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違反強制性規范的施工問題匯總
1 低窗臺防護 a. 防護高度不夠; b. 防護設施可攀; c. 可踏面當作防護; d. 開啟扇不防護; e. 固定扇不防護; f. 采用普通玻璃; g. 以采用安全玻璃為由不防護; h. 可踏面高度不清楚; i. 防護目的不清楚; j. 防護設施不清楚,達不到防護效果。
2 欄桿問題 a. 欄桿高度不夠; b. 垂直桿件間距大于 0.11m ; c. 欄桿底部留空,無坎; d. 采用水平欄桿,可攀爬; e. 欄桿承載力或剛度不夠; f. 高度計算未扣除可踏面; g. 玻璃欄板未采用厚度大于 12mm 的安全玻璃; h. 距地面高度大于 5m 時未采用鋼化夾層玻璃。
3 框架結構鋼筋抗震要求 a. 強屈比不滿足要求; b. 超強比不滿足要求; c. 框支剪力墻中的框支結構鋼筋不符合要求。
4 廁浴間防水及坎臺 a. 不留坎臺; b. 坎臺高度不夠; c. 坎臺砼質量差; d. 用紅磚代替砼坎臺; e. 防水未翻邊,或翻邊高度不夠; f. 未作蓄水試驗。
5 結構構件鑿槽埋管 a. 鑿槽減少構件截面尺寸; b. 鑿槽未經結構工程師認可; c. 鑿槽后無加強措施。
6 門洞過梁 a. 過梁鋼筋沒有錨入砼結構支座; b. 過梁鋼筋錨入砌體長度不夠; c. 過梁鋼筋直徑或數量不夠; d. 鋼筋置于砂漿層厚度不夠。
7 室內環境檢測 a. 指標測不全; b. 檢測數量不夠; c. 沒有根據檢測結果對整個工程進行評價。
8 樁位偏差每根樁位偏差都必須在規范規定的允許偏差范圍內,超偏差即違反強制性條文,必須處理。
9 樁身砼試塊 a. 小直徑灌注樁沒有做到一樁一試塊; b. 大直徑樁沒有按規范留置多組試塊。
10 結構實體檢驗 a. 驗收時結構實體沒有檢驗,或檢驗項目不全,或檢驗數量不夠; b. 檢驗結果沒有評定; c. 檢測單位無資質; d. 非正式檢測報告,沒有歸檔。
11 外門窗氣密性 a. 設計沒有給定指標,或給定指標不符合規范規定; b. 檢測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 c. 檢測用樣品不具代表性; d. 試驗時間不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e. 不合格處理方法不科學。
1、低窗臺防護問題
《住宅設計規范》 GB50096-1999 ( 20** 年版)第 3.9.1 條規定“外窗窗臺距地面、樓面的凈高低于 0.90m 時,應有防護設施”。執行本條時,可作如下理解:
a. 有效防護的高度應保證凈高 0.90m 。
b. 窗臺和防護欄桿都是有效防護。
c. 防護的起始高度從可踏面算起。凸窗臺或水平防護欄桿高度為 0.45m 以下,算作可踏面;高度為 0.45m 以上,凸窗臺是防護設施的組成部分。
d. 窗外有陽臺或平臺時可不設防護設施。
e. 開啟扇必須防護,且不易攀爬。固定扇的防護按照《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 JGJ113-20** 執行。
JGJ113-20** 第 6.3.1 條、第 6.3.2 條都是強制性條文:“安裝在易于受到人體或物體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門、玻璃隔斷等,應采取保護措施。保護措施應視易發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處的具體部位不同,分別采取警示(在視線高度設醒目標志)或防碰撞設施(設置護欄)等。對于碰撞后可能發生高處人體或玻璃墜落的情況,必須采用可靠的護欄。”這二條運用于低窗臺防護時可作如下理解:
a. “易于受到人體或物體碰撞”是指無意識碰撞,不涉及故意碰撞。無意識碰撞的主體應包括僅具初等思維的嬰幼兒和淘氣的兒童。凸窗臺上的玻璃具備低等級的易于碰撞的特征。
b. 保護措施的設置應從實際出發,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發生碰撞,或碰撞后防止發生高處人體或玻璃墜落。
c. 必須按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質檢總局和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發改運行 [20**]2116 號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使用安全玻璃,即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成的其它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d. 窗中的鋁型材、塑鋼型材可視為保護措施的一部分。
e. 護欄的做法有多種,如玻璃護欄、鋼鋁型材護欄、鋼絲護欄等,主要從美觀和安全角度考慮。
f. 順著墻面做護欄,把凸窗臺擋在外面,這種做法可稱作假護欄,它往往是可以拆卸的。設置假護欄,不符合凸窗臺的設計意圖。
g. 在滿足抗風壓和人體沖擊要求的最小厚度的基礎上,增加玻璃厚度,增加部分是否能夠起到護欄的作用,應根據具體情況由設計部門認定。
2、欄桿的設計問題
