形成文字資料作為工程驗收資料之一存檔。
(3)竣工驗收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站進行協調解決。
驗收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成工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5、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6、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竣工驗收。
7、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8、勘察、設計單位提交勘察、設計文件質量自評報告。
9、建設單位取得工程的規劃、消防、環保驗收認可文件。
10、取得電梯準用證及燃氣工程驗收證明文件。
11、安監站已出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1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站等部門簽發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成。
13、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檔案,并取得城建檔案館出具的認可文件。
竣工資料由總承包按業主和城建檔案館歸檔要求制定統一目錄,各專業分包單位按照總承包總體安排做好各項資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總承包進行審核、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