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培養廣大學生法制意識,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促進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我校在籍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和本科生。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生、留學生的申訴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依據有關規定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等涉及學生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的復查意見和訴求。
第二章學生申訴處理機構
第四條學校成立長沙理工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由11人組成。設主任1名,由校紀委書記擔任;設副主任1名,由校團委主要負責人擔任;設委員9名,由學校紀監處、學工部(處)、教務處、保衛處、研究生院主要負責人,申訴人所在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兼副院長,以及臨時委任的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專家各1人(申訴人所在學院教職工和學生回避)擔任。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校團委,由校團委綜合管理主任干事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學生申訴;
(二)向有關組織、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相關資料;
(三)審查學校有關部門的處理是否合法與適當。
第六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到會人數達到委員總數2/3時會議有效。委員應當親自到會,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要求與申訴事項相關的人員列席會議,但列席人員不具有表決權。
第七條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申訴案件實行回避制度。委員與申訴案件有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回避。
第八條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需經到會委員表決通過,贊同人數超過到會委員數1/2時,復查決定有效。會議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申訴處理決定應當按照委員會主任的意見作出。少數委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參會委員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章申訴與受理
第九條學生申訴范圍包括:
(一)對學生予以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的決定;
(二)對學生作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處理決定。
第十條學生對第九條所規定的處分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訴的,在障礙消除后5個工作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條學生提出申訴應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訴書。寫明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學院、專業、班級、學號、住所、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詳細陳述申訴事項和申訴理由,注明提出申訴的日期。申訴書要求字跡工整,表述清楚,并由申訴人親筆簽名。
(二)與申訴事項相關的證據。
(三)與申訴事項對應的處分決定的復印件及文件送達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三人以上因同一事由提起的申訴,應由申訴人選出三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權委托書進行申訴。
第十三條學生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訴,未成年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學生提起申訴。申訴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訴的,應出具申訴人親自簽名的授權委托書,并注明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聯系方式。
第十四條對學生提出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決定受理,簽發受理通知書(附件1),通知申訴人;
(二)對于申訴材料不齊備、申訴書內容與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訴人限期3個工作日補正相關材料,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訴;
(三)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不予受理,簽發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訴人。
第十五條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處理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申訴人不具有申訴資格的;
(二)申訴事項不屬于學生申訴范圍的;
(三)申訴時間不符合申訴期限規定的;
(四)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并首次申訴已由申訴委員會作出過申訴處理結論的;
(五)其他部門已經受理的。
第四章申訴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對決定受理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并在申訴人收到申訴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申訴處理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做出受理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書副本(或復印件)送達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包括原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的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經過調閱原處理材料、證據和有關部門的書面答復,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和查證,聽取申訴人的申辯,對事實核對清楚后,可約談申訴人反饋復查情況。申訴人在此階段可以書面形式申請撤回申訴,申訴程序終止。如申訴人堅持申訴,則召開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
第十九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主持,申訴人可申請參加會議并在會上當面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改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保障學校教育行政管理權的依法行使。
第二十一條申訴處理委員會要根據調查取證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下申訴處理決定:
(一)原處理(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分)決定,同時告知申訴人和相關部門;
(二)原處理(分)決定不當或依據不當、證據不足、程序不當的,提請學校或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重新處理。
第二十二條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需符合第八條的規定方能有效,申訴處理決定是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申訴案件的最終結論。
第二十三條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應當出具書面的申訴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原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有關規定;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申訴處理的程序;
(五)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有關規定;
(六)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申訴處理結論;
(七)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簽發申訴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申訴處理決定送達申訴人,并要求申訴人在《長沙理工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決定送達書》(附件2)上簽字。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拒不簽收或故意拖延簽收的,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按申訴書提供的通訊地址郵寄并在校內布告欄內公告,或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送達,均視為有效。采用非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收方式送達申訴處理決定的,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需做好工作記錄,有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證明并在工作記錄上簽名。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拒不簽收或拖延簽收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申訴人委托他人代理簽收申訴處理決定的,須出具申訴人本人簽名的書面委托書原件。
第二十六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或者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湖南省教育廳提起申訴。
第二十七條學生向湖南省教育廳提起申訴,學校的處理(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所指時間均指工作日,節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內。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中所列“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原《長沙理工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工作條例》(長理工大學〔20**〕87號》)同時廢止。
篇2: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安徽長江職業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20**年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以及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在籍的普通高等學歷教育高職學生。
第二章 對學生的處理
第四條 學院對學生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應按照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學籍管理辦法、違紀處理辦法執行,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得當。
第五條 學院在對學生做出處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對違紀學生做出處分,學院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八條 學院對學生做出的退學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處理決定和處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三章 申訴與復查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是學生依法享有的權利,學院保護學生申訴權利。
第十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以及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一般由綜合辦公室、教務處、學工處、總務處及保衛部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辦公室設在學工處。
第十二條 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況以致逾期的,須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明理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相關證據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第十三條 學生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的書面申訴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訴人所在的系、專業、班級、姓名及其他基本情況;
2、對事實的陳述、要求及理由、依據;
3、申訴日期;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和申訴請求,提供原處分決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的線索予以核實或查證,并聽取原處分經辦人及相關領導教師的意見。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采取公開聽證的方式予以復查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依據下列規定做出復查結論:
1、原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缺乏足夠證據,發回原調查部門重新調查并做出處理決定。學生對新處理決定仍有異議的,仍可提出申訴;
3、原處理決定依據不足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做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工處重新做出處分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工處重新做出處分建議,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經復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證后,應及時做出復查結論直接告知申訴人并抄送相關部門;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或學院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因故確需延長做出復查結論時間的,應提前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通過院綜合辦公室向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從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九條 被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條 對學生的處理材料,學院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綜合辦公室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工處負責解釋。
篇3:四中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
四中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的申訴權利,規范申訴處理工作,根據根據教育部《普通中小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校所有學生。
第三條 學生行使申訴權利,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學校處理學生申訴事務,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機構組成
第四條 學校成立校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委員11名,其成員分別由校領導、學校辦公室、教導處、團支部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及教師代表3名、學生代表2名組成。
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作為申訴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主任兼任。
申訴范圍
第六條 學生對于學校對學生本人作出的違紀、違規處分等存有異議的,可向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提出申訴。
第七條 申訴學生可以委托1—2人作為其申訴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訴事宜,但申訴文本、復查決定書等重要文書須由申訴人本人簽名。
申訴受理
第八條 對學校作出的違紀、違規處分等存有異議的學生應在學校行政程序處理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關遞交書面申訴文本,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及相關材料。
申訴文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區別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決定復查,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告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申訴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收到學生申訴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圍、申訴人撤回或中止申訴等情形外,應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議。
第十二條 復查時應通知申訴人及事件原處理部門代表到會說明情況,并以公開方式進行。申訴人要求不公開的,應尊重其意見。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評議時采用不公開方式的,委員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學生隱私的申訴案件,申訴人的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的決議事項,應由出席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過。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將相關申訴事件的決議在收到申訴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及事件原處理單位。
第十六條 學生對復查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校長室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七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規定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與申訴事務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原處理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有權進行調查取證,學校有關部門和個人有配合調查和取證的義務。根據復查的需要,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邀請有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附 則
第二十條 學生就同級同一處理決定的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復查期間可建議原處理單位暫緩執行原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委員名單:
主任:z
副主任:z
委員:z、學生代表2人。