《住宅設計規范》 GB50096-1999 第 3.7.2 條、第 3.7.3 條、第 4.1.3 條、第 4.2.1 條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JGJ37-87 第 4.2.4 條皆涉及到欄桿問題,可總結歸納如下:
a. 規定的對象是臨空處的欄桿,如陽臺、外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樓梯欄桿。
b. 欄桿的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不得采用可踏步的水平欄桿。
c. 垂直桿件間的凈距不應大于 0.11m ,按照人體學原理可防止兒童鉆出。
d. 欄桿離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內不應留空,主要為防止水和雜物直接從桿件離地面的空隙盲目排泄和墜落,影響下層或地面的安全和環境。
e. 欄桿設計應經過計算,能夠承受規范規定的水平荷載。根據《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50009-20** ,住宅、宿舍、辦公樓、旅館、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等,欄桿頂部水平荷載應取 0.5kN/m ;學校、食堂、劇場、電影院、車站、禮堂、展覽館或體育場,應取 1.0kN/m 。
g. 欄桿的高度,對低層、多層住宅不應低于 1.05m ,中高層、高層住宅不應低于 1.10m (樓梯除外)。這主要是根據人體重心穩定和心理要求,欄桿高度隨建筑高度的增加而增加。欄桿的高度應以凈高計算,即從可登踏面算起。
篇2:常見違反強制性規范施工問題匯總
常見的違反強制性規范的施工問題匯總
1 低窗臺防護 a. 防護高度不夠; b. 防護設施可攀; c. 可踏面當作防護; d. 開啟扇不防護; e. 固定扇不防護; f. 采用普通玻璃; g. 以采用安全玻璃為由不防護; h. 可踏面高度不清楚; i. 防護目的不清楚; j. 防護設施不清楚,達不到防護效果。
2 欄桿問題 a. 欄桿高度不夠; b. 垂直桿件間距大于 0.11m ; c. 欄桿底部留空,無坎; d. 采用水平欄桿,可攀爬; e. 欄桿承載力或剛度不夠; f. 高度計算未扣除可踏面; g. 玻璃欄板未采用厚度大于 12mm 的安全玻璃; h. 距地面高度大于 5m 時未采用鋼化夾層玻璃。
3 框架結構鋼筋抗震要求 a. 強屈比不滿足要求; b. 超強比不滿足要求; c. 框支剪力墻中的框支結構鋼筋不符合要求。
4 廁浴間防水及坎臺 a. 不留坎臺; b. 坎臺高度不夠; c. 坎臺砼質量差; d. 用紅磚代替砼坎臺; e. 防水未翻邊,或翻邊高度不夠; f. 未作蓄水試驗。
5 結構構件鑿槽埋管 a. 鑿槽減少構件截面尺寸; b. 鑿槽未經結構工程師認可; c. 鑿槽后無加強措施。
6 門洞過梁 a. 過梁鋼筋沒有錨入砼結構支座; b. 過梁鋼筋錨入砌體長度不夠; c. 過梁鋼筋直徑或數量不夠; d. 鋼筋置于砂漿層厚度不夠。
7 室內環境檢測 a. 指標測不全; b. 檢測數量不夠; c. 沒有根據檢測結果對整個工程進行評價。
8 樁位偏差每根樁位偏差都必須在規范規定的允許偏差范圍內,超偏差即違反強制性條文,必須處理。
9 樁身砼試塊 a. 小直徑灌注樁沒有做到一樁一試塊; b. 大直徑樁沒有按規范留置多組試塊。
10 結構實體檢驗 a. 驗收時結構實體沒有檢驗,或檢驗項目不全,或檢驗數量不夠; b. 檢驗結果沒有評定; c. 檢測單位無資質; d. 非正式檢測報告,沒有歸檔。
11 外門窗氣密性 a. 設計沒有給定指標,或給定指標不符合規范規定; b. 檢測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 c. 檢測用樣品不具代表性; d. 試驗時間不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e. 不合格處理方法不科學。
1、低窗臺防護問題
《住宅設計規范》 GB50096-1999 ( 20** 年版)第 3.9.1 條規定“外窗窗臺距地面、樓面的凈高低于 0.90m 時,應有防護設施”。執行本條時,可作如下理解:
a. 有效防護的高度應保證凈高 0.90m 。
b. 窗臺和防護欄桿都是有效防護。
c. 防護的起始高度從可踏面算起。凸窗臺或水平防護欄桿高度為 0.45m 以下,算作可踏面;高度為 0.45m 以上,凸窗臺是防護設施的組成部分。
d. 窗外有陽臺或平臺時可不設防護設施。
e. 開啟扇必須防護,且不易攀爬。固定扇的防護按照《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 JGJ113-20** 執行。
JGJ113-20** 第 6.3.1 條、第 6.3.2 條都是強制性條文:“安裝在易于受到人體或物體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門、玻璃隔斷等,應采取保護措施。保護措施應視易發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處的具體部位不同,分別采取警示(在視線高度設醒目標志)或防碰撞設施(設置護欄)等。對于碰撞后可能發生高處人體或玻璃墜落的情況,必須采用可靠的護欄。”這二條運用于低窗臺防護時可作如下理解:
a. “易于受到人體或物體碰撞”是指無意識碰撞,不涉及故意碰撞。無意識碰撞的主體應包括僅具初等思維的嬰幼兒和淘氣的兒童。凸窗臺上的玻璃具備低等級的易于碰撞的特征。
b. 保護措施的設置應從實際出發,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發生碰撞,或碰撞后防止發生高處人體或玻璃墜落。
c. 必須按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質檢總局和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發改運行 [20**]2116 號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使用安全玻璃,即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成的其它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d. 窗中的鋁型材、塑鋼型材可視為保護措施的一部分。
e. 護欄的做法有多種,如玻璃護欄、鋼鋁型材護欄、鋼絲護欄等,主要從美觀和安全角度考慮。
f. 順著墻面做護欄,把凸窗臺擋在外面,這種做法可稱作假護欄,它往往是可以拆卸的。設置假護欄,不符合凸窗臺的設計意圖。
g. 在滿足抗風壓和人體沖擊要求的最小厚度的基礎上,增加玻璃厚度,增加部分是否能夠起到護欄的作用,應根據具體情況由設計部門認定。
2、欄桿的設計問題
《住宅設計規范》 GB50096-1999 第 3.7.2 條、第 3.7.3 條、第 4.1.3 條、第 4.2.1 條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JGJ37-87 第 4.2.4 條皆涉及到欄桿問題,可總結歸納如下:
a. 規定的對象是臨空處的欄桿,如陽臺、外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樓梯欄桿。
b. 欄桿的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不得采用可踏步的水平欄桿。
c. 垂直桿件間的凈距不應大于 0.11m ,按照人體學原理可防止兒童鉆出。
d. 欄桿離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內不應留空,主要為防止水和雜物直接從桿件離地面的空隙盲目排泄和墜落,影響下層或地面的安全和環境。
e. 欄桿設計應經過計算,能夠承受規范規定的水平荷載。根據《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50009-20** ,住宅、宿舍、辦公樓、旅館、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等,欄桿頂部水平荷載應取 0.5kN/m ;學校、食堂、劇場、電影院、車站、禮堂、展覽館或體育場,應取 1.0kN/m 。
g. 欄桿的高度,對低層、多層住宅不應低于 1.05m ,中高層、高層住宅不應低于 1.10m (樓梯除外)。這主要是根據人體重心穩定和心理要求,欄桿高度隨建筑高度的增加而增加。欄桿的高度應以凈高計算,即從可登踏面算起。
篇3:違反校規小學生個人保證書
違反校規小學生個人保證書
學校一開學就三令五申,一再強調校規校紀,提醒學生不要違反校規,可我卻還是上課睡覺,帶手機,不交作業,擅自曠課,這些都是不應當的。也是對教師的不尊重。應當把教師說的話緊記在心,把學校頒布的校規校紀謹記在心。
事后,我冷靜的想了很久,我這次犯的錯誤不僅僅給自我帶來了麻煩,并且我這種行為給學校也造成了及其壞的影響,破壞了學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學們中間也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由于我一個人的犯錯誤,有可能造成別的同學的'效仿,影響班級紀律性,年級紀律性,對學校的紀律也是一種破壞,并且給對自我抱有很大期望的教師,家長也是一種傷害,也是對別的同學的父母的一種不負職責。我真誠地理解批評,并愿意理解學校給予的處理。
對不起,教師!犯了這樣的錯誤,對于家長對于我的期望也是一種巨大的打擊,家長辛辛苦苦掙錢,讓我們能夠生活的比別人優越一些,好一些,讓我們能夠全身心的投入到學習中去。可是,我犯的錯誤卻違背了家長的心愿,也是對家長心血的一種否定,我對此很慚愧。
對于這一切我還將進一步深入總結,深刻反省,懇請教師相信我能夠記取教訓、改正錯誤,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
在深刻的自我反思之后,我決定有如下個人整改措施:
1、按照要求上交資料深刻的檢討書一份,對自我思想上的錯誤根源進行深挖細找的整理,并認清其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
2、思想覺悟不高,對重要事項重視嚴重不足。就算是有認識,也沒能在行動上真正實行起來。
3、和同學、班干以及學生會干部加強溝通。保證今后不再出現違反校紀校規的情景。
4、我最終保證,上課不睡覺,不帶手機,交作業,有事要到教師那請假。
保證